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Issue (2): 105-109  

引用本文  

庞锋. 中国宪法实施的思考:政治路径与机制完善[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 105-109.
Pang Feng. Thinking of the Enforcement of China's Constitution in Terms of Political Approach and Complete System[J].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Social Sciences), 2018, (2): 105-109.

基金项目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研究》(14BDJ034)

作者简介

庞锋(1978-),男,湖南益阳人,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和法理学研究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7-10-02
中国宪法实施的思考:政治路径与机制完善
庞锋     
岭南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摘要:宪法实施是宪法学界研究并关注的核心问题,对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内涵、应该如何实施宪法、及在何种程度上宪法得以实施等,仍然存在诸多争论。我们认为应根据中国的国家制度,从宪法的文本出发,对宪法实施进行回顾、整理和分析,对宪法的政治性与实施特征进行探讨,方可完善宪法实施的审查机制,以回答对中国宪法实施及其前景的怀疑。
关键词宪法实施    司法化    政治化    审查机制    
Thinking of the Enforcement of China's Constitution in Terms of Political Approach and Complete System
Pang Fe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Lingnan Normal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48, China
Abstract: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core issue in the field of constitutional study. However,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in such problems as the concept and denotation of the enforcement, the way of the enforcement, and the extent to enforce constitution. Reviewing and summarizing the situation and routes of the enforcement of China's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tries to set up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dispel doubts about the enforcement and prospects of China's constitution.
Key words: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political enforcement    legal enforcement    review mechanism    

宪法实施是中国宪法学界研究并关注的核心问题,盖因“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但对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内涵、应该如何实施宪法、及在究竟何种程度上宪法得以实施等,仍然存在诸多争论。如果“回顾当代中国制宪与修宪的历史,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从来未曾被否认”,[2]但宪法实施的现状却令人叹息不已。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宪法事实上处于休眠状态”,[3]基本没有得到实施,仅仅是一部“名义宪法”。[4]有学者则认为,“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5]究其结论依据,在于现行宪法框架下,“执政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法制建设和权利保护”,[6]整个国家制度架构和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并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这些论断,并不足以说明现行宪法已经得到良好实施。我试图对中国宪法实施的现实和路径进行回顾、整理与研究,探讨建构一种基于中国国情的宪法实施机制,以回答对中国宪法实施及其前景的怀疑。

一、对中国宪法实施的反思

在中国,宪法的确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甚至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未曾根据宪法实践过规范意义上的宪法解释。这远远不能涵盖作为中国宪法实施的全部真相,根据西方司法中心主义的分析框架和概念体系,解释中国宪法实施及其问题,无疑缺乏足够的解释力。[7]在我看来,以西方的价值观和宪法理论,评价中国的宪法实施,不仅表现在以司法中心主义为核心的规范宪法学研究范式中,而且表现在基于宪法实际效力的宪法社会学范式的研究。[8]所谓“运行中的宪法”侧重点,不是对宪法文本的理解与诠释,而是集中描述中国社会现实中宪法及其实践的某些客观表象。这种研究范式的本质,是社会学研究方法在宪法教义学领域内的投射,缺乏对宪法规范的教义学分析,脱离中国宏观的宪政制度架构,直接着眼于分析局部实然的宪法现象,因此也容易成为西方学术界观察中国宪法实施的窗口,[9]并合乎逻辑地被认为这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全部真象,从而成为西方国家与中国进行政治、经济交流的决策依据。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学者的研究固然对中国宪法的文本与实践之间的距离有所洞见,但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多以西方成熟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知识体系为分析工具,描述和诠释中国宪法实施的现实,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南橘北枳般的误读。

从整体上来看,一方面对中国宪法实施的解读,无论是基于司法中心主义的规范宪法学,还是基于实施现状的宪法社会学,其结论都具有片面性与绝对性,呈现出一种偏离中国宪法文本的虚像。“这种认为中国宪法根本没有得到实施的片面理论”,[10]往往是据之以西方理论裁剪中国现实,简单比附中西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宪法的现实差异,从而倾向于认为,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司法化”。这种简单片面的分析,忽视了基于中国特殊现实而产生的,与宪法实施密切相关的中国政治权力运行逻辑,其结论自然过于绝对而显失公平,甚至于一谬千里。另一方面,反思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历史,如果基于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进步,得出所谓“宪法良好实施论”,则由于过于无视宪法理论与现实实践的巨大鸿沟,也未能有效建构一种能够在整体上观察中国宪法实施的理论视角,对中国宪法实施的具体现状和路径缺乏深刻分析,对存在的问题与差距无法给予客观有力的回答。

二、对中国宪法实施的理解

我们回顾当代中国制宪修宪的历史,尽管学界从未否认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但对宪法的认识和宪法实施的定义,存在重大分歧。[11]宪法实施既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宪政建设的根本要求。然而何谓宪法实施?又应该如何解读中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与前景?这些问题的答案首先关联到一个根本性的命题:对宪法根本性质的理解。[12]就我国宪法而言,它不仅是法律规范,更是政治规范,与普通法律在根本性质上存在重大差异,甚至表现为“以政治规范统领和指导法律规范”,本质上属于“政治法”的范畴。[13]我们既要看到宪法的法律属性,更要看到它的政治属性,特别是在当下的中国。

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是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14](P293)因此宪法实施的内容非常广泛。有学者则认为,学术界对宪法实施及其他相关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反映出我国作为后发法治国家,在翻译和移植异域宪法制度时缺乏审慎鉴别。宪法实施是一个可以从三个不同层面的来解读的概念,“在宏观层面是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在中观层面是宪法监督和宪法适用,在微观层面或操作层面是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和宪法诉讼”, [11]这种从多元视角分析、思考和研究宪法实施的观点,对我们完整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13]

笔者认为,看待中国的宪法实施,首先要强调宪法本身具有的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这是决定其实施内容和路径的基础。宪法规范的“政治属性”,集中表现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任务,决定国家为实现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任务,而制定具体奋斗目标和行动路线,因此宪法成为确认政治决定合法性的形式和载体,构成政治权力行使的起点。在这一层面,国家为实现宪法规范蕴含的政治纲领而做出的行为,显然是宪法实施的当然之举。宪法规范的“法律属性”,则表现在宪法为政治权力运行,设定法律界限和必要限度,在遵守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政治权力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政治权力并非宪法的目的,而是宪法规范并且制约的对象。宪法实施就是以法律的方式来实现约束政治权力的目的,这正是宪政制度的精义所在。其次要认识到中国宪法实施的特殊性,在于长期以来宪法实施的内容与路径,都遵循政治权力的运行逻辑,宪法是实现某种政治目的法律程式,且该政治目的在权力位阶上高于宪法,这是理解中国宪法实施路径的命门所在。我们必须承认,即便宪法在规范上已经蕴含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特征,但其具体的实现程度和实施路径,则不得不取决于这个国家现实与国情,如社会条件,政治环境,风俗传统,历史文化和法律形式等因素。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正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使宪法实施具有自身的特性,并将继续影响未来宪法实施的推进。最后要看到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司法和法治的价值日益凸显,越发强调宪法同样具有的规范性和可司法性等普适属性,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具有越来越强的约束力。这既反映出宪政建设的本质要求,也表达了宪法实施面临以司法和法律化的方式进行的社会需求。由是之故,宪法实施的内涵以及路径面临新的诠释与转轨。

三、中国宪法的政治化与实施特征

基于特定的政治理念、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新中国的宪法承继前苏联的宪法结构,并在此基础之上按马克思主义宪法观,进行国家机构和权力运行的制度设计。[15]在这种革命性的宪法观指导下,中国宪法的内容与结构充满政治色彩,表现在政治纲领和政策目标为基本内容的宪法条文,占整个宪法文本的相对多数。比如宪法中关于国家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基本路线等内容,明显缺乏一般法律条文的规范性,而更具有政治纲领的色彩,这也是决定中国宪法实施主要依靠政治路径的肇端。[16]

根据宪法文本的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认识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属性:

首先是政治原则宪法化。从“五四宪法”制定之始,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构成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基础。按毛泽东的设计,“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7](P326-328)这说明,以宪法的方式确认政治原则,具有最高规范效力,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为,包括立法行为,这成为政治原则宪法化实施的路径。到后来“八二宪法”修正时,彭真也强调,“宪法草案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18](P47)

其次是政治纲领宪法化。作为将长期执政的党的政治纲领,从来都是国家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且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它的法律地位,这说明宪法实施必然也是党的政治纲领贯彻落实的过程。由于政治纲领具有较强的的发展性,往往随社会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因此政治纲领发展往往直接导致宪法的修正。从“八二宪法”的历次修正来看,都是以执政党的纲领作为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修宪,而且修宪的直接动因,往往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对党新的纲领宪法化的需要。[13]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纲领为宪法实施确定了基调。

最后是国家政策宪法化。宪法规定的国家发展方向和根本任务,需要具体的政策细化落实,这就是基本国策的宪法化。这些基本国策包括经济、社会、教育、环保、外交、国防等领域,是立法机关制定其他法律规范的宪法渊源,更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施政的宪法依据。

中国宪法文本的政治化,决定了宪法实施路径的政治化。因为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制度决定,要实施宪法规范中蕴含的政治原则、纲领和目标,必须要以符合宪法的方式进行。中国政治的特殊形式和执政党的绝对领导权力,往往决定对宪法规范含义进行的内涵解释,并配合通过宪法修改来回应社会需求。如果从更长的历史维度来考察,我们会发现中国宪法的运行路径,更加接近柔性宪法模式,表现为以宪法修改加政治动员的方式,推动宪法实施。[19](P251-327)在这一实施的过程中,宪法成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确认书,执政党的政治权力对宪法实施的效果起到完全的决定作用。

宪法政治化实施的具体路径,主要形式是通过执政党强大的领导力,与广泛的政治动员相结合,以确保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被贯彻。这种实施有四个特征:其一,执政党的绝对领导权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从历史来看,新中国制宪时的政治理念,就强调国家工作“一是要依靠党的领导,二是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20](P128)究其原因,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与社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使得执政党的强大组织力量有能力覆盖一切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组织,甚至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等。在此基础上,执政党具有强大政治动员能力,更是成为宪法实施的动力基础。[21](P32-38)其二,由政治动员而决定宪法实施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主体,[22](P236)不仅包括全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甚至普通的法人和公民,都肩负的宪法实施政治责任。这种政治化的实施中,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执政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更是成为政治发动的制度渠道。[23](P307)执政党通过民主党派所联系的广大群众,去了解宪法实施的状况,而群众和民主党派以对宪法实施进行民主监督的方式,提出保障宪法实施的意见。其三,在表现形式上,政治化主要依靠国家机关和权力部门的各种执行决议、会议或者执行通知来实施宪法。这些政治权力的行为,往往表明宪法实施作为执政党的政治目标,被自上而下的层层决议落实执行。最典型的例证莫过于2004年宪法修改后,中央政治局马上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实施宪法的具体工作,召开这种最高级别的会议,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化的实施行为。其四,由宪法规范对象的广泛性所决定,宪法实施的范围涵盖政治、文化、经济、国防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如果从最宽泛的意义来解读,国家权力行使的一切行为都可以纳入宪法实施的视野,都是实施宪法的行为。

四、完善中国宪法实施的审查机制

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路径,主要是通过执政党主导的政治动员,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内,以会议决定和行政命令的方式,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宪法。这种实施路径的社会基础,是整个国家和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社会组织和资源配置完全依附于政治体系,[24]实质是中国社会高度政治化的反映。这使得以宪法规范形式确立的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建设方案,在实际中往往被执政党以政策的方式,通过非程序化、非法治化途径突破,与此对应的是在中国权力系统中司法机关的地位被弱化,司法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被虚置,宪法实施的法律路径不够顺畅,没有有效办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加以矫正。基于宪法实施的政治路径依赖,探讨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重点必须放在政治化的保障制度建构上,通过党内审查制度确保执政党在宪法范围内执政。

从宪法规范内容而言,“八二宪法”中的政治性规范与《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高度契合,实质是执政党的政治理念与政治纲领宪法化,这决定了宪法实施实际上取决于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及其效力。此种规定,隐含着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可能违宪的逻辑前提。

所以要纾解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潜在的违宪风险,必须回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现行政体设计和架构安排,充分理解执政党对国家领导权的宪法涵义。在规范意义上,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政治、组织和思想三位一体,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领导。执政党需要设计和制定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现实政治和社会具有发展阶段性,决定了国家大政方针有面临被调整和修正的必然性。此一过程,既是执政党政治化实施宪法的过程,也蕴含有因为非程序化、非法治化地调整执政决策,而产生违宪的政治风险。此种违宪风险的发生是基于政治权力的行使,因而本质属性上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和宪制架构下,此种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由国家权力机关运用法律程序,尤其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的手段和方式,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加以解决。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政治特色的宪法政治性审查机制,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及其合宪性进行有效审查,一直是关系解决我国宪法实施有效性的核心问题。

一是宪法和执政党的根本纲领,是构建政治性审查机制的基本依据。党章明确规定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既是宪法义务,也是政治责任。执政党的历届领导人更是从来都承诺要认真履行党的基本政治责任,带头遵守和实施宪法。习近平强调:“在整个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革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5]这意味着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完善对党的执政行为的审查机制。

二是政治性审查服务于执政党的政治目的,审查内容是执政党的政治行为。如果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执政党的纲领和行为,则既不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也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因为执政党并非国家机关,因此进行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执政党内设的特定审查机构,这也是审查有效性和权威性的根本保障。

三是政治性审查的对象具有抽象性,主要是执政党制定的执政政策、方针和路线等规范性文件,而非具体的执行行为。党的领导必然表现在承载执政意志的抽象性文件内容中,这些文件的合宪性决定了具体执行行为的合宪性。因此,对其进行审查是实施宪法的最重要的政治路径。

我们认为,就宪法实施而言,在执政党内部构建一种相对科学而完善的政治性审查机制,对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宪执政的关系,推动宪法实施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是执政党自身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的最新成果,对于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而言,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八二宪法”的制定与实施,适应中国社会市场化发展的需要,以及全球化发展进程,伴随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高涨,催生出人民对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的迫切愿望。我们可以断定,宪法实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潮流面前责无旁贷。在一种理想的宪治状态下,宪法实施是政治路径与法律路径双重作用的结果。[26](P47-54)对于当前的中国宪法学界而言,在努力推进宪法的法律化实施同时,直面中国现实国情,探讨如何对政治化宪法实施的路径进行有效的制度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不失为一种真诚的学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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