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世纪以来的科学发展趋势,美国学者乔·艾格(Jon Agar)将其总结为“从物理学向生命科学的摇摆”[1]。的确,生命科学技术不仅像大型强子对撞机、核能技术等“巨型技术”一样对国家安全极为重要,而且与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息息相关,因而从20世纪中期至今发展得如火如荼。面对以人的身体为操作对象的生命科学技术,或许人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生命科学技术将步向何方?
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着争论,即是否存在一种理想化的伦理标准,足以使人们应对不断出现的生命伦理问题?以詹姆斯·雷切尔(James Rachel)为代表的乐观派认为答案是肯定的[2],而艾米·古特曼(Amy Gutmann)等人则认为,无论是何种伦理标准,最终都需要诉诸于具体决策过程中的协商[3]。
那么,协商是否会使伦理的底线不断被冲破?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人们究竟该如何把控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对此,日本学者林真理①(以下简称“林”)在《被操作的生命:科学话语的政治学》②一书中给出了回答。林回溯了生命科学技术三个重大问题—脑死亡移植技术问题、辅助生殖技术问题、克隆人技术问题—在日本出现、引发争议和被“解决”的历史,讨论了伦理与协商之间的关系,并从科学技术论的角度思考了未来的对策。作为生命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国家之一,日本政治、社会、文化与生命科学技术互动的历史发人深省,林所提供的政治学视角也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生命伦理的相关问题。
一、死亡的判定尽管生命科学技术的重要问题不止上述三个,但比起主要存在安全隐患的技术(如DNA重组技术),脑死亡移植、辅助生殖和克隆人技术“更是伦理和社会性的问题”[4]34,仅靠相关部门制定指导方针无法被解决。因此,为说明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及人类“话语”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林着力追溯了这三个关乎生死的技术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全书第一章名为“重新解读的问题—脑死亡移植技术”,之所以将关于“死”的问题前置,是因为相比于辅助生殖技术问题和克隆人技术问题,关于脑死亡移植技术问题的讨论得到了(相对的)定论,并“成为了之后各种各样生命科学争论、定义过程的范例”[4]20。
“实现脑死亡移植的道路是重新解读问题的过程”,[4]79日本对“脑死即人死”的争议导致了脑死亡移植技术迟迟无法被应用。实际上,早在1968年(世界首例脑死亡心脏移植翌年),日本札幌医科大学的和田教授就进行了日本首例脑死亡心脏移植手术,一时公众大哗。为明确脑死亡标准,安定民心,日本脑波学会“脑死亡与脑波委员会”于同年发表了脑死亡的定义。然而,与活体移植问题不同,关于脑死亡移植的争议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因此,直到1997年日本才颁布了《器官移植法》,并于两年后首次进行了合法的脑死亡移植手术。可见,脑死亡移植技术从在日本出现到合法推行经历了漫长的社会审度期[5],那么究竟技术与社会媾和的原委是怎样的呢?又是什么导致了这一结果呢?
实际上,脑死亡移植技术在日本的推行是以科学“事实”为根据的“客观”解决向以“共识”为基础的社会解决转变的过程。为促成脑死亡移植技术相关法律的制定并尽早推行该技术,日本医师会发布了《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报告》(1988),规定了脑死即人死的“客观”标准。此外,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屡次强调公众应当接受科学的判定,摆脱对死亡“落后”的认识(心死即人死),但均遭到了公众的反对。脑死亡移植技术问题的关键在于,它既是“事实”问题亦是“价值”问题。将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标准的是科学家,而能否接受它则取决于可能被执行脑死亡移植操作的所有人。
继专家“全权”解决的方式折戟之后,公众参与解决脑死亡移植技术问题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媒体调查阶段、脑死临调(脑死亡临时调查委员会)阶段和“自主决定”阶段。为掌握舆情,从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到90年代,《读卖新闻》和《朝日新闻》多次调查了公众对“脑死即人死”的认同度,结果显示不认同这一判定的人的比例上升了。在政府方面,为答复内阁总理大臣的问询,总理府设立了脑死亡临时调查委员会。虽然该委员会基于报社对民众的调查结果进行了汇报,希望为国会立法提供参考,但是国会此后出台的《器官移植法》(1994)仅认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医学常识为基础”的“脑死即人死”的判定[6]60。可见,公众反对“脑死即人死”判定的意见未被体现,“价值”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鉴于公众的异议,1997年参议院修订了器官移植中将脑死等同于人死的标准,最终施行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在摘除器官方面,如果患者的主治医生以书面形式下达了判定,且家属接受了判定或没有家属,那么判定就可以执行”。[6]7为尽可能保证“自主决定权”,该法律还规定,若本人没有表达意愿则不能进行脑死亡移植。为贯彻“自主决定”的精神,脑死亡移植意愿卡中还增加了“不捐献”的选项,并尽可能使公众了解填写意愿调查卡的意义。
从整个脑死亡移植技术问题被解决的过程来看,生命科学技术的特殊性—以具体的人为操作对象—使人们在解决相关问题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上文所述,1988年日本医师会规定的脑死亡的“客观”标准无法获得普遍认同,因此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然而,1994年的《器官移植法》中所采纳的不过是媒体调查结果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此并不适用,因而每个人的“自主决定”成为了脑死亡判定的准绳。
二、生育的权利在探讨了关于“死”的脑死亡移植技术问题及其解决过程之后,林开始论述关于“生”的辅助生殖技术问题。与脑死亡移植技术一样,作为被引入的海外即成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最初在日本的应用也受到了伦理或社会常识的束缚,而医疗专家(在辅助生殖技术中还包括技术的受益人)却积极倡导推行该技术。不同之处在于,辅助生殖技术在早期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问题,随着技术的革新和使用范围的扩大,才成为了社会层面的问题。也正因为受益人的推动,出现了对该技术“变动不居”的解释,关于该技术的指导方针也因此从“治疗范式”转变为“扩大的治疗范式”,之后萌发出了“生殖权范式”而终无定论[4]101。
首先是从“治疗范式”向“扩大的治疗范式”的过渡。尽管在辅助生殖技术出现之前,已经有了诊断和治疗不孕的方法(如输卵管疏通术、增加激素诱导排卵、子宫手术等),但因为无法探明有些夫妇不孕的原因且几乎没有对男性患者起作用的方法,需要使用新的受孕技术,故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衍生技术,如显微授精技术)。其中,按照精子来源,人工授精又分为夫精人工授精(精子来源为丈夫)和供精人工授精(精子来源为丈夫之外的第三人)。其中,夫精人工授精属于“治疗范式”,而供精人工授精则仅被视为“借助医疗之手获得‘养子’的社会行为”或“扩大的治疗范式”。对此,日本不孕学会首任会长呼吁:“希望有志诸君能够不盲从于伦理、宗教等偏狭的反对,堂堂正正地实施人工授精。”[7]可见,尽管人工授精不完全属于治疗范式,但出于“大义名分”,学会的态度仍较为宽容。
其次是“扩大的治疗范式”的发展。由供精人工授精的应用可见,当“治疗”的技术不起作用时,“迂回治疗”的方法成为了可行之策。然而,由于人们对供精人工授精存有心理上的抵触,该技术并未被广泛使用,解决这一困境的则是另一种辅助生殖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出现。在日本首例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受孕成功(1983年3月)的前一年(1982年8月),日本产科妇科学会就发布了关于该技术使用的标准,但该标准在伦理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备,且对会员并不具有强制力,仅仅是一种“意愿”[4]113。因此,患者和医生的意志起到了决定作用,而学会的规范则显得无足轻重。此外,该技术的出现也导致了剩余胚胎研究等新的伦理问题。鉴于此,日本产科妇科学会理事会决定成立“体外受精等相关问题委员会”(1983年4月),并提出了《关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相关意见》(1983年10月),一方面要求将该技术限定在“治疗不孕”的医疗行为中,另一方面要求保护隐私并禁止遗传基因操作。然而,该意见亦不具有强制力。
最后是“扩大的治疗范式”中“生殖权范式”的萌生。关于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之外出现了衍生技术,林指出:“一旦实现了‘期盼之事’,就会出现新的‘可做之事’。”[4]118首先,出现了医疗行为之外的商业代孕。其次,使用Percoll法③进行性别选择,能够避免患血友病等伴性遗传病婴儿的出生。然而,这种方法不仅与“治疗”的概念相距更远,而且引发了社会对其被用于生育男性继承人的担忧。再次,冻结胚胎、卵子使因治疗白血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排卵机能的女性有了新的选择,但亦有能够自然生育的年轻女性希望以此实现晚育。最后,虽然在临床应用之前必须用人的胚胎进行实验受到了谴责,但专家的科研自由也需得到保障。面对这种局势,日本产科妇科学会出台了多项限制“扩大的治疗范式”的意见,但因与专家和患者的利益发生冲突而无法被推行。为打破这一僵局,日本厚生省科学审议会对医学界、患者协会、市民团体、宗教界及相关团体进行了五次听证调查,并广泛听取了国民意见,最终出台了报告书,提出了“优先考虑出生儿童的福利、不可将人作为生育手段、充分考察安全性、排除优生思想、排除商业主义、保护人的尊严”等六项原则。为使专家和患者所坚持的“扩大的治疗范式”得以合理化,厚生省改称其为国民追求幸福的“生殖权”,并认为需要通过对其设限的方式平衡与公共福祉之间的关系。
关于脑死亡移植技术的争论已尘埃落定,而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还将面临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差异,是因为“新的解释会动摇已经确立的规范”[4]149,而解释的变动实际上是人们欲望的体现。可以说,技术既满足了欲望也催生了欲望。
三、生命的尊严继论述了有关“生死”的技术的问题之后,林在第三章“能否得以终止?—克隆人技术”中讨论了最后一个案例。与前两章不同,该章所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克隆人技术实现的过程,而在于该技术是如何被禁止的。
总的来说,体细胞克隆技术是既有技术的集合体,是科学兴趣与应用价值共同激发的产物。在体细胞克隆技术出现之前,有着各种各样的铺垫技术,如哺乳动物受精卵的体外培养技术、胚胎分割技术、核移植技术等。其中,核移植是将供核细胞(提供细胞核的细胞)的细胞核移入受体细胞(去核的卵母细胞)的无性繁殖过程(核供体的基因被完全复制),是现阶段最为便捷的克隆技术。不过,首先应用核移植技术的并非体细胞克隆,而是胚胎克隆。然而,尽管胚胎克隆具有供核细胞(胚胎干细胞)不易分化(具有全能性,可被诱导为几乎所有类型的细胞)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不能制造染色体组完全相同的生物、克隆数量有限、代际克隆成功率下降以及破坏胚胎等问题。在克服了供体细胞与除核细胞周期不一致的问题之后,体细胞克隆(供体细胞为体细胞)技术得以实现。体细胞克隆技术不仅被科学家用于破解细胞分化之谜,而且也可应用于培育畜产中的“优选胚胎”、异种器官移植、研制抗癌药物等方面。
尽管技术的革新与社会的关注不一定同步甚至是相互割裂的,但当技术发展到某一临界点就会成为社会问题,这一点在克隆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尤为明显,其中最著名的事件莫过于1997年2月27日Nature杂志报道的克隆羊多莉的诞生(1996年7月5日)。除了Nature杂志等科学期刊,媒体也争相报道了这一事件,上演了一场多莉的“演出”。这场演出之所以能够引发社会的震动,不仅因为成年羊的照片被突然呈现在公众面前,而且由于它证明了之前被认为不可能实现的体细胞克隆已然成真。尽管了解科学发展进度的科学家大多对此不以为意,指出制成多利的体细胞克隆技术早已出现(只是缺少投资者),但多莉的出现却引发了公众的恐慌。人们不但对科学在“暗地里”的狂飙突进震惊不已,更加担心克隆技术被用于“制造”人。为应对可能制造克隆人的情况,各个国家相继出台了限制克隆研究的政令、规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通过了《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宣布禁止制造克隆人。然而,关于制造克隆人的是非问题,人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克隆技术的关键问题在于平衡研究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即在不限制科研自由的前提下禁止克隆人技术的使用。为此,科学家制造哺乳类克隆生物必须公开信息,政府应严格管控克隆研究的资金,国际社会亦需加强合作共同抵制克隆人技术。1997年,日本科学技术会议提交了《关于生命科学研究开发的基本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成为了日本制定克隆法律的基础。《计划》表明了如下四个观点:(1)制造克隆人存在伦理问题;(2)不允许克隆人,规定不能实施这项技术;(3)克隆技术有各种各样产业、医疗应用的可能性;(4)应当推进不应用于人的克隆技术。翌年,科学技术会议基于该计划成立了生命伦理委员会,将克隆问题作为研究问题(而非辅助生殖技术这样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权衡了该技术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利弊。在此基础上颁布的《克隆人技术规制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允许将克隆人胚胎、人和动物杂交胚胎、人的融合胚胎或人的集合胚胎置于人或动物的胎中。”可以说,该法律是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结果:一方面,克隆技术是一种医疗行为,应当考虑到亟需这项技术的人的利益,同时终止人类遗传基因研究将导致日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不仅克隆技术本身存在着安全问题,而且克隆人技术将人作为对象,损害了人的尊严,且会产生两性家庭下降、亲子关系混乱等社会问题。
可见,鉴于克隆技术的实用性及可能带来的问题,决策者不仅要考虑研究者的利益,而且要尽可能地安抚民心。因此威胁人的尊严的克隆人技术首当其冲,成为了各国政府共同主张遏制的技术。
四、科学技术论的新视角在林所选择的脑死亡移植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和克隆人技术的案例中,均体现了新技术的出现所带来的伦理困境,以及在困境下的专家、公众和决策者的行动方式。基于上述三个案例,林提出了本书的核心问题,即“生命科学技术将步向何方?”林指出,此问题包含着三个小问题:(1)在以往的科学技术问题中,社会意志是如何被决定的?(2)伦理学话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3)从科学技术论的角度能够为技术和社会提供哪些建议?从林对这三个问题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当下的生命科学技术中专家、当事人和公众所扮演的角色、存在的问题以及林认为未来应当侧重的发展方向。
从生命科学技术社会意志的决定过程可以看出,“公众性”正不断上升。在本书的三个案例中,社会意志的决定过程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议会对问题进行讨论、答复咨询并发表报告,国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并制定法律;二是报纸等媒体同时对报告或法律进行报道、引发公众讨论并进行评议。其中,审议会在法规制定的系统中发挥了核心作用。然而,尽管审议会可以通过公众评议网罗意见,但公众评议的地位是不确定的,“很难保证每个审议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不仅是在大问题上,即便是在特殊领域,也很难囊括全部意见”[4]241。由此可见,审议会主要由三种立场(行政人员、技术专家、各行专家的立场)所主导。然而从本书的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生命科学技术不仅是专家行为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技术的当事人(包括患者和器官、精子或卵子捐献者)和公众。为说明公众性的地位,林分别评估了三个案例中的专家性、当事人性和公共性,结果如下(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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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三个案例中的专家性、当事人性和公共性 |
可见,无论何种生命科学技术,其公共性都在不断上升,即都在成为社会性的问题。然而,林指出,目前的公共性仅仅是从伦理的角度“禁止”技术发展,未来还应包括对专家研究自由的平衡。此外,在审议会决策的过程中,应当被重视的当事人的呼声往往被专家的话语掩盖了。
然而,若要解决这些问题,仅靠伦理学的话语是不够的。如今,生命科学技术已成为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改变着社会。尽管伦理学的话语意在对生命科学技术加以规制,但却存在两个问题:(1)规制的效力问题。一方面,在个人选择自由的社会中,原则上不能限制人们对生命科学技术的使用;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研究并不一定需要巨额资金,因此难以被限制。(2)全部为事后问题。伦理学话语往往是对已实现技术的评价,而非系统、整体地指明哪些技术可以开发而哪些不能。同时,当事人也未能充分地参与到问题的解决过程之中。因此,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变成了将“能为之事”变成“欲为之事”的过程,而伦理学话语的禁止作用也随之崩坏。林认为,日本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伦理学与科学技术的分离所导致的。与美国不同,日本未形成全体医生自发组成的伦理团体,也未以国家之力增加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研究的投入,且作为“舶来品”的伦理学并没有被结合到关于生命科学技术问题的讨论之中,可谓“两张皮”。
因此,林选择从科学技术论的新视角出发,试图破解伦理学所无法解决的难题。从科学技术的演进史来看,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之所以会与人们的观念相冲突,是由于自然科学中“机械论”视角下的人与社会科学中“人”的概念产生了矛盾,在技术中被操作的人从行为主体变成了客体,而这是人类所难以接受的。若要化解这一矛盾,必须在这种主客二分法之外提出新的范式。从科学技术的社会史而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满足了近代国家、市场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遏制。因而,从科学技术论的角度而言,应当从“文化价值、国家价值、经济价值(基础)【推动】→生命科学技术←伦理【规制】”的范式转变为“文化价值、国家价值、经济价值、公共价值(基础)【制约】→生命科学技术”的范式。只有代表公共意志的公民成为新的活动主体,且在决策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才能为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指明方向。
五、新的“活动主体”何以加入?在《被操作的生命:科学语言的政治学》一书中,林以脑死亡移植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和克隆人技术为代表,回溯了生命科学技术的应用在日本所引发的争论及争论的解决过程。无论是脑死亡移植技术中“自主决定”原则的确定,还是辅助生殖技术中对技术“变动不居”的解释,抑或是克隆人技术中伦理“禁止”可能面临的破产,实际上都反映了一个问题—伦理话语有限的规制力。其中,即便伦理看似在“脑死亡移植技术”中取得了最大胜利,也不过是技术出现之后的一种及时补救,且伦理制约之所以没有被再次冲破是因为没有更多的欲望被激发出来,而在辅助生殖技术和克隆人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中,伦理规范似乎更加势微。因此,关于本文开篇所提到的学界争论,从林所回溯的日本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史的角度而言,协商会导致伦理标准的溃决。
然而,林的敏锐之处在于,他不仅发现了伦理学话语处于弱势的原因,即公共价值在科学话语中的缺失,而且指出了这与生命科学技术已成为社会性问题的现状相矛盾,是引发公众不满和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的确,从伦理学视角对技术进行的规制往往是滞后的,且会使公众陷入被动。因此,林从科学技术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新的范式,即在决定生命科学技术方向的文化、国家和经济价值之外加入公共价值并将其作为基础,将公众作为新的“活动主体”。如此,公众将不仅仅是被操作的客体,同时更是规制技术的主体。
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剖析,林呈现了生命科学技术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伦理所面临的困境,并逐步提出了解决这一困境的新范式。然而,理论推导出的范式在现实中能否得以实现?新的“活动主体”如何加入到决策过程中,又如何成为执牛耳者?当然,这些问题业已超出了科学技术论的范畴,需要结合其他学科展开进一步的讨论,但若要把握生命科学的发展方向,使人类不只成为“被操作的对象”,就必须予以解答。这也正是林为后学留下的放矢之的。
① 林真理,毕业于东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现任日本工学院大学教授、日本科学史学会总委会委员及生物学史分会《生物学史研究》编委。
② 该书由日本NTT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目前暂无中译本。
③ Percoll法是指在离心分离器中用Percoll分层液分离精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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