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采取“正面清单”的承诺方式。这一承诺方式的特点是:一国对承诺表中没有列出的部门,不予开放,而对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及分部门,有条件、有限度地给予开放[1]。其次,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产品总分类(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55个具体服务分部门分别隶属于12大类服务部门。[1]鉴于在本文的研究中,中国及东盟5国对于第12大类服务部门的承诺很少涉及或根本没有涉及,参考以往学者的处理方法,在此将其略去,只针对11个大类下的154个分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此外,各国根据4种服务提供方式对承诺减让表中的具体服务部门进行承诺,因此具体的承诺一共有616项。[1]
频度分析法是Hoekman在衡量一国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及其各部门服务贸易开放水平时首次提出来的。频度分析法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所提交的《服务贸易总协议》承诺减让表为基础,根据承诺对开放水平的影响程度将承诺分为“没有限制”(None)、“不作承诺”(Unbound)、“有限制”(Bound)3种方式。“没有限制”表明该一国对于以此方式提供的服务或该部门的服务,不会有任何的限制措施;“不作承诺”表明该国对以此方式提供的服务或该部门的服务不作任何开放承诺;“有限制”介于前两者之间,表明该成员对某部门或者某种方式提供的服务存在明确的限制措施。其中“没有限制”承诺赋值为1;“不作承诺”承诺赋值为0;“有限制”承诺赋值为0.5。[2] Hoekman还定义了2种说明服务贸易壁垒程度的指数:承诺平均数A,等于完全开放部门数与存在限制的部门数之和/一国最大承诺数,表示总体开放水平;B为平均覆盖率,等于经开放因子加权的所有部门/一国最大承诺数,用以测量平均开放水平;完全开放度,等于无限制承诺数/一国最大承诺数,表明该国服务市场完全开放的程度。上述3个指数均被称作Hoekman指数,从不同角度度量了服务贸易承诺开放的水平。[3]Hoekman频度分析法将“有限制”的承诺“一视同仁”,这样势必会影响测度开放水平的准确性,本文将原有的“有限制”承诺进一步细化,新增“None+”及“Unbound+”。其中“None+”代表“无限制”下的特殊情况[3],此外,对某二级部门下的三级部门的无限制承诺比例达到4/5的即可视作“None+”。“Unbound+”代表“不作承诺”下的特殊情况,在本文中对某二级部门下的三级部门所作承诺比例低于或等于1/5的也可视作“Unbound+”。对“None+”承诺赋值0.75,对“Unbound+”赋值0.25[4]。在对所有承诺赋值之后运用Hoekman指标对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改进后的Hoekman指标定义如下:
指标A承诺平均数=(没有限制的承诺数+有限制的承诺数)/616;
指标B平均覆盖率=(没有限制的承诺数×1+限制较少的承诺数×0.75+有限制的承诺数×0.5+限制较多的承诺数×0.25+不作承诺的承诺数×0)/616;
指标C完全开放度=没有限制承诺数/616。[5]
二、中国与老东盟5国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及现状描述服务贸易的发展以本国服务业为基础,不同国家间的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有着明显差距。如图 1所示,服务业是新加坡的支柱产业,服务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一直在60%以上,近十年来更是稳步上升,达到了70%以上。菲律宾和马来西亚近年来服务部门的发展较快,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也逐年上升。目前,菲律宾服务业占比接近60%;马来西亚服务业占比在50%上; 中国服务业占比与泰国水平相近,二者基本维持在45%附近,只是中国该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泰国呈多年平稳状态; 印度尼西亚的发展程度和规模最低,甚至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下滑至40%以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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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中国与老东盟5国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份额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官网,http://www.worldbank.org.cn/ |
各国服务贸易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主要归为3个层次,如图 2所示,处于第一梯队的是服务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新加坡,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在国内生产总值的80%左右; 马来西亚和泰国处于第二梯队,两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较为相近,进出口总额在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左右; 菲律宾国内生产总值对服务贸易依赖水平较低,在10%~20%这一区间; 印度尼西亚的服务贸易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发展速度,服务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与中国较为接近,在10%以内。[6]截至2013年底,中国服务贸易总额全球排名第3,仅次于美国与德国,但中国货物与服务贸易结构不平衡,中国服务业的份额不到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而服务贸易额更是远远小于商品贸易额,这种不合理的贸易结构是中国服务业发展水平低的表现。此外,中国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以及服务贸易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值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也远不及同为亚洲国家的韩国与新加坡,这一现状表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还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从整体上来看,中国服务业目前还处于“大而不强”的局面,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升,而新加坡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排名在全球前20位。两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都很高,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接近或超过了70%,接近欧美各国的水平。马来西亚、泰国的服务贸易额全球排名在前50位,两国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超过了50%,东盟各国的服务业发展水平仅次于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4国服务业总量较低,发展水平也没有上述国家高,两国服务贸易额也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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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中国与老东盟5国服务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官网,http://www.worldbank.org.cn/ |
各国服务部门的开放水平离不开各国服务部门的竞争力水平,一国服务部门竞争力越高越倾向于作出高水平的承诺。就双方服务业开放水平而言,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7]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正式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并公布了双方第一批具体承诺,2011年公布了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谈判之后中国又相继与巴基斯坦、智利等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在此大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宣布双方将于近期尽快实现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谈判,这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东盟间的服务贸易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三、中国与老东盟5国间服务业开放水平的测度与分析 (一) 市场准入下中国与老东盟5国服务业总体开放水平测度与分析表 1报告了《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谈判双方在市场准入下的总体开放水平情况。从表 1中可以看出,中国与老东盟5国的开放水平各不相同,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的承诺平均数、平均覆盖率、完全开放水平3项指标仅次于新加坡[7],6个国家的承诺开放水平大小依次为新加坡、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对中国的开放水平最低,其3项Hoekman指标均未超过10%[8]。与东盟相比,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新加坡的开放水平,远远超过了老东盟5国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市场准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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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市场准入下中国与东盟5国总体开放水平情况 |
表 2介绍了6国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4种服务提供模式上的开放水平情况。由表 2可知,中国在跨境交付的承诺平均数为42.7%,仅次于新加坡,总体来说较为宽松,由于在技术上某些服务活动的跨境交付并不可行,如建筑服务和海运清关服务等[1],导致跨境交付中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具体承诺表中的项目所占比例较高,因此其在承诺平均数指标和平均覆盖率指标上低于商业存在;中国对境外消费模式的承诺平均数为60.2%,尽管小于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项指标,但也高于50%,属于承诺水平较高的提供模式。相较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与商业存在3种模式,中国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最为严格,总体水平在4种模式中开放水平最低。在对中国的承诺中,新加坡对境外消费模式的开放水平最高,对自然人流动限制也最为严格[1];与中国相比,新加坡对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的限制与中国的限制水平相当,但新加坡对商业存在的开放水平明显高于跨境消费。泰国和菲律宾对4种服务提供模式的承诺开放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跨境交付和自然人流动[9],分析其原因,在于跨境交付常被作为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且商业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国对另一国的服务业的直接投资[10],若对其不作承诺可以吸引更多外资的流入。另一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对商业存在的限制较为严格,原因在于这两个国家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现商业存在的合资企业、非居民纳税人、土地获得、法人与自然人的职业资格等条件要求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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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市场准入下各国对4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的开放水平情况 |
表 3表明了在市场准入下中国与老东盟5国分服务部门开放水平情况,由表 3可以看出,中国对东盟开放程度最高的是分销,达到90.2%;其次是环境部门,为81.2%;随后是建筑和教育2个部门,分别为75.2%和75.1%。[12]商务、旅游、通信和金融4个部门的平均覆盖率呈下降趋势,开放水平依次降低。运输和娱乐部门的3项指标远低于上述部门,是开放水平最低的2个部门。此外,中国对健康部门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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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市场准入原则下各国分服务部门开放水平情况 |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中,新加坡对中国的开放水平比其他国家高,没有不作承诺的部门。新加坡对建筑部门承诺最多,旅游和金融部门次之。除上述部门外,分销、商务部门的开放水平较高,分销部门的承诺范围较广,但是其承诺深度不够。通信、健康、娱乐3部门开放水平与上述部门差距明显,是新加坡限制较多的部门。教育、环境、运输3部门在所有部门中开放水平较低,其中运输部门完全开放水平为0,开放水平最低。在对中国的承诺中,马来西亚开放水平较高,在东盟5国中开放水平仅次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对分销和环境部门未作承诺。与新加坡不同,马来西亚对通信、旅游部门的开放水平较高,金融、建筑部门的开放水平紧随其后,金融部门的承诺平均数甚至超过了旅游部门,但是开放深度和平均覆盖率较低。随后的商务、健康、娱乐3部门中商务部门的市场开放水平最高,其承诺平均数、平均覆盖率、完全开放水平均高于健康、娱乐2部门。在作出承诺的部门中,运输部门开放水平最低。
泰国对中国的开放水平与马来西亚较为接近。泰国环境部门在承诺平均数、平均覆盖率、完全开放水平3项指标上高于其他部门,开放水平最高;建筑部门的各项指标紧随环境部门,开放水平排第2位;教育、旅游、金融3部门的开放水平与上述部门较为接近,但存在一定差距;商务、通信、运输3部门开放水平较低,其中通信部门的承诺平均数较高,但其平均覆盖率、完全开放水平落后于商务部门,而运输部门各项指标均较低。除去不作承诺的健康部门,泰国对分销、娱乐部门的限制最多,开放水平最低。
菲律宾对中国的开放水平较低,对教育、健康、娱乐3部门未作承诺。[12]菲律宾对金融、旅游部门的开放水平最高,金融部门的承诺范围较广,而旅游部门的平均覆盖率、完全开放水平较高;建筑、运输、通信、分销4部门开放水平与上述部门差距较大,总体开放水平较低,其中建筑部门的承诺平均数较大,超过了其他部门,而运输部门的平均覆盖率、完全开放水平较高,而通信、分销部门3项指标偏低。除去不作承诺的部门,菲律宾对环境、商务2部门限制较多,对商务部门的开放水平最低。
东盟5国中,印度尼西亚对中国的开放水平最低,对通信、分销、教育、环境、健康、娱乐6部门均未作承诺,是承诺部门数量最少的国家。印度尼西亚对旅游部门的开放水平最高,建筑部门开放水平紧随其后;运输部门开放水平与以上部门相比差距较大,但和其他东盟国家在开放水平上差距不是很大。除去不作承诺的6个部门,印度尼西亚对商务、金融2部门限制最多。
上述分析表明,与东盟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对教育的开放水平远远高于老东盟5国,充分表明我国非常重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与其他部门开放水平相比,中国在运输、娱乐、健康部门的开放水平较低,保护程度较高,原因在于运输服务在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娱乐会对一个国家的价值观产生一定的影响,健康部门关系一个国家居民的健康与生活,因此对这3个部门的开放各个国家均持谨慎态度。中国与新加坡在服务业开放水平上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与其他4国相比,中国在协议中的开放水平高于其他4国。总体而言,各国开放水平上的差异与各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以及竞争力密切相关。
四、中国与老东盟5国不同服务部门比较优势分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一国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服务部门发展水平高,则该国更愿意对该部门作出较高水平的承诺,以提高本国在该服务行业的国际市场参与度,为本国优势服务部门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中国以及老东盟5国的服务贸易承诺水平与各国服务部门的比较优势密切相关,各国的服务贸易承诺水平在受到本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影响的同时也受到具体服务部门竞争力的影响。
采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RCA)来衡量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RCA指数经常用于衡量各国或各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当该指标用于服务贸易领域时,可以用来衡量国际市场上一国的总体服务贸易以及某一服务贸易行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反映一国的某一产业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之下的优势[13]。用公式表示为:
$ RC{A_{ij}} = ({X_{ij}}/{X_j})/({X_{wj}}/{X_w})。$ | (1) |
当衡量一国某类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与竞争力时,Xij为i国j行业服务贸易出口额,Xi为i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Xwj为世界范围内服务行业j的出口额,Xw为世界商品与服务的出口总额[11]。衡量某类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时,当RCAij≥2.5时,表明i国j服务行业的出口竞争力极强;当1.25≤RCAij < 2.5时,表明i国j服务行业的出口竞争力很强;当0.8≤RCAij < 1.25时,则表示i国j服务行业的出口竞争力较强;倘若RCAij < 0.8,则说明该服务部门缺乏竞争力。[12]
表 4显示了中国与老东盟5国在2011年签署第二批具体承诺时各国服务部门的RCA指数。中国在运输、旅游、建筑、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商务服务等部门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其中建筑部门的RCA指数为3.50,比较优势最大。中国除上述部门以外的其他5个部门在国际市场上均处于劣势,竞争力较弱,尤其是在通信、专利与许可证服务、个人文化与休闲服务以及金融服务领域的劣势较大。[11]新加坡的通信和计算机信息服务部门近5年都没有统计,因此无法计算RCA指标,但在可获得数据的部门中,新加坡的运输、保险以及金融部门具有显性比较优势,而其他4个部门则竞争力较弱。马来西亚的旅游、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商务服务4个部门具有比较优势,其中旅游部门的竞争力最强,RCA指数达到了2.34。与2007年的情况相似,泰国的旅游部门依旧有很强的竞争力,但其运输部门相比之下却只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菲律宾的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及其他商务服务2部门的竞争力很强。印度尼西亚在旅游、通信、建筑以及其他商务服务4个部门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他部门的竞争力均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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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2011年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签署时各国服务部门的RCA指标 |
综上所述,在服务贸易整体开放程度方面,中国服务市场的总体开放水平仅次于新加坡,开放水平明显高于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以及印度尼西亚;在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方面,中国总体的服务业发展水平仍较低,仅高于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 在服务部门竞争力方面,中国在建筑、运输、计算机等部门有一定的优势,而在娱乐、通信、保险部门则优势较弱或无优势可言,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服务贸易谈判中中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相对弱势的服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领域的服务贸易开放程度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发展水平较低的领域,比如对技术的提升、行业规模的扩张实施鼓励政策,以提高中国服务业在该领域的比较优势。
各国在第二批承诺中较高的承诺水平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13]当下,发达国家自贸区建设纷纷采取“负面清单”模式,而发展中国家如越南、印度对此也欣然接受,可以推测在进行中的中国—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最终也会走向“负面清单”模式[14]。中国对这一模式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上海自贸区对“负面清单”模式进行了初步的实验与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方法。东盟各国服务市场发展水平各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发展水平较高,服务业竞争力较强,更愿意对中国作出较高的承诺水平;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为保护本国服务市场,对外承诺较少,导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升级版中统一签订基于“负面清单”模式的服务贸易协议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国在与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中,应依据不同国家对中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水平的高低上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因国而异的自由策略,在现有基础上由易到难,先与发展水平较高的以及开放意愿较高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以“负面清单”模式的服务贸易谈判,而针对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限制较多的国家进行以“正面清单”为模式的服务贸易谈判,并设定时间表,逐步向“负面清单”模式转换。采取这种有区别的对待,一方面可以保护中国的利益,防止中国为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作出过度承诺,以免对中国服务产业造成激烈冲击;另一方面也可以产生示范效用,推动各国进一步向高水平服务贸易自由化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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