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足球走过近20年的征程, 其伦理道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 道德法治化是一种重要的存在方式[1]。早在18世纪,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就指出:“智能的世界并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样永恒不变地遵守自己的规律, 受到本性的限制会犯错误。”[2]剥离其人性论的色彩, 我们不得不承认对“法”的敬畏与遵循绝非是一条坦途, 从理念到实践步步艰辛。正因如此, “法”才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依法遵守体育道德成为职业运动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职业足球运动员伦理道德建设也应遵循这种运行方式。中国职业足球伦理道德具有丰富的内涵, 既包括“足球运动”本身, 也包括“足球运动员”群体, 各自承载着不同的伦理道德责任。根据二分法的分类方式可将体育伦理道德划分为“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3]。“足球运动”的道德责任侧重于从“社会伦理”角度对道德进行解读, 如强调团队精神、注重配合等; 而“足球运动员”的道德责任则更倾向于从“个体道德”的角度阐述伦理道德, 如诚信参赛、对人友善等。本文侧重从“个体道德”角度对法治视域下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伦理道德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规制策略, 为促进我国足球职业化发展提供参考。
1 法治视域下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伦理道德问题现状 1.1 球员暴力国际运动心理学会将球员暴力界定为球员在赛场内外因为比赛而做出的对他人言语攻击、侮辱性动作以及人身攻击等行为[4]。暴力是强制力的滥用, 是对法律、规则和伦理规范的恶意违反。它体现的是一种权力的非对等关系和对对方人格的侮辱。究其实质, 暴力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足球是野蛮人的运动”体现了足球的项目特征, 在诸如此类的同场竞技类项目中, 运动员之间的身体接触与对抗是比赛的一部分, “接触”与“对抗”的尺度须合理把握, 是合理冲撞还是故意暴力是由运动员的主观行为决定的, 与其自身道德水平有着密切关系。正是因为具有这样的特性, 使得诸如恶意犯规、故意冲撞等暴力行为游走于规则与法律边缘, 难以定性。不仅如此, 具有明显恶意的足球运动员暴力行为在赛场上也屡见不鲜, 表 1所示为2015—2017年我国男子足球职业联赛部分暴力事件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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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部分暴力事件统计结果 Table 1 The statistics of players' violences in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
以2016年5月11日“武汉宏兴球场暴力事件”为例, 足协杯第3轮江苏苏宁队1: 0淘汰武汉宏兴队, 赛后, 双方球员爆发激烈冲突, 江苏苏宁队部分球员受到围攻殴打。对于本次事件的处理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从法治的视角看, 此次球场暴力行为并非正当业务行为, 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属武汉宏兴队球员输球后的情绪发泄。因此, 该事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并存在侵犯球员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 以及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团伙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应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最终的处理方式, 也体现出法律在规制足球暴力行为中的无奈与妥协。从国际发展形势看, 暴力入刑是必然趋势。在法治体育的背景下, 应进一步强化法治对体育暴力的规制作用, 依法遏制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
1.2 服用兴奋剂职业足球运动员是我国反兴奋剂中心抽检的主要对象, 这也从侧面反映足球职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严重性。古希腊哲学家曾把体育看作是实践伦理美德的“基本方式”, 孔子亦把“游于艺”同“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一起看作是“做人”的基本要求。2003年11月22日, 北京现代队球员张某是首位因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的我国甲A足球运动员。尽管反兴奋剂工作力度不断加强, 但服用兴奋剂现象从未中断, 如辽宁中誉球员刘某、山东鲁能球员金某等都涉嫌使用兴奋剂被禁赛[5]。兴奋剂的危害不言而喻, 它不仅有损比赛的公平公正, 还伤害每一个足球参与者的身心, 更严重威胁职业足球的发展。
当前对于足球职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方式主要为停赛、罚款等非法律手段, 处罚力度显然过轻, 应及早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方面, 虽然《反兴奋条例》的出台弥补了部分不足, 但既有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力度仍较弱, 完善的制度尚未建立。《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的最高法, 对于反兴奋剂的条款仅仅作出了原则性解释, 缺乏具体、明确的处罚方法。另一方面, 对于兴奋剂, 不仅仅存在误服, 同时存在组织、强迫、欺骗、诱导、指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和针对运动员制造、携带、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的行为[6], 但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存在主体范围限定较窄、处罚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轻、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1.3 “造假”现象 1.3.1 假球、赌球现象在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中, 部分职业足球运动员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道德的谴责, 多次涉及假球、赌球事件。表 2中列举了我国足球职业联赛成立以来主要的假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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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的主要假球事件 Table 2 The cheating events in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
赌球是假球的另一种方式或一种起因, 即运动员为了利益, 采用非法方式对比赛进行人为控制, 如消极比赛、故意失误等多种不符合常规的行为对比赛结果产生影响, 违背体育伦理道德精神。足球运动员这些行为与其生存的大环境不无关系。2009年10月新加坡赌球案引起社会一片哗然, 随着司法、纪检部门的介入, 我国对裁判员“黑哨”、球员假球及赌球事件开始了严厉的打击。随着2013年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天津泰达队和上海申花队的判决告定, 我国对假球、赌球事件的控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功。从2013年天津泰达队和上海申花队事件判罚至今, 中国足协官网上再未出现过假球、赌球事件的判罚公告。这不代表已经彻底杜绝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应客观看待法治手段的规制成效。
我国《体育法》第51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 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虽然看似是为《刑法》介入设立了通道, 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 显然不适用于职业球员、裁判员等职业体育从业人员; 同时, 以诈骗罪、赌博罪等规范职业球员、裁判员等参与假球、赌球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又普遍存在举证、量刑方面的困难, 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事件认定困难, 甚至无法确定罪名, 操作性较差。在这方面, 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 将受贿罪依据主体分为3类:公务受贿、准公务受贿、职业性受贿。这样职业运动员收受贿赂、踢假球、参与赌球等行为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从而避免难以处罚的尴尬处境。
1.3.2 年龄造假由于运动员选拔体制的不完善及追求个人利益, 运动员年龄造假的罚单频现中国足协官网。中国足协在整治足球运动员年龄造假事件上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中国足协处罚年龄造假事件中, 对球员年龄更改被处以禁赛时长的标准从未作具体说明, 仅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65条更改年龄和第66条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对年龄或身份造假行为作出裁定, 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 应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行规、条例, 以促进我国足球运动长远、健康发展。
2 法治视域下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伦理道德问题的成因 2.1 体育道德法治体系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不高, 相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大背景而言, 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对于违反体育伦理道德行为缺乏法律治理依据。以我国体育行业的最高法律《体育法》为例, 其对于体育暴力、兴奋剂服用以及假球、赌球等违反伦理道德和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处罚模糊不清。《体育法》第52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 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球场暴力界定不明确, 缺乏对球场暴力处罚的具体规定, 而且在中国足协处罚与司法介入此类问题上, 可操作空间大, 进而导致球员不重视, 使得球场暴力行为频发。《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 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球员服用兴奋剂的判罚规定几乎形同虚设, 而且足球行规处罚力度轻, 对球员的处罚起不到实质性震慑作用。《体育法》第51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 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假球赌球等收受贿赂行为未明确规定, 仅有对竞技体育人员收受贿赂的原则性处罚规定, 并无明确的具体处罚条款, 从而造成司法机构对此类事件无法确定罪名, 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针对运动员受贿情况, 我国并无相关法律的具体定性。
2.2 社会不良环境的恶性影响足球职业化、商业化发展也滋生出一些不良风气。对足球运动而言, 排名是竞争力最直接的体现, 比赛的结果与球队排名紧密相关, 对俱乐部的经济收入和未来走向产生极大影响。2016年姜宁从广州富力队成功转会河北华夏幸福队, 2家俱乐部以高达4 000万元的转会费达成转会协议[7]。2017年张呈栋从北京国安队转会河北华夏幸福队, 转会费为8 000万元[8]。同年, 赵明剑从山东鲁能队转会河北华夏幸福队, 转会费达1.5亿元, 再次刷新中国本土球员转会费的纪录[9]。诚然, 在职业化走向中, 球员自由转会、俱乐部追求利益无可厚非, 但由于过度商业化而导致的高昂转会费现象暴露出我国俱乐部运作和管理的缺陷, 助长了国内球员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不良之风。
2.3 运动员自身修养欠缺除了拜金主义、见利忘义的不良行为外,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生活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也频频发生, 吸毒、赌博、色情、打架等丑闻时有发生, 如2000年深圳平安“六君子”嫖娼事件、2005年国脚安琦“拉链门”事件、2007年国家队队员刘云飞吸毒被抓事件等。《礼记·大学》有言:“德者, 本也。”蔡元培先生也说过:“若无德, 则随体魄智力发达, 适足助其为恶。”[10]德才兼备, 德是首要的, 是基础性的。运动员的法律意识和伦理道德素养受自身素质影响。同时, 球员法治意识还深受全社会法律意识水平的影响, 一些传统文化中的弊病如“权法不分”“重礼轻法”“以徳量刑”等封建观念与如今提倡的“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的法制观念严重相悖。人们更习惯于用权力和关系处理问题。在此文化传统背景下, 运动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既困难又曲折。法律意识是在法律出现之后形成的, 如果足球运动中没有配套法律或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就必然会使运动员产生不重视法律的心态[11], 法治体育就只能是一句口号、一个标语, 而不会是一场体育治理实践活动。因此,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伦理道德和法治意识的加强已刻不容缓。
3 法治视域下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伦理道德问题的规制途径 3.1 确立法治体育主导地位, 完善法律、法规弘扬“法治体育”时代主旋律, 确立法治体育的主导地位, 是体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将“社会”视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一个公共合作体系”, “公共合作”必然意味着规范的确立, “法治”无疑是确立这一规范的核心。科学立法是执法、守法和司法的前提。鉴于现有立法较为宏观的实际, 立法机关从微观层面上健全足球领域的法律、法规, 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 加强体育立法和足球法规建设。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思路, 体育立法要“坚持立改废并举, 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12]。对于我国足球法规建设, 应从大局出发, 立足长远, 根据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职业足球法规体系。法规的建立着眼于现今足球领域面临的现实问题, 优先进行最为薄弱和亟待完善环节的法治建设, 如通过完善法律保障解决俱乐部协会不协调关系、赛场不正之风以及运动员转会规则不明确等问题。对现有法律的修正和完善应以国家法律为标准, 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在争取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培养运动员法治意识。
(2) 强化司法的公正性及监督力量。法律意识的提高关键在于执法环境的严肃, 而营造公正严肃执法环境的关键在于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素质的提高。在足球领域, 增强法律的权威及运动员对法律的信任感必须依赖相应的执法与监察机构, 真正做到对足球领域中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严格惩治。
3.2 加强职业足球体制改革, 完善道德法治 3.2.1 改革职业足球行政管理体制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明确指出:“把足球改革发展作为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举措, 加强思想作风和队伍建设, 努力建立法制健全、保障有力的体制机制, 推动我国足球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13]该《方案》强调“加强思想作风和队伍建设”“健全法制”, 在总体方案的指引下, 应从以下方面努力:
(1) 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充实工作队伍, 招纳足球、体育管理、经济、法律、国际交流等领域的人才, 提高运动员素质; 加强行业自律, 打破旧观念, 着力解决足球领域存在的问题; 增强服务意识, 克服行政化倾向。
(2) 中国足协脱离国家体育总局后, 在明确内部权力的划分以及在遵循市场规律的条件下, 真正做到放权让利。根据国情对职业俱乐部实施宏观支持却不干预策略, 走内部管理现代化道路, 优化运动员内部治理环境。
(3) 按照总体方案, 依托即将出台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理事会, 对运动员行为进行监督, 对不道德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2.2 完善职业足球运动员道德机制在国际上, 2006年成立的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是国际足联的三大司法机构之一, 也是国际足联中的“纪检部门”。2016年国际足联改革报告中提出, 倡导积极道德文化, 推动国际足联领导层的文化变革, 督促领导层公开并谴责非体育道德行为, 体现出领导层对道德问题的重视与变革的决心。同年, 成立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调查庭处理全球范围内与足球有关的腐败、种族歧视、操纵比赛等问题。在我国, 直至2014年中国足协才设立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 它是中国足球行业自治的“司法体系”, 对中国足球领域内的利益相关者进行道德审查与监督, 并具有道德的裁决权, 它既是中国足球的现实需求也符合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当前此委员会的运作尚处于起始阶段, 需要进一步完善。
3.3 弘扬中国传统道德精神, 培育优良道德环境足球运动员伦理道德的提高离不开传统文化中道德精华的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 植根在中国人内心, 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尤其是应“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12], 充分肯定中国足球传统文化价值, 对中国足球文化未来发展前景有坚定的信念, 增强自身“文化自信”, 融会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开放吸纳世界足球文化的先进理念,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足球文化[14]。这为运动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奠定基石, 为中国足球运动发展繁荣提供保障。
(1) 提高足球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提升职业足球运动员的道德责任感。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一环, 也是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和基本要求。应加强球员职业道德意识教育, 引导其树立认真训练、团结友爱、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的职业道德观; 加强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纪律性教育, 避免球员在比赛中不服从教练员安排, 因个人利益或情绪肆意妄为的现象。
(2) 注重足球管理者、教练员、裁判员等足球工作者的表率作用。《论语·子路》讲:“其身正, 不令而从;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足球管理者在平时工作中应公正廉明、以身作则、赏罚分明, 对球员的道德教育认真执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建立教练员相关考核制度及监督管理制度, 强化教练员的文化素养和伦理道德教育, 组织学习先进足球理念, 丰富其实践经验, 将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水平纳入足球教练员的考核标准。足球裁判员应精通业务, 秉承奥林匹克精神, 公平公正、严格执法、拒收贿赂、不偏不倚, 塑造光明先进、积极向上的足球赛风。
(3) 开展持续有效的宣传教育。在足球领域进行普法与伦理道德教育。教育宣传手段要多样化, 充分利用当前网络和手机等多种媒体信息渠道对球员进行法治道德教育。在教育手段上避免单一的说教, 可采取观看影像、欣赏文学艺术等形式。在内容上, 根据实际, 从运动员利益入手, 使其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 从自身做起。通过教育手段使职业足球运动员完成从法律意识淡薄、伦理道德观念薄弱到知法用法、守德传德的蜕变。
4 结束语在法治背景下, 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伦理道德问题需要借助法治手段进行规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加强体育立法和足球领域法规制度建设, 对足球职业联赛进行法治化管理; 加强足球体制改革和相关监督机构的建设, 完善足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强化职业足球运动员管理制度及道德机制建设。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更要兼顾对球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伦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的培养, 正确引导球员伦理道德观, 发挥道德的约束力。借助足球改革契机, 依靠法治力量注入伦理道德精神, 推动中国足球职业化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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