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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随着神经技术的进步,个人、公司、政府都可以使用它侵入和追踪我们的大脑,“从根本上影响我们理解、塑造和定义自己的自由的方式”[1]7。人们可以尝试对大脑进行增强或者削弱、乃至于精神操控(mental manipulation)、精神控制(mind control)、意识上传等。一直以来,被视为“最后的自由堡垒”的精神隐私(mental privacy),是否会被击破?公司和政府是否有权利利用神经技术对个人进行监视?我们是否应当了解、增强或削弱自己的大脑?“精神控制”真的可能吗?面对这些威胁,是否应当设立一项特殊的人权,以保护我们在大脑和心灵领域的权利?这些就是尼塔·法拉哈尼
《大脑之战》一书涵盖了神经技术的发展可能导致的绝大部分威胁和争论。本书分为“追踪大脑”和“破解大脑”两部分,对应着我们对于神经技术最为担忧的两个方面,即大脑隐私与大脑改造。这两种担忧,又引出了包括精神隐私、个人身份、自主、人类增强等诸多话题。本书的主要创新点在于提出建立“认知自由权”(cognitive liberty),即对我们的大脑和精神体验的自我决定权。这项新的权利“应当包含精神隐私、思想自由、自决(self-determination)的一系列子权利,并且应当成为《世界人权宣言》的一部分”[1]11。
神经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许多已经超越了我们的想象,挑战根深蒂固的传统,而社会、伦理和法律等方面还没有做好准备。然而,如果不了解神经技术的具体细节,相关讨论将无从着手。因此,法拉哈尼使用了大量篇幅详细地说明这些细节。《大脑之战》共分十章。在前九章中,每一章都基于一个中心主题,如职场、政府、增强、操控等,介绍了数个紧密相关的技术、案例,然后说明可能产生的伦理、法律问题,在最后一章才系统性地介绍了认知自由权。但是,本书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新的技术和问题,而是在正文中穿插介绍认识自由权的内容,使用这一新的人权作为解决伦理和法律困境的方法。因此,权利部分篇幅虽小,却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以认知自由权为核心,首先介绍它的三项子权利背后的神经技术和对应的伦理法律问题,再分析认知自由权的内涵,最后结合学术界关于神经技术、神经权利等研究的最新文献,重点分析和评述神经技术语境下的认知自由权,讨论是否有必要将其确立为一项新的人权。
一、脑数据与精神隐私法拉哈尼首先关注了Meta、苹果、微软、Alphabet等科技巨头通过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来积聚资本的现象。在神经技术时代,它们全力投身大脑解码(brain decoding)技术的研发,使用神经设备收集我们原始的脑数据,将其转化为具有商业或医疗价值的数据,甚至尝试解读思维。这些设备虽然原理和使用方式不同,但都可以记录我们的原始神经活动。这些数据虽然可能是在本地收集的,但最终会存储在公司运营的服务器上,进而被保存、聚合和挖掘,其用途远远超出消费者的需求与预期。大多数公司都在隐私政策中声明,对我们的原始大脑活动数据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肖珊娜·祖博夫(Shoshana Zuboff)创造了“监视资本主义”(surveillance capitalism)一词来描述这种科技公司的做法,将“有关身体、思想和行为的数据”描述为“监视资产”[1]18。
神经设备也已进入工作场所。SmartCap开发了一种装备着脑电图传感器的头带,能够对使用者的疲劳级别进行评价。它减少了疲惫的员工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灾难性成本。随着神经技术和解码算法的不断改进,基于脑电图的系统将成为工作场所疲劳监测的黄金标准。但在少数特殊行业之外,神经技术正在剥夺员工的权益。在许多企业,职场监控早已大行其道。法拉哈尼担忧,随着神经设备的广泛使用,员工将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雇主通过神经设备,寻找员工疲劳和注意力分散的迹象。随着脑数据的分类算法变得越来越复杂,雇主不仅能够判断员工是否走神,还能判断他们正在办公,还是在浏览社交媒体。被监视的员工因为担心绩效评分降低而不敢休息,时刻处于恐惧之中。一旦员工适应了手上的工作节奏,他们就会被安排更多的任务。这些公司“创造了一个员工永远无法获得成功的环境”[1]43。
脑数据非常敏感。作为“最后的隐私堡垒”,脑数据中蕴含的思维、情感、记忆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但除了有意识的思维以外,大脑还存在各种复杂的自动功能,正如我们难以控制心跳、流汗一样,我们也难以控制它们。这些自动功能包括我们对外部事件的本能或情绪反应,可能会揭示高度私密的信息,例如隐性偏见、政治倾向、性取向等。它们的泄露会带来社会歧视等问题。同时,法拉哈尼也特别强调,并非所有的脑数据都同样敏感,也并非所有的脑数据都应该被禁止获取。脑数据的共享可以促进对精神疾病的研究,训练更先进的算法。尽管我们在精神隐私方面应该保持警惕,但也不应该彻底禁止对大脑的访问,而应该在个人和社会利益中寻找平衡。
二、监视、操纵与思想自由政府和公共部门也开始投资神经技术。静态生物数据,如面部、指纹等易于伪造,而基于大脑的生物识别身份验证具有安全优势,因为它是隐蔽的、动态的、非稳态的,并且极其复杂。多国政府正在使用更加广泛的生物识别特征,其中也包括大脑。但是,政府掌握的神经技术会引发“老大哥在看着你”的担忧[1]65。政府对大脑的监视会造成“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压制不同的观点,甚至导致暴政。本书引用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论自由》中所言:“如果没有思想自由,我们将不敢遵循任何大胆、有力、独立的思想路线,使我们陷入漠视信仰与道德的境地”[1]85。监视会助长自我审查文化,进一步剥夺少数群体的权利。当这些弱势群体的声音没有成为讨论的一部分时,就很难保护和扩大他们的权利。
神经技术还可以用于刑侦分析。当我们的感官接收到特定刺激、或产生特定的认知想法时,脑电设备能够记录到一种特殊的“事件相关诱发电位”:P300波。警方会向嫌疑犯询问或展示一件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事件或图片,如果嫌疑犯真的从事了犯罪行为,那么他们的脑电信号就会对这些内容有特殊的反应。神经技术能够帮助侦破犯罪,但也有强迫自证其罪的风险。与传统法医证据相比,神经技术的显著特征之一是,警方必须询问嫌疑犯,或向他们展示图像或其他刺激以激发大脑的反应。“这意味着人们自己生产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1]83。如果警察从嫌疑犯的大脑中获得了有罪证据,法院可能会将其解释为物证。这些都可能绕过对于“自证其罪”的传统定义,造成法制的破坏。
令法拉哈尼感到担忧的是,神经技术也被用来对我们进行操控甚至控制。神经营销(neuromarketing)使用大脑测量来了解消费者的动机、偏好和决策,从而为营销、定价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信息。公司利用神经营销工具使它们的品牌和产品更具吸引力,操纵我们的无意识思维以激发我们的购买决策。各国军队都开始进行对大脑的研究,将认知战争作为下一个战场前沿。国际法中对于“苦难”的解释还存在漏洞,使用精神控制工具的“心理酷刑”可能会绕过国际法,对士兵产生不人道的伤害。
三、消费级神经技术与自决消费级自我量化(self-quantification, or quantified self)产品改变了我们了解自己身体的方式。通过消费级神经设备,消费者有可能直接获取自身的脑数据,检测一些与脑相关的疾病,比如:阿尔茨海默病、癫痫、帕金森病、创伤后应激障碍、多动症、抑郁症等。然而,一些医生和生命伦理学家都认为,消费者缺乏足够的健康素养(health literacy)去解读自身的数据,从而可能会做出危险的选择。在许多文化中,医生试图通过不告知不利的信息来保护患者。作为一名女儿,法拉哈尼在对母亲的临终陪护中,深刻地感受到了这种文化。从科技史的视角来看,这种家长主义做法站在错误的一边。临床温度计、妊娠测试、艾滋病自测,种种新型自我量化技术最终都实现了不受限制的使用。她也尝试过消费级基因检测,但是这类检测因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遗传咨询的缺失、危害“弱势消费者”等问题存在争议。类似的问题同样也会在消费级神经技术产品中出现。
在了解自己的大脑以外,许多人还在尝试对它进行增强或削弱。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健康人开始服用大脑增强药物。健康、睡眠充足的人服用莫达非尼后,注意力、执行功能和学习能力都会得到改善。服用利他林或其他处方兴奋剂后,记忆力或处理信息的速度可能会类似地得到改善。在药物之外,膳食补充剂、脑力训练游戏等产业也蓬勃发展。大脑增强的反对者认为这是“作弊”,等同于在体育竞赛中服用兴奋剂。在美国的一些大学,非处方使用神经增强剂已经被视为作弊行为。法拉哈尼认为,与体育竞技不同,增强大脑功能不是一场“零和博弈”,相反,所有人都可以通过增强受益。“生活不是一场有赢家、输家和旁观者的竞争比赛”[1]119。另一些观点虽然在原则上不反对增强,但担忧增强会产生“同伴压力”,最终导致整个社会都被迫选择增强。此外,由于增强会暂时性地提升大脑机能,对于在职业考试中使用了增强剂以获得从业资格的人,譬如医生、律师,是否需要要求他们披露自己的增强历史?这些担忧,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对自己大脑的增强,是否,以及应怎样考虑社会利益?
在削弱大脑方面,“解码神经反馈”(decoded neurofeedback)技术可以准确地找到记忆对应的大脑区域。在建立神经地图之后,可以通过“隐式神经反馈”(implicit neural feedback)“消除”这些记忆。深部脑刺激(deep brain stimulation)技术可以对奖励通路的神经回路进行重新编程,干预成瘾。法拉哈尼本人也通过服用有成瘾性的阿片类药物缓解偏头痛的痛苦症状。与增强相比,削弱大脑无法通过“能够使所有人受益”这种功利主义方式进行论证。大脑增强可以提高我们的认知能力,而大脑削弱会降低我们对他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削弱大脑几乎总会带来更高的社会成本”[1]139。
可问题是,人们已经通过各种方式让大脑停止运转。酒精对大脑的“制动”作用已经非常明确。它会干扰额叶、边缘系统和小脑的活动,导致个体感到不受抑制并做出冲动的行为。但是,世界上许多社会都允许饮酒,只需要遵守一些限制。本书在这里提出了更多两难的疑问:既然人们可以合法饮酒,对于削弱大脑的担忧从何而来?个人是否有权利做出可能会伤害自己的决定?是否可以因社会利益而对决定进行限制?类似的争论经久不衰。在美国,人们就是否应当强制摩托车手佩戴头盔针锋相对。头盔能显著地降低死亡和严重脑损伤风险,但仍有相当多摩托车手决定承担这种风险。
以上种种辩论,复杂且矛盾,而且许多抉择非常微妙。天平的一端是个人隐私与自决权,另一端则是科学、商业、社会、政府的利益。我们正站在分岔路口。即将到来的神经技术的曙光可能会改变我们的生活,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或者带领我们走向一个更加反乌托邦的未来,我们该如何选择正确的道路?法拉哈尼认为,我们需要承认新的人权:认知自由权。
四、认知自由权的内涵本书提出应当建立认知自由权,并且强调该权利由一系列权利构成。它包括精神隐私权、思想自由权、对大脑及精神体验的自决权。将认知自由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这将使得保护我们的心理体验和保护其他身体体验一样,成为明确的法律优先事项。增加新的人权具有重大的象征(symbolic)意义,它帮助我们更好地拥抱神经技术,同时揭示缺乏合适保护措施时,这些技术可能对个人带来的严重风险。
1. 精神隐私权精神隐私权是一项“相对权利”(relative right)。相对权利依赖于特定关系或情况,可以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或修改。在满足“合法性、必要性、相称性”[1]59时,精神隐私权可以被限制。也就是说,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证明限制的做法是合理的,有令人信服的社会利益,并且有办法可以平衡和补偿个人的利益。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企业限制对原始神经数据的进一步处理,以防止它们挖掘敏感数据。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正确的使用,神经监控技术已被证明对企业、员工和社会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它也可以用来控制员工。因此,新的权利需要允许进行利益权衡,以确保对隐私的影响与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成正比。
2. 思想自由权思想自由权是一项“绝对权利”(absolute right),可以防止政府侵入我们的意识、思想和记忆。人们普遍认同,思想自由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不能控制思想的运作。它已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明确的保护。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认为,法律仅能规范外部世界的行动。由于他人的自由不受行为主体的“内部行动”,也就是思想的制约,通过法律限制思想自由是不合理的。同样,穆勒也认为,对自由的限制只有在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才被允许,而思想或观点本身并不能伤害他人[2]。
直到最近,思想自由权主要被用于保护宗教自由,在其他情况下的使用还缺乏理论指导。在什么情况下神经技术会威胁思想自由?精神操控与说服有何不同?法拉哈尼引用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的理论进行说明:人可以通过“二阶欲望”,也就是承认某些欲望是我们的欲望,形成自由意志。精神操控,指的是在我们的自由意志之外,某些外部因素使我们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于“思想”应该包括什么,科学或哲学上几乎没有达成共识。它可能包括人的潜意识、自动反应、想法、图像、记忆和沉思,也许还能包括更多。但是,人类一直在试图读懂彼此的想法。如果我们在“思想”的法律定义中包含太多内容,可能会干扰普通的人类互动。
3. 对大脑及精神体验的自决权自决权是一项相对权利,但这项权利至关重要,是行使其他人权的基础。我们强烈的直觉认为,我们的自我意识与大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了解大脑活动对于我们的自决尤为重要。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有获取关于自身信息的权利,这被称为信息自决权,它是决定如何改变我们的大脑和精神体验的基础。其二是增强或削弱我们大脑的权利。除非我们的决定直接影响了他人的利益,否则它都将是一项不受干预的私人选择。穆勒认为:“为了个人自由这项更大的善,个人对社会所造成的纯粹偶然性的伤害,是社会可以承受的”[1]144。我们应当尊重个人的自决权,这是“我们在尊严上平等、不受歧视、隐私受到尊重、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权利”[1]144。
与此同时,自决权也创造了一种对他人的义务,使得我们在作出决定时考虑他人利益。康德认为,这种义务要求我们避免故意剥夺他人幸福的东西,还要努力促进他人的目标;穆勒认为,我们对他人的义务可能会限制我们行使自决权的程度。削弱大脑会比增强大脑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因为这会降低我们对他人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评 述本书基本上涵盖了新兴神经技术可能引发的各种伦理问题,有助于读者全面系统地了解神经伦理学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在引用神经技术文献以外,还包括哲学和伦理学经典著作、国际公约、裁判文书、媒体报道等,这表明新兴技术绝不只是孤立发展,它们与伦理、法律、社会、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大量的媒体报道为新兴神经技术的应用提供了丰富详实的案例,但一些缺乏可信度的报道也削弱了部分论证的力度。
本书的主要创新点在于提出建立“认知自由权”。正如下文将要反驳的那样,建立一个全新的人权可能过于武断。但本书的其他建议仍然具有普适性与参考价值。以认知自由权为核心,法拉哈尼对精神隐私、思想自由、精神自决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它们的争论虽然古已有之,但面临着神经技术可能的威胁,我们迫切需要一份这样务实、细致的定义解决问题。
1. 再论认知自由权本书介绍了“认知自由”“思想自由”“精神隐私”“精神自决”等概念,这些概念错综复杂,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书大量篇幅用于讨论神经技术的伦理问题,但当话题转移到权利时,我们就从神经伦理学进入了神经法学。伦理学家与法律哲学家所关注的问题并不相同。伦理学家可以设计出各种值得生活的社会;然而,自由主义宪法秩序(liberal constitutional orders)需要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干预。作为一项权利,认知自由权不应当强迫个人接受一种“道德上更好的生活”[3]。
虽然法拉哈尼认为认知自由权包含了三种权利,但另一些文献指出,这些权利互有交叉,甚至可以同义代替、并列使用[2-5]。无论这些名词的具体释义与逻辑关系如何,它们都基于不言而喻的公理: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控制自己的意识、自己的基本心理过程、自己的信仰、观点和世界观[6]。在本书中,作者并没有详细地定义什么是认知自由权。事实上,这至今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迄今为止,对认知自由定义的尝试都可以分为两类:积极定义与消极定义。在消极定义中,它被描述为使个人免受精神虐待、操纵、强制精神治疗等;在积极定义中,则是保证所有人都可以发挥自身的认知潜能,自由地使用改变自己的思想[4],这是认知自由的一体两面。
“思想是自由的”是西方哲学和政治思想的重要信条之一,从西塞罗和莎士比亚,到庄严的政治宣言,都能找到它的身影。更根本的是,精神自决权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理论假定人具有自由意志,假定人拥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对精神状态的后果负责,那么法律就必须赋予他们法律上的自决权。责任蕴含着自决[3]。
2. 神经技术语境下的思想正如法拉哈尼所言,思想应该包括什么,在科学和哲学上都没有定论。人类从古至今一直在进行劝说、说服和辩论,这些行为无一不在改变着他人的思想。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概念,它既能保护思想免受神经技术的威胁,又允许技术为我们服务,同时不会干扰正常的人际交流。在这样的语境下,精神完整性(mental integrity)的概念被提出。如果一个行为满足以下条件:(1) 涉及对神经信号的直接访问与操作;(2) 未经许可,例如,在未经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3) 导致身体和/或心理伤害,那么它就破坏了精神完整性[7]。
毋庸置疑,神经技术相比于普通手段最大的特殊性,在于“直接”。这种直接,不在于物理上的接触,或者效率上的提高,而在于它可以绕过意识和理性,直接影响某些精神状态[8]。这样的干预方式绕过了认知系统,使得使用者无法对精神状态进行理性反思,导致他们与自己的思想产生异化(alienation)[8]。这种观点,与哈里·法兰克福的“二阶欲望”不谋而合。
另一个问题是,思想的内涵是否会因神经技术而产生变化。大部分对思想有关权利的辩护都基于内在主义(internalist)假设,即思想在身体内部,更具体地说,在大脑内部[9]。神经技术进步模糊了我们的生物学大脑与外部人工制品之间的界限,这些快速发展的技术逐渐能够代替传统上由大脑执行的功能,这可能会对内在主义假设产生冲击。
拓展心智理论(extended mind thesis)认为,思想不仅由我们的大脑实现,还可以通过位于大脑甚至身体之外的物理过程和人工制品来实现[9]。如果接受这样的理论,那么精神完整性的保护范围将被扩大。因为此时,对这些外部人工制品的干预与对神经系统的干预没有本质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神经技术也将属于精神完整性的保护范围[9]。
3. 新人权的必要性近些年,学术界开始讨论“神经权利”(neurorights)问题。神经权利被定义为“与人的大脑和精神领域有关的自由或权利的伦理、法律、社会或自然原则,即保护人的大脑和精神的基本规范性规则。”其中包含三大概念:思想自由、隐私权与精神完整权[10]。尽管与本书欲建立的“认知自由权”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但它们都宣称可以“扩充和加强现有的人权框架”“应对神经技术的挑战”,并且拥有同样的历史、哲学、政治起源。这些讨论,可以被统称为“关于大脑和思想的人权保护的讨论”[5]。在这些讨论中,可以区分出三种主要立场:
(1) 专门保护大脑和心灵的新权利是必要的。根据这一立场,现有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范围不足以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没有考虑到神经技术的复杂性。这也是《大脑之战》所持的立场。
(2) 有必要对现有权利进行适应性解释和应用,但并不需要新的神经权利。这种立场认为当前的权利至少初步地确保了对思想和大脑的法律保护,这包括隐私权、思想自由权和精神完整权。法律保护的确切程度将取决于我们如何解释和应用现有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国家可以从这些权利中延伸出何种积极义务。
(3) 不需要新的权利、改革或解释。第三种立场认为,现有的人权足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新兴神经技术被滥用[5]。
人权是强有力的工具,它们改变了法律格局,甚至可能改变了数十亿人的生活。如果每一项重要利益或合法关切都成为人权问题,它们可能会失去其独特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也就是“权利膨胀”[11]。对于神经隐私权,有研究提出,脑数据收集和其他数据收集技术(如基因测序工具和在线监控)所引发的担忧没有什么不同。记录和监测神经信号并不能揭示精神隐私[12]。对于精神自决权,它总会涉及形而上学的争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心灵与大脑、认知与情感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哲学中始终悬而未决[3]。最后,思想自由虽然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人权,它却几乎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应用[2]。
新权利的批评者认为,尽管在“神经本质主义”的信念下,许多学科都依据神经科学进行了修订,但只要心-脑问题(心灵与大脑如何关联的问题)没有解决,神经还原论就不会比非还原论解释有任何科学或形而上学的优先性。对神经技术威胁的过分强调,可能是一种“神经例外主义”(neuroexceptionalism),甚至是神经科学虚构主义或神经炒作(neurosciencefictionism or neurohype)[11]。
对于是否应该建立新的人权,目前的学术界仍然没有定论。法拉哈尼的《大脑之战》虽然也远不能解决这一争论,但她以更加务实的视角,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认知自由权综合了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能够以更灵活的方式权衡神经技术的利与弊。正如法拉哈尼所言,我们正站在分岔路口。神经技术将改变我们的生活,让我们活得更好;又或者带我们走向一个反乌托邦的未来。选择权在我们手中,我们要做大脑的主人。
① 尼塔·法拉哈尼,杜克大学法学及哲学罗宾逊·埃弗里特教授,主要关注新兴神经科学、基因组学和人工智能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2010年,法拉哈尼教授被奥巴马总统任命为总统生命伦理问题研究委员会成员,任期至2017年。
② 摘自法拉哈尼的个人网站。https://www.nitafarahany.com/the-battle-for-your-brain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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