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乐书》的正文自“凡音之起”至“乐为大焉”部分与《礼记·乐记》之《乐本》《乐论》《乐礼》《乐施》《乐情》《乐言》《乐象》《乐化》《魏文侯》《宾牟贾》《师乙》章并无二致。《史记·乐书》从“凡音由于人心”至篇末“故君子终日言而邪辟无由入也”,虽为今本《礼记·乐记》所无,但余嘉锡《太史公书亡篇考》却认为,这部分内容当属古《乐记》之《奏乐》与《乐器》章的佚文。此外,针对这一差异,还有两种说法:一是认为这部分内容是司马迁暂时辑录,尚未来得及整理的资料;二是认为这部分内容可能是后人补写的。[1]1885-1886由此可见,无论从《史记·乐书》与《礼记·乐记》的相似度来看,还是从上述三种说法对二者差异的解释来看,《史记·乐书》都可能脱胎于《礼记·乐记》。在《史记·乐书》中,只有《序》才被认为是出自司马迁之手。尽管如此,但《序》文中自“又尝得神马渥洼水中”至“黯诽谤圣制,当族”,又被疑为是后人所作。因此,在很多人眼里,《史记·乐书》并非是司马迁的原创之作。对《史记·乐书》的关注,更多时候也主要是其史料价值。
围绕《史记·乐书》而引发的论争,除了《乐书》是否出自司马迁之手等问题之外,诸如“《乐书》是谁编进了《史记》”等问题也常常出现在《史记·乐书》研究之中。时至目前,在很多问题上,人们的看法还不尽一致,甚至“《乐书》到底是司马迁亲自编入《史记》的,还是后人补充进去的”等争论仍将继续存在。尽管因缺乏言之凿凿的证据,我们无力给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而又能得到广泛认可的答复,但有一点我们比较自信——《乐书》是《史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毋庸置疑的。既然《乐书》在《史记》中并无不妥,又在两千余年的流播中嵌入了人们的习惯性认知,故而无论是谁把《乐书》编进了《史记》,都不影响《乐书》作为《史记》不可或缺部分的事实。正是基于这种事实,我们认为有关争论并不影响《乐书》在《史记》中的功能与地位——《乐书》的礼乐论必然也是《史记》的礼乐论,其价值判断与学术立场必然也代表的是《史记》的价值判断与学术立场。因此,通过研究《乐书》,不仅能彰显《史记》的礼乐论,也能揭示《乐书》乃至《史记》礼乐论的实质。
一、礼乐互补,相辅相成《史记·乐书》虽以论“乐”为题,但并非仅仅就“乐”论“乐”,而是将“乐”与“礼”并置,在对比中开展论述,如“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2]1908。不过,《史记·乐书》将“乐”与“礼”相对而论,并不只是为了凸显“乐”“礼”之间的差异,而更是为了强调“乐”“礼”相偕相和的重要意义。在《乐书》看来,尽管“乐”“礼”都能调节人际关系,并能发挥不同的作用,但过分强调某一个方面往往会适得其反。只有“乐”“礼”相偕,共同发挥作用,“乐”“礼”的效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也只有这样,才能出现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乐”“礼”是互补的,甚至是相辅相成的。“乐”与“礼”的存在、表现形式虽然有较大的差异,但二者却是不可分离的,最起码是不可彻底分离的。“乐”“礼”的互补性不仅体现在表现形式方面,也体现在功能与效用方面。既要沟通调节情感、端正仪表,又要规范人际关系,“乐”“礼”并用。“乐”是用来引导人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的,礼是用来调节、规范人的行为、情绪的,乐的尺度往往要用“礼”来把握,如“乐者,所以象德也;礼者,所以闭淫也。是故先王有大事,必有礼以哀之;有大福,必有礼以乐之:哀乐之分,皆以礼终”[1]1922。就最终结果及其影响而言,“乐”是施予,以表彰盛德;“礼”是回报,以报答恩情,如“乐也者,施也;礼也者,报也。乐,乐其所自生;而礼,反其所自始。乐章德,礼报情反始也”[1]1922。在《乐书》看来,“乐”所表达的是永恒的情感,“礼”所表现的是永恒的事理。作“乐”是为了协调情感,制“礼”是为了分别等级。尽管如此,但“礼”“乐”之间仍是相互贯通的,因为“礼”“乐”中所蕴含的道理都能贯通人们的情感,如“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别异,礼乐之说贯乎人情矣”[1]1924。
不仅如此,较高境界的“乐”与“礼”都不过分地追求形式,而是删繁就简,与老百姓息息相关,且其产生的效应也是相似的,如“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1]1909。“乐”与“礼”的存在、表现形式虽不尽相同,但都不只注重形式,而是非常重视其作用的发挥。“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如此则乐达矣。合父子之亲,明长幼之序,以敬四海之内。天子如此,则礼行矣”[1]1909。当“乐”的功效能得到彻底发挥的时候,人人都会安分守己,人与人之间就会相安无事。当“礼”的功效能得到彻底发挥的时候,就会出现父子有亲、长幼有序的局面。这种局面既是“礼”之功效的表征,也是其功效发挥的结果。显而易见,“乐”与“礼”的效用及表现形式虽然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及其结果却是一样的,即以文德治理天下并开创政通人和的局面。因此,《乐书》云:“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1]1909
在《乐记》看来,“乐”“礼”相辅相成不仅是由“乐”“礼”的表现形态和社会功用决定的,而且是由其主旨与目标决定的。“乐”强调“同”,“礼”强调“异”。“同”则意味着跨越界限,强调的是弥合差别的重要性,其以追求“和谐”为宗;“异”则意味着保留界限,强调的是相互区别的重要意义,其以建立“秩序”为旨,如“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1]1913。“和谐”能弥合人与人之间的分歧,“秩序”能实现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因此,“同则相亲,异则相敬”[1]1908。由于追求“和谐”,“乐”能使万物安得其性;因为强调建立“秩序”,“礼”便具有“节制”的功效,能使人安得其份,如“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和,故百物不失;节,故祀天祭地”[1]1910。故而,“乐”对“和谐”的追求能促成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礼”对“节制”“秩序”的追求,能促成人与人之间相互敬爱。“友爱”与“敬爱”的含义虽然不尽相同,但其都以善待他人为前提,并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善待他人既能与其建立友好关系,并有助于维系这种关系,也意味着对现有人际关系秩序的遵从与维系。因此,“乐”“礼”的表现形式及其发挥作用的途径虽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最终效果却是一致的——“乐”“礼”的共同作用不仅能提升个人的道德修养,而且能建立、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
二、礼乐的功用及其发挥《乐书》将“乐”“礼”相提并论,原因之一是“乐”“礼”都能助成教化,如“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如此则四海之内合敬同爱矣。礼者,殊事合敬者也;乐者,异文合爱者也。礼乐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也”[1]1910。在《乐书》看来,之所以要强调“乐”“礼”相偕及其共同发挥作用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因为“乐”“礼”的特点与效用互补,而且是因为“乐”“礼”并用才能真正催生天地和谐、阴阳协调和万物化育的良好局面,如“是故大人举礼乐,则天地将为昭焉。天地欣合,阴阳相得,煦妪覆育万物,然后草木茂,区萌达,羽翮奋,角觡生,蛰虫昭苏,羽者妪伏,毛者孕鬻,胎生者不?而卵生者不殈,则乐之道归焉耳”[1]1925。尤其在个人修养方面,“乐”“礼”并重的意义更是非同小可。学习“乐”,能够陶冶情操,能使内心平和。学习“礼”,能够端正行为举止,能使外表恭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个人威望与道德修养。否则,错误的思想观念就会乘虚而入。
“穷本知变,乐之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礼乐顺天地之诚,达神明之德,降兴上下之神,而凝是精粗之体,领父子君臣之节”[1]1924。在《乐书》看来,探究人类自然情感的本原并推知其规律是“乐”的实质,显示人类真诚的品德并除去虚伪是“礼”原则。“礼”“乐”表现天地的本质,通达神灵,形成“礼”“乐”的外形与内涵,能调理出恰当的人际关系。不仅如此,《乐书》还认为,“礼”“乐”并重是提升道德修养的关键所在。“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故礼主其谦,乐主其盈。礼谦而进,以进为文;乐盈而反,以反为文。礼谦而不进,则销;乐盈而不反,则放。故礼有报而乐有反。礼得其报则乐,乐得其反则安。礼之报,乐之反,其义一也”[1]1944 。“乐”影响的是人的内在情感,“礼”影响的是人的外在行为。“乐”在内心充实中要求自我节制,礼在谦让中要求奋发进取,二者适得其中,无疑会提高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
此外,《乐书》还通过孔子与宾牟贾关于周乐《大武》的对话,论述了礼乐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意义。武王伐纣成功之后,实行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解散军队的“建櫜”政策,继而推行的是礼乐之道。“散军而郊射,左射《貍首》,右射《驺虞》……若此,则周道四达,礼乐交通,则《夫武》之迟久,不亦宜乎?”[1]1959在孔子看来,乐中寓礼,具有巨大的教化意义。“乐中寓礼”即“乐”的隐喻意义或象征意义,这既是孔子的观点,也是《乐书》的主张。为此,《乐书》还用舜歌《南风》之诗与纣听朝歌北鄙之音的例子给予了说明。在《乐书》看来,《南风》之诗是适合生长的乐歌,喜爱它就能与天地的意志趋同,就能得到万国的欢心,所以就促成了天下太平,而“朝歌”意为早晨唱歌,喻意时间短暂,预示统治不会长久,“北”是失败的意思,“鄙”是鄙陋之义,可商纣却喜欢它,这显然与天下百姓的爱好不同,因此,诸侯不服、百姓离心、天下叛乱以至身死国亡,如“故舜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而天下治;纣为朝歌北鄙之音,身死国亡”[1]1967。
既然“乐”“礼”的教化作用如此重要,那么“乐”“礼”的教化作用又是怎样发挥的呢?在《乐书》看来,不仅作乐的时候要效法于天,要体现仁,要满足社会与时代的需要,而且既要用“乐”颂扬德政完备的帝王将相与道德完美的贤能之士,又要用“乐”褒奖道德高尚的普通人。为此,《乐书》通过列举古代圣贤用“乐”褒奖德政完备之人的事例强调,“乐”用于奖赐时,应体现出高低贵贱之分,以发挥其教化作用,如“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作乐,以赏诸侯。故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谷时孰,然后赏之以乐。故其治民劳者,其舞行级远;其治民佚者,其舞行级短。故观其舞而知其德,闻其谥而知其行。《大章》,章之也;《咸池》,备也;《韶》,继也;《夏》,大也;殷周之乐尽也”[1]1919。用“乐”颂扬圣贤,褒奖德政完备之人无疑是树立道德模范与德政典型,这本身就是以发挥“乐”的教化作用为目的的。用“乐”颂扬、褒奖德政完备之人时,又要有高低贵贱的区别,无疑是说用“乐”的时候,要遵循“礼”的规范。在此情形下,“乐”在发挥教化作用的同时,“礼”也在发挥教化作用。不仅如此,《乐书》还主张乐教要合乎时令。只有这样,乐教才不会有损世俗。先王作乐是为了给民众树立修身养性的法则,如果乐的作用发挥得好,那么受其影响人们的行为就会变得端庄,人们的道德水准就能得到显著提高,如“天地之道,寒暑不时则疾,风雨不节则饥。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时则伤世。事者,民之风雨也,事不节则无功。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善则行象德矣”[1]1920。乐教合乎时令,人的行为变得端庄,形成良好的人伦秩序与人伦关系既是“乐”的目的,也是“礼”的目标。也就是说,在《乐书》看来,用“乐”的时候,只要遵循“礼”的规范,就能让“乐”“礼”同时发挥教化作用,并能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乐”“礼”并重,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先秦时期,儒家先哲已提出了明确主张,如孔子所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2]109。此外,《荀子》在否定《墨子》“非乐论”的同时,则指出:“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夫民有好恶之情,而无喜怒之应,则乱。先王恶其乱也,故修其行,正其乐,而天下顺焉。”[3]398显而易见,无论是孔子,还是荀子,他们都非常看重“乐”“礼”的教化作用,并主张“乐”“礼”并用。在此问题上,《乐书》明显继承了先秦儒家礼乐并重的思想,如《乐书》“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1]1928-1929,这种说法与《荀子》的说法如出一辙。
三、制礼作乐的原则“乐”“礼”都有社会教化作用,并是贤明君臣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而且“乐”“礼”的重要性也必然意味着制礼作乐的重要意义非同小可。既然如此,那怎样制礼作乐呢?对此,《乐记》给出了明确的答复。首先,《乐记》认为制礼作乐之人不仅要熟悉“乐”“礼”的表现形式,而且要懂得“乐”“礼”的本质与意义,这是制礼作乐的前提,如“故钟鼓管磬羽籥干戚,乐之器也;诎信俯仰级兆舒疾,乐之文也。簠簋俎豆制度文章,礼之器也;升降上下周旋裼袭,礼之文也。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术。作者之谓圣,术者之谓明。明圣者,术作之谓也”[1]1910。
其次,制礼作乐要取法乎天地。“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过制则乱,过作则暴。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驩爱,乐之也。中正无邪,礼之质也;庄敬恭顺,礼之制也。”[1]1913在《乐书》看来,乐是天地万物间和谐的体现,礼是天地万物间秩序的体现。由于“天”体现的是万物平等,“地”呈现的是差别与秩序,因此,作乐就要取法于天,制礼就要取法于地。只有这样,制礼作乐才能中正平和不失偏颇,乐才不会失和,礼才不会失序。“敦乐而无忧,礼备而不偏者,其唯大圣乎?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也;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也……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辨宜,居鬼而从地。故圣人作乐以应天,作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1]1914-1915为了使乐完备而不失忧患,使礼周全而不失偏颇,效法天地秩序以制礼,效法天地和谐以作乐,便是古代圣贤的一贯做法。这也是顺应天时、配合地理,使礼乐得以明达的重要保证与条件。
第三,制礼作乐要满足社会与时代的需要。“礼者,殊事合敬者也;乐者,异文合爱者也。礼乐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也。故事与时并,名与功偕。”[1]1910“乐”与“礼”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而且都具有强大的教化功能。由于不同社会与不同时代的价值观不尽相同,因此,“乐”“礼”就应该发挥能满足社会与时代需要的教化意义。故而,制礼作乐要以满足社会与时代的需要为本。《乐书》认为五帝之间乐不沿袭,三王之间礼不相承,主要是因为时代不同世事相异的缘故。不仅如此,作乐制礼的时机也是有讲究的。功业有成,帝王才会作乐,且功业越大,所作的乐就越完备。国家安定,帝王才会制礼,且越是广使政教,所制的礼就越是周全。“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其功大者其乐备,其治辨者其礼具。干戚之舞,非备乐也;亨孰而祀,非达礼也。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世,不相袭礼。”[1]1914这种现象也无疑说明,作乐制礼应满足社会与时代的需要。第四,制礼作乐要能体现出等级差异,如“乐者,非谓黄锺大吕弦歌干扬也……是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是故先王有上有下,有先有后,然后可以有制于天下也”[1]1926-1927。《乐书》强调等级、秩序的重要性,其实是强调“礼”的重要性。
《乐书》论“乐”不仅关注“乐”的本源与“乐”自身的特性,而且更关注“乐”的教化功能,即“乐”在修身养性与治国理政方面的效用及其作用发挥。由于儒家视域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利益与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乐书》论“乐”的视点就不全是个人,而且是群体乃至国家社稷。正是基于这种原因,《乐书》论“乐”虽涉及个人情绪的表达,但并不主张个人欲望的放纵,而是主张“节乐”。就主体而言,《乐书》所讲的“节乐”不仅针对受众,而且针对作乐者或表演者。就目的而言,《乐书》强调“节乐”无疑是强调规范乃至自我调节的重要性。由于规范是“礼”的表现形式之一,且自我调节本身是向“礼”靠拢,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乐书》论乐不仅是为了全面论述“乐”,而且是为了凸现“乐”“礼”并举,共同发挥作用的重要意义。“《乐记》认为‘乐’与‘礼’(“礼”是儒家文化的重要构成)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它认为乐的理论是礼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乐来谈论礼文化,则礼文化就是不完整的。”[4]65-66不仅如此,从《乐书》乃至《史记》的整个文本来看,《史记·乐书》虽然非常重视“礼”“乐”相偕、互补、相辅相成的重要意义,但在“礼”“乐”的关系方面,“重礼”明显要胜于“重乐”。《乐书》不仅主张作乐要效法于天,制礼要效法于地,而且还把乐礼的关系视同天地的关系。在《乐书》看来,乐处于天的地位,礼居于地的位置。不仅如此,《乐书》还认为天是不断变化的,地是永不变化。“化不时则不生,男女无别则乱登,此天地之情也。及夫礼乐之极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阴阳而通乎鬼神,穷高极远而测深厚,乐著太始而礼居成物。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动者地也。一动一静者,天地之间也。”[1]1917由此可见,在《乐书》看来,礼在礼乐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乐”的变化也无非是为了配合“礼”而已。因此,在《乐书》看来,“乐”是隐喻并呈现人伦关系的重要手段,如“类小大之称,比终始之序,以象事行,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皆形见于乐:故曰‘乐观其深矣’。”[1]1931这也许是《礼书》被列为《史记》八书第一,《乐书》被列为《史记》八书第二的重要原因。由于《乐书》所辑录的主要是先秦及秦汉儒家乐论资料,因此,在礼乐论方面,《乐书》的价值立场与学术态度和儒家必然是一致的。从上文的论述来看,《乐书》“乐”“礼”兼重,并以“礼”为先的主张与儒家的礼乐论也是一致的。
四、《史记·乐书》礼乐论的缺陷由于主张“礼”重于“乐”甚至是“乐”服从于“礼”,故而,《礼记·乐书》的礼乐论并不重视“乐”在技艺层面的特性与价值,而是更重视“乐”的教化作用及“乐”“礼”契合的重要意义。因此,《史记·乐书》论“乐”并不十分强调其技艺的精湛与否,而是非常看重道德价值与教化作用的大小,凡是被《史记·乐书》赞扬、倡导的“乐”往往属于“道德之音”。不仅如此,《史记·乐书》甚至认为“乐”的价值仅决定于“乐”自身的教化作用,而且还受制于作“乐”及演奏者的道德修养。在《史记·乐书》看来,“乐”的音律、唱腔、舞蹈及其表演技艺只不过是“乐”的细枝末节,通晓这些技艺,知道的仅是“乐”的毫末,只能居于卑位,如“乐者,非谓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也,乐之末节也,故童者舞之;布筵席,陈樽俎,列笾豆,以升降为礼者,礼之末节也,故有司掌之。乐师辩乎声诗,故北面而弦;宗祝辩乎宗庙之礼,故后尸;商祝辩乎丧礼,故后主人。是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是故先王有上有下,有先有后,然后可以有制于天下也。”[1]1926-1927显而易见,《史记·乐书》在推崇“乐”的教化功能及“乐”“礼”相和的同时,对“乐”的演奏技艺与乐师不无贬抑。音乐、舞蹈的教育意义与道德价值虽然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但作为一种审美艺术,其演技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试想,没有精湛的表演技艺,“乐”的审美价值将怎么呈现?不仅如此,“乐”的道德价值与教育意义也应寓于审美娱乐之中,因为一旦“乐”缺乏必要的感染力,人们不愿欣赏,那么“乐”的教育意义与伦理价值就难免会大打折扣。
关于乐舞的审美价值乃至娱乐价值的重要意义,不仅今人多有论述,古人也有所论述,如《礼记·乐记》云:“五色成文而不乱,八风从律而不奸,百度得数而有常;小大相成,终始相生,倡和清浊,代相为经。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故曰‘乐者,乐也’。”[5]485-486“乐者,乐也。”无疑是对“乐”基本功能的明确界定,这一界定也得到了不少人的认可。《史记·乐书》也辑录了《礼记·乐记》之《乐象》的内容,上述文字也在其中。由此可见,《史记·乐书》也认可“乐者,乐也”的观点。然而,从《史记·乐书》的整体来看,由于非常重视“乐”的教化功能和伦理价值,故而,《史记·乐书》常常将“乐”的娱乐价值归之于“欲”,属于贬抑的对象。也许正因为如此,《史记·乐书》关于“乐”的论述前后不尽一致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如《史记·乐书》将“乐”的本源界定为“人心感于外物”,将“乐”的本质视为人心感受外物刺激而发生的变化及其对这种变化的表达,但在具体论述中,《史记·乐书》并不重视“乐”对个人情绪的表达,甚至主张要压抑个人情绪。不仅如此,《史记·乐书》对“乐”与“礼”的理解也存在过于绝对化的嫌疑,如“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别异,礼乐之说贯乎人情矣。穷本知变,乐之情也;著诚去伪,礼之经也。礼乐顺天地之诚,达神明之德,降兴上下之神,而凝是精粗之体,领父子君臣之节”[1]1924,在这里,《史记·乐书》显然是强调“乐”要表达永恒不变的情感。这一判断,显然与其对“乐”本源的界定是相悖的。
因此,《史记·乐书》的礼乐论也难免存在一些遭人诟病的地方,如“乐”服从于“礼”的主张。刘立云认为:“《史记·乐书》不仅过分地强调了‘乐’必配合于‘礼’,并将‘乐’紧紧地绑在了‘礼’的原则上,从而忽略了‘乐’最具意义的独立性与创造性。同时还过分地强调了‘德’和‘位’的音乐标准,这也就容易把中国的古代音乐引向庸俗化和势利化。”[4]67刘立云的说法虽然有把问题夸大的嫌疑,但显而易见,用“礼”的规范去框套“乐”的理论主张却是值得商椎的。故而,在研究《史记·乐书》礼乐论的时候,既要深入分析其学术价值与当下意义,又不能忽视其自身的理论缺陷。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史记·乐书》的礼乐论。
[1] | [汉]司马迁.史记[M].韩兆琦,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 |
[2] | [春秋]孔子.论语[M].张燕婴,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 |
[3] | [战国]荀况.荀子[M].高长山,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
[4] | 刘立云. 《乐书》和《乐记》比较研究意义刍议[J]. 音乐探索, 2015(2): 65–68. |
[5] | 礼记[M].杨天宇,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