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Issue (2): 55-63  DOI: 10.16497/j.cnki.1672-335X.202002006

引用本文  

黄友泉. 明代东南沿海士绅与海疆治理——兼论明代月港部分开禁政策蓝本的构画[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 55-63.
Huang Youquan. The Gentry in the Southeast Coastal Areas and Governance of Coastal Areas and Territorial Seas in Ming Dynasty[J].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Social Sciences), 2020, (2): 55-63.

基金项目

福建省高校智库“海丝文化传承发展研究院”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黄友泉(1979-),男,福建泉州人,泉州师范学院文学与传播学院讲师,福建省高校智库海丝文化传承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海洋文化研究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9-08-17
明代东南沿海士绅与海疆治理——兼论明代月港部分开禁政策蓝本的构画
黄友泉     
泉州师范学院 文学与传播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摘要:倭乱期间,以谢彬为代表的部分东南沿海士绅以其经验与智识,在助官弭定月港“二十四将”叛乱及推动海禁政策调整等海疆事件中发挥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明代东南沿海士绅有着多重身份与多元诉求,在不同海疆形势与政策环境下,呈现出差异化的态度、立场与作为,是影响明代东南海疆治理达成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而官绅间的良性互动为实现海疆治理的有序化及海疆政策的合理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关键词谢彬    沿海士绅    部分开禁    海疆治理    
The Gentry in the Southeast Coastal Areas and Governance of Coastal Areas and Territorial Seas in Ming Dynasty
Huang Youquan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Communication, Quanzhou Normal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00, China
Abstract: During the Japanese chaos in the reign of Jia Jing Emperor, some of the southeast coastal gentry, represented by Xie bin, played a special and important role in helping the officials to eliminate the "24 generals" rebellion in Yuegang port and promoting the adjustment of the policy of ban on maritime trade. The practice showed that the gentry in the southeast coastal areas of Ming Dynasty had multiple identities and multiple demands. Under different situation and policy environment, they showed different attitudes, positions and actions, which was one of the important social forces influencing the governance of the southeast coastal areas and territorial seas in Ming Dynasty.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gentry created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orderly governance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the policy.
Key words: Xie Bin    gentry in coastal areas    partial lifting of the ban on maritime trade    governance of coastal areas and territorial seas    

明清时期,士绅阶层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和功能的群体,士绅位居“四民”之首,介于官民之间,既与官方相辅相成,彼此依恃,又与民众紧密联结,是沟通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以及维系社会秩序稳定运行的基础。但在明代东南沿海,部分被官方称为“贵官家”“沿海势要”“豪右之家”“豪门巨室”“著姓宦族”“窝藏巨家”的东南沿海士绅,利用其政治特权、经济地位与社会影响,垄断并庇护着沿海走私贸易,有着更为多元的利益诉求与话语表达,呈现出更为复杂而多变的面相与作为。相应地,在明代东南海疆治理进程中,官绅关系并非总是表现为协调与合作,亦伴随着激烈的冲突与对抗,如在对著名的“朱纨事件”的历史阐释中,学界形成了以林希元为代表的沿海士绅的多重叙事。有学者讨论了东南沿海士绅垄断走私贸易,进而挟制舆论,钳制官府,对抗官员的历史叙事; 有以林希元所处环境、学术传统,强调其海洋贸易与海疆防卫意识的话语逻辑; 有认为沿海士绅在沿海贸易兴起与不可避免的海疆不靖的情境中,尝试以设置安边馆的形式,争取地方秩序的恢复与沿海贸易制度化的解释进路等。可见,明代东南沿海士绅研究有其特异性与复杂性。本文以明代福建月港士绅谢彬为例,通过其助官弭定月港“二十四将”叛乱,以及助推月港部分开禁等事件的考察,展现明代东南沿海士绅在海疆治理有序化及海疆政策合理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亦为明代东南沿海士绅研究提供一个官绅协调与合作的案例。

① 参见林丽月.闽南士绅与嘉靖年间的海上走私贸易[J].台湾师大历史学报, 1980,(8);廖大珂.朱纨事件与东亚海上贸易体系的形成[J].文史哲, 2009,(2);黄晶晶.论林希元的海洋意识[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14,(3);刘婷玉.“朱纨之死”与闽南士绅林希元——兼论嘉靖年间闽南地区秩序之变迁[A].明代研究.2013,(20).

一、为官与为绅:谢彬生平考略

近年来,随着国家与社会对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重视与关注,一批古代廉能、孝友官吏形象得以挖掘,谢彬最初便是以清正刚直官员形象得以书写的,已有刘天寿、陈艺泉两位先生对其生平进行探讨。但二文或限于文体,或限于资料,对谢彬为官事略或未尽到位,或有所误解,对其为绅期间事迹未有提及。因而,本文开篇以王宗沐所撰谢彬《圹志》为底本,参证各家方志记载,对其生平进行考述,勾勒其人生轨迹,厘清相应误解,为后续探讨建立时空标尺。

② 参见刘天寿.明进士谢彬墓志铭初考[A].芗城区文史资料第26辑.第74至88页; 陈艺泉.明末良吏-谢彬[N].闽南日报.2014.3.6.第15版。

③ 按:谢彬《圹志》因1966年其墓被毁面世,现存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谢溪头村村部。《圹志》正面碑额名为“宪伯谢公圹志”,背面正文题名:“明故山东按察司副使吾溪谢公墓志铭”落款为“勑总督淮漕提江广学校阅视三边临海王宗沐撰文”。王宗沐(1523-1592),字新甫,号敬所,临海城关人,嘉靖二十三年与谢彬同科同甲进士,官至刑部左侍郎。王宗沐曾在广东与谢彬为同僚,且其第三子王世昌曾于万历十六年,出任龙溪县令,后又曾任福建巡抚,因而“闻公行谊尤悉”,同年与同僚等关系使其受托为谢彬撰写墓志,但存世的王宗沐《敬所王先生文集》未收,此幅圹志便尤显珍贵。另:本文第一部分未专门作注引文,皆出自《圹志》,特此说明。

谢彬(1514—1587),号文华,别号吾溪,“生正德甲戌十二月十一日”,卒于“万历丁亥”年,享年74岁。“先世居海澄普玄里”,[1](P398)祖父淳笃公谢崇显,父敏斋公谢正雄“俱潜修不仕”。谢彬“自弱冠游庠校,辄以文学超轶时辈”。“嘉靖丁酉”,即嘉靖十六年(1537),“举于乡”。嘉靖十八年(1539),返乡丁父忧。嘉靖二十三年(1544),“甲辰进士”,“授南京户部云南清吏司主事”,[2](P3546)开始其仕宦生涯。

嘉靖二十五年(1546),[3]谢彬于扬州南京户部分司“监收船料”,[4](128)因监收有方,“诸商欢声载道,输课日趾相错,钞税增旧额五千余金”,“著上考”,事竣还部,“稍迁员外郎,寻迁郎中”,即贵州清吏司郎中,后受南户部尚书韩士英之命,编修《南京户部志》26卷,[5]“七阅月而书成”称史才。后因拒绝严党成员、南礼部尚书万镗延请,得罪万镗,并在谢彬升迁一事上作梗,由原拟外派提督学政之“学宪”,降为仅授广州府知府。据《圹志》:“冢宰操进退缙弁之权,钻穴扣阍,公耻未同。”所谓“冢宰”,又称“太宰”,是对吏部尚书的雅称和隐晦,所指即万镗。

④ 按:万镗,字仕鸣,号治斋,江西进贤人,弘治十八年进士。嘉靖中,累官至南京右都御史,应诏陈八事,犯上被斥。家居十年,得严嵩汲引,起为副都御史,历官至吏部尚书,每事委曲顺嵩。万镗出任南吏部尚书,事在嘉靖三十年(1551)。

关于谢彬任职广东的记载尤为混乱。据道光《广东通志》,谢彬出任广州府知府是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并载有其以广州知府率首郡,参与殷正茂平定广东倭乱,叙功时,谢彬以职守所在,却而不受。以往多予采信,并为公众媒体所转载。但该事未见他志记载,且谢彬被罢,事在嘉靖三十八年(1559,详下),广州知府任后,又出任山东按察司副使,谢彬不可能于嘉靖三十七年(1558)出任广州知府。同时,殷正茂以南京兵部尚书兼任两广总督平倭,事在隆庆五年至万历三年(1571—1575),其时间亦与上志记载相冲突。此外,万历《广东通志》与万历《新会县志》载有谢彬广州知府事略,如嘉靖三十二年(1553)四月,新会县发生饥荒,“知府谢彬临县,赈银二千余两”。又嘉靖三十三年(1554),广州知府谢彬亲为烈女陈善娘作祭文,[6](P667)二者同样与上志记载冲突。因此,笔者主张对嘉靖三十七年(1558),谢彬上任广州知府及参与殷正茂平定广东倭乱事,不予采信。相反,笔者认为,谢彬参与的更有可能是嘉靖三十三年(1554)前后,两广提督侍郎鲍象贤平定海寇徐铨一事,因在勘功时,“知府谢彬、罗一鸑、张子弘料理军饷,区画兵防,所当通叙”,议“量加赏赉”。[7](P126)由于史料所限,未知道光《广东通志》等史料错讹之由。

⑤ 按:明代广东方志职官记录中有两位同名同姓的谢彬:其一,广州府知府谢彬,福建龙溪籍,见(万历)《广东通志》卷19《郡县志六·广州府·职官》; 其二,高州府信宜县知县谢彬,广西义宁籍。见(万历)《广东通志》卷52《郡县志三十九·高州府·职官》。

⑥ 按:(道光)《广东通志》卷21《职官表十二》中将广州府知府冯熊、谢彬、陶大有、包应麟均作嘉靖三十年任,明显有误; 又(光绪)《广州府志》卷18《职官表二》,卷106《宦绩三》有类似记载,且错讹更多,如将谢彬前任“曹逵”误作“曹达”等。

⑦ 参见东南网、搜狐网:明朝清官谢彬:一秉至公廉白守正.http://fjnews.fjsen.com/2015-12/08content17007727.htm; http://roll.sohu.com/20151208/n430199956.shtml

综上,笔者推测谢彬出任广州知府时间当在嘉靖三十年(1551)与嘉靖三十二年(1553)间。广州知府任上,谢彬同样著有官声,昭雪陈年积案,妥善处置乌艚船为乱[8](P123-141)及佛郎机在押危机。秩满,升授山东按察司副使。山东任上,谢彬主持平定曹濮盗贼,“设法悬赏,三巨寇后先就缚,东土晏然”,因不纳请托,秉公执法,再度开罪权贵,并被罗织罪名,罢免还乡,结束其仕宦生涯。

⑧ 按:(万历)《广东通志》卷21《郡县志八·广州府·名宦》中关于谢彬前任知府“曹逵传”中记有“谢彬辈贪汙大著”一语,未详何故,留存待考。

关于谢彬被罢前因后果《圹志》载:

“时东平梁内翰者,于分宜胄子为莫逆,挟势凌铄,无所不可。王景阳行千金于梁所,求脱,公执不许。景阳逃匿梁所,公发卒,捕杀之,梁固撼公。会直指叚公以前治妖巫事不报,嗛君。而梁与直指有夙好,遂乘机构囗,竟借事论列。而分宜子亦入不根之谤,遂报罢,而公归矣。”

可见,谢彬被罢一事肇因于秉公缉捕为非的大姓王景阳。所谓分宜,即江西分宜,为严嵩祖籍,指代严嵩。所谓“分宜胄子”即严世蕃。谢彬秉公执法,再度开罪严党,其直接得罪的是梁姓“内翰”,即梁绍儒,“绍儒,大学士严嵩私人也”,[9](P5811)其籍贯山东东平。据《万历野获编·佞幸》“士人无赖”条:“其它权门义子如鄢、赵辈不足道,光禄寺少卿白启常,至以粉墨涂面,博严世蕃欢笑,词臣唐汝楫、梁绍儒并出入交关,先后白简逐去”。[10](P541-542)这与《圹志》所言,梁绍儒与严世蕃为“莫逆”记载契合。梁绍儒被逐起因于袁洪愈弹劾其阿谀奉承、攀附权贵。[9](P5811)正因梁绍儒为严党,挟势为非,收受王景阳贿金、藏匿人犯。据《圹志》:“宰相子气焰熏灼,谄奥入幕之徒,凭籍余威,犹能使人伏息折气,唯所指莫敢抗”,梁绍儒构陷谢彬为酷吏的罪名,是因谢彬在山东惩治妖巫之事,据《圹志》,“地方有妖巫,用朱书符能入石,齐民煽惑,公立碎之,且置其人于理”,该事谢彬虽处置得当,却未禀报上司,梁绍儒借题发挥。据《明世宗实录》,嘉靖三十八年(1559),“正月乙酉,考察天下诸司朝觐官,山东按察司副使谢彬,以酷而罢黜”。[11](P7876)《圹志》所言严世蕃被谤、下狱,事在嘉靖四十三年(1564),并于翌年问斩,此距谢彬被罢已过数年,《圹志》附会原因并不难理解。

纵观谢彬历任南京、广州、山东期间事迹,不难发现其秉正刚直的性格特征,“慨然负经世志”的抱负,以及“致时”“适用”的价值取向。[12](P234)同时,长期仕宦历练,使其开阔了眼界,积累了经验,“于诸大夫为见事多”,[13](P724)为其为绅期间,介入地方事务,与官府展开互动奠定了基础。

被罢返乡后,谢彬从为官向为绅转变,不再“讲求天下事”,修史著述,“盖居官修部志,居乡修郡志,俱士林不列之业也。”前者为《南京户部志》,后者即万历《漳州府志》,俗称“癸酉志”,“叙事详核,质过其文,郡人以为信史”。[2](P3546)此外,有《爱吾堂摘稿》《宦游稿》《归田稿》诸集,惜未存世。同时,谢彬积极介入地方事务,“多所缔抅”,[1](P421)如其赋诗褒扬因倭死难烈女叶二娘、朱氏、钟氏,又为龙溪县学题《记》劝进后学,并通过与时任漳州府推官邓士元、海道副使周贤宣、漳州府知府罗青霄等官员的交游与互动,积极参与海疆治理,对平定月港“二十四将”叛乱及推动月港部分开禁做出突出贡献,为褒扬其“为德于里”[1](P422)的劳绩,龙溪县建“宪伯坊,在海道后,嘉靖间,为副使谢彬立”。[13](P35)

⑨ 按:明清漳州府县方志中保留了谢彬所纂《剿抚事宜议》《邓公抚澄德政碑》《新筑长屿堡碑记》《巡海道周公祠记》等篇,透露出了谢彬的交游网络。另《癸酉志序》记载修志前,漳州府知府罗青霄“先以某某姓名请于诸当道”获得首肯,透露出谢彬在地方官员中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另,本文第二、三部分所引谢彬论述未专门作注引文皆出自《剿抚事宜议》,特此说明。

二、剿除与弭盗:谢彬与月港叛乱平乱方略的转变

嘉靖四十年(1561),福建漳州月港爆发了前后历时8年之久的“二十四将”叛乱,以往学界多将之置于寇盗与贸易的叙事框架中,侧重于寇乱史事及其反海禁意义的论述。实际上,作为一次沿海叛乱活动,其历时之久、参与之众、蔓延之广,普通通番、接济或海寇袭扰均无法与之等量齐观,成为讨论明代海疆治理的典型案例。[14](P150-157)

⑩ 参见[日]片山诚二郎著,韩昇译.明代私人海上贸易的发展与漳州月港-月港“二十四将”的叛乱[A].暨南史学第2辑.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第310页; 张广南.中国海盗史[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第204页; 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外贸易[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第102页。

月港叛乱的发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复杂的制度根源及现实的治理原因。正如谢彬所指出的,“釁萌于通贩而遂致勾倭,祸始于募兵而卒成为盗,重矣措置之失,宜加以凶荒之荐,至内则饶贼劫众以横行,外则倭奴破城而南下,奸雄乘机而糜起,狂狡思乱”。[1](P504)简言之,月港叛乱根源于海禁政策与濒海生计间的矛盾,酿成于官方长期的治理不到位,“倭饶并扰”乃为叛乱发生的时代背景,而募兵为盗、措置之失、凶荒之荐则为叛乱的刺激性因素。[15](P96-102)本文主要围绕叛乱期间,朝廷与官府决策过程及平乱策略的反复,讨论以谢彬为代表的部分东南沿海士绅在海疆治理中的作用。

月港叛乱“激变”于官府的“措置之失”,其平乱方略几经更易,由最初“剿除”向“弭盗”转变,再由“弭盗”向“剿除”升级,最后又由“剿除”向“弭盗”回归,其间掺杂着来自朝廷、官府、士绅复杂的态度立场,反映了明代海疆事务决策过程的摇摆不定。

明代福建严重倭患始于嘉靖三十四年(1555),“倭自乙卯入闽,闽岁岁苦兵”,[16](P21)造成了闽省山海扰动的局面,“倭寇纷纭,广贼并出,因之民穷盗起,内外骚然。”[17](P594)嘉靖三十六年(1557),龙溪县“九都张维等二十四人,造舟接济倭舶,官莫能禁”。[18](P116)随即,福建方面在“新起者必扑灭于微”[19](P781)思想的指引下,无视当地长期“通贩倡乱,遗害地方”的反乱传统,以及“府县病其难治而姑息”[20](P57)实际失控的现实,冒然发动剿捕,其过程有如儿戏。嘉靖三十七年(1558),海道副使邵楩“差捕盗林春领兵三百人剿捕,次于许坑,二十四将率众拒敌,杀死官兵三名。”不仅未能压服乱众,反致其起事,“由是益横”。[13](P661)在陆上,乱众凭恃土堡,“妄立将帅之名号,筑犄城而据要害,树变旗以拒官兵”。[1](P504)在海上,凭恃海船,与倭勾结,肆出劫掠,参与制造了同安县浯洲屿(今金门)“庚申之变”,被认为是“害甚于倭”,[21](P212)成为倭乱期间,内外勾结为害的典型案例。这便是官府首度激变,因剿不成,被迫转剿为抚。

⑪ 按:嘉靖三十九年(1560),倭寇由料罗登岸杀掠,其间“有贼艘十余自漳之月港而来”,参与劫掠。官澳巡检司城破后,月港贼众再度登岸抢劫,并驾船往返于浯洲与月港间搬运赃物,“漳贼之父子兄弟,舟楫杂还不休,麦粟、器械、户牖之类,无不尽载而归。”后“二倭合党,漳贼附之”攻劫于十七都诸乡。参见洪受纂、吴岛校释.沧海纪遗.灾变之纪第八.第129页。

经历了前期交锋,福建方面很快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尤其是在山海交哄、内外并扰乱局下,如何权衡外患与内乱已非地方所能掌控,问题被上交朝廷。嘉靖三十九年(1560)十月,“巡按福建御史徐仲楫奏,山寇、海盗起,流毒入闽,乞切责督抚,共同为弭盗计”。福建方面巧妙地以“流毒入闽”掩盖了激变之责,同时鉴于内外情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弭盗”请求,希望获得朝廷首肯,以避免“玩寇”之责,其意图即在内外并扰时,绥靖乱众,稳住当地,缩小对立面,集中应对外患。然而,在朝堂上,地方“弭盗”请求迅即升级为“剿除”策略,“兵部言,闽中寇盗半系土著,此腹心疾也。宜亟檄总督胡宗宪、巡抚刘焘,严率所属,克期剿除。胁从者许其首免,首恶不赦。诏如议,即行督抚诸臣,令厉兵剿贼,不许观望,致贻民害”。[11](P8142—8143)朝廷内忧甚于外患的认知,与集中打击真倭的实践,形成了政策错位,肇因于朝廷对东南海疆情势的陌生,以及官员对闽省海民的成见。在明代,闽省被视为倭乱策源地,“东南之倭乱闽实兆之”,[22](P4377)而“闽民皆盗”[11](P8505)的认知几成朝廷与官员的共识。

随后的嘉靖四十年(1561),邵楩面对有堡可守、有船可逃、“其众不下数万”[1](P526)的乱众时,再次发动剿捕,仍以失败告终,并致“海沧并龙溪之石尾、乌礁等处土民俱反”,[21](P212)对于官府再度激变,谢彬便赋诗批评,“当时下令捕林云,各恶争来看榜文,九寨两都同日反,可怜致此是何人?”期间,官方曾试行剿首,“欲密谋擒获首恶一、二,以散其党”又因不得要领“事竟发露”,归于失败。官府连续“措置之失”遭致朝廷斥责,漳州府知府桂嘉孝、海道副使邵楩“降俸各三级”; 后海道副使邵楩、巡按御史汪道昆“各夺俸半年”。[11](P8311,8521)再剿不成,迫使官府再度转剿为抚。

嘉靖四十二年(1563)前后,当官府陷入剿抚两难之境,谢彬上议时任漳州府推官邓士元,阐述剿抚机宜,此距乱众起事已过5年。换言之,叛乱前期,沿海士绅集体“失声”,原因在于,倭乱期间,沿海士绅成为官府舆论与行动的禁缉对象。如屠仲律在著名的《御倭五事疏》中将“严海禁”作为御倭策略,其中就包括“禁窝藏巨家”,[23](P2879)获得施行。朝廷与官府的禁缉,源于沿海士绅的多重面相与现实作为。如在朱纨事件中,林希元垄断、庇护当地走私贸易,为维护其切身利益,不惜钳制舆论、挟持官府、对抗巡抚大员,令朱纨发出:“去外国盗易,去中国盗难。去中国濒海之盗易,去中国衣冠之盗尤难”的感叹。朱纨败亡后,官方舆论普遍认为:“(纨)清强峭直,勇于任事,欲为国家杜乱源,乃为势家所构陷,朝野太息”,倭乱爆发后,舆论又将之与朱纨事件联系在一起,认为事件后“撤备驰禁,未几,海寇大作,毒东南者十余年”。[9](P5404)朝廷与官府的强势介入,不可避免地对士绅产生排斥,成为士绅“失声”的原因。实践表明:官府的弱势与缺位及士绅的主导,未能实现海洋贸易的良性发展,难以实现海疆治理的有序化。

官方平乱的连续失利,为士绅建言提供了契机,谢彬所“筹战守之策,事事左验”,[1](P421)对平定叛乱发挥了关键作用。相较于官府的草率与盲动,谢彬对平乱采取了审慎态度,“窃以为当今之乱莫过月港,而至难平者亦莫如月港。盖积之既久,根株既深,去之实难”。为此,谢彬为官府设计了剿、抚两套平乱方略。在剿略中,首先,区别叛乱核心与外围,确立了争取外围,集中剿灭核心的战略,以期达到“草坂既破则诸寨望风瓦解”的效果; 其次,规划了用兵3万,分海陆3路分割、合围,以防逃逸、蔓延的战术; 最后,强调了多项事关成败的剿捕机宜,如鉴于复杂的军民关系,“奸细尤多”局面,提出“不必动调本处之兵”,专任外兵的原则,又鉴于“月港卤地,城中无水泉,俱取城外,若守之不过旬月则自破矣”,提出了围城待弊的策略等。谢彬堂堂正正地提出了可行的剿捕方案,其意义不仅在于坚定了官府必胜的信心,更重要的在于警示官府无策、浪战之失。

虽详细拟定剿略,但谢彬更倾向抚略。如其在论及剿抚关系时便主张,“俟其果不可化,然后动兵剿之,未晚也”,同时对邓士元所询剿首机宜大加赞赏,认为“此最目前救急简易良策”。在他看来,叛众乌合,虽称凶悍,并无远略,且其内部纷争不已,治乱关键在于官方的积极主导:“彼中之人虽恶,尚有一点惧怕官府之意。矧各头领俱以不义致富,闻兵将至,各颇自顾身家,特其伙党倚贫为恶,而头领无有以制之耳。若有官以任之,则为头领者有所倚仗,而去之易矣”。同时,谢彬指出了历年空名招抚的弊端,“连年虽有招抚之名,不过告示空文。”并告诫主政官员勿为混乱的地方舆情所干扰,“不以利害横于胸中,不必远嫌避谗行之,自始至终确然不为浮议所夺”。

然而鉴于当时情势,谢彬又主张缓行剿首,原因有二:其一,官府此前试行剿首失败,“今彼此隄防,巡卫甚谨”,需待叛众消除戒心,并强调施行剿首应有区别,“九都人少,谋之为易,而八都人多,图之实难,恐事不成,反滋其毒”; 其二:强调了实施剿首时机,取决于羁縻效果,且鉴于“未有专官实干其事”,建议海道副使亲往主持,并派员驻扎,“一面就彼干理公务,招集流移,大户、良民渐会复业,善人既众则恶党自消,伙恶既去则首恶自失,此潜消默化之机,正大明白之道”。

除剿、抚二策外,鉴于叛乱酿成于当地行政控制虚弱及长期无效治理,海澄设县计划屡经受挫,谢彬有针对性地提出替代方案,建议将位于海沧的安边馆,移置、镇抚月港。同时,针对安边馆官不久任、职不专守的弊端,建议改设专官,并升格为同知,明定任期,刻期督责,“久任自然化成”。

随后,谢彬建议透过邓士元、桂嘉孝、邵楩获得时任福建巡抚谭纶采纳。嘉靖四十二年(1563),谭纶“下令招抚,为羁縻之术”,[1](P316)标志着月港平乱方略的转变。其后,官府平乱举措与谢彬建议如出一辙。首先,官府动用各种人脉,游说、争取叛乱首领,离散叛众。如时任巡按御史汪道昆转请被称为“欧阳将军”的地方豪杰,赴月港游说,“察贼众多受将军赐者,遣人谕之诸戎首,皆蒲伏受命,其众悉下”; [24](P217)其次,官方派遣漳州府推官邓士元、龙溪县丞金璧驻扎月港,整理政务,羁縻叛众。据《邓公抚澄德政碑》:“思今朝之狂孽皆为昔日之平人,推赤心置人腹中,视百姓犹吾度内,单车独往,广陵之游鱼自安,捕令悉除,渤海之乱绳斯解。抚谕多方,真同儿女之畜,秋毫无犯,不啻斧钺之威,编船号,立保甲,而奸宄有稽,清田产,治争讼,而攘欲以息”,[1](P504)其间虽多溢美,但仍可见邓士元等实身任事、多方抚绥的举措; 最后,官方移置安边馆于月港,并改置为靖海馆,后为升通判为同知,谭纶“请设海防同知住扎”,[2](P718)“以颛理海上事,更靖海馆为海防馆”,[1](P316)获得明廷批准,邓士元首膺斯任。[25]

随着羁縻政策的执行,官方势力深入月港,成功争取了叛乱外围,孤立了叛乱核心区,并争取到多位叛乱首领的合作,有效地消弭了反乱势力,为实施剿首创造了条件。嘉靖四十三年(1564),张维等再叛时,“巡海道周贤宣计擒巨魁张维等,骈戮以殉,境内始安戢”,[1](P318)鼓噪一时的月港叛乱,以极微弱代价予以弭定,充分证明了谢彬方略的正确性与有效性。

三、因循与变通:谢彬与隆庆部分开禁政策蓝本的构画

如果说谢彬平乱政策话语来源于其对边海情势的准确研判,那么,其所规划的部分开禁政策蓝本则更多地基于其对东南沿海社会发展节律的深刻理解。实际上,在上平乱方略的同时,谢彬已事先谋定了叛乱善后事宜,并集中围绕措置违禁海船、变通海禁政策积极建言,力图保存海洋发展的有生力量,缓和海禁政策与濒海生计的矛盾,对明代后期海疆政策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措置违禁海船。

叛乱期间,叛众有船可供出劫与逃逸,与官府周旋于海陆间,成为剿捕方略制定与实施的重要难点,体现出海疆叛乱的个性特征。叛乱后,官府是因循祖制,烧毁违禁大船,或另作他图,成为善后的焦点问题之一。

⑫ 按:景泰年间,漳州府知府谢骞有鉴于月港、海沧等地,“民多货番为盗”,下令“随地编甲,随甲制总,每名明牌以联属其户,约五日赉牌赴府一点校,其近海违式船只皆令拆卸,以五六尺为度,官为印照,听其生理。每船朝出暮归,或暮不归,即令甲总赴府呈告,有不告者,事发连坐。”参见罗青霄修.万历漳州府志[M].台北:学生书局,1985.第82至83页。

关于措置双桅海船。谢彬以其广州知府任上成功化解“乌艚之为害”的先验之效,反对烧船,并在“导民必自其源,利兴则害自去”思想指引下,提出了化盗为商,化盗为兵,化贼船为商船,化贼船为战船的策略,并向官府介绍了其广州任上调用乌艚事例:“逐一编号,轮流上班,该班者藉其兵力,出海捕贼,下班者听其揽载商货,前往海南等处贸易。彼有所利自不为盗,而官府亦赖其用,足省兵粮。”该政策建议变通了毁禁违式海船的禁令,以官府调用名义,默许违禁船只存在,对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有生力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以准其近海贸易作为调用报偿,兼顾了海民生计诉求与官府维护海上秩序职责,有助于强化对民间海上力量的引导与利用。

如果说谢彬的建议来源于广东的实践,可能存在政策适用问题。那么,抗倭名将俞大猷以福建经验佐证了其建议的合理性。在俞大猷看来,龙溪县海民善于操舟、惯习海战,是招募“海战兵夫”的绝佳场所,“海战兵夫则龙溪县之月港、嵩屿、长屿、林尾、沙坂等澳之人皆可募也”,此处所涉地名均为月港叛乱的核心,或外围地区。同时,明中期以来,官船督造百弊丛生,致使官船粗陋不堪用。因此,俞大猷强调雇募民船,不用官船的重要性,“卑职自有识以来,每见官府所造船只,或费银数千两,或数百两,曾无一只得用。盖官府委人造船,就与委人起盖公廨一同也。公廨之屋,安有如民间之屋坚固乎?”[26](P160)这两点均与谢彬建议不谋而合,也反证了叛乱前期朝廷与官府所持对抗性策略的局限。

然而,由于官府对闽民成见尤深,加之地方大乱初定,谢彬化盗为兵、化贼船为战船的建议并未立即获得采纳,但其“导民必自其源,利兴则害自去”的思想却为官员们所接受,对放松海禁政策产生了积极影响。嘉靖四十三年(1564),回籍守制的谭纶在所上《条陈善后未尽事宜以备远略以图治安疏》中阐述了倭乱“善后六事”,其中“宽海禁”条中就对放宽闽省海禁做了论述:“闽人滨海而居者不知其凡几也,大抵非为生于海则不得食……今岂惟外夷,即本处鱼虾之利与广东贩米之商,漳州白糖诸货,皆一切尽罢,则有无何所以相通,衣食何所从出,如之何不相率而勾引为盗也”。实际上,谭纶离任前已先行放开闽省近海海禁,“听于附近海洋从便生理”,[17](P632-633)对稳定倭乱后的闽海局势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谭纶论述已不再充斥着祖宗成法、华夷之限等王朝话语,而是将开禁与弭盗直接联系在一起,突出了濒海生计在海疆治理中的作用,其明确提出的“民贫而盗愈起,宜稍宽其法”[11](P8714)的呼吁,在朝堂上产生了影响,这与谢彬所提出的“导民必自其源,利兴则害自去”思想相契合。实际上,在后续开禁问题上,官员们大多秉持着开禁以弭盗思想,如邓钟“故海澄之开禁,凡以除中国之害也”; 王在晋“准其纳饷过洋,既裕足食之计,实寓弭盗之术”; 陈子贞“有禁然不绝其贸易之路者,要以弥其穷蹙易乱之心”等等,反映了倭乱后朝廷与官员对海禁政策新认知与新表述。

⑬ 参见谢杰撰.虔台倭纂[M].玄览堂丛书续集17[Z].“国立中央”图书馆影印本,1947.第21页; 王在晋.海防纂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663页; 明世宗实录[Z].台湾史语所校印本[Z],1962.第8987页。

其次,部分开放私人海外贸易。

谢彬对明代东南海疆治理最重要的贡献还在于其构画了部分开放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蓝本,该政策蓝本为隆庆年间月港部分开禁扫除了障碍,对明后期海疆政策调整产生了积极作用。

作为沿海士绅代表的谢彬,深知东南沿海动荡的根源在于海禁政策与濒海生计间的矛盾,因此以其“世居月港”的经历与经验指出:

“昔彬少时,见三都边民,往往造船通番,盗贼殊少,故有安边馆之设。四方客商,辏集月港,谓之‘小苏杭’。近者,通番之禁愈严,而盗贼愈多,故议者每欲奏通市舶,以事体重大,竟莫之行。”

可见,谢彬站在东南沿海社会的立场,成为沿海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强调了濒海生计,尤其是海外贸易与海疆治理的关系,即所谓“造船通番,盗贼殊少”的逻辑,主张部分开放私人海外贸易。同时,安边馆被其视为畅通贸易的管理机构,造就了月港私人海外贸易的繁荣,这与秉承海禁立场的官方话语形成鲜明对照。在朝廷与官府看来,安边馆的设置目的在于司职海禁、禁缉盗寇,却在地方势力操弄下,背离其设置初衷,“安边馆通判一员管理捕务。其始也,官设八捕以擒盗; 其既也,八捕买盗以通。官本以御寇,反以导寇,本以安民,反以戕民”,[20](P57)造成“官贪吏墨,与贼为市,乱且倍于前日”[1](P319)的结果。官绅双方对安边馆的不同认知与表述,代表了双方在开禁问题上的分歧。谢彬的过人之处便在于其并未停留于是否开禁之争,而是着力于弥合官民立场分歧,将论述重点放置于如何开禁这一核心问题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多方均可接受的部分开禁政策蓝本:

“为今之计,若听其贩易近地土夷,官不教之亦不禁之,但不许通番倭国,至今亦未闻有勾引为患。唯严立船户保甲,不许为非,一船事发,众船连坐。如此则虽不行市舶,而市舶之利亦兴。不必烧船,而大船之害自息。且官府亦赖以守境御贼,官船、兵食因可减省。”

该蓝本包含了两项政策要点:其一,区别贸易对象。即所谓“近地土夷”,在此谢彬将近海贸易与海外贸易并列,并以距离远近消除朝廷戒心。同时,以是否“勾引为患”作为确定贸易对象的衡量标准,强调继续对叛服不常的日本持禁,此即后续官方所宣称的“于通之之中,申禁之之法”,[27](P4332)这种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见识,相较于固守祖宗成法,一味禁绝的观点,无疑要更切合实际; 同时比不加区别、空谈开放的主张,要高明许多; 其二,明确贸易方式。鉴于“近地土夷自来未有至中国者,五澳之民国初通番至今”的历史与现实,谢彬提出了只出不入的贸易方式,即只允许华商出口贸易,禁止外商入口贸易。一方面,将民间私人贸易与官方市舶贸易相区隔; 另一方面,避免外商入华可能带来的管控风险。正如后续官方所宣称,“然海禁开于福建为无弊者,在中国往诸夷,而诸夷无可以相通,恣其所往,亦何害哉”。[16](P21)此外,谢彬还提出严保甲、编船伍等管控措施,并以征税充饷,缓解地方军费赤字,契合了地方官府的现实关切。

谢彬部分开禁蓝本在因循与变通中,既兼顾了国家海上安全需求,又关照了濒海生计诉求,奠定了明代后期月港部分开禁的政策框架。同时,谢彬以具体政策措施的规划取代开禁必要性的争论,对消除朝廷与官府顾虑,加速政策的制定与出台起到了积极作用。“隆庆改元,福建巡抚涂泽民请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在明廷批准的部分开禁方案中,其思路和架构与谢彬所提出的区别对待,有限开放,只出不入,严禁日本的建议如出一辙。据《东西洋考》:“盖东西洋若吕宋、苏禄诸国,西洋交趾、占城、暹罗诸国皆我羁縻外臣,无侵叛。而特严禁贩倭奴者,比于通番接济之例,比商舶之大原也”。[18](P132)尽管在史料记载中,平定叛乱与月港商略均被归功于邓士元,“凡未建邑时之驱除,既建邑后之商略,士元之力为多”。[1](P381)实际上,邓士元所秉持的平乱与开禁思路,皆源于谢彬所上的《剿抚事宜议》。

四、结语

明代东南沿海士绅相较于秉持“重陆轻海”观念的明廷,以及多数未实身涉海的官员而言,他们对东南海疆社会的制度政策、生计模式、群体特征、基层舆情、风俗传统等有着更为直观而真切的理解,对东南海疆社会发展特有节律有着更为深入的体认与把握,使其成为影响明代东南海疆治理达成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尤其是其中的缙绅阶层,[28](P116)以其丰富的为官经验,特殊的地位权力,广泛的社会影响,复杂的交游网络等资源与优势,在明代东南海疆治理中作用突出。我们也应注意到,明代东南沿海士绅有着多重身份与多元诉求,在不同海疆形势与政策环境下,呈现出差异化的态度、立场与作为。与之对应,明代东南沿海官绅关系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呈现出迥然相异的时代特征。本文所关注的月港士绅谢彬,在推动月港“二十四将”平乱方略转变、助官弭定月港叛乱,以及规划部分开禁政策蓝本,推动海禁政策调整等海疆事件中发挥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成为明代东南沿海官绅合作的典型案例,这与朱纨事件中的林希元案例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生动地反映出明代国家与社会持续博弈进程中,东南沿海士绅的多重面相与复杂作为,相关研究有待进一步的扩展与深化。实践表明:国家海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对海疆社会有着重要的形塑作用,而官方的主导在海疆治乱转换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官绅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加速国家利益与地方诉求的协调,为实现明代海疆治理的有序化及海疆政策的合理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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