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在《史记》中以单独立传的形式来阐述法家人物的事迹,表现出司马迁对于法家人物在推动历史进程中所起作用的重视,然而由于司马迁在对法家人物与酷吏的评价时,意图表达的主张及见解不同,所以其对在评价法家学者与酷吏的方式上也有所区分。
在《史记·酷吏列传》的开篇中司马迁写道:“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老氏称:‘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1]2379
正是在儒家“德治”“礼治”思想影响下,司马迁对法家人物与酷吏的评价表现出感性与理性的矛盾,他站在“道德”的角度,对于法家人物的评价更侧重于描述他们的个性及道德品质,偏向于感性;而基于对“清官”的美好期望下,他对酷吏的评价中侧重关注酷吏的“清官”品质,又偏向于理性。司马迁对二者评价时所表现出理性与感性的矛盾,使人们对酷吏与法家人物的认知出现一定程度的混淆,即认为酷吏属于法家人物中的一部分。使后人评价法家人物的态度都带有一定程度的“有色眼镜”,忽略了法家人物在历史进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司马迁对于法家人物与酷吏的认识司马迁在评价法家人物与酷吏的方式是有明显区别的:他在评论法家人物时,具有明显的个人意志,刻意关注他们的性格弱点,弱化了他们的历史功绩;而他在评价酷吏时,却从当时的社会背景出发,较为理性、客观地评价了其每一个人的行为及事迹。
(一) 司马迁对法家人物的认识司马迁在《史记》中肯定了法家人物的历史功绩,如《商君列传》中评述商鞅:“鞅去卫适秦,能明其术,强霸孝公,后世遵其法。”[1]1857《李斯列传》中评述李斯:“能明其画,因时推秦,遂得意于海内,斯为谋首。”[1]2393《袁盎晁错列传》评述:“敢犯颜以达主义,不顾其身,为国家树长画。”[1]2652很明显,司马迁理性客观地评价了法家人物的历史地位和历史功绩。但是,他运用大量篇幅来表现对法家人物道德品性与人格的不满,司马迁在列传中重点描述了法家人物与酷吏的性格特征:“严酷少恩”“贪功名富贵”“无事生非”等,并指出法家人物正是由于这些品格特性才导致他们最终走向具有悲剧色彩的道路。
在《李斯列传》中,司马迁对李斯辅佐秦始皇的过程只是进行了简要的描述,对其帮助秦始皇统一六国、为秦国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等重大贡献更是一笔带过,反而用大量的笔墨描写了李斯对于功名的追求,最终因为自己的私利引发了秦朝之后灾变;在《商君列传》中司马迁更是用了近三分之二的篇幅描述商鞅的性格特点,在司马迁看来:“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卯,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1]2393即商鞅接受车裂的酷刑、背负历史的恶名,都是源自于他自己“刻薄少恩”的性格,是自食其果。《孙子吴起列传》中司马迁最后对吴起的评价是:“以刻暴少恩亡其抓。悲夫!”[1]1757因为吴起和商鞅一样,因为有“刻薄少恩”这样的性格,最终导致他没能善终。[2]
在对这些法家学者的评论中,司马迁没有着重描述法家人物对推动历史所作出的贡献,反复将笔墨侧重法家“刻薄少恩”“严而少恩”这样的共性,强调正是因为这种性格缺陷最终导致法家人物没有好下场这样悲惨的结局,表现出强烈的个人感性色彩。
(二) 司马迁对酷吏的认识汉时期酷吏执法的观念绝大多数都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但酷吏对法家的思想也仅仅是片面的接受,虽然汉代酷吏的性格中表现出了“尊君卑臣、崇上抑下”,“不别贵贱、一断于法”,“立公弃私、明法治吏”等观念,但是酷吏与法家的不同在于对于法律价值的认同。汉时期酷吏所秉持的法家思想主要通过制度训练以及耳濡目染等方式后天形成的,所以汉代酷吏对法家思想的承接往往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
在《酷吏列传》中司马迁理性地评价了每一位酷吏的事迹及行为,不仅对酷吏们滥用刑罚等行径进行了严厉批评,对酷吏们好的行为、品质,都是给予充分肯定的。赵禹“为人廉倨”,“据法守正”[1]2375;义纵“治敢行,少蕴藉”,“直法行治,不避贵戚”[1]2377;尹齐“廉武”,“使督盗贼,所斩伐不避贵戚”,“以淮阳都尉病死,家直不满五十金”[1]2378;杨仆“治放尹齐”,“敢挚行”,减宣“官事辨”,“敢决疑”“以小致大,借因力行之”[1]2379。
酷吏的出现,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它的政治作用是帮助统治阶级剪除政治异己,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权,而当他们一旦完成了统治阶级的意图,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以酷吏的结局基本上都是以悲剧而收场的,如郅都因临江王自杀惹怒窦太后被斩;周阳由“为河东都尉,时与其守胜屠公争权,相告言罪”,而被“弃市”;张汤被三长史合谋被逼自杀。其他酷吏如义纵的被弃市,王温舒的自杀而被“五族”,减宣的“自杀”等等,都没有好的结果。
正是由于司马迁在评价法家人物与酷吏时所表现出感性与理性的矛盾,加之酷吏与法家人物悲剧性的结局,使人们一贯认为法家人物与酷吏是一样的,都是以“恶”来治理国家。这样的理解最终造成了人们将酷吏与法家人物的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不断强调法家人物悲剧性结果,对后世变法改革的人物的也产生了一定消极的影响。
二、《史记》酷吏的特征汉朝经过“文景之治”到汉武帝时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是这些财富并未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对皇权的统治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为了应对这些威胁,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与措施,积极强化皇权的统治,其政治方面表现出两个特征:一方面将社会的主流思想统一起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另一方面选择并任用了大量的“酷吏”,对社会上各阶层,尤其是“豪强”进行严格的管理,以此来实现施政的目的。所以“兴利之臣自此始也”,“酷吏”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在汉武帝加强皇权统治过程中,表现出了很多明显的特点,如:“儒表法里”“内暴外宽等”。而酷吏的大量产生,正是统治阶级为了加强皇权、构筑专制统治制度的产物。酷吏制无疑是为适应某种政治需要而制定的,而统治阶级的政治诉求为酷吏的兴起提供了机遇与条件。《史记·酷吏列传》中多次出现的“上以为能”“天子以为能”,正是司马迁对这一事实的明确肯定。[3]
(一) 酷吏是实现皇权政治工具,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史记》中记载的酷吏多为皇帝身边的近臣,能够较深刻地领悟皇帝治理国家的思想。
首先,酷吏是君王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有力工具,其能够为了实现君王的目的有针对性适用相关法律。如汉景帝准备废掉太子、对外戚进行诛杀,由于卫绾是宽厚长者,这些政治目的实现只能让酷吏郅都代替卫绾来完成,因为卫绾的“不忍”与“宽厚”很难实现汉景帝的政治目的。
其次,由于在京城居住的多为皇亲贵戚,并且对京城及周边的经济以及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统治阶层为了对此类人群加以限制,而采用酷吏,正是对酷吏的功能、特征有清楚的认识,表现了一种明确的政治意图,即:将酷吏政策适用于特定地区及特定类型的犯罪。“长安左右宗室多暴犯法,于是上召宁成为中尉”[1]2381;义纵“迁为长陵及长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贵戚,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1]2377;尹齐“所斩伐不避贵戚。迁为关内都尉,声甚于宁成。上以为能,迁为中尉”[1]2378;尹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1]2379。
最后,酷吏的执法体现了极强的个人意志,《酷吏列传》记载:“(杜周执法)大放张汤而替候伺。上所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伺而徽见其冤状。”[1]2384这种没有任何依据可言的执法方式,就是对法律亵渎,所以当有人以此质问杜周:“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愈指为狱。狱固如是乎?”面对质问杜周的回答充分地体现了他对待法令的价值观和认知。他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2379即什么法律不法律,皇帝的意旨就是法律,不按当今皇帝的意旨执法还执什么法?充分体现出了皇权至上的“人治”思想。
(二) 执法的极端化以及随意化,具有明确的主观性酷吏在执法过程中以重法、“文深”处理事端,仅仅是法家重刑思想“片面”的一种实践,完全由其个人的喜好执行法令,进而形成一种恐怖气氛,
《酷吏列传》记载:“(周阳)居二千石中,最为暴酷骄悠。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之。所居郡,必夷其紊。”[1]2383张汤为廷尉,“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王温舒执法,“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辱”[1]2384。
由此可以看出,酷吏在执法过程中一方面凭借个人的喜好,“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之”。这些“挠法”“曲法”行为一方面为与主张严刑峻法的法家理念背道而驰;另一方面,酷吏在执法中“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这种阿谀奉承的行为与秉公办案的执法者大相径庭。
“酷吏”的出现是时代的产物,是为了维护皇权,削弱地方豪强,加强中央集权而服务的,虽然酷吏身上具有“刻深少恩”等法家人物的特征,但其本身的出现就是在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
三、《史记》法家人物的特征春秋战国时期,经历了五百多年,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则是这一时期重要的思想成果。诸多法家人物为了能得到世人的关注、君主的赏识,摆脱治国时“礼治”“德治”的束缚,提出了明确“法治”思想,以“法治思想”作为治理国家、富国强兵的治国方略,为当时的诸侯列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的法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司马迁将商鞅、吴起、李斯等法学家在《史记》中以列传的形式详细介绍,而非如在《酷吏列传》中对杜周、赵禹、张汤、王温舒等十多位“酷吏”进行描述,这就说明了,司马迁认为这些人在历史进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们与历史中的酷吏有着明显的差距。
(一) 法家人物具有鲜明的专业建树及明确的政治目的法家人物大多在学术领域对法令的实施及应用都有着独到的认识,这种认知是系统化的,能够在根据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付诸实施,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最终实现“大治”。例如,商鞅重“法”,主张“缘法而治”,他从人性、社会现状以及国家需求三个方面阐述了法治的必要性:第一,商鞅对人性的认知是极为深刻的,他认为人都是自私自利,趋利避害的,这种认知使他认为人性本“恶”,而对这种人性恶的本质进行抑制,就要依靠法令的震慑。第二,商鞅对当时的社会现状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认为在当时的社会下用仁义治理国家是行不通的,儒家的“仁政”主张已经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在凡有血肉,必有争心的大争之世的时代,法治必然优于仁义之治。第三,商鞅认为治理国家不应当将希望放在出现圣人或明君的概率上,富国强兵的目的只有推行法治才能实现。他认为治理国家的三个重要因素是:法令、信誉以及皇权,实行法治的具体措施,他信仰“刑无等级”与“重刑轻赏”最终使秦国“大出于天下”。
李斯,则充分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他主张使一切社会制度“皆有法式”。李斯继承了法家的重视法治的思想,在辅佐秦始皇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明法审令”,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实施,在秦统一六国后,基于原秦律的基础上,对秦律重新进行修正,使各项社会生活“皆有法式”,进而颁行全国。秦初颁行统一的封建法律,是推行中央集权制度,巩固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将封建法制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 法家人物都对自己的国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对历史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家人物对于自己研究出的理论不仅仅满足于纸上谈兵,他们更热衷于将其付诸实施,虽然司马迁人为法家人物的这种“热衷”是为了“贪功名富贵”,但这并不能否认这些人物为国家作出的杰出的贡献。
在《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介绍的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1857为以后秦统一六国创造了物质基础;《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介绍了吴起在楚国变法:“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于是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1]1757《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也记载了李斯辅助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功绩以及在统一六国后他为秦国制定的一系的法律制度:“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同文书。治离宫别馆,周遍天下。明年,又巡狩,外攘四夷,斯皆有力焉。”[1]2393
法家人物的特征及他们“求名求利”的诉求决定了他们与酷吏在本质上的区别,法家人物在历史的任何一个朝代都会出现,而他们的出现则会伴随着“变法”与“革新”,他们是推动历史车轮前进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他们的学说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他们留下的学说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法家人物与酷吏的联系与区别人们之所以对法家人物与酷吏认知上有一定程度的混淆,是因为酷吏虽然在执法过程中“苛法重刑”,但是在他们的身上也同时展现出与法家人物相同的特质。
第一,不畏强权,禁奸止暴。“酷吏”之所以称之为“酷”在于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权势绝不手软,执法如山,包括权贵甚至皇亲国戚都一视同仁,他们执法中不徇私,不顾己。法家人物在变法实施法令过程中,也是严苛使用法令,不畏权贵,一往无前,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所以,在这种处事方式下,法家人物与酷吏的下场往往都是悲剧的,因为他们得罪的都是在当时最有权势的势力,所以很难逃脱被打击迫害的命运。
第二,不谋私利,清正廉洁。无论是变法施政还是执行法令,法家人物与酷吏面临的都是皇亲国戚,地方显贵,为了实现他们的政治目的这些人性格都比较极端,实施法令也过于严苛,特别是酷吏的手段更为“狠辣”,在他们中大多数都有“道德洁癖”,任职非常清廉,拒绝别人甚至是亲戚的馈赠,所以被冠以“薄情寡恩”。
法家人物与酷吏分别有着明显特征,虽然二者实行法令及其个性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如“直法行治,不避贵戚”“刻薄寡恩”等,但双方在对待法律的价值观,在执政时表现出的政治目的,以及在历史中悲剧性的结局还是具有明显的区分。
第一,对待法律的价值观。是否严格遵从法律,适用法律,认同法令中的价值观这是法家人物与酷吏的一个重要的区别,法家重视“缘法而治”主张将社会秩序都归纳至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他们构建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秩序,所以他们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往往严格依据法令行事,绝不逾越雷池一步,如《商君列传》记载:“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1]1858这种严格适用法律的态度是法家对法律本身的一种认可。
酷吏的执法行为往往是对当时的法制体系造成了损害,因为酷吏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君王的意志为原则。他们的工作目的是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他们的执法经常逾越正常的法律程序,追求办案的效率,如《酷吏列传》中王温舒:“捕郡中豪猾,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藏、奏行不过二三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乡里,河内皆怪其奏,以为神速,尽十二月,郡中毋声,毋敢夜行,野无犬吠之盗。”[1]2385这是种为了执行“上意”突破法律,快速结案,只是为了取得立竿见影的政治治理效果。[5]
第二,在执政时表现出的政治目的。在封建时代下,受时代的局限,虽然法家人物与酷吏的政治目的都是以帝王的意志为基础,为了维护皇权,但是二者实现政治意图的方式却截然不同。
法家人物为了维护皇权,巩固帝王的统治基础,他们的政治目的往往是通过“变法革新”来实现的,从商鞅、吴起变法,再到李斯助秦始皇统一六国,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严刑峻法”,但是这是他们是为了保证变法的有效实施的手段,为帝王建立有效的统治秩序,他们的主张与皇帝的意图往往是一致的。
而酷吏为了实现皇帝的政治意图,则表现出了很强的“工具”性的特点,虽然酷吏中也有制定法律,如张汤制“越宫律”、赵禹制“朝律”,但他们本身并无明确的政治主张,他们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以“严刑峻法”的方式来维护皇帝的统治秩序,所以在执法中为了实现皇帝的意志,他们甚至可以以“曲法”“挠法”或突破律令等方式来实现。
第三,在历史中的地位悲剧性的结局。虽然法家人物与酷吏的结局都看似很相似,但是前者是由于历史车轮的倒退造成的,后者是由于政治上的抛弃而造成的。法家学因为他们的变法革新触犯了保守势力的利益,当保守派反扑时他们的结局往往是悲惨的;而酷吏是由于他们执法手段极端“严酷”树敌过多,当他们完成皇帝的政治意图时,他们的存在价值也就不大了,所以他们的结局往往是悲剧性的。
综上所述,虽然司马迁在《史记》中分别用感性与理性两种情感描述了法家人物与酷吏之间的性格有诸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对于法律价值观的认同,在政治目的的实现以及在历史中作出的贡献,是有明显的差异的,而法家人物于法律价值观念的认同,对当代依法执政等理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 [汉]司马迁. 史记[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0. |
[2] | 可永雪. 论司马迁对人的研究[J].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5): 5–11. |
[3] | 武树臣. 循吏、酷吏与汉代法律文化[J]. 中外法学, 1993(5): 24–29. |
[4] | 武建敏. 法家法治类型的理论诠释——兼及当代中国法治的法家元素[J]. 西部法学评论, 2015(1): 8–29. |
[5] | 孟祥才. 论西汉的酷吏[J]. 文史哲, 1981(6): 6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