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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与社会  2018, Vol. 8 Issue (2): 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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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雷瑞鹏, 邱仁宗. 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的伦理问题[J]. 科学与社会, 2018, 8(2): 74-88.
LEI Rui-peng, QIU Ren-zong. Ethical Issues in Experiments with Non-Human Primates[J]. Science and Society, 2018, 8(2): 74-88. DOI: 10.19524/j.cnki.10-1009/g3.2018.02.074.

作者简介

雷瑞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生命科学哲学和生命伦理学;
邱仁宗,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及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哲学院院士。研究方向为生命伦理学和高科技伦理学

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的伦理问题
雷瑞鹏1, 邱仁宗2     
1.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2.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及道德建设研究中心
摘要: 本文首先扼要介绍了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的相关事实和情况,讨论了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存在的伦理问题、科学问题和经济问题,其中伦理问题集中于实验时给非人灵长类动物带来的伤害以及灵长类动物的道德地位问题,最后提出评价在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相关决策的伦理标准。
关键词: 非人灵长类动物    动物实验    动物权利    动物福利    伤害-受益比    3R    伦理审查    动物监护人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524/j.cnki.10-1009/g3.2018.02.074
一、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在生物学分类系统中非人灵长类动物属灵长目(学名:Primates,中译文为日本首创),是哺乳纲的1个目,共14科约51属560余种。英国外科医生、灵长类动物学家和人类学家Clark爵士[1]将未灭绝的灵长目依升序方式排序,最末端(即演化程度最高)的为人类:(1)原猴;(2)猴:新大陆猴(阔鼻猴),旧大陆猴(窄鼻猴);(3)小猿:长臂猿和大长臂猿(合趾猿);(4)大猿:大猩猩,倭黑猩猩,猩猩,黑猩猩;(5)人:智人,尼安德特人,其他人。

每年有超过10万个的非人灵长类动物被用于生物医学研究,主要在美国、日本、欧洲(未包括中国数字)。美国每年大概有7万只非人灵长类动物被用于研究,另外还有4.5万只在繁殖饲养,准备用于研究,其中包括仍用于研究的黑猩猩,但数量在下降。英国从1998年开始不允许用大猿(黑猩猩、倭黑猩猩、大猩猩、猩猩)进行研究,但仍然允许用猕猴进行研究,其中大多数来自毛里求斯、中国、越南、柬埔寨和以色列。这些海外猴类动物繁殖中心的水准各异,有些非常差,此外,猕猴还不得不经历非常漫长而且紧张的旅途。在欧洲,据1999年的统计,用于实验的猴类动物数目分别为:原猴亚目(如眼镜猴)726只(仅在德国、法国)、新大陆猴(NWM)1353只(在比、荷、德、法、意、西、瑞典、英国)、旧大陆猴(OWM)5199只(在比、荷、德、法、意、瑞典、英国)、猿6只(仅在荷兰),原猴、猴、猿相加为9097只,不到实验动物总数的0.1%。每年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或试验约有10万—20万项,其中大部分在美国[2] [3] [4] [5] [6]。目前,中国有大大小小的猕猴养殖场近100家,其中一些大的猴场存栏猴有1—2万,估计我国利用非人灵长类做研究的数目大大超过美国[7]

不同社会中人们对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进行研究持不同的态度。在科学共同体内,许多科学家认为,由于非人灵长类动物与人的密切关系,它们是最佳的动物模型,当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其他办法时,在某些生物医学和生物学研究领域和为了给药物进行安全性评价,适当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仍是不可缺少的[2] [8] [9] [10] [11]。然而,动物保护共同体的意见是,其一,正由于非人灵长类动物与人的这种密切关系,它们能够与人一样感受痛苦,因此反对将它们用于科学研究和产品试验;其二,它们对参加研究不能表示同意;其三,它们本身不能从研究中受益。因此,将非人灵长类动物用于试验和研究不符合伦理,应该被禁止或尽快逐步取消[2] [9] [11]

驱动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的因素包括:其一,一些科学家持有“高保真”(high-fidelity)观念,即认为研究人类的疾病,开发药物,研究人的生物学,必须用与人类最接近的非人灵长类动物。其二,对灵长类动物在实验中可能遭受的痛苦缺乏敏感性,动物伦理问题,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道德地位等问题几乎从未被考虑。其三,出于逐利的目的,我国一些人认为,当其他研究大国逐渐减少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时,我们繁殖、饲养非人灵长类动物,一方面用于国内,另一方面可大量出口赚取外汇。

2011年有两份有关非灵长类动物的研究报告值得我们注意。一份是英国已故动物行为学家Patrick Bateson爵士主持并撰写的《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审查》[2] 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在英国几乎70%的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使用符合立法或管理的要求,但这些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并不一定为达到科学目标所必不可少。报告建议,对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的评估标准应该基于:(1)科学价值;(2)医学或其他受益的可能性;(3)其他可供办法的可得性;以及(4)动物所受痛苦的概率和程度。报告指出,如果研究引起的灵长类动物的痛苦很大,那么唯有受益很大才可允许。报告在检查中发现,约9%的研究意义不大,但引起灵长类动物的痛苦很大。报告建议采取替代灵长类动物的其他办法,如脑影像术、非侵入性的电生理技术、体外和电脑模拟技术以及甚至利用人类受试者进行研究,以及其他减少研究所需灵长类动物数量的方法,例如数据共享、发表所有研究结果(包括阴性结果),以及定期检查研究的结局、受益和影响,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然而,也有学者批评这份报告低估了非人灵长类动物在研究中所承受的伤害,忽视这些动物的内在价值,几乎很少证据能证明这些研究对科学和医学有多大的益处[12]

另一份是美国医学科学院利用黑猩猩于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为生命伦理学家Jeffrey Kahn教授)的报告《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黑猩猩:必要性评估》[3]。该报告提出了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于研究的三原则:(1)获得的知识为推进公众的健康所必需;(2)获得这类知识必须没有其他研究模型,以及研究不能在人类受试者身上合乎伦理地进行;(3)在研究中所用动物必须维持在对动物行为学合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之中或在自然栖息地内。这些原则也是该委员会用来评估目前和未来使用黑猩猩于生物医学研究和行为研究的具体标准的基础。目前并无一套统一的标准用以评估将黑猩猩用于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必要性。虽然黑猩猩在过去一直是一个有价值的动物模型,但根据该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目前使用黑猩猩于生物医学研究大多数是不必要的。该委员会认为可能有两个例外:(1)由于目前可得的技术,研发未来的单克隆抗体治疗将不需要黑猩猩。然而有限数量的单克隆抗体还在研发之中,可能需要继续使用黑猩猩;(2)对研发预防性丙型肝炎病毒(HCV)疫苗是否有必要使用黑猩猩未能达到共识。目前的情况表明,由于出现非黑猩猩模型和技术,黑猩猩研究的科学需要正在减少,需要持续支持研发非黑猩猩的动物模型。从未来的科学需要看,新的、正在出现的或重新出现的疾病或障碍,可能会对治疗、预防和/或控制提出挑战,这些挑战需要使用黑猩猩;为理解人的发育、疾病机制和易感性,比较基因组学研究可能有必要使用黑猩猩,但因黑猩猩在基因上接近于人,应设法多使用给黑猩猩带来最小伤害的方法,例如当生物学材料来源于现有的样本时对黑猩猩没有风险,或在从活体动物采集样本时,将疼痛和痛苦减少到最小程度。

虽然该委员会提出几乎目前所有的黑猩猩研究的必要性都非常难以得到辩护,但仍没有建议直接禁止进行这类研究;该委员会支持有限的非侵入性的黑猩猩研究,但没有鉴定在哪些生物医学研究领域非侵入性的黑猩猩研究是必要的;该委员会在得出他们的结论时很少提到非侵入性黑猩猩研究提出的动物福利和其他伦理问题[6]。因此,很多人对该委员会提出了质疑。2016年,美国国会和NIH决定审查有关所有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的政策[13] [14]

我国自2002年开始讨论动物权利问题[15]。2004年出版了祖述先翻译的彼特·辛格(Peter Singer)的《动物解放》[16]。2012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关于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和国际合作项目中动物实验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规定(试行)》[17]。2014—2017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英国方面连续举行4届中英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国际论坛[18],2016年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19]发布。这一历程说明,我国也正在对动物福利以及与动物实验有关的伦理问题给予关切。然而,我们必须首先重视研讨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中的相关问题,尤其是伦理问题。

二、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存在的问题

研究中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存在着许多在我国很少关切和讨论的问题。首先是伦理问题。研究中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是否能够得到伦理学的辩护?而这又无法回避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研究中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于研究所致伤害的问题;二是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道德地位问题。

1. 研究中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所致伤害的问题

我们可以先讨论研究中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所致伤害的问题。在做出伦理决策时必须考虑是否对无辜他人造成伤害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有多大,这已经是没有争议了。希波克拉底的箴言“首先,不伤害”已成为世界各国医务人员决策的标准,对他人的伤害的敏感性和不忍之心也已成为我们衡量一个社会道德进步的标尺,例如德国的纳粹和日本的军国主义就是道德上的大倒退,因为他们以制造他人痛苦为乐。在儒家的思想中,孟子说“无伤,仁术也”时,不仅指不要伤害无辜的人,也包括不要伤害无辜的动物。人类的行动是否给无辜动物造成伤害,是其中一个主要的伦理问题。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的伦理问题与一般的动物研究的伦理问题大同小异,区别在于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特殊性质。非人灵长类动物拥有认知和情感能力,它们有计算、记忆和解决问题的技能,有意识和自我意识,能体验抑郁、焦虑和欢乐,有些甚至能学习语言,而且寿命较长。它们可能被囚禁在实验室十余年甚至数十年,被反复实验。强有力的证据显示,包括黑猩猩在内的大猿具有类似人的复杂心智能力,例如拥有自我意识,可洞察自己的思想和感情;拥有时间和目的感,能反思过去,思考未来;拥有与同一物种其他成员分享思想和感情的能力;具有用符号进行思想和感情交流的能力(语言能力)。但是,这些能力也增强了它们感受痛苦的能力,使它们对于所遭受的痛苦有极高的敏感性,将它们囚禁于实验室并用于研究使它们感到异常痛苦[9] [20]。因此,在实验以及为实验做准备的整个过程中它们遭受的痛苦要比啮齿动物严重得多。每年有数千只在亚洲猴在野外被逮住,送到繁殖基地,再被贩卖和运送到其他国家。在运输过程中它们被关在板条箱内,限制饮食,遭受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它们的生理系统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回复到基线水平。之后它们还要面对研究中的巨大创伤,感染病毒、被隔离、不能正常饮水进食,撤除药物治疗以及反复手术。实验室为非人灵长类动物提供福利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必须有良好的环境才能确保它们的心理健康。这需要解决诸多问题,包括:集体安置,改善环境,照料婴儿和幼儿以及那些显现出精神问题的个体,尤其是猿。对于大多数猿猴,社会结伴(social companionship)是最重要的心理需要,因此集体安置是适宜的做法,除非因年老或其他病情不得不单独安置,然而实际情况往往难以保障。因此,与啮齿动物不同,非人灵长类动物在实验或研究中不仅要遭受巨大的身体伤害,而且要遭受严重的精神伤害。这是在判断非人类灵长类研究是否能够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时必须考虑的一个的要素:非人类灵长类在研究中受到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是否能够得到伦理学的辩护?

2. 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道德地位问题

一个实体拥有道德地位当且仅当它或它的利益对其本身一定程度上在道德上是重要的。例如,我们说一个动物拥有道德地位,如果它遭受的痛苦对此动物本身在道德上是糟糕的,那么不管对其他实体后果如何,采取不可辩护地违反它利益的行动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错误地对待了动物。其他人对这个动物就应该避免采取此类行动[21]。但动物之所以应该拥有道德地位,以及人类之所以应该在道德上考虑动物利益最为系统、最具有说服力,并且已经为主流伦理学家接受,为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决策者接受的论证,是澳大利亚哲学家彼特·辛格[16]提供的,即决定动物拥有道德地位的既不是智能,也不是理性,而是它们感受痛苦的(sentient)能力。辛格的感受痛苦能力论证与雷根(Tom Regan)的“生活主体”(subject of a life)论证在原则上是一致的。雷根论证说,动物与人一样都是它自己生活的主体,因此动物也应享有它们的权利[22] 。我们认为,不管是讨论动物的道德地位还是讨论动物的权利,定位在拥有感受痛苦的能力是比较合适的。辛格和雷根的论证都蕴含动物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而不仅仅有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它们不仅仅是供人使用的资源,还拥有内在的意义和价值。

在这样的论证基础上,一些哲学家论证了实体或动物之间有不同的道德地位:有些实体有完全的道德地位,有些实体毫无道德地位(如无生物),有些实体则具有不同程度的道德地位。例如有些动物没有感受痛苦的能力,它们的道德地位比有感受痛苦能力的动物的道德地位要低一些,而另一些动物不仅有感受痛苦的能力,而且有意识和自我意识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它们的道德地位理应更高一些。如此说来,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道德地位及其内在价值,应该大大高于小鼠那样的啮齿动物,甚至应该拥有与人类似或接近的道德地位。目前一般用于研究的非人灵长类动物(主要是绒猴和猕猴)虽然没有大猿那种最精致的心智能力,但有无可辩驳的证据显示猴有丰富社会生活和心智能力,在研究中使用它们破坏了它们的生活方式,有可能使它们遭受比其他实验动物更大的社会和精神痛苦,而拥有自我意识、社会交往能力,有家庭有社群,是自己生活主体的大猿就更不用说了。它们与人类中的脆弱人群几乎没有根本性差异,而且所有的大猿以及某些猴类均属于濒危物种,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进行研究或试验应有更严重的限制。在研究和测试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要求比使用其他动物强得多得多的辩护

3. 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存在的科学问题

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存在的科学问题主要是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是否为科学研究所必需。啮齿类动物已经成为研究人类生理功能、代谢变化、病态改变的极佳模型,为什么非要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呢?这是一个在使用非人类灵长类动物前必须回答的问题,即科学上的必要性问题。“高保真”的观念多半基于推理,而非有科学根据的经验事实。然而,迄今为止对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科学价值仅有很少的详细的考查和评估。前文所述的《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黑猩猩:必要性评估》中经过详细的评价后做出的结论是:“目前于生物医学研究使用黑猩猩大多数是不必要的。”[3]同年,英国的评估报告(Bateson Report)得出类似的结论,认为为满足科学的目标灵长类并非不可缺少的,并建议对非人灵长类研究的评估应基于科学价值、医学或其他受益的可能性、其他可供办法的可得性以及动物所受痛苦的概率和程度[2]。正因为缺乏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在科学上必要性的评估,2016年美国国会和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决定审查有关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的政策。虽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是否有必要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是一个科学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如果评估的结论是在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没有必要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或必要性很小,那么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就是不合伦理的;如果在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有必要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那么我们就要进一步研究在什么条件下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是可以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的。

4. 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存在的经济问题

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供养非常昂贵。美国有8家国立灵长类研究中心从NIH获得总额320亿美元的预算,照料供养一只非人灵长类动物平均每天需要20—25美元,而大小鼠每天才0.20—1.60美元。许多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价值问题未经仔细评价和辩护。许多科学家询问:这些资金用于能代替非人灵长类动物的若干技术以及动物模型岂不更好?2011年NIH院长Francis Collins甚至都指出,动物模型的缺点是既慢又昂贵、与人类生物学和药理学不那么相干;而采用高通量径路可克服动物模型的这些缺点[4]。高通量径路是对传统径路的一次革命性的改革,例如它可一次对几十万到几百万条DNA分子进行序列测定,同时高通量测序使得对一个物种的基因组和转录组进行细致而全面的分析成为可能,所以又被称为深度测序(deep sequencing)。高通量研究可被定义为一种自动化实验,使大规模的反复成为可能,因为生物科学研究者面对的大数据,例如人类基因组含有2.1万基因,它们对细胞功能或疾病都有作用,为了理解这些基因如何相互作用,哪些基因参与,在哪里起作用,必须拥有从细胞到基因组的研究方法。高通量筛查是一种用于发现药物以及与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有关的科学实验方法,利用机器人、数据加工/控制软件、流体操作装置和敏感的探测器,高通量筛查可使研究人员快速地进行数百万次化学、基因或药理测试。通过这一操作,人们可迅速鉴定、调节特定生物分子通路的活性化合物、抗体或基因。这些实验结果可提供药物设计的出发点,以及理解特定生物化学过程在生物学中的相互作用或所起的作用。因此,与动物实验相比,高效快速、成本低廉,并且与人体生物学和药理系密切相关[23]

三、评价在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相关决策的伦理标准

在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基本伦理问题与使用其他动物是一样的,但更为突出:人类使用动物使它们遭受疼痛、痛苦、不幸、伤害,目的是减轻或防止人类的痛苦或推进科学知识。那么这在伦理学上能否得到辩护呢?对此的回答各种各样:(1)所有动物实验都是不道德的;(2)只要有益于人类,所有动物实验都可以得到辩护:(3)逐步做到不用或少用动物实验(第一步将是大猿,然后是所有非人灵长类动物退出实验),在必须用时要满足一定条件,要有科学和伦理上充分的论证和辩护,要经过伦理审查。这里,我们支持第(3)种观点。为此,我们需要确定评价在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相关决策的伦理标准,即建立评价在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相关决策的伦理原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和国际合作项目中动物实验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规定(试行)》[17] 第六条提到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动物保护原则,动物福利原则,伦理原则,以及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在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中又包括:公正性、必要性以及利益平衡。利益平衡这一条提出:“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公正负责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这里存在着概念的混乱和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其一,这样的行文会误导读者认为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不属于伦理范围。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是在讨论动物伦理学的过程中提出的话题,它们与伦理并不是两件事。实际上,在“伦理原则”的行文中也还是涉及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内容。其二,虽然第六条的标题是一般原则,但其(三)则以“伦理原则”为标题,内容又稍嫌贫乏,似乎动物伦理仅限于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两个问题。比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更深层的问题是:是否承认非人灵长类动物具有的道德地位或内在价值问题。其三,在列出的原则中混淆了科学问题和伦理问题。是否有必要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进行生物医学研究,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当然这个科学问题有伦理意义,但其本身不是伦理问题。伦理问题是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即实质性伦理问题和程序性伦理问题,其中包括是否应该从根本上禁止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进行生物医学研究,还是允许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进行生物医学研究;如果允许,那么在什么条件下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进行生物医学研究是能够得到伦理学辩护的。在“利益平衡”这一条中,既没有说明“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是什么,也没有说明如何才能“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更没有说明如何“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在原则中使用抽象而模棱两可的语言会使人无所适从,使这些原则变成一纸空文。

为此,我们建议如下的评价在研究中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相关决策的伦理标准:

第一,伤害-受益比评估。对于一项涉及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方案,必须进行伤害-受益比的评估。这里的伤害-受益比的评估,是指应在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时权衡使人类受益这一价值与避免伤害非人灵长类动物这一非人灵长类动物利益的价值。其内容可包括:(1)如科学上不必要,则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的伤害-受益比的值就高于不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伤害-受益比的值,前者就得不到辩护。(2)如果在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时确实可使人类受益,那么要看研究给在非人灵长类动物带来多大伤害,如果研究可造成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死亡或残疾,则这项研究就得不到伦理学的辩护。(3)伤害-受益比评估必须检查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全过程是怎样做的,要计算或估计全过程中非人灵长类动物可能受到的伤害;要看人类由此获得的受益是否重要,价值大小。(4)评估非人灵长类动物在研究过程中所接受到的净伤害,净伤害是非人灵长类动物在研究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减去人类受益后获得的伤害值,净伤害越大,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越得不到辩护。(5)就总体而言,人类应减少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于生物医学研究和其他产品的试验,但在特定情况下可接受的非人灵长类动物使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对人类社会价值很大;科学上必要,没有其他办法可替代;带来的伤害可接受(一般来说是最低程度伤害,高于此者,则必须对社会价值非常大)。

第二,3R原则的落实。一项涉及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方案必须包含落实3R的内容。3R,即在动物实验中用其他方法代替(Replacement)、在实验中减少实验动物的数量(Reduction)以及在全实验过程中改善动物福利(Refinement),已经成为全世界科学界普遍接受的动物伦理学原则。最早由英国生物医学家梅多沃(Peter Medawar)爵士指导下的英国动物学家拉塞尔(William Russell)和伯奇(Rex Burch)提出的。在梅多沃的鼓励之下,英国大学动物福利联合会于1959年正式采纳。1969年梅多沃预言在10年内实验室动物使用将达到高峰,然后下降。他论证说,动物研究使研究人员有可能获得最终代替使用实验室动物的知识和技能。果然,2010年实验室动物使用为1970年的50%[4]。最近研究发现,从2006到2010年,12家最大的制药公司减少了53%的实验动物使用量,相当全世界每年减少使用15万只大鼠,同时采用计算机模拟和体外的方法增多了[24]。在生物医学研究和测试产品器件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方面实施3R原则,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也有进步,但仍存在科学的、实际的和文化障碍。考虑到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高度感受能力以及社会对其使用的关切度,应将克服这些障碍视为一种道德律令。为此,应要求研究人员有更强的意识来研发实施3R的方法,增加对开发新的研究模型和工具、完善基础设施和训练的资助;对涉及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方案进行更为健全的科学和伦理的审查;对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积累的经验教训进行系统的回顾性评估。如此才能提高非人灵长类动物研究的质量,改善对这些研究成果的转化,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增加公众的支持[25]

第三,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道德地位和内在价值。在涉及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方案中必须体现对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道德地位和内在价值的承认。鉴于非人灵长类动物不仅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而且其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能力以及社会交往的能力,然而难以与我们人类沟通,我们建议将它们视为类似人类的“脆弱群体”,可聘请研究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动物学家和富有经验的动物管理人员担任它们的监护人,作为委员参与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或为它们参与研究做出代理决策。也可邀请保护动物组织的代表作为独立代表参与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会议。我们反对在目前阶段禁止一般非人灵长类动物参与研究,因为一则非人灵长类动物本身的疾病需要研究;二则我们人类本身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也在被利用来进行临床试验和其他临床研究,但我们受到知情同意伦理要求以及其他一系列有关研究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也可以设置代理同意制度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非人灵长类动物参与研究。但鉴于大猿目前处于濒危状态,可考虑禁止利用大猿进行实验和研究(但也不排除个别的例外,然而必须严格控制条件,并经特别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责任。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必须维持和谐,他们之间的任何分裂、冲突,与人和人之间的分裂、冲突一样,都是危险的,最终会导致人类的毁灭。因此,所有科学家、研究赞助者和管理者乃至政府和代表人民的立法机构,都有责任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的福利,关心有感受痛苦能力、意识和自我意识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的动物的权益,使非人灵长类动物仅用于绝对必要的(即没有其他方法可得时)、伦理学上得到辩护的、以及所用数量和动物所受痛苦保持在最低限度的研究。为此,必须制订相应的保护非人灵长类动物参与研究的法律法规,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的研究机构的科学和伦理资质必须经过严格审定,这些机构必须建立具备足够资质的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会中需有非人灵长类动物监护人或代理人参加。

第五,伦理审查。对于所有利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方案必须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伦理审查的内容包括: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在科学上是否必要?设计方案是否合乎科学?伤害-受益比是否有利?净伤害值是否很高(伤害是否严重或不可逆)?科学、医学和社会受益是否很大?3R的措施是否充分?每次操作期间和之后对它们的照护如何?研究的终点是什么?它们的最后命运是什么,被处死,重新利用,重回居处,或其他?是否经监护人或代理人同意?

鉴于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道德地位、内在价值及其濒危状态,基本战略目标应该是逐渐让非人灵长类动物退出研究;在此过程中,如果一项研究必须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而无其他办法替代,就应提供充分的科学和伦理的论证和辩护。在我国尤其必要对非人灵长类动物的饲养、管理和它们之使用和参与研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评估。

① 本文根据作者2017年11月在苏州科技大学举行的动物认知和动物伦理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最近我国科学家报道了成功克隆猴,克隆猴的伦理问题原则上与本文所谈基本一致,无需增加其他内容。

② 这里使用“非人灵长类动物”一词的目的是要强调我们人也是“灵长类动物”。

③ 因此,动物伦理学主要是有感受能力的动物的伦理学,这与佛家的思想是不同的。例如我们不认为,蚊子或苍蝇本身有什么道德地位,它们也没有感受痛苦的能力,唯有在它们成为生态系统一环时,即唯有它们被整合入生态系统时才有价值。那时拥有道德地位的是生态系统,不是它们孤立的个体。但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是另一个问题,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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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 Issues in Experiments with Non-Human Primates
LEI Rui-peng1, QIU Ren-zong2     
1.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 Center for Ethic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s first describe the facts and situation relevant to experiments with non-human primates, then discuss ethical issues, scientific issues and economic issues in these experiments, in which ethical issues are focused on harms caused to non-human primates by these experiments and moral status of these non-human primates, finally the authors propose ethical criteria for evaluating decision-makings taken in the experiments with non-human primates.
Key words: non-human primate    animal experiment    animal right    animal welfare    harm-benefit ratio    3R    ethical review    animal guardian    

作者简介:雷瑞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生命科学哲学和生命伦理学;
邱仁宗,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及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哲学院院士。研究方向为生命伦理学和高科技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