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可以说是最具危害性的一种行为。在现实基础上,造谣者通过赋予与之相关的人与事新的要素,虚构的内容,模糊的证据,捏造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用大量的负面情绪,如愤怒、恐惧、厌恶、悲伤,来吸引读者注意力,从而达到病毒式传播的效果,最终引起受众心理与精神的不安、恐慌和不满,甚至产生反社会的严重后果。
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在《谣言及其传播分析》中指出谣言在传播的过程中会被削平、磨尖和同化,变得更具蛊惑性和攻击性。而谣言攻击对象的广泛性,也是谣言防不胜防的重要原因之一,任何人、任何事都有可能成为谣言的受害者。谣言顽强的生命力会引起社会的恐慌和动乱,也会在社会动乱时,更进一步推波助澜,使得事态的发展变得更加难以预料与控制,进一步加大危害。因此,对谣言的治理势在必得,必须及时有效制止其危害的扩大。
(二) 谣言在微信中的传播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谣言的传播载体也更加多样化。谣言已从线下传播发展成线上传播,从微博平台发展到微信平台。移动互联网时代,无疑为谣言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散播契机。
所谓微信谣言是“指利用微信网络平台传播凭空捏造的、缺乏真实依据的虚假信息”[1]12-13,就是在微信平台上,微信用户通过对某件事某个人或某个问题的主观臆想,或故意捏造,将未经证实的内容随意进行散播。仅2014年上半年,腾讯安全中心举报平台就收到近6000万条谣言举报消息。
1. 微信谣言的性质(1)危言耸听,夸大事实。2014年7月,埃博拉病毒在西非蔓延,大众对于这种病毒的关注也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微信朋友圈,一条关于“上海收治一名埃博拉病毒患者”的消息被疯狂转发,引起了上海周边乃至中国其他地区民众的强烈不安。之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核查,此为谣言。通报称,浦东人民医院收治的一名中国籍发热病人未被怀疑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已出院,医院工作照常。
(2)无中生有,纯属捏造。这类谣言也可以说是获利型谣言,造谣者传播的意图就是骗钱。连续几年在高考前,朋友圈中都会出现“捡到某某的准考证,然后让认识的人与之联系”这则谣言,骗子以失物招领为幌子,让人们拨打预先设定好的吸费电话,骗取钱财。还有之前传得沸沸扬扬的“朋友圈点个赞扣费0.8元”。那时候刚出现“集赞营销”现象,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让微信用户分享链接至朋友圈,集满一定数量的“赞”就可以兑换相应的奖品。但是有些商家在达到产品推广目的后,不兑现集赞换奖品的承诺,引发了受众的愤慨,于是有人传谣“点赞收费”,以发泄自己的不满。此谣言也盛行一时,最后还是由腾讯出面澄清。此类谣言虽然危害较之前者要小得多,但是会严重污染微信的传播环境,垃圾太多,容易混淆视听,让谣言散播有可乘之机。
2. 微信谣言的传播特点(1)传播方式:点对点传播。谣言在微信中的传播虽然其广度不及微博,但是微信的点对点传播特点,使目标更明确,对个体的说服力和影响力远大于微博。微信作为以现实关系为基础的网络社交工具,主要以各种形式的即时互动沟通进行用户间信息的传递。频繁的互动,紧密的联系,提高了谣言信息的质量。谣言由微信平台发出后,已有的关系优势为谣言明确了信息来源何处,暗示了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从而无形中增加了谣言的影响力。信息有源可查,有据可信,再通过朋友圈的传播与转发,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受众产生较大的心理震动。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沉默的螺旋”效应,使部分微信用户不去求证信息的真实性,而只是一味进行转发,形成蝴蝶效应,社会危害极大。[2]29-30
(2)传播内容:既是私密化又有广泛性。从受众在微信发布的内容来看,具有广泛性和随机性。微信通讯录上限为5000好友,这是一个庞大的朋友圈范围,所谈论的话题可以从国内外、社会、个人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无所不包。如此海量的信息,其中夹杂着谣言,受众根本无法辨别真假。
微信内容的传播是在一种强关系下的传播,朋友圈所具备的私密性、封闭性的特征,使传播内容更加私人化。再加上经常联系的圈子带有稳固性,与外部的群体或个人发生的联系较少,不利于信息的流通和观念的更新。在多位好友同时发布同一谣言信息时,无形中增加了谣言的可信度,给谣言的扩散提供了心理依据。
二、 微信谣言传播的原因探析微信谣言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谣言,但是作为网络谣言的一部分,究其产生原因与大部分网络谣言具有相似之处。探究微信谣言传播的原因可从把关人、制度以及受众个人出发。另一方面不能忽视的是,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正在为谣言的传播提供另一条新的渠道,而且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央视《国内焦点》节目曾对养生类的公众号造谣现象进行报道。以健康养生知识吸引用户关注,发布一些养生谣言借此炒作账号,推销广告。微信公众平台的快速传播和受众的广泛性,易导致不实言论、谣言、虚假信息扩散范围的进一步加大,更加剧了微信谣言的危害。
(一) 把关人缺失,监管不易微信谣言有别于公共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存在地方性和群体性的特点,就是某一种谣言多在某一特定区域出现。而且微信群体所关注的热点,或是跟地方有关的谣言,才是微信谣言传播的重点话题。例如:龙游一小女孩被拐的谣言,龙游当地的网友就纷纷在朋友圈内转载:“龙游今天上午一个3岁多小女孩在福泰隆附近被人拐走了,小女孩能准确说出她爸爸的手机号码,从监控上看是被一个40多岁男人抱走了,现大人都急疯了,有知情者请告之,万分感谢!看到信息的兄弟姐妹留意一下!联系人郑春蓉139××××7919。如果看一眼懒得转的冷漠的人也请求你伸出手指按3秒。”其实和捡到准考证的那条谣言一样,就是电话吸费。
微信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私人领域和公众领域,并且传播形式多样,信息监管的界定范围不易明确。再加上信息审核和过滤机制也并不健全,受众产生的数量巨大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量远远大于审核和监管信息所能承载的能力,运营商在后台无法一一审核。在信息泛滥又复杂的情况下,也极易滋生谣言。
(二) 受众轻信朋友圈,缺乏辨知意识在人际传播中,谣言最初往往是在自己的同学、朋友、同事等人中流传的,进而形成一个传播区域。这个由熟人组成的传播区域,先天具备了较高的可信度,这种彼此间长期培养出来的信任感会先入为主地相信对方。再加上人们在接受信息再转发时往往会将它再加工,使谣言变得更通俗,更让人信服,而受众早把该有的辨别认知抛在了脑后。2014年浙江省某高校英文专业一女生,被同学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其是同性恋的谣言,后来传播范围扩大,被越来越多的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再加上她本身性格就极其内向,致使她产生精神问题,最后发生自杀的悲剧。谣言从产生到传播,经历“造谣-传播-再传播”三个阶段,微信因为自身的隐秘性和封闭性,无法有效地辟谣,在“小世界理论”下,谣言的传播愈演愈烈,接收者的信任度越来越高,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相应地越来越大。
(三) 责任追问机制不完善,惩处力度不高微信本身就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交平台,而不仅仅只是一个网络通信工具。与现实中面对面地直接传播不同,微信传播效果的漏洞是明显的。微信公众号的出现,浮现出大量的草根自媒体。公众号是通过用户主动订阅来获取消息的媒介,比起被动地接受信息具有更成功的传播效果,针对性、有效性较强。微信公众平台在传播上的便捷性、及时性和交互性,极大地改变了公众的媒体习惯和信息传播模式,已成为社会化媒体中用户最活跃的信息传播平台之一。随着微信功能的更新,公众号也加入了举报功能,建立了辟谣平台“谣言过滤器”。在微信谣言的监管上有了很大进步,但其主要问题在于对散布谣言的公众号惩罚力度不够。许多经查不符合公众平台运营行为规范的,或者散布谣言的公众号,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有永久性封号的,还有分7天、15天、30天及更长时间冻结账号的。仅仅只是账号的停封或冻结真的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问题吗?2016春节前夕,有一个冒充“小米”的公众号在发布虚假信息被封号后,又重新换了一个账号,继续进行诈骗活动。可见,没有完善的问责机制和实质性的惩罚,根本不能有效阻止某些公众号恶意散播虚假信息及谣言的行为。
三、 应对微信谣言的策略分析微信谣言作为负面的信息传播,一旦危情爆发,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如何防止微信谣言的产生及传播,净化微信朋友圈的信息传播内容,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微信谣言的产生是由多方原因导致的,那么对它的解决方法也应是社会、政府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一) 大力整治网络环境整治网络环境需要出台综合措施,各方一起进行努力,包括加强法律手段、增强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培育网民抵制谣言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等,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立法。法律完善了才能加强执法,最终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利用网络舆论监督方式泄露秘密、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歪曲事实、人身攻击等侵犯他人权益、违法乱纪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第一,现行的法律当中,有些条款适合于对网络谣言进行处罚,要以此为依据加大对传播谣言行为的管制和处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罚款。如果是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严重有害于社会的网络谣言传播还可定性为刑事犯罪。正确地利用好这一条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震慑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
第二,根据现有的法律有关法律机构做出如何惩治传播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3年9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这个解释可以对一些特定利益组织展开打击: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据这个解释也可以加强对于个人网络行为的管制: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目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和工信部通信保障局是互联网的直接管理机构, 在网络秩序不正常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对网络管理的介入。新闻协调局重点是认证哪些消息是谣言、通信保障局重点从技术上切断网络谣言的传播链。两者既有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好网络的正常秩序。
第四,网民提高监督、抵制谣言的意识。我国的网站已经达到了三百多万个,面对如此浩大之网,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取得好的监管成效。如果网络谣言能像过街老鼠那样,被网民人人喊打,那么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就大大缩小。
第五,互联网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网络界已经发出倡议,要坚守七条底线,即: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通过坚守这七条底线,强化全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共建共享文明有序网络环境。
(二) 权威发声,有效辟谣在微博,当谣言四起时,总有微博大V出来澄清,快速辟谣。他们起着重要的意见领袖作用,凭借其对数十万、上百万粉丝的巨大影响,可以起到很好的辟谣效果。微信也可以借鉴微博,培养一批“意见领袖”,通过他们加强与受众的互动,及时进行信息纠正。如每个地方的一些网络红人,像宁波的西门町,原本是微博上的红人,微信发展起来后,也转移到了微信公众平台。这些人的话语影响力往往比较强,观点被接受程度高。在谣言产生后,“意见领袖”通过发声,可以有效影响受众,指引受众辨清事实。
主流媒体也是很好的“意见领袖”,尤其像《人民日报》的官方微信和新华网的官方微信都是影响力巨大的公众号。“香蕉得了艾滋病”的谣言,就是由人民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成功辟谣的。而且这种辟谣方式集中了大众传播和精准传播的优势,精准性与权威性不言而喻。
但其实这种利用公众号辟谣的方式也有它的短处,被动性明显。若受众并没有关注该账号,那么他们也得不到辟谣消息。所以我们是否可以改被动为主动,如“腾讯新闻”的弹出方式,强制推送辟谣消息给受众。
此外还有2015年10月,微信正式发布的官方辟谣账号“谣言过滤器”,重点关注与网民相关的社会热点类、科普类以及医疗健康类内容的辟谣。对于在微信朋友圈、公众账号内传播的网络谣言将第一时间进行专业分析。2016春节期间,亲朋好友之间盛行发微信红包。然而有谣言说,微信红包存在漏洞、不安全,之后就是通过微信“谣言过滤器”平台进行辟谣的。2016年,微信辟谣平台还与中山大学互联网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和宏博知微合作,不定期在平台上推出谣言分析报告。4月份又联合主办了“天下无谣”辟谣大会,总结了2014年微信流行的十大谣言。这些权威性的谣言分析、报告大会,对受众辨别微信谣言、防范谣言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三) 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谣言四起跟网络新闻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为此,有必要加强对网络新闻媒体的监管和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络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的舆论监督还不可能,技术上做不到,执法成本也不允许。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四五亿之多,各种网络媒体很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也都具有准网络闻媒体的地位和功能,这样看来,实际上网络新闻媒体数不胜数,做到全面舆论监督的难度可想而知。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重点舆论监督达到净化网络环境的效果。舆论监督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有影响的网络新闻媒体,或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报道。
以舆论监督为目标,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行业自律等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制衡的网络舆论导向管理模式”[4]。
在运用行政手段方面,包括对散布谣言的个人和网站进行处罚、关停网站等。在网络媒体已经充分发展的今天,要加强对个人和网络媒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往,通常是罚几百元了事,但是不痛不痒的小罚导致谣言越罚越多。从2012年以来,处罚力度确实加大了。如2012年3月至4月,已清理各类网络谣言信息21万多条, 依法关闭网站42家。2013年公安部根据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组织力量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运用法律手段方面,对一些故意造谣、传谣的网络大V常常只是禁言一段时间而很少销号,并且还是其在一家网站的微博禁言了却不妨碍其在其他网站的微博上继续造谣、传谣,给人感觉整治就是做样子、走过场。进入2015年以来,处置网络谣言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同时对秦火火、立二拆四、边民等人的依法惩治,使对违法传播网络谣言的处理进入了重拳出击阶段,确实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在以技术手段进行舆论监督方面,近年来也受到重视。在国外,美、英、日、韩、新等许多国家都在加紧开发过滤技术,推广应用过滤软件。比如,美国开发的“谣言机器人”等软件,可以实时识别、监控网络谣言的源头和流向,但是精确性还有待提高。从总体上看,这项技术并不十分成熟。“互联网的特性导致锁定谣言制造者存在难度、追究散布者牵涉面广,因此即使明显构成侵权和违法,只要没有后续犯罪,警方一般不会动真格。”[4]因而,在我国主要还是以人力为主体,以技术为支持着力于建设网络谣言监测机制、筛选确认制度、破坏评估制度。
(四) 增加媒介素养,文明守法上网《中国青年报》曾分析过我国网民的普遍现状网民经常listen half (听一半),understand quarter (理解四分之一),think zero (零思考),却做出了react double (双倍反应)。[5]正是这些行为助长了谣言的传播,微信用户亦是如此。微信谣言的滋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大众对谣言的辨别意识薄弱。
微信用户应是微信辟谣的生力军。治理微信谣言的基础工作,就是提高用户自身的道德自律及素养,增强自我管理和辨别谣言的能力。微信中的关系网,虽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但总归是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下,所以一些用户发表言论时会出现恶搞、不计后果等现象,致使微信上出现信息、言论混乱的局面。2015年8月初,一条谣言在朋友圈传播,谣言称徐州第二附属医院门口,三个暴恐分子手提炸药,被特警当场击毙。类似消息在徐州广为传播,引发公众恐慌。随后,其中一名谣言传播者被警方抓获,成为全国在微信朋友圈传播恐怖信息而被治安处罚的第一人。
微信给我们带来通讯、娱乐等各方面便利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坚持积极、健康的交流方式。这就需要我们加强自我管理,抵制利益诱惑,不做造谣者;克服盲从心理,增强辨别真伪的能力,不做传谣者;理性思考、提高警惕,不做信谣者。
最后,在全民记者时代,微信作为自媒体传播的一种,用户的媒介素养也有待提高。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6]媒介素养虽经常提及,但似乎还没落实到行动中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民记者只会更加深入到每个人,所以从学校、家庭都要抓起,培养每个人的媒介素养。尤其是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将媒介素养纳入教学课程,从青少年一代开始培养辨别媒介传播内容的能力。
[1] | 赵前卫, 马缘园. 自媒体时代微信谣言传播特点初探[J]. 新闻研究导刊, 2014(11): 12–13. |
[2] | 石秋灵. 当今微博谣言分类及影响谣言传播效果的关键指标研究[J]. 中国传媒科技, 2013(8): 29–30. |
[3] | 杨寒尘.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新秩序--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J]. 商, 2014(25): 162. |
[4] | 薛翔, 丁婉萤, 李瑞. 浅谈网络谣言在微信中传播及其对受众的影响[J].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 2014(11): 42–46. |
[5] | 徐百柯.网上刑事切忌"智力递减"而"暴戾递增"[N].中国青年报, 2012-06-05(1). |
[6] | 张玲. 媒介素养教育--一个亟待研究与发展的领域[J]. 现代传播, 2004(1): 5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