2015年10月27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当日就美军舰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张业遂表示,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1]外媒此前就报道说在华盛顿,要求美海军增加在南海航行自由活动的呼声不断。[2]美国防长卡特曾对此表示,美国将在国际法允许的任何地区飞行、航行及活动,南中国海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例外。他进一步说,美国将自主选择这样做的时间和地点。[3]香港《大公报》就此评论道,美国闯入中国的领海之内,打出的旗号是“维护国际航行的自由”,[4]新华国际时评文章也认为维护南海航行自由,是美方为堂而皇之在南海展开行动打出的旗号,并进一步评论道“其本身是个伪命题”。[5]那么美国的“航行自由”实质是什么呢?
其实航行自由与海洋自由概念紧密相连,早在1609年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国际社会在强调海洋自由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各沿海国对临近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的权利,这样海洋自由论与领海的观念并行不悖且不断发展,毫无疑问领海宽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海洋自由的程度。随着国家领海主权概念的发展,海洋自由论越来越演变为公海自由论了,“到18世纪,许多国际法学者都采取了公海自由的立场”。[6](P172)航行自由即是公海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
国家的领海宽度不仅直接影响到海洋自由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航行自由的限度,特别是一些狭窄的国际要道的航行自由备受关注。所以国家领海宽度的各种主张之间的争论,在联合国历次的海洋法会议上都是焦点问题之一。显然国家领海宽度的主张直接受到航行自由论的掣肘,一个国家领海宽度的主张必然伴随着该国对航行自由的立场与态度的阐释,所以了解美国的航行自由观,一个重要观察点就是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有关领海宽度的主张。目前一些美国外交文件已经公布,这就为我们较为准确地把握并阐述美国的航行自由观提供了重要条件,鉴于学术界研究现状,考虑到美国至今未加入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文结合美国关于1958至1960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的外交文件,对美国航行自由观进行探讨,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西方国家关于领海宽度的主张之争海洋法历史的很多内容都是围绕着领海宽度展开的,最初领海宽度的大小取决于沿海国家军事能力的控制范围,在20世纪越来越多的国家提出扩大领海范围的主张,并出现了将更多的海域纳入沿海国专属管辖范围的趋势。[7](P491)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反映了这种趋势。海洋法会议的召开离不开冷战这样的大背景,关于领海宽度,各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总的来说西方国家都倾向于领海宽度不能过分扩大,甚至保持所谓传统的3海里宽度,而更加关注专属管辖渔区的范围或者领海内的航行自由权利。但西方国家在领海宽度上也有争论,这种争论也直接影响到美国的立场与态度,致使在会议的进程中美国的主张也发生着变化。一些东欧国家与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纷纷反对前殖民国家制定的领海宽度政策,当时的社会主义阵营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扩大领海宽度的主张给予了大力支持,基本趋向于尽可能地扩大国家主权向海方向行使的范围,苏联即提出由各个临海国家自行确定3至12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不仅得到与会的苏东集团国家的支持,也得到了一些亚非拉国家的呼应。美国外交文件中西方国家有关领海宽度的主张主要体现在加拿大与英国主张之间的论争,美国的立场则是在这二者之间的游移并进行适度取舍的结果。
(一) 加拿大的主张西方国家由于地位的不同和利益的差异,在领海宽度与海洋权益的主张方面各有侧重。根据自己的利益取向,加拿大主张3海里领海宽度外加9海里的专属管辖渔区。[8](P642-644)虽然作为北约成员之一,但加拿大关注的重点显然不在安全问题上,在坚持西方3海里领海宽度传统立场的同时,尽可能地扩大其海岸方向自己可以专属管辖的渔区范围则是主要目的。但同时美国也认为如果加拿大最终转向支持12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也是不奇怪的,因为它们在1956年的时候最初就是这个主张。[9](P683-685)
加拿大的主张显然不符合欧洲国家特别是西欧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因为他们大多在海外甚至在加拿大沿海方向有着传统渔场。葡萄牙大使重申了葡萄牙在新斯科舍(Nova Scotia)和纽芬兰(Newfoundland)附近海域的传统渔业利益,着重指出这牵涉到葡国民众的生计问题,葡萄牙政府如果改变相关立场,让民众不得在相关水域捕鱼,将会引发社会的动荡,这是政府不能冒险的。虽然葡萄牙希望与美国进行各方面合作,但葡国不能支持加拿大立场。[10](P665-666)
经过研究,英国政府认为他们也不能接受这种主张,因为这样的政策会破坏自己在冰岛和挪威北部水域的渔业权益,以致将严重影响英国渔民的切身利益。[11](P650-651)以致时任英国首相麦克米伦(Macmillan)不得不亲自向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Eisenhower)进行解释,认为不管日内瓦会议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将面临损失的可能,或者是经济方面的,或者是战略方面的,或者两者兼有。你要求不要过于考虑商业利益,可是这不单单是商业利益问题,而是英国大量人口的生计问题。抛弃英国国民在公海上的传统渔区的安排,如同临海国将专属渔区扩大至12海里一样,会导致英国渔民价值达1.5亿美元甚至更多的大量渔船的闲置,就渔民和渔船来说,都将关系到英国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创造出其他的就业机会,将会引发一些地区的困顿和萧条,也将会对我们国家的收支平衡产生负面影响。[12](P654-655)
(二) 英国的建议案在表示不能接受加拿大建议的基础上,英国也提出了自己关于领海宽度的建议案。英国主张6海里领海宽度,但6海里领海分二个部分,其他国家在外3海里领海范围内享有飞越权利且在没有事先通告的情况下军舰拥有无害通过权利。英国还表达了希望美国给予理解与认同的期待。[11](P650-651)3海里的领海宽度虽然还没有被承认为国际法的普遍规则,却是得到美英两个海洋大国的坚定支持的,且“到了19世纪,法学家、法院与各国惯例都已采用了三海里领海限度”。[13](P173)英国此时改变态度与立场,显然不能令美国方面满意。
在得知英国立场的第二天,1958年3月4日美国时任总统艾森豪威尔亲自致电英国首相麦克米伦,认为为了阻止日内瓦会议以2/3多数的方式通过12海里甚至更宽领海的主张,两国作出妥协是必要的,美国的立场是任何超过3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都是不可接受的,“关系如此重大,以致我建议,我们两国政府都不应该因为经济商业利益方面的考虑而减损我们共同的安全利益。如果必要的话,两国军方可以进行紧急磋商,之后如果你和你的内阁能够重新考虑你们的立场,我会非常赞赏”。[14](P651-652)
英国不仅提出了自己的关于领海宽度的主张,而且还积极争取西方其他国家的理解和支持。英国的这一举动在西方阵营中造成了一些混乱,以致美国的一些盟国,甚至是加拿大在英国影响下,也感觉到美国所极力推动的3海里领海宽度主张并没有如同美国所宣称的那样重要。[15](P652-653)杜勒斯对加拿大所持的立场和英国鼓吹6海里领海宽度的行为表示了严重关切,遂请求国防部与加拿大国防部进行紧急沟通,要求加拿大和英国的日内瓦代表团坚持住3海里领海宽的主张,除非美国、加拿大和英国三国政府在协商后作出决定。[16](P653)
面对着艾森豪威尔总统的亲自致电,麦克米伦不得不就英国的立场作出解释,如前文所述,英国关注的是加拿大建议对英国海洋渔业生产带来的巨大冲击,至于海洋自由问题,作为传统海洋大国,英国也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正如麦克米伦所说:“我确信我们如你们一样关切安全问题,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不管日内瓦会议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将面临损失的可能。”显然英国很无奈。
二、美国关于领海宽度的立场对于日内瓦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美国的关切点是非常明确的。1958年2月20日国务院特别事务法律顾问办公室准备了一份题为“美国关于海洋法会议的立场”的文件,其中明确提出:“美国政府在日内瓦会议上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维护海洋自由这一核心原则,这一原则是美国自立国以来一直坚持的,现在却受到许多临海国家声索更多海洋主权的挑战。”[17](P647-649)美国关于领海宽度的立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认为要坚持海洋自由这一核心原则,就必须坚持3海里领海宽度的立场,这也是其固有的传统主张,但当在海洋法会议上面对越来越多国家提出并支持扩大领海宽度的要求时,美国又有条件地支持有限扩大领海宽度的主张,以期主导海洋法规则的制定。
(一) 3海里领海宽度的传统艾森豪威尔总统在1958年1月9日的国情咨文中着重指出,美国必须坚持“海洋自由”。这意味着在即将于1958年2月24日召开的海洋法会议上美国必须尽全力让自己关于领海宽度的主张为会议所接受。[18](P641-642)而实际上自1957年5月开始,美国各职能部门被要求重视这次海洋法会议,对特别关系到美国利益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议题涵盖领海、公海制度、国际渔区权利和大陆架等。国务院特别要求仔细研究有关领海界限、国际渔区权利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的定义问题。讨论结果显示领海宽度的扩大将会对美国和自由世界的安全带来负面影响。[8](P642-644)
1958年2月11日由国务院、内政部和国防部的代表包括将要参加日内瓦会议的美国代表召开了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讨论美国对加拿大关于毗邻专属渔区建议的立场,这次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就是日内瓦会议美国的首要目标就是维持3海里领海宽度,认为这对于美国的安全至关重要。[19](P646)2月20日特别事务法律顾问提交的一份名为“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立场”的文件,其中认为美国政府在日内瓦会议上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坚持海洋自由这一核心原则。鉴于为国家安全而主张海洋自由的需要,坚持3海里领海宽度对美国是极端重要的。美国准备认可临海国家在3海里领海外另有不超过9海里的专属渔区,但前提是领海宽度为3海里,这种安排符合美国的安全利益。[20](P647-649)
当英国提出在外3海里范围内保留飞越权利和军舰无害通过权利而无需通报的情况下,将领海宽度扩张至6海里,并希望美国方面能够认可。美国出席海洋法会议的代表团回应称他们得到的指示是全力坚持3海里领海宽度主张,除非有来自华盛顿的新的指示。[11](P650-651)在美国的压力下,麦克米伦不得不在致艾森豪威尔的信件中表示,在维护3海里领海宽度的原则立场方面我们是一致的,英国代表团在会议发言中已经支持了这一原则,也没有作任何妥协的建议。我希望我们两国能够一起坚持这样的原则立场。[21](P654-655)
美国设想的是利用海上渔区安排上的让步,甚至不惜损失一定的海上渔业利益,来换取其他国家对其3海里领海宽度主张的支持。为阻止日内瓦会议通过扩大领海宽度的决议,美国决定给予加拿大方案以强有力支持。3月14日艾森豪威尔致电麦克米伦,指出美国确信除非我们对给予沿海国家在临近渔区更多权利的妥协方案以强有力支持,否则我们就不能阻止大会通过12海里领海宽度的决议案。我们还确信单单渔区保护措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对给予沿海国家在专属渔区上以一些特殊权利的方案作出一些让步是必要的,至少9海里渔区的主张才能够满足要求,也即坚持加拿大的方案。[22](P658-659)
(二) 美国3海里领海宽度立场的改变美国一度认为加拿大建议案是关于领海宽度和渔区利益安排的最好也是最可能被接受的方案,特别强调为整个自由世界重大的防卫责任和关键的国家利益考虑,他不能同意超过3海里的领海宽度或者外加超过9海里的毗邻专属渔区的主张。[23](P664-665)为了说服英国与美国一道坚持这样的立场,艾森豪威尔亲自向麦克米伦解释,指出:“你应该注意到加拿大的妥协方案包含有沿海国对毗邻渔区的控制权利,并没有包含排斥其他国家权益的内容,在拉丁和南美水域,我们的渔业利益已经通过谈判得到了许可,允许我们在这些国家宣称拥有权利的沿岸甚至直抵岸边的水域捕鱼的权利。如果加拿大的妥协方案被采纳,你们也希望如此,美国将准备帮助英国获取在一些地区中的类似安排。”[22](P658-659)
正当美国在所不惜,愿意承担经济上的损失来换取日内瓦会议通过3海里领海宽度的决议之时,英国的立场出现松动,并已经指示其日内瓦代表团反对加拿大建议案。紧接着葡萄牙、西班牙都表示不能接受加拿大的建议案,并且葡萄牙和西班牙还宣称法国、荷兰、比利时、西德,可能还包括瑞典都持相同立场。由于要将历史性捕鱼权利吸收进加拿大建议案中,可能又将会失去冰岛和那些希望排除日本在毗邻区捕鱼权的东南亚国家的支持。[10](P665-666)针对英国立场的松动,美国海军作战部部长伯克(Burke)致信国务院,在对英国立场表达强烈不满的基础上,要求国务院坚持3海里领海宽度的立场。[24](P670-673)
为此国务院一方面要求英国推迟提出其6海里领海宽度主张的妥协方案,[25](P674-676)另一方面指示日内瓦的美国代表团说服英国人接受美国的主张,继续坚持3海里领海宽度主张。[26](P676-678)但到4月2日,美国日内瓦代表团对英国方案的态度出现改变,建议国务院和国防部对英国方案及其影响进行分析,认为如果对英国方案进行适当修改,可能会成为日内瓦会议各方妥协的基础,也可以阻止更糟糕情况的出现(指海洋法会议通过更大领海宽度的决议)。[27](P678-680)4月3日杜勒斯向美国代表团致电,其中陈述了国会议员们表达的对国务院认同加拿大建议案立场的不满,要求代表团必须坚持美国在海上渔业方面的历史性权利。[28](P680-681)此后美国虽在支持加拿大的方案,但同时也认为加拿大需要认识到其建议案带来的经济影响,[29](P673-674)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的海上渔业利益的冲击。[30](P682-683)
4月16日美国正式不再坚持加拿大方案,而提出新的建议案,即6海里领海宽度外加6海里毗邻渔区,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已有的海上捕鱼的历史性权利。[31](P693-696)美国海军方面虽然不情愿,但迫于形势(海洋法会议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并支持更大领海宽度的要求),也不得不认同国务院提出的这个方案。[32](P696-697)4月21日国务院向美国日内瓦代表团发出指示,要求代表团不得再作进一步妥协,阻止会议以多数表决方式通过12海里领海宽度方案,或者3至12海里自由选择领海宽度方案,或者6海里领海宽度外加6海里毗邻渔区,但不承认历史性捕鱼权利的方案。如果会议以简单多数通过美国所反对的决议案,或者没有一项方案获得绝大多数支持,美国代表团应该明确宣布这些都不是这次会议达成的协议,美国的立场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国际协议的达成,3海里领海宽度仍然是国际法规则。[33](P704-705)
三、美国的航行自由观领海界限是美国在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美国人声称早在1793年美国就表达了其对3海里领海宽度主张的支持,从此即成了美国的基本政策。在美国看来,领海界限的扩大直接关涉到美国的国家安全。与美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安全紧密关联的另一个概念就是海洋自由,美国的逻辑是为了自身以及整个自由世界的安全需要,必须坚持海洋自由原则,为此维持美国传统的领海宽度主张显得极为重要。这样海洋自由就成为美国坚持其传统领海宽度主张的解释依据,又是美国反对扩展领海宽度的理论基础。
(一) 领海宽度扩大导致的海洋不自由论美国认为领海宽度的扩展必然压缩美国在海洋中的活动范围,而有关领海的规则构建与实施又会对自己的海洋活动增加种种束缚,结果就是海洋的不自由,后果必然危及美国乃至整个自由世界的安全,而维护美国国家安全是需要海洋活动自由的。海洋法会议上面对越来越多国家主张并支持扩大领海,海洋不自由论成为美国规劝盟国坚持3海里领海主张、反对扩大领海的有力武器。
英国作为传统海洋国家,维护海洋自由对其国家的生存与发展非常重要,这一点无需赘言,海洋自由问题直接关涉英国的国家安全,安全问题是英国在海洋法会议关注的一个重点,但显然相较于现实的经济利益,即便在冷战的环境下,安全与战略问题也不得不让位于国家现实利益取向。麦克米伦在艾森豪威尔的说教下,不停地在战略安全与现实利益之间游走、考量,最后还是现实利益的推动,使得他放弃支持美国的3海里领海宽度立场。这样经济利益压倒了安全需求,英国转而提出6海里领海宽度方案。对于地位已今非昔比的英国来说,这种战略安全利益虽然也很重要,但显得很“虚无”,除非存在着迫在身前的安全威胁,否则相较于现实可见的切身利益,英国对此轻重缓急的倾向性是不言自明的。但这种战略安全利益对于美国来说则是“现实”的,作为全球性大国,为维护其霸权,美国必须确保全球海洋自由,特别是对于联通全球的一些关键节点水域的通行自由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对于包括重新定义领海规则等内容在内的海洋秩序构建,美国不仅与其盟友之间分歧严重,而且由于其对传统既有规则的坚持,一方面阻挠着海洋秩序新规则的构建进程,另一方面它凭借自身的强大实力,游离于海洋新的规则体系之外,其实际行动还现实地威胁着已经形成的海洋秩序。
虽然英国人提出了6海里领海宽度主张,也预设了种种条件,即便英国海军方面认为6海里领海宽度不会对军事行动造成不利影响,[10](P665-666)但美国仍然认为英国的方案会损害自由世界的安全利益,美国军方表示鉴于他们防卫自由世界重大的全球责任,他们无法接受任何超过3海里的领海宽度主张,而且如果在战时,这将会给苏联潜艇提供通过他们还未控制下的中立水域重要的隐蔽通道。[13](P651-652)为维护自身霸权,美国需要确保联通全球的海洋能够自由通行,需要对挑战其霸权任何可能进行预防与遏制。在当时的冷战背景下,美国的遏制矛头当然地指向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反对扩大领海界限、坚持海洋自由还是美国遏制政策的重要方面。
美国认为将国家主权扩展至3海里领海范围之外,其结果是商船的无害通过权利会被沿海国家在宽达12海里而不是3海里的海域内以有效封锁某个区域的方式加以阻止,而这必然损害海洋自由。沿海国对飞越其领水(territorial waters)之上空域的航空器的管辖范围也将扩大四倍,这也会对从事国际交通运输的航空器造成困难。从军事角度看,领水范围的扩大,只会有利于那些交通线内在陆地之上的陆地大国,而自由世界的国家,它们主要是通过海路相联系。[34](P669-670)渲染大陆国家与海洋国家之间的对抗,一直以来都是西方推行并维持霸权的基础理论之一,美国也不例外。美国人将之与领海界限扩大导致海洋自由问题联系起来并不奇怪,因为这是控制盟友,也是遏制对手的需要。
面对英国提出的6海里领海宽度主张,为了坚定国务院坚持3海里领海宽度的信念,美国海军作战部长伯克(Burke)致电国务卿,指出沿海国家领海主权向海方向扩张得越多,对美国海军海洋活动的影响就越大。他举例说道,6海里领海宽度将会限制美国海军在地中海地区特别是在爱琴海中的活动范围,连接红海和亚丁湾的曼德海峡将会完全变成领海(territorial sea),直布罗陀海峡地区也没有了公海余地,马六甲海峡的整个南部入口处都变成了领水,在日本北海道与本州岛之间的津轻海峡也将会被国家主权完全覆盖,同样的里雅斯特湾也会正式成为国家的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所有这些事例显示出领海宽度的扩大对美国海军在世界敏感地区活动造成的影响。伯克认为种种迹象显示,如果6海里领海宽度主张一旦为各国接受,不管是在内3海里还是在外3海里的通过权利都将不复存在,而美国认为这种通过权利不仅在外3海里不可缺少,而且在内3海里也是非常关键,在3海里领海范围内的无害通过权利不可放弃。[35](P670-673)
(二) 6海里领海宽度下的海洋自由论二战后随着独立主权民族国家体系的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沿海国家倾向于扩大自己的领海范围,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遏的趋势,这在1958年的海洋法会议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美国政府虽然极力维护自己3海里领海宽度的传统主张,但仍是无能为力,何况还面临着国内要求保护海上传统捕鱼权利的压力。美国接受6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被认为是“重大的、难以想象的让步”“领海宽度的扩大会对美国安全利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美国将竭力寻求在领海宽度问题上达成国际共识,并确保领海宽度尽可能窄小,在任何情况下领海宽度不超过6海里”。[36](P731-732)美国不再坚持传统3海里领海宽度立场,是为了“创造一个最后机会以建立稳定的海洋法规则体系,尽可能地维护整个自由世界在这个重要领域内的利益”。[37](P687-688)
在美国看来,维护海洋自由无疑是自由世界的一个重要利益诉求,争取广阔的海洋空间是坚持海洋自由的一个基本要求,当3海里领海宽度越来越难以坚持,美国在海洋法会议上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争取制订有利于己的海洋航行与通过规则,其海洋自由的关切点也就集中在国际海峡的通过和航行问题上。1958年4月13日国务院向日内瓦美国代表团发出指示,认为既然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中已经承认了在和平时期未经许可军舰拥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 without authorization)国际海峡的权利,美国会竭力维持军舰未经许可在国际海峡航行(warships to navigate international straits without authorization)的权利,也非常希望能够确保航空器未经许可飞越国际海峡(aircraft passage through international straits without authorization)的权利。[38](P686-687)
美国认为任何单方面扩大领海宽度的举动都是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海洋自由相冲突,坚持窄小的领海宽度立场是符合自由世界所有国家利益的,非共产主义世界(the non-communist world)是一种海洋类型的国家集团(an oceanic grouping of states),它们为了生存需要控制海洋,自由世界的海军就是要确保海洋自由,为此需要广阔的活动领域。领海的扩展是对公海的一种蚕食,从而会减少本应该是可自由活动的区域。公海领域的减少会导致管制航行自由与贸易活动的行为相应增加,而航行自由与海上贸易活动对整个世界都是至为关键。[39](P715-719)
四、结论领海宽度是各国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争论的焦点之一,直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大多数国家才在领海宽度上达成共识,即各国领海宽度最大不超过12海里,但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它不认同超过6海里的领海宽度主张。美国认为要坚持海洋自由,就不能允许扩展领海宽度,领海的扩大必然导致海洋的不自由。美国试图通过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让自己坚持的3海里(或者不超过6海里)领海宽度的立场被各国所接受,形成共识,以国际协议的方式使之演变成一个国际法规则,这样美国所理解的海洋自由就有了稳固的国际法基础,海洋自由就纳入了美国的领海标准,而不是各国通过各自立法或者修改宪法等方式宣称的不同领海宽度,这样的海洋自由也整合为美国战略的一部分,这就是美国强调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就领海宽度达成协议是尤为重要的原因所在。
美国虽然极力坚持自己的领海宽度立场,也常常以自由世界的整体安全利益需求来说教,即使是在那样的冷战正酣的年代,西方各国由于实力地位的不同,利益诉求的差异,战略的考量与安全的追求也往往让位于现实经济利益的考虑,在领海宽度问题上是如此,在海洋自由立场上也不会例外。既然3海里领海宽度主张无法再坚持,那么联合西方盟国,寻求在海洋航行和通过方面制定有利于自己海洋自由活动的规则成为美国的现实之举。美国如此反对扩展领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认为虽然船舶(ships)拥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但是航空器(aircraft),不管是军事还是民用,没有如同船舶这样的权利,因此一旦领海界限扩大至12海里,将会严重束缚飞越自由,特别是在岛屿星罗棋布其中的海域。同样,除了可以通过国际海峡(through international straits),军舰(warships)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也没有明确化。[39](P715-719)
全球的联系与交往,如果没有海洋的自由,那是无法想象的,而人类联系与交往的加强使得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海洋自由也就成了人类的共同需求,显然中国也是海洋自由的倡导者与维护者。海洋的安全环境是海洋自由的决定性因素,一旦海洋秩序紊乱,海洋自由就难以确保,所以才有了现代海洋法规则的产生。美国的航行自由是为其全球战略服务的,其着重点是在全球关键节点海域拥有通过与航行的自由与权利,他不顾大多数国家在海洋方面达成的规则共识,以其超强实力为依托,以维护海洋自由为名,在全球海域甚至在别国的领海内穿行,企图造就一种事实存在,形成一种实践惯例,以此塑造国际法规则。美国的这种海洋自由只会给别国带来不安全感,增加全球海洋环境中的不稳定因素,会直接影响全球海洋秩序,也是世界繁荣与稳定所赖以存在的海洋自由的真正威胁。
[1] |
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就美国军舰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EB/OL].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10/27/c_1116957539.htm, 2015-10-27/2018-12-02.
( ![]() |
[2] |
萨姆·贝特曼.为什么美国的南海航行自由行动没道理[N].环球时报, 2015-10-02(6).
( ![]() |
[3] |
社评.美军舰若闯南沙12海里中国必反制[N].环球时报, 2015-10-15(14).
( ![]() |
[4] |
香港《大公报》.美舰闯南沙美官干港政[EB/OL].http://ed-china.stnn.cc/diplomacy/2015/1030/255172.shtml, 2015-10-30/2019-02-10.
( ![]() |
[5] |
吴黎明, 柳丝.美国南海炫耀武力不负责任[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5-10/27/c_1116952162.htm, 2015-10-27/2019-02-12.
( ![]() |
[6] |
杨泽伟. 国际法(第二版)[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 ![]() |
[7] |
Shaw Malcolm N. International Law (Fifth Editio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 ![]() |
[8] |
Memorandum From the Deputy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for Political Affairs' Special Assistant (Sanders) to the Deputy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Murphy), Washington, February 5,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9]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April 9, 1958-10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10]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March 20, 1958-8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11]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March 3, 1958-9 a.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12] |
Message From Prime Minister Macmillan to President Eisenhower, London, March 8,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13] |
(英)J.G·斯塔克著, 赵维田译, 温光均校.国际法导论(第八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4.
( ![]() |
[14] |
Message From President Eisenhower to Prime Minister Macmillan, Washington, March 4,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15]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March 6, 1958-7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16] |
Telegr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the Delegation at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Washington, March 6, 1958-6: 47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17] |
Paper Prepared in the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 for Special Functional Problems, Washington, February 20,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 ![]() |
[18] |
Memorandum From the Deputy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for Political Affairs (Murphy) to All Assistant Secretaries of State, Washington, February 3,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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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Letter From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McElroy)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Washington, February 15,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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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Paper Prepared in the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 for Special Functional Problems, Washington, February 20,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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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Message From President Eisenhower to Prime Minister Macmillan, Washington, March 14,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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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Circular Telegr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All Diplomatic Posts in the American Republics, Washington, March 19, 1958-5: 54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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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Letter From th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 (Burke)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Washington, March 27,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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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Telegr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the Embassy in the United Kingdom, Washington, March 30, 1958-5: 42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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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April 1, 1958-9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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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April 2, 1958-9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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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Telegr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Washington, April 3, 1958-1: 24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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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March 29, 1958-9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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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Telegr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the Embassy in Germany, April 8, 1958-8: 49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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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April 16, 1958-9 a.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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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Letter From th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 (Burke)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Washington, April 16,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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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Telegr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Washington, April 21, 1958-11: 30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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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March 20, 1958-8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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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Memorandum of a Conversation Between John H. Pender of the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 for Special Functional Problems and the Counselor of the Portuguese Embassy (Abreu), Department of State, Washington, March 26,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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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Letter From th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 (Burke)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Washington, March 27, 1958.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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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Letter From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Defense (Gates) to the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for Political Affairs (Murphy), Washington, October 19, 1959.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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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Telegram From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Geneva, April 14, 1958-10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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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Telegr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the Delegation to the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Washington, April 13, 1958-2: 33 p.m..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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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Background Memorandum on the Law of the Sea, Washington, January 27, 1959. FRUS, 1958-1960, Volum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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