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
人的生命是惟一的,生命的进程不可逆。因此,对于任何人来讲,自己的生命价值都是无限的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生命价值具有终极性。在生命价值之间没有可比性,不能以功利主义和契约主义对待利益的方式来看待生命。[1]虽说如此,在相当多的医疗决策中(如抢救生命的经济成本计算)均需要或隐含着对生命价值的现实评估[2],在其他的涉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社会决策(如航空事故赔偿、环境经济评估)中也暗含着对生命价值的考量[3]。尤其是在处置严重缺陷新生儿、晚期癌症患者、持续性植物状态等临床医疗决策中,患者的生命价值更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上述看似存在歧异的思想、观点与主张引发了我们如下的思考:生命价值的本质与涵义究竟是什么?生命价值与人的价值到底是何种关系?生命价值到底有无大小,不同生命的价值能否相互比较?生命价值能否成为临床医疗决策的依据?如何将生命价值论应用于某些特定的临床医疗决策?本文将围绕这些理论与现实问题,展开分析与论述。
一、“生命价值”的要义辨析从一般意义上讲,“价值”是指事物的用途及其积极意义。在哲学上,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及其各种转化形态,如欲望、目的、兴趣等的效用。在此,主体是能够分辨好坏利害的自主的活动者,客体是主体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主体的活动之所以指向客体,是因为客体事实上具有某种属性,这种属性对主体具有好坏效用。学界对于“价值”的定义,除了上述的“效用说”之外,还有“关系说”“意义说”“属性说”,但这些表述与“效用说”并无二致。[4]基于上述对“价值”的理解,本文认为,生命价值也是主客体关系的一种体现,是客观存在的生命对于生命拥有者的效用。
对“生命价值”的这一定义包含如下要义:第一,生命的拥有者是生命价值的主体。正是因为生命的拥有者——单个的、具体的、处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的人,具有全面发展的需要,才使得每一个生命具有独特的、丰富的、巨大的价值。第二,鲜活的生命是生命价值的客体。生命是蛋白质存在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陈代谢活动。生命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从受精卵形成、胚胎发育,一直到出生、生长、发育,以至衰亡。生命是自复制、自适应、自组织的开放信息系统,具有进化、对环境做出反应、不断自我更新等属性。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万物各得其所,生命寿长,终其年而不夭伤。”①。第三,生命价值体现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离开了社会实践,客体属性就无法找到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路径。[5]生命价值是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生命的存在和属性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尺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主客体关系。第四,生命价值体现为层级性。由于人的需要呈现出层次性,所以,人的生命价值也具有层级性:生命对于人存活的基本价值,生命对于人幸福生活的高级价值,生命对于人的自由与自我实现的终极价值。
①参见《战国策·秦策三》。
在有关“生命价值”的要义分析中,一个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是:生命价值到底能否估量?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生命是单向的、不可逆的、不可替代、不可复制、不可存储的;生命对于生命的拥有者是极其宝贵的,因而生命价值是巨大的,也是不可估量的。甘绍平是这样论述的:“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其惟一性、不可逆性上,其丧失意味着永远无可挽回。就一位成人而言,其生命的存在意味着一个独一无二的、神秘莫测的精神世界,它拥有对当下的体验、对过去的回忆、对未来的希冀等丰富多彩的情感表达方式,拥有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等复杂的意识建构活动。”[1]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础与载体,有了属于人的生命才有了人。
上述观点存在一个前提假定,即:生命是健全的生命,是有生机、有意义的生命。显而易见,当人们判定生命价值不可估量时,所言的生命是“拥有对当下的体验、对过去的回忆、对未来的希冀”的,是“拥有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的。然而,并非所有的生命客体都符合上述条件,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被疼痛极度折磨的晚期癌症患者就不具备上述特征。实际上,当生命紊乱,生命质量很低,以至于生命的拥有者不可能拥有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甚至不可能感受生命带来的快乐与意义时,生命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徐春林认为:人生而具有的自然生命,其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文生命,因此自然生命就是生命价值的客体。自然生命存在的过程,如果对人文生命的实现有正向的、积极的推动作用,生命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人生的任务和使命就是实现人文生命(即俗话中所谓的“做人”)。[6]徐春林所说的生命可能是有价值的,也有可能是无价值的判定是对我们观点的佐证。不过,徐春林把人的生命区分为自然生命和人文生命不妥。事实上,所谓的自然生命就是作为客体的生命,所谓的人文生命就是生命主体的目的与追求。
二、不同哲学观下的生命价值观解析如上所述,生命价值是客观存在的生命对于生命拥有者的效用。然而,不同的哲学观对生命效用的理解是不同的。在不同的哲学观指导下,生命主体的欲望、目的、兴趣不同,由此衍生出不同的生命价值观。本文就儒家、道家、马克思主义三种哲学指导下的生命价值观进行阐述,以讨论如何更好地将生命价值理论应用于日常生活以及临床医疗决策。
1. 儒家的生命价值观儒家对生命表现出一种贵生精神。出于贵生精神,儒家反对任何亵渎人类生命的行为。孟子对春秋时期的陶俑殉葬发出尖锐的诅咒:“始作俑者,其无后乎!”①在贵生原则指导下,儒家主张珍惜自我之生命,不要故意去冒险,去招祸惹灾,去过分贪欲,等等。孔子非常注重养生,他的养生理论是:“将身有节,动静以义,喜怒以时,无害其性。”②
①参见《孟子·梁惠王上》。
②参见《孟子·告子上》。
儒家虽一向正视和尊重生命,但绝不一味苟活。在特殊情境下,当维持生命和道义留存相冲突时,儒家的最终选择就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③孔子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④儒家从社会角度来确定人的生命价值,所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思想不仅不违背贵生精神,反而是特定情境下追求生命价值实现的不二选择。[7]
③参见《论语·卫灵公》。
④参见《孔子家语·五仪解第七》。
2. 道家生命价值观“道”是老庄生命哲学的逻辑前提,也是生命价值的理论根据。在老庄思想中,“道”不仅是生命价值的根据,也是生命追求的最高价值,求道的进路既是生命价值的实现之路,也是生命的解放之路,是获得生命自由之路,与“道”融合即是最高生命价值的实现。
老子的生命价值观中蕴涵着深刻的辩证智慧:生死有“道”、生死本一的生命理性精神,形成中国文化传统中乐生安死、珍生顺死的生命智慧;“有为”与“无为”统一于“道”,“有为”让生命不断创造新的高度,使生命不在碌碌无为中虚度年华,赋予生命辉煌,“无为”使我们得以体验生命的本真,摆脱不必要的物欲和琐事的羁绊,增加生命的体验时间,从而使得人类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8]
庄子所处的时代比老子的更乱,所以他没有“保持距离,以策安全”的机会。他的想法是:投身到变化之中,随顺变化,使自己不受到伤害。这种思想展现出来,又比老子的思想更为生动而精彩。庄子面对苦难的世界,既不苟全性命,也不求长生不老,他以形而上的方式关注人的生命,让人的生命顺应道的规律自然运行,或生或死。《庄子·内篇·大宗师》中写到:“古之真人,不知说生,不知恶死;其出不欣,其入不距;然而往,然而来而已矣。”[9]
3. 马克思主义生命价值观马克思的生命价值观将人的生命价值与社会的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主张人的生命价值在于为社会做出贡献。其一,马克思认为,人的生命价值的全部特性在于它的社会性。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个人要把为社会创造价值、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责任,生命延续的价值就在于对社会的贡献。其二,实现人的生命价值的途径是实践。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最基本的观点,实践是连接理想与现实的桥梁,没有人的实践活动,任何价值只能停在思想层面。其三,为人类解放事业而牺牲是人的生命价值的超越。虽然牺牲是人的生命在生理上的终结,是对生命存在的否定,但是却换得了他人生命的延续或社会整体的根本利益,创造了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为人类解放事业而牺牲是人的生命价值的最高体现。
在生命伦理观上,儒家、道家与马克思主义虽存在歧异但其精神实质相通。儒家主张德性平等,道家认为物无贵贱,马克思更注重现实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三者对于人类生命的地位及其价值都给予肯定,都表现出对人类生命的无比尊重,对所有生命价值的肯定。儒家贵生、道家重生、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都体现着生命至上、生命无价的基本观念。儒家主张天地万物本吾一,道家主张万物皆生于道,马克思主张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但都充满仁爱精神。在生命价值的实现路径上,儒家提出“舍生取义”、“三不朽”等主张,道家主张“珍生顺死”“不知说生”“不知恶死”,马克思则提出为人类解放事业而牺牲,但它们都表现出超越精神——人们可以超越死亡而实现生命的永恒,实现生命价值的最大化。
三、澄清生命价值相关认识误区关于生命价值的观点虽然有很多不同,但是相关认识误区也不少,主要包括:
一是将生命价值等同于人的价值。作为社会一员的人除拥有生命外,还具有其他多方面的规定性,如担当特定的社会角色、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等。可见,“人”与“人的生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而“人的价值”与“生命价值”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人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与动物相比,人真正实现了自我对象化存在。人把自己区分为作为主观的“我”和作为客观的“我”。进而,人实现了在主客二分世界中的自由转换。在“人的价值”这一领域,人的主客自由转换,具体表现为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10]例如,绝症患者在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又无治愈的情况下,其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已经很低,但是不能就此说该患者作为一个人的价值就很低了,因为人的价值与生命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是将生命价值划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如上所述,人把自己区分为作为主观的“我”和作为客观的“我”,体现了在主客二分世界中的自由转换。由此,人的价值可以区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举例来讲:张三作为一个人对于张三本人有意义,这是张三的内在价值;张三作为一个人对于李四也有意义,这是张三的外在价值。可是有人将生命价值也区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生命内在价值就是生命对于自身的价值,外在价值就是生命对于社会和他人的价值。这种区分是错误的,会导致思维和理论的混乱。生命价值的主体只有一个,即生命的拥有者。生命的价值即生命的存在对于生命拥有者的效用。一个人的生命只能属于自己,不能属于他人,谈不上所谓的“生命对于社会和他人的外在价值”。张三的生命对于张三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张三的生命的价值。有人会反驳说:儿子生命的安危直接牵动着父亲的心,这怎么能说儿子的生命对于父亲没有效用呢?上述说法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儿子的生命直接关系到儿子的存活,儿子能否存活牵动着父亲的心,儿子对于父亲而言意义重大。还有人会反驳说:器官捐献,大爱无疆,怎么能说人的生命对于他人、对社会没有效用呢?这里的错误在于:受捐者得到的不是一个完整的整个的生命,而是捐献者的可供移植的器官。捐献人捐出的器官对于他人、对于社会具有重大效用。
三是将不同人的生命价值加以比较。在医学伦理学文献中时常会看到类似的表述“每个人生命延续的价值是有差异的”,“但有一点是确定的,人们的生命价值是有差异的”。所谓生命价值的高低、大小,是就某一生命对于这一生命的拥有者的需求的满足程度而言的,并非与他人生命价值相比较的结果。就每一个健全的生命而言,生命对于生命的拥有者是极其宝贵的,价值是独特的、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所以,我们根本无法对不同的生命价值进行比较。即便是对一个残缺或者是不健全的生命,我们也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充分理解生命客体对于生命主体的意义。在特殊情况下,我们会做出某一生命价值很低甚至是不存在的评估,但是这种评估并非不同生命个体的价值相互比较的结果,而是对生命客体对于生命主体效用和意义的判断。正如前文所述,我们是在“生命紊乱,生命质量很低,以至于生命的拥有者不可能拥有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甚至不可能感受生命的快乐与意义时”,我们才判定该生命的价值很低。
四、生命价值论在医疗决策中的运用尊重是医疗决策的重要原则,尊重也意味着对每个病人生命价值的尊重。每个病人对自身生命的意义、效用都有自己独特的、独到的理解,都有自己的生命价值观。本文运用生命价值理论对某些特殊病人的生命价值进行分析,以为临床决策提供指导和帮助。
1. 严重缺陷新生儿生命价值分析严重缺陷新生儿是指因遗传、先天、感染或外伤等原因造成胎儿发育不全、变态发育或损伤所致的严重生理缺陷,包括严重身体缺陷和严重智力缺陷两个方面,其衡量标准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在目前医学技术条件下,严重缺陷新生儿有的短期内死亡,有的可以在现代医学技术下维持生命,但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或智力低下,不可能作为一个有意义的人存在和生活。[11]例如,无脑畸形儿一般可见于流产、早产、死产,即使能够出生,也因中枢神经系统发育不全而很快夭折。脊柱裂患儿中的一部分经过护理、手术、康复、训练虽然可以存活,但多留有下肢瘫痪、部分肢体感觉丧失、大小便失禁、皮肤溃烂不愈和泌尿系统感染等后遗症,生活难以自理,生活质量不高。依据儒家、道家和马克思主义生命价值观,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其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都非常低,目前各种医疗救治手段仅仅是延长其存活的时间,并不能使之作为有意义的人而存在,在医疗决策中如果必要,选择放弃治疗不违背上述生命价值观。
2. 晚期癌症病人生命价值分析前文已述,由于人的需要呈现出层次性,所以人的生命价值也具有层级性:生命对于人存活的基本价值,生命对于人幸福生活的高级价值,生命对于人的自由与自我实现的终极价值。当一个人的病情在当前的医疗条件下无法逆转,维持的只是巨大痛苦时,生命对于人幸福生活的高级价值以及对于人的自由与自我实现的终极价值不复存在,甚至对于人存活的基本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既然晚期癌症病人的生命价值已经大大降低,是否意味着应该尽快结束他们的生命呢?非也。这是因为这类病人的生命价值尽管已经很低,但是他们的生命仍然存在,他们仍旧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仍然拥有作为人的价值,仍然拥有属于自己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医疗服务机构仍然需要减轻他们的疼痛,给予安宁疗护,使他们尽可能舒适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这也正是儒家、道家、马克思主义尊重生命、仁爱生命等基本生命伦理思想的内在要求。
3. 持续性植物状态生命价值分析严重的颅脑疾病常可造成病人大脑皮层功能丧失、昏迷或无意识状态。病人对周围事物无意识反应,但仍存在皮质下和脑干功能。这种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则属于持续性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也有学者鉴于一年以上的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意识恢复罕见,故提出应考虑以昏迷持续一年为诊断标准。一些严重脑损伤的患者在缺乏体现意识的行为表现之外,尚保留有残存的皮质功能。植物状态患者并非完全处于类似植物一样的生存状态,其中有许多患者能够感知疼痛,甚至能够通过运动想象任务来回答问题。植物状态患者虽然缺乏维持意识清醒所需的序列化程序,但仍存在刺激或条件相关的局部脑激活。这表明患者大脑仍保留有某些网络连接及存活的功能模块,以及对各个分离的脑网络具有部分的功能整合能力。[12]因此,持续性植物状态病人的生命仍然存在,其生命价值不能被完全忽略。依据道家生命价值观,对待持续性植物状态病人的治疗原则应以“适度治疗”为原则,既不刻意延长病人的生命,也不故意缩短病人的生命。而是要针对患者身体情况,认真做好生活护理、饮食护理以及并发症的防治与护理。
五、总 结生命神圣、生命至上、生命平等、珍爱生命等观念有着深厚的思想和文化背景,业已深入人心,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指导作用。生命价值论与生命质量论一样都是以上思想观念的补充,同样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是生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生命神圣论在宗教意义上、形而上的层面上提出生命至上、生命平等的基本原则。生命质量论依据一定的医学标准来衡量和评价个体生命自然素质的质量状态,构成了生命神圣的内在基础。生命价值论则是在现实生活意义上来评定客观存在的生命对于生命拥有者的效用与意义,是生命神圣的社会与价值基础。儒家主张修德立身,刚健有为甚至是舍生取义,目的就是追求生命价值的实现;道家主张乐生安死、珍生顺死也正是出于对生命价值的体认,出于对生命价值的追求;马克思主义主张为人类解放事业而牺牲更是对生命意义和生命价值的孜孜追求。
我们提出生命价值的概念与思想主张,并非要对不同的生命主体之间的价值进行比较和评判,而是致力于谋求和实现某一既定的生命主体生命价值的提升。针对不同质量的生命、基于不同的病情和身体状况,制定不同的医疗方案,采取不同的医疗处置,切实有效地维护乃至提升其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对于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基于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很低的评判,我们认为其生命不具有神圣性,可以选择淘汰或舍弃。对于极度痛苦的绝症晚期患者,其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都很低,但医疗服务机构仍然需要给予安宁疗护。持续性植物状态病人的生命质量尽管很低,但其生命仍然存在,生命价值不能被完全忽略,应以“适度治疗”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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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