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文化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2. Research Center of Sports Culture,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Hubei, China
近年来, 一系列支持政策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体育场馆的快速发展。全国第6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 全国共有不同规模体育场馆1.4万座, 在现有1 000余座大型体育场馆中, 约90%为事业单位等机构运营, 享受财政拨款以及免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政策优惠[1]。这些支持政策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对整个行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尤其是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 体育场馆现有部分运营政策对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逐步凸显, 须引起高度关注。本文拟对体育场馆运营支持政策的现存问题及其不利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就规范和完善体育场馆运营支持政策提出应对策略。
1 体育场馆运营的主要支持政策 1.1 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保障体育场馆发展的重要政策, 主要包括财政投资、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等方面。《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体育设施“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体育场馆的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将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维修和管理资金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规划》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要加大资金投入。留归各地体育行政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也应主要用于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此外, 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设立专项资金, 对县级体育场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并明确提出对于东、中、西部补贴的比例, 以支持各地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在体育场馆运营方面, 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场馆意见》)中提出, 中央财政设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专项补助资金, 并要求地方财政也应安排相应资金, 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此外, 还有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等设立的公共体育场馆维修改造资金以及各类全民健身中心、青少年户外活动基地等群体类和青少类命名资助等财政补贴项目。目前,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的场馆管理机构多为事业单位, 不论是全额拨款还是差额拨款, 每年均由地方财政按照场馆管理机构核准的编制数量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预算拨款, 用于保障场馆的日常运行和人员支出等, 支持体育场馆的发展。
1.2 税收支持政策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2015年底财政部出台的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由事业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管理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对外出租的部分房产和土地以及企业管理的有财政拨款的体育场馆等仍需要交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企业拥有和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则可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方面, 体育场馆提供服务获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根据活动的性质交纳营业税, 体育场馆开展的文化体育业的活动收入按照收入3.5%的比例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 房屋租赁等其他服务业按照收入5.5%的比例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2], 但事业类型体育场馆管理机构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1.3 土地政策土地政策是保障体育场馆建设、发展的重要政策, 《体育法》《条例》和《规划》就公共体育场馆的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 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规划》中也提出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等文件规定, 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和储备, 保障体育场馆建设用地供给。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产业意见》)中再次明确提出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 m2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 m2执行。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 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产业意见》提出对于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 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改变了过去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强制性要求, 鼓励企业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
1.4 能源费用政策在体育场馆能源政策方面, 2013年《场馆意见》提出对于大型体育场馆使用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2014年《产业意见》再次明确,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按照我国现行的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征收标准, 可以分为民用标准、非民用标准、行政事业标准、工业标准和商业(经营)服务标准和特种行业标准等, 不同标准的价格有较大差异。现行能源价值政策对于体育场馆而言十分有利, 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即体育场馆甚至可以享受民用标准或者行政事业标准等。
1.5 运营政策体育场馆的运营政策主要涉及体育场馆经营的内容、公共体育场馆的使用、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体育法》《条例》《场馆意见》和《产业意见》等政策法规对于体育场馆的运营政策均有明确的规定, 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对群众开放, 对特定群众免费或低价开放, 并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服务规范、收入管理、政府监管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 明确提出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并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体育产业。2014年,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投融资意见》)中再次提出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为贯彻中央鼓励社会投资的意见, 财政部和发改委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运营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发改委还将体育场馆作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的重要项目予以推介, 这为民营机构参与体育场馆运营和体育场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2 体育场馆运营支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财政补贴范围多局限于体育系统, 过程不透明目前, 各级政府针对体育场馆管理机构的财政补贴范围基本上局限于体育系统内部, 非体育系统场馆难以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如《全国公共体育场馆维修改造资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补贴范围均限定为体育系统场馆从业机构。如《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 用于支持和鼓励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开展的国家级全民健身中心等财政补贴项目也局限于体育系统的场馆从业机构。非体育系统的场馆从业机构即使场馆达到财政补贴的标准, 因不符合申报条件, 也无法获得财政补贴。如部分省市的大型场馆改制后由地方国资部门管理, 则在申报《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时被确定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目前, 国内的北京工人体育中心、五棵松体育中心、南京奥体中心、深圳体育中心、深圳湾体育中心等因不是体育系统大型场馆, 而未获得2015年度的中央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
现行的针对场馆的各类财政补贴政策因多局限于体育系统内部, 故相应的申报指南和申请文件等仅通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内部层层传达, 相关文件不公开、不透明, 社会力量运营的场馆难以获得和知晓相应的财政补贴信息, 社会机构即使获得相关申报信息, 亦有可能过了申报时限。部分财政补贴如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等虽对社会力量运营的场馆开放, 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和统一、规范、客观的评价标准, 引导资金评审机构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使得对于场馆的财政补贴项目评审流于形式, 受部门利益驱使, 最终确定的补贴单位更多是体育系统内部的场馆, 社会力量运营的场馆难以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
2.2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根据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最新出台的政策, 体育场馆管理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 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和部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企业拥有和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则可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企业性质场馆管理机构虽也有财政拨款, 但由于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 也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湖北武汉体育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 区财政每年拨款1 200万元用于补贴场馆运行, 但按照现行税法要求其每年缴纳约1 400万元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公司根本无力缴纳[3]。无锡体育中心原由事业单位运营, 但改革委托博威公司运营后, 税务部门每年均要催缴上千万元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事业场馆管理机构转企改制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但相关税收政策不配套, 同一场馆由事业和企业机构运营, 税负差异过大。而且, 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于场馆管理机构的财政拨款, 由于事业类型场馆管理机构为预算内单位, 财政可以通过上级补助方式划拨财政资金到场馆, 但企业类型场馆管理机构只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类型场馆获得政府的合同收入, 需要交纳相应的税收。
2.3 能源支持政策难以落实虽然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文件和国务院46号文件均提出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但从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太理想, 大多数地方未能执行该项政策, 对于场馆使用水、电、气、热价格按照商业标准执行。根据笔者2014年的调查, 有44.4%的场馆水费按照商业标准收取, 48.9%的场馆电费标准为商业标准, 33.3%的天然气收费标准是商业标准[4]。从调查结果可看出, 场馆管理机构执行的能源缴费标准大部分为商业标准, 而它是所有收费标准之中相对较高的, 更为严重的是有部分游泳场馆和健身房等在部分地区按照特种行业标准收取, 价格标准远远高于商业标准。如北京万事达体育中心执行的水价为7.15元/m3, 电价为1.529 5元/kW·h, 其一年的能源费用支出高达2 500多万元, 占运行成本的一半[4]。同样, 洪山体育中心水费70%按照非民用标准征收, 为3.15元/m3, 30%按照特种行业标准征收, 为9.8元/m3, 后者费用是前者的3倍; 电费按照商业标准征收, 为0.968元/kW·h; 天然气费按照商业标准征收, 为3.675元/m3。洪山体育中心2012年能源费用支出534.42万元, 占运营支出的15.68%[5]。
根据笔者的进一步调研, 各地针对健身场馆等体育场馆能源优惠政策, 物价和发展改革部门均予以认可, 但在具体执行层面, 水务、电力、天然气等集团均以未接到正式通知为由拒不执行。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回避相应的优惠政策, 将能源一般工业价格与商业价格并轨, 使得该能源政策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 部分事业类型的场馆管理机构确实享受了该项政策优惠, 部分场馆管理机构利用体校的名义申请到了民用能源价格政策。能源价格政策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水费价格, 由于部分民营机构投资建设的游泳馆, 开设部分水疗或桑拿等服务项目, 被水务部门按照特种行业价格对全部用水收取水费, 使得这些民营游泳场馆难以生存。
2.4 用地政策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场馆虽然《体育法》《条例》和《规划》就公共体育场馆的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 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但该项政策仅局限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场馆,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虽然理论上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但现实中未能执行。如:江苏中南集团投资建设的南通体育会展中心, 缴纳了11亿元的土地出让金; 北京华熙集团投资建设的五棵松体育馆, 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方面, 虽不是按照市场价缴纳, 但也缴纳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6]。根据笔者的了解, 目前国内除了广西李宁体育公园(其管理机构为非营利组织)以外, 尚未有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场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道。
2.5 体育场馆经营权未能放开虽然《规划》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投资的意见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运营, 但现实中真正由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场馆数量比较有限, 而且, 社会力量在参与场馆运营方面, 也仅是部分参与, 整体委托由社会机构运营的场馆数量非常有限。目前, 场馆的经营权尚未彻底放开, 地方政府只有在难以负担场馆的运营或现有运营机构难以正常运营的情况下, 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场馆的运营。根据笔者2014年的调查, 有80.0%的被调查场馆采用自主经营的运营方式, 37.8%的场馆租赁经营, 其他运营方式相对较少, 55.6%的被调查场馆未与任何专业机构合作[4]。这充分说明场馆的经营权尚未放开, 社会力量难以真正参与场馆的运营。
3 体育场馆运营支持政策引发的不利影响 3.1 市场主体地位严重不平等, 难以公平竞争现行政策人为地将体育场馆管理机构划分为系统内和系统外, 系统内场馆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系统外的场馆不能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 使得系统内和系统外场馆以及事业管理场馆和企业管理场馆无法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 无法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系统内的场馆可以享受税收、土地、财政等各项优惠政策, 系统外场馆不仅难以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运行成本高于系统内场馆, 还要在价格上与系统内场馆展开竞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但从体育场馆领域看, 社会场馆难以与系统内场馆平等使用生产要素、难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3.2 市场正常价格秩序被破坏, 价格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体育系统内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等享受了各项支持政策, 运营成本较低, 其在对外开放提供各种服务过程中成本非常低, 甚至无须独立核算成本, 低价甚至免费向社会开放。部分场馆为了提高收益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对其他社会场馆的运营产生了不利影响。如部分学校羽毛球馆对外开放全天5元/h, 五人制足球场对外开放50元/h, 而社会上正常的羽毛球馆收费价格是50元/h, 五人制足球场500元/h。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 是优化场馆资源配置的重要驱动要素, 恶性或不当价格竞争使场馆服务价格偏离正常轨道, 扰乱市场的价格秩序, 不利于场馆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笔者对部分足球投资人的访谈, 北上广五人制足球场的收费价格普遍在1 000元/h左右, 长沙、成都等省会城市一般在700元/h左右, 而武汉由于众多高校足球场馆的低价对外开放, 使得武汉整个市场的价格一直低于周边同等城市的价格, 致使整个行业的利润率过低。
3.3 社会场馆生存困难, 投资不足, 挤出效应显著由于现有各项支持政策并不能普惠到社会上的场馆管理机构, 使得社会场馆与系统内场馆难以公平竞争, 造成市场主体地位的严重不平等。社会场馆在提供私人体育服务的同时亦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但由于社会场馆面临高额的场地租金以及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支出(社会场馆在租赁场地情况下, 该两项税收通过租金方式予以转嫁), 加之社会场馆不断上升的房租和人员费用等运行成本, 使得社会场馆的运行成本远远高于系统内场馆, 且难以获得政府相应的财政补贴, 生存异常艰难。近年来, 商业健身俱乐部倒闭、关门等现象正是社会场馆生存困难的真实写照。
系统内场馆不仅不需要缴纳各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租金, 而且, 在人员经费方面亦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相应的各项补贴, 即使入不敷出也有政府的各种补贴予以“兜底”, 但社会场馆较高的运营风险, 较低的受益, 使得投资收益率过低, 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力量的投资。此外, 社会力量投资体育场馆, 首先要获得土地或空间的使用权, 但由于土地价格过高, 投资回报率低, 更多的社会机构是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场馆用地的使用权, 几乎没有企业愿意拿地投资建设场馆, 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场馆用地使用权的社会机构十分罕见, 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社会力量对场馆的投资严重不足。在我国现有1 000余座大型体育场馆中, 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场馆仅有46座, 除去国有企业和地方投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 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仅有9座[7], 这也充分反映出现行的对于系统内场馆的支持政策对社会力量投资体育场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挤出效应。
3.4 阻碍行业创新进步, 场馆运营整体效率不高由于现行针对系统内场馆的各项支持政策固化甚至强化了系统内或事业类型场馆管理机构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使得现行部分事业场馆管理机构在运营效率和运营效能低下的情况下亦能正常生存, 缺乏来自社会场馆管理机构的竞争与挑战; 使得其难以因运营效率的低下而被市场淘汰, 亦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 使得现行事业类型场馆管理机构缺乏创新、发展的动力。场馆管理机构更多依靠政策支持而非创新发展来提高运营效能, 场馆运营整体效率不高, 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行业的创新进步, 不利于场馆行业整体运营效率的提升。
3.5 市场配置场馆资源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由于场馆运营机构多为事业单位或体制内机构, 场馆经营权未能放开, 社会力量难以介入, 事业类型的场馆管理机构即使运营不好, 也无法被市场所淘汰, 其仍能在各项政策的支持下维持, 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场馆资源难以实现市场配置。企业运营机构即使运营非常成功, 由于其他场馆运营权不开放, 企业运营机构没有参与的空间与机会。现行各项支持政策使得系统内或事业类型的场馆管理机构停滞不前, 自我封闭, 不参与市场的竞争, 缺乏横向之间的比较, 与市场严重脱节, 场馆资源未能得到有效配置。
3.6 滋生设租寻租行为现行的针对场馆管理者财政补贴的突出特点是以选择性补贴为主, 在这种补贴制度设计下, 政府部门在确定补贴对象、补贴额度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为政府官员设租和场馆管理机构寻租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各地方政府和场馆管理机构为获得财政补贴, 利用各种手段对上级政府部门进行游说, 甚至采取行贿等违法行为争取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项目。如目前各地的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各类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各类群体类和青少类命名资助等均是各地竞争的重点, 极易滋生设租寻租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场馆运营支持政策引发不利影响的原因 4.1 部门利益驱使现行支持政策多是由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或是由体育行政部门提出, 经由发展改革、财政等政策制定部门予以确认执行。体育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时更多地站在本系统的立场, 从部门利益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 未能从整个行业发展的角度思考相应政策的设计, 使得现行各项政策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过去社会力量投资或运营的场馆数量非常有限, 使得体育行政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时勿须考虑社会场馆的实际, 但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场馆运营, 现行政策的弊端日益凸显。
4.2 相关立法滞后于实践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作为支持事业类型场馆发展的重要支持政策, 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于1986年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当时场馆管理机构基本上是以事业单位为主, 该项支持政策并无不妥之处; 但随着体育场馆管理实践的快速发展, 企业运营管理场馆是当前及今后重要的趋势, 而且, 企业亦可以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8]。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立法仍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 立法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 与实践严重脱轨, 亦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虽然2015年年底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体育场馆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管理的体育场馆纳入免税范围, 但企业仍被排除在外, 只是针对企业拥有和运营的大型体育场馆可以减半征收。
4.3 场馆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场馆运营政策支持带来不利后果的原因中既有政策本身的问题, 亦有自身的问题。场馆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 场馆经营权未能放开, 现行场馆管理机构基本上以事业单位为主, 企业场馆管理机构难以参与进来。虽然国家在相关文件中一直提出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 但至今场馆管理体制改革仍处于理论层面, 实践中进展缓慢。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 使得国家尤其是国家体育总局在制定相关政策和顶层设计上更多维护和保持现有的利益格局, 不利于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
4.4 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现行财政拨款机制使财政预算拨款难以到达企业场馆管理机构的需求,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不健全, 购买对象仍局限于体制内或系统内场馆, 未能扩展到全社会场馆, 使得社会场馆或企业运营的场馆难以享受到政府的各项补贴。而且, 在土地政策方面, 国家虽有原则性的规定, 但在实施过程中, 社会力量投资公益性体育场馆的使用划拨土地的个案极少, 政府虽有政策予以支持, 但缺乏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4.5 场馆服务的特殊性体育场馆提供的服务既有基本公共服务, 亦有非基本公共服务, 还有部分私人产品。场馆服务性质具有多重性, 但系统内场馆和社会场馆对于各自提供的场馆服务并未有明确的区分, 提供的服务内容竞合, 甚至具有同质性, 二者在共同满足群众体育需求的同时, 也存在较为严重的竞争关系。从目前场馆提供的服务内容看, 基本上属于准公共产品。作为准公共产品政府和市场独自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容易导致市场失灵。
5 应对策略 5.1 完善场馆用地政策, 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体育场馆建议国土和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用地政策,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体育场馆, 政府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对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政府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采取PPP方式, 由社会力量投资或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政府机构采取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体育场馆, 解决社会力量单方投资体育场馆遇到的用地问题。同时, 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有意向投资体育场馆的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以及具体用地政策的细化落地工作。积极落实《产业意见》提出的对于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 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对于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益性体育设施项目, 确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应协助企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以调动社会力量投资体育场馆的积极性, 使得社会力量投资体育场馆享受与政府公立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 以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馆。
5.2 改革体育场馆运营补贴政策, 将社会场馆纳入政府购买和各类财政补贴范围建议改革体育场馆运营补贴政策, 由各级政府部门修订和完善各项补贴制度设计, 将补贴对象和范围从部门内、系统内扩展到全社会, 不再区分体育场馆运营机构性质和系统归属。如群体类和青少类的国家级全民健身中心、户外活动营地等补贴项目应对社会所有符合条件的场馆管理机构开放申请, 建立相对客观的财政补贴遴选标准, 鼓励各类社会场馆申请各项政府补贴, 并与系统内和体制内场馆公平竞争, 择优资助。同时, 完善现行的财政拨款机制, 打通财政向社会场馆拨款的支付通道。建议政府扩大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 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支持社会场馆的发展, 解决社会场馆与系统内、体制内场馆的不平等竞争问题。
5.3 借房产税立法契机, 修改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涉税政策针对场馆不同性质运营主体面临不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缴制度设计问题, 建议借助国家正在进行房产税立法的契机, 根据未来体育场馆运营改革的发展趋势, 修改现行体育场馆所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缴制度设计。不再区分体育场馆运营主体的性质, 只要是公共体育场馆, 其运营管理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解决过去由企业运营的公共体育场馆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为体育场馆运营的企业化改革消除税收制度障碍。
5.4 加大能源政策协调力度, 落实能源价格优惠政策目前, 各地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均已明确了相应的针对体育场馆的能源优惠政策, 但各地水务、电力、天然气等机构均为企业, 它们从自身利益出发, 不愿意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 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 应积极争取能源价格部门支持, 协调发展改革、物价等政府部门, 与水务、电力和天然气公司等进行深入沟通, 以促成能源价格优惠政策的落实, 降低体育场馆运营机构的负担。
5.5 尽快放开场馆经营权, 鼓励企业参与场馆运营建议尽快放开场馆经营权, 新建场馆经营权原则上公开招标。现有场馆经营权通过引入社会力量转企改制或合作运营等方式放开场馆经营权, 为企业参与场馆运营奠定制度基础和现实路径, 加速事业类型场馆管理机构的企业化改革进程, 也有助于社会机构参与事业类型场馆管理机构的转企改制, 实现场馆的连锁化和规模化运营, 做大做强体育场馆服务业。事业类型场馆管理机构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借助社会力量的资本优势与专业优势等, 实施混合所有制, 融合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各自的优势, 加快企业运营机构的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场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实现体育场馆服务业从业机构的公平竞争, 促进体育场馆服务业不断创新进步, 提升行业整体运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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