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淮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2.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 Huaibei 235000, Anhui, China
自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起, 中央领导曾多次强调, 应尽快研究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制定、颁布相关法律。2012年党的十八大再次提出构建国家荣誉制度的设想。2015年12月27日, 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下简称《称号法》), 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体育荣誉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完善是合理、有效地开展体育表彰和奖励工作的制度保障, 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体育精神、促进我国未来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路径。近年来, 学术界围绕体育表彰和奖励展开了大量分析和探讨, 为体育荣誉制度的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科研成果。体育表彰和奖励研究具有比较鲜明的政策指向与实践导向, 如何使理论探索与政策实践科学、有效地结合起来, 进而推动体育荣誉制度建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完善, 是体育表彰和奖励领域研究的关键。为此, 本文以“体育表彰”“体育奖励”“运动员奖励”“运动员激励”“体育荣誉”为关键词, 选取自1988年以来在学术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的146篇文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献47篇)作为分析样本, 对国内学术界关于体育表彰和奖励的相关研究成果予以系统、客观地梳理和评价, 为后续体育荣誉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提供借鉴。
1 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基础性研究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基础性研究是指对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基本问题以及国内外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实践等予以分析和讨论,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议题。
1.1 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基本概念体育奖励一词在学术界已被广泛应用, 而体育表彰、体育荣誉、体育荣誉表彰等基本概念只是在新闻媒体中偶被提及, 鲜有学者对这些概念的本质内涵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予以讨论。
“表彰”在《辞海》中释义为“表扬并嘉奖”。1981年国家体委颁发了《关于表彰和奖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通知》, 此后, “体育表彰和奖励”在各级体育政策本文及报刊中屡见不鲜。事实上, 自1959年在第一届全运会上首次向陈镜开、容国团等颁发了“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开始, 国家体育表彰工作就已拉开了序幕。然而, 在学术界鲜有学者提及“体育表彰”一词, 较为常见的是以“体育精神奖励”或“体育非物质奖励”替代, 其目的多是区别于“物质奖励”。虽然理论界至今仍未对这一概念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但是学者们普遍认为, 体育奖励是指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给予的物质和精神奖励[1]。也有学者对体育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进行进一步解释。例如:物质奖励又称功利型奖励, 是指以一定数额的奖金、房产、汽车等实物形式作为奖励手段, 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物质利益需要; 精神奖励是指以授予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等具有象征性意义的符号作为奖励手段, 表达对行政相对人的价值观念或行为方式的认可、赞赏等, 旨在满足授予对象的心理需要[2]。
事实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党和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奖励规定的精神, 以政府名义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奖励法规和条例, 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文艺等各领域开展了多种多样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人们习惯性地将此类表彰和奖励统称为行政奖励。体育行政奖励是指体育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我国体育事业相关领域中作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行政相对组织和个人, 依法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的总称。总体而言, 现有的研究成果一致认为, 体育奖励包括体育物质奖励和体育精神奖励, 而体育表彰基本等同于体育精神奖励。
1.2 我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的演化根据不同时期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呈现的特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我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大致经历了2个大的阶段:①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7年),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表彰和奖励体制, 突出表现为适应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劳动和国防建设的要求, 呈现“国家统揽、荣誉表彰为主”的基本特征; ②改革开放之后(1978年至今), 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逐步呈现“市场主导、物质奖励为主”的特征。
具体而言, 有学者又将其划分为4个小的阶段: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革”以前的初步形成阶段(1949—1965年); ② “文革”期间的萧条阶段(1966—1976年); ③ “文革”后至巴塞罗那奥运会的恢复和快速发展阶段(1977—1992年); ④稳步发展和法治化阶段(1993年至今)[1]。整个演化过程的具体特征表现为:表彰和奖励逐步深入体育事业各领域, 形成了以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奖项; 颁奖主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展; 授奖客体不断扩大; 物质奖励从无到有, 数额逐步加大; 精神奖励一如继往, 形式日益丰富。
授予主体与客体、内容与方法、目的与效应是体育表彰和奖励系统的主要构成要素。当代中国体育表彰和奖励体系的演变和发展, 不仅是其系统内部各要素互动的过程, 而且是体育表彰和奖励体系与外部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2个过程的内在逻辑规律影响中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各历史阶段的过程和特征。通过对其演化过程的回顾, 可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失范的制度性原因, 为今后制度层面的改革提供依据。
1.3 我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的运行机制我国体育表彰和奖励运行的逻辑框架主要包括表彰和奖励的设置、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客体、授予内容5个方面。①在表彰和奖励的设置上, 可分为2大类:政府表彰和奖励; 社会表彰和奖励。以政府表彰和奖励为主, 社会表彰和奖励为辅。②在表彰和奖励的评定依据上, 主要以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③ “在表彰和奖励的评定主体上, 主要包括国家级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 以及来自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给予的表彰和奖励”[3]。有关运行机制方面的研究, 学者们更多地关注体育行政奖励, 包含中央体育行政奖励和地方体育行政奖励2个层级。当前体育行政表彰和奖励的中央级奖项仍局限于中央部委及直属机构, 尚无国家最高层级的表彰和奖励, 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央群团组织是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实施主体[4]。地方政府体育表彰和奖励的授奖主体为地方(省、市、县)人民政府、体育局和地方社团。④在表彰和奖励的授予客体上, 主要是针对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重大国际赛事中表现突出的优秀运动员和运动队, 以及作出杰出贡献的教练员和科研人员等。⑤在体育表彰和奖励的授予内容上, 包括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奖章、新长征突击手(队)、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表彰和荣誉称号, 还包括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授予的年度评选荣誉称号。另外, 物质奖励在体育表彰和奖励中的作用和影响逐步凸显。
从本质上讲, 体育表彰和奖励机制是以物质或精神投入为基础, 引导高效价值产出的社会生产机制。这种机制的完善也必然受到利益博弈的绩效影响。
1.4 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国际经验当今世界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包括韩国、美国、俄罗斯、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已有研究成果涉及国际经验的描述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对一些国家具体体育表彰和奖励经验的讨论; 二是对同一类国家体育表彰和奖励经验的综合分析。
在有关具体经验的研究方面, 学者们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英国等在实施体育表彰和奖励过程中的立法、形式、标准与制度安排等经验[5]。另有学者总结了世界各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做法的优点和缺点, 归纳3种基本体育表彰和奖励实现模式:以美国、德国、新加坡、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一次性表彰和奖励; 以韩国、印度、罗马尼亚为代表的一次性与终身表彰和奖励相结合; 以英国和瑞士为代表的零物质奖励[6]。对国外体育奖励的优点应有所借鉴。例如, 美国奥运奖励的资金多源于运动员自身的商业开发, 很少动用国家财政资金对优秀运动员进行直接的物质奖励。俄罗斯一贯重视对奥运冠军的表彰和奖励, 物质奖励额度大、规格高, 通常会得到国家最高领导人的亲自接见并颁奖。澳大利亚政府直接用于奥运奖励的资金额不高, 较为注重与社会力量的合作, 设立专项奖励基金, 重视对运动员日常训练的资金支持。德国奥运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体育援助基金会, 奖励对象的范围较大, 奖励的数额会根据运动项目的多项指标详细评估确定。韩国将体育奖励上升为国家荣誉制度的表彰范畴, 对荣誉表彰的规格和标准均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从已有研究对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相对完善国家的经验中可见, 完善我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 需要从立法、制度、管理等多个层面予以建设和创新, 立足国情和民情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表彰和奖励政策措施。①完善体育表彰和奖励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②筹建国际大赛奖励基金, 多渠道筹集奖励资金; ③重视社会力量在体育表彰和奖励中的作用; ④设立国家体育荣誉制度, 提高体育表彰和奖励的规格, 从制度建设上规范各类体育表彰和奖励行为。
2 体育表彰和奖励的问题与优化路径研究 2.1 “重物质奖励, 轻荣誉表彰”及其优化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体育领域的表彰和奖励工作一直兼顾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重要作用。自巴塞罗那奥运会后, 在逐年增加的物质奖励面前, 精神奖励的社会价值似乎日趋式微。
虽然国家层面未忽视体育表彰的价值引领作用, 在荣誉表彰和荣誉称号的授予上还有增加的趋势, 但是高额的物质奖励所引发的强大市场效应和广泛的社会舆论, 足以遮蔽体育荣誉应有的价值。这种现象在竞技体育领域尤为突出, 尤其是各级地方奖励和社会企业竞相追逐高额物质奖励带来的社会效应, 在对优秀运动员和运动队的激励上出现了以物质奖励为出发点与归宿点的现象[7]。高额物质奖励, 会削弱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 泯灭其斗志; 助长运动员的不正之风; 驱使运动员铤而走险, 非法用药[8]。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体育精神的塑造和宣扬一定程度上也需要物质奖励“作嫁衣”[9], 但应充分认识到物质奖励的利与弊:适度的物质奖励将会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 过度追求必然导致精神上的空虚和荣辱观念上的混沌[10]。此外, 我国体育表彰在内容上缺乏新意。社会在不断进步, 人们的精神诉求也在持续升华。应该适时对接授予客体的荣誉需求, 并借鉴国外的一些荣誉表彰措施, 丰富我国的体育表彰内容。
有学者[9]指出, 物质奖励只是现阶段体育表彰和奖励的权宜之计, 不是长期激励策略执行和实施的主要手段, 只有净化思想、弱化物质奖励、淡化金牌意识, 才能有效地规避假球、黑哨、非法服药等竞技体育异化现象, 才能使人们逐渐摆脱“物欲社会”的精神枷锁, 消除“唯金牌论”。同时, 应充分认识精神激励的社会价值, 加大精神奖励力度, 扩大精神奖励范围, 把满足精神追求作为激发运动员训练积极性的主要奖励方式, 使精神奖励成为引领体育表彰和奖励的风向标。不过, 也有学者认为, 社会奖励主体授予的物质奖励完全是市场行为, 应该由市场决定资源的最优配置, 不宜采用过多的行政手段加以管理约束[11]。
2.2 “厚竞技体育, 薄群众体育”及其优化路径当前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以及体育事业内部的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与学校体育存在着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而这种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体育行政表彰和奖励机制不健全、奖励向度存在偏颇造成的。
我国体育行政奖励制度基本是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 面对时过境迁、市场化高速发展的现代体育事业,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例如:体育表彰和奖励缺乏总体设计和分类布局; 物质奖励主要集中于竞技体育, 其他领域则略显薄弱[12]。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 虽然体育领域的利益分配机制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由于参与分配的各要素仍然受到政治和资源等驱动因素的共同作用, 相较于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 竞技体育被挖掘出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市场效应。加之市场决定了社会表彰和奖励资源的最优配置, 这就促使社会主体忽视群众体育的重要性转而偏向竞技体育[13]。将大量的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资源投入竞技体育的实践, 造成了体育表彰和奖励失衡发展的困境。
对此, 有学者[14]指出, 在利益分配上, 应调整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在体育行政奖励体系中的比例关系, 积极创建量化指标体系, 科学核算奖励比例, 是创新体育奖励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也有学者[15]对奥运会物质奖励的标准进行了定量分析, 建议把我国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奥运冠军国家奖励额度的参照标准, 并给出了未来2个奥运周期奥运冠军国家奖励金额的计算公式和预计额度。同时, 引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和行政复议监督[2], 并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最大程度地公开体育表彰和奖励工作的详细信息, 注重维护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从而达到媒体监督、群众参与的良好局面。
2.3 “多一次性奖励, 少持续性激励”及其优化路径我国现行的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 主要是针对竞技体育领域设置并实施的。国家和社会在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时, 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物质奖励的形式, 并同时授予多种荣誉奖章或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大多集中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之后, 由国家体育总局、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在短时间内一次性累积奖励, 较少考虑激励的时效性与连续性。一次性奖励未与持续性奖励结合起来, 也未能对运动员、教练员产生长效的激励作用[16]。与终身奖励相比, 巨额的一次性表彰和奖励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引发广泛的社会效应, 也能在最大程度上起到对优秀运动员所获得成绩的认可和激励作用, 但是这种激励作用是短暂的, 且容易触发运动员的心理惰性。“当打之年”的优秀运动员过早退役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全面发展极为不利。
增强激励效应应从完善体育表彰和奖励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 创新物质奖励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比例。例如, 把一部分物质奖励以奖金的形式一次性拨发, 另一部分则以奖励津贴的形式逐月或逐年发放。奖励津贴应和运动员的职业生涯挂钩, 使之在运动员职业生涯期间均可享受; 对于有特殊贡献的杰出运动员, 也可以考虑终身津贴制。也有学者[17]认为, 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要立足中国实际, 依法设计和科学构建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体系, 充分保障奖励资金、奖励力度、奖励主体、奖励内容、奖励对象、奖励依据与奖励方式等要素相对稳定地动态发展。另外, 在建设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体系时, 还应注重厘清奖励主体间的层级关系[18]。既要确保国家表彰的权威性, 又要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多元供给效应。
2.4 “强权力运用, 弱法律规范”及其优化路径“强权力, 弱法律”的现象在地方政府开展竞技体育表彰和奖励中最为常见。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往往具有自由度高、随意性大、主观性强、法规性弱等特点, 未能依据地方体育法律法规中的奖励条款开展奖励工作, 从而引发负面社会舆论。近年来, 由于体育表彰奖励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引发的利益纠纷也屡见不鲜。可以将其概括为分配机制不合理和漠视肖像权2种类型[19]。一是物质奖励分配机制不合理引发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奖励接收和分配机制的混乱, 收益分配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并存, 地方政府和体育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呈现多样化, 且承诺多, 实现少, 在一定程度挫伤了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性, 起到负激励的作用。二是漠视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格标识使用的合法性, 从而引发相关组织和人员之间的矛盾。
加强体育表彰和奖励法制化建设。①在体育立法中应增加奖励条款的数量, 使其与责任条款相对应, 并单独列为一章[20]。②设立行政帮助和司法援助相匹配的司法救济体系, 促进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体系的规范化、正当化是化解体育纠纷的治标和治本之策。③制定并颁布专门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奥运奖励具体政策, 并将其提高到立法层面, 如设立《国家奥运奖励条例》。此外, 还有学者认为, 体育行政奖励工作不同于社会表彰和奖励, 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 应将整个授予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 真正实现依法奖励[2]。
3 研究述评与展望 3.1 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3.1.1 研究方法问题(1) 制度性研究多, 实证性分析少。大多数研究从制度性层面上分析了造成我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失范的原因, 在理论上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性完善的建议, 但缺乏实证性研究。现有研究在对体育表彰和奖励失范的原因和优化路径的讨论方面, 主要集中在体育表彰和奖励的法律依据和政府管理体制、机制上, 而对地方政府奖励行为偏好的实证研究尚显不足。此外, 在实证分析时, 过度依赖问卷调查所搜集的统计数据, 缺乏运用案例分析和个案研究等定性研究方法, 通过实地调研、田野调查等形式收集资料。
(2) 纵向梳理研究多, 横向比较研究少。已有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表彰和奖励变迁进行了较为详实地梳理, 也不乏对国外发达国家体育表彰和奖励行为的研究。遗憾的是学者们普遍忽视了国内外体育表彰和奖励的横向比较。由于不同国家体育表彰和奖励的社会属性不同, 价值理念不一, 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差异较大, 因此, 学者们总结的国外先进经验的本土适用性, 尚有待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另外, 表彰奖励工作几乎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研究内容和方法涉及多学科、多专业, 而目前的研究基本上还是局限于体育领域内, 缺乏同其他领域表彰奖励的比较和借鉴。
3.1.2 研究视角问题(1) 物质奖励研究多, 荣誉表彰研究少。通过文献研究发现, 国内有关体育荣誉的研究少之又少, 仅有2篇学术论文对我国体育荣誉表彰进行了初步研究。虽然体育荣誉表彰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一直起到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 国家机关也屡屡发布指导性的体育表彰和奖励政策, 却未能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这也许是因为体育奖励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更加突出和广泛, 而体育荣誉表彰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随着人们对物欲社会的追逐而日趋式微, 以至于体育荣誉表彰似乎已经沦落为体育奖励的“鸡肋”, 被学者们所忽视。
(2) 竞技体育研究多, 其他领域研究少。鉴于国家体育表彰和奖励政策向竞技体育领域的倾斜, 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竞技体育表彰和奖励的高度关注, 学术研究的方向多被吸引到竞技体育领域, 从而导致学者们对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科技体育领域的相对漠视。即便有少量研究成果涉及体育科技的表彰和奖励, 也是在竞技体育领域内予以讨论的。事实上,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后, 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已经开始注重对群众体育领域和工作在学校体育领域第一线的杰出人士的荣誉授予。学术研究却未能跟上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实践步伐。
3.2 应进一步厘清的关系 3.2.1 “体育奖励”与“体育荣誉”国内对体育表彰和奖励的研究, 存在的学术争议与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体育荣誉、体育奖励、体育表彰”等相关概念、地位和性质的界定方面。国内学者一般认为体育奖励包括体育荣誉, 体育荣誉就是体育精神奖励。这一论断, 无论是在体育表彰和奖励实践操作中, 还是在理论运用中都难以自圆其说。例如, 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通常不是同一部门的政府行为, 如五四青年奖章、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属于国家层面的, 而有些物质奖励的主体往往是企业和个人[21]。若要判断2个概念的关系, 首先要追溯它们的上位概念, 那么就要看奖励和荣誉的关系。从现有的研究结果看, 奖励和荣誉的关系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不过如果从立法层面判断, 体育奖励包括体育荣誉的言说是站不住脚的。2016年1月1日《称号法》的颁布, 实现了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 而国家奖励制度的立法工作迟迟没有进展。有学者[22]提出, “奖励制度的立法要以国家荣誉制度为根本和依据”。也有学者[23]对《称号法》进行了解读, 认为国家在授予荣誉称号后, 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由此可见, “体育荣誉是从属于体育奖励的下位概念”的论断缺乏学理支撑和法律依据, 其关系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和检验。
3.2.2 “体育奖励制度”与“体育荣誉制度”进入21世纪之后, 学术界认识到体育表彰和奖励在体育、政治、行政奖励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并积累了一批科研成果。国内对体育表彰和奖励研究的主要共识有:在体育表彰和奖励制度的价值功能方面, “体育奖励制度”的作用和目的在于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 树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为国家体育事业发现和培养人才。研究的主要建议是党和国家应从法制保障、制度设计、管理体制、制度运行等方面完善体育奖励制度。
已有的认识大多都是局限于“体育奖励制度”框架内研究的结果, 未能深刻认识“体育荣誉制度”在树立英模形象、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彰显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 也未能充分阐释“体育荣誉制度”在增强国家向心力、民族凝聚力、社会感召力的重要功能; 更未能对“体育荣誉制度”的建设提出法治化、科学化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拥有本国的荣誉制度, 有些国家的荣誉制度甚至有几百年之久, 在世界范围内设立国家体育荣誉制度也非常普遍。国外体育荣誉制度的经验启示我们:体育荣誉制度的确立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它影响力大、涉及面宽、政策性强, 需要制定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实施细则。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国家体育荣誉制度体系尚未建立, 现有的体育荣誉制度和体育奖励制度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困境。
3.2.3 “政府供给”与“主体需求”当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 完善体育表彰和奖励工作的关键在于规制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 把政府的权力装进法制的“笼子”, 使得政府的表彰和奖励行为有法可依, 从而避免地方行政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种观点的逻辑前提在于:出台体育表彰和奖励的法律法规。诚然, 体育奖励法是开展体育表彰和奖励的根本依据, 但不可否认的是, 国家行政奖励法的缺失却是事实, 体育奖励法的设立也迟迟没有进展。那么, 当前的研究似乎走进了这样一个死胡同:只有制定并颁布行政奖励法, 才能解决体育表彰和奖励领域的现实问题。
2016年初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很好地回应了这一论断, 并使我们有理由认为, 将体育奖励制度纳入体育荣誉制度的框架内予以讨论, 既具有合法性, 也理顺了体育表彰和奖励的内在逻辑关系。可见, “政府供给”的核心问题, 并不在于行政奖励是否立法。事实上, 地方政府在开展表彰和奖励工作的行为选择时, 也并非总是遵从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国家、社会、巿场和官僚等要素, 会在特定的行为领域形成特定的逻辑场域, 进而形成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和策略[24]。尽管民众最有资格和权力监督和评价政府行政行为, 但由于他们不能直接影响地方官员的任命, 民众对于地方行政机构的监督和制约极其有限。已有研究[25]表明, 地方政府不仅漠视民众需求, 还常常通过损害民众的利益来提高政绩。
这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2个重要事实:①在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损害民众利益时, 民众并没有办法牵制这种行为; ②民众对地方政府合理表彰和奖励的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地方政府满足民众期待的供给相距甚远。由此可见, 如何平衡体育表彰和奖励过程中“政府供给”与“主体需求”之间的关系仍是一项重要议题。
3.3 未来研究方向 3.3.1 注重实证研究政府行政行为的偏好是影响体育表彰和奖励工作的关键因素。因此, 未来研究的重要内容就在于, 分析探讨政府的行为选择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即哪些因素影响政府的体育奖励性支出行为和结构。单纯地采用定性研究显然难以完成这一课题, 而案例分析不失为一个重要的实证研究方法。具体而言, 可以以某一省份为例, 针对当前该地方行政机构体育奖励行为选择的制度逻辑展开实地调研。诚然, 案例分析需要详实的资料, 在资料收集层面, 可通过调研、实习、查阅文献获得有关政府体育表彰和奖励的真实材料, 主要包括省政府文件、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年度工作报告、部门工作总结和领导讲话等文件资料。同时, 通过对相关政府官员展开深入访谈, 切实掌握其政府表彰和奖励行为的内在动机与限制性因素。另外, 在政策建议方面, 可根据研究得出的影响因素, 改革对地方官员的激励方式, 促进政府奖励行为的转变。
3.3.2 强化政府供给的程序规制研究在体育行政表彰和奖励立法缺失的情况下, 程序性规范的强化对于弥补这一缺失至关重要。完善奖励程序规范, 逐步形成一套系统性、高效性的体育表彰和奖励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修补行政奖励失范的状况。体育表彰和奖励立法的完善也应该从重视程序规范开始。程序规范的完善和实体规范的完善是立法完善的2个主要方面[26]。倘若要在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上做出选择, 完善表彰和奖励的程序规范应是首选。尽管完善实体规范是解决体育表彰和奖励法无依据的根本策略, 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通过行政允诺的方式设立行政表彰和奖励, 并无实体法依据。若从完善实体规范的视角出发, 将这些存在于法律之外的行政表彰和奖励“一刀切”, 那又会极大地挫伤政府施政行为的灵活性和积极性。此外, 假如单方面强调通过实体规范达到对行政表彰和奖励的规制, 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行政表彰和奖励的公开性问题和民众参与问题等, 又无法很好地解决。因此, 相较于实体规范, 强化体育表彰和奖励的程序规制应是立法完善的重点。
3.3.3 关注主体需求研究“李娜被授予80万元巨奖”是近年来有关行政奖励社会影响度颇高的案例, 它把体育明星、地方政府、公共财产和巨额奖金等关键词聚集在一起, 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舆论, 政府奖励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7]。此次行政奖励行为既未满足公众主体的参与需求, 也未深刻认识获奖主体的内在需求。行政奖励的资金来源于公民的税收, 政府在支出的每一份公共财产都关乎公众的权益, 民众有权利知道和监督公共财政的流向。政府在作出体育奖励的决定前, 体育表彰和奖励的程序构建应紧扣主体需求这一核心, 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此外, 契合主体需求还离不开行政奖励公开的原则。“新一代行政法学者, 更多地开始关注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28]。可见, 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都是在今后的研究中关注主体需求的重要方式。
3.3.4 加强体育荣誉制度体系建设研究(1) 逻辑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 我国逐步形成了种类齐全、领域广泛、层级有序的体育荣誉表彰体系。这些表彰制度和激励机制的设立, 体现了体育领域荣誉表彰的广泛性、开放性和公共性, 发挥了体育荣誉表彰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价值引领和英模示范效应, 彰显了国家和社会尊重体育人才、体育创造和体育精神的中国特色体育核心价值观。新的历史时期国家体育荣誉制度的构建是体育核心价值导向、荣誉表彰制度安排和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也必然遵循着制度建设的学理逻辑。
(2) 作用机制。荣誉的获得源自社会的评价, 荣誉的价值导向作用也在于其社会传播的特质, 正因如此, 荣誉才具有广泛的制度价值[29]。那么, 如何在制度设计和作用方式上助力体育荣誉价值的发挥, 则是体育荣誉制度建设的当然命题。任何理性的制度设计都无法精准预设并克服制度实践所面临的困难和风险, 这也是制度有效性检验的局限性[30]。体育荣誉的作用方式决定了体育荣誉制度作用机制的设计和运行, 深入探讨体育荣誉的作用方式,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体系架构。中国体育荣誉制度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以《称号法》为基础和依据, 在建设和发展中国体育事业实践基础上逐步确立并完善的, 应该体现中国特色, 体现理性的制度设计与现实的制度实践和逐步完善创新的统一[31]。中国体育荣誉制度体系的构建应以国家荣誉制度为依据, 其逻辑结构应包括国家体育荣誉称号授予系统、国家体育总局及直属行政系统、地方(省、市、县)行政系统、社会系统4个子系统。这4个子系统都是成立在国家荣誉制度基础之上的, 各子系统既对各自领域发挥作用, 又相辅相成, 维护国家体育荣誉制度体系的动态平衡, 推动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进步。
4 结束语体育表彰和奖励是推进我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也是培育和弘扬体育精神、提高民族凝聚力、实现国家认同的重要手段。学者们对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已有的研究多是关于竞技体育领域物质奖励的制度性研究, 缺乏对体育荣誉表彰的实证性研究, 且对政府供给和公众需求研究不足。另外, 由于体育奖励制度理论的局限和行政奖励法的缺失, 未能在制度创新的道路上走得更远。《称号法》的颁布以及国家“五章一簿”荣誉表彰体系的获批和实施, 拓宽了对体育表彰和奖励的研究视野, 为进一步研究体育荣誉制度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 未来体育表彰和奖励研究应:将体育奖励制度纳入体育荣誉制度的分析框架内, 使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相匹配; 注重采用实证研究, 把握政府供给的制度逻辑; 以公众参与为核心, 深入了解主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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