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8日,中山大学黄军就课题组运用CRISPR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胚胎基因的研究成果,在我国英文学术期刊《蛋白质与细胞》(Protein & Cell)发表后,立即在科学界掀起了一场对基因编辑技术伦理的热烈讨论。2015年12月1-3日,中国科学院、美国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在美国华盛顿联合召开了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就如何让基因编辑技术在现代技术伦理规范框架内应用,以及进一步开展此类研究应具备的伦理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鉴于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在修饰人类胚胎基因方面存在着技术不成熟以及具有不确定性的技术风险,大会一致认为“利用CRISPR技术对人类胚胎基因进行修饰,在临床上使用是‘不负责任’(irresponsible)的举动”[1]。然而,各国科学家对利用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胚胎基因的看法并不一致,赞成者有,反对的也不乏其人,由此拉开了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胚胎基因的伦理争议大幕。
1. 主要观点黄军就课题组的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研究过程符合技术伦理的规定,选用的胚胎是无法继续发育的三原核合子胚胎。但是后续将会有更多的研究小组尝试运用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胚胎基因。从争议来看,人类基因国际编辑峰会的12位组委会成员代表了与会大多数科学家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观点。他们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在可控、有限范围内的应用是支持的,但不是无条件的;他们赞成开展基础研究,认为未来的临床应用可以在技术伦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另一部分科学家对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生殖系的应用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耶鲁大学的历史学家Daniel Kevles认为,商业利益的驱动和消费者对基因增强的需求可能会使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陷入危险的境地。持反对意见的还有曼彻斯特大学的哲学家John Harris,他认为没有比生殖系更神圣的了,所有的辅助生殖都将影响下一代,性也能发明,是绝不会允许的,这太危险了 [2]。从长远来看,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胚胎基因在临床实践的应用,是早晚的事情,若对此放之任之,基因编辑技术的滥用并非杞人忧天。
2. 争议原因引发争议的原因在于:(1)专业背景的差异。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之所以在生殖系方面引发争议,在于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对该技术应用的看法持有不同的视角,反对者大多是哲学家、伦理学家及历史学家等人文学者,他们从人文的视角出发,更多地揭示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可能对人格尊严、人性尊重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因素。而对该技术应用持乐观态度的大多是专业领域的科学家,他们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更多关注基因编辑技术在消除人类遗传疾病方面的重要性。(2)基因编辑技术价值分裂。所谓技术价值分裂,是指技术应用的两面性,技术可以造福人类,也能危害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既可以给人类遗传疾病的治疗带来诱人前景,也可以灭绝某类群体。
3. 争议的实质争议的实质在于:首先,当代人与未来人类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黄军就课题组的研究目的是通过修饰人类胚胎中致地中海贫血病基因片段,防止遗传疾病的发生,为人类探索地中海贫血病的基因治疗迈出了重要第一步。但从目前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发展水平来看,修饰人类胚胎致病基因可能有“基因脱靶”现象的发生,一旦基因脱靶,会由于人为胚胎基因修饰,导致其他疾病或者某种缺陷的产生,更为突出的问题是这种缺陷能通过后代遗传下去,给人类带来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如果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大规模地修饰人类胚胎基因,这些胚胎进一步发育成人,对人类作为“物种”的安全性造成危险,未来人类的利益将无法保障。其次,人类的部分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从目前来看,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固然可以解决部分群体遗传疾病的治疗,从遗传疾病群体的利益来看,应该义无反顾地对人类生殖系进行基因编辑,达到彻底治愈遗传疾病的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改变的不只是普通物种的基因,而是人类基因组谱系。破坏人类基因的多样性,人的选择代替了大自然的“自然选择”,这将危害到全人类的整体利益,陷入部分人的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困境之中。
二、 基因编辑技术的责任伦理反思责任伦理思想是德国技术伦理学家汉斯·尤纳斯在《责任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其基本伦理思想是:“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要考虑到承担起地球上真正的人的生命持续的义务。”其否定形式的表达是:“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不能破坏地球上人的生命的未来的可能性” [3]。也就是说,汉斯·尤纳斯的责任伦理思想关注的伦理关系不再是传统技术伦理所涉及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着眼点是人类生命的可持续性和人类的未来,尊重和保护未来人类的尊严和权利的技术责任伦理观。
1. CRISPR基因编辑技术缺乏明确的责任伦理主体。当前针对现代技术对人类生存环境和人类未来的影响提出的责任伦理观,对技术的责任伦理主体的界定过于宽泛,在实践上会导致责任伦理主体的缺失。针对技术责任伦理主体,有的学者把基因技术共同体作为责任伦理主体,包括参与基因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如基因技术的设计者及实践者等;基因技术应用的实践人员,如基因治疗中的医务人员等;与基因技术应用相关的技术管理者,如与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联的专业管理人员等 [4]。把基因技术共同体作为责任伦理主体的问题在于,基因技术伦理主体履行责任主要靠研究者的伦理觉悟和自觉承担责任的个人或研究机构,但是从以往的技术伦理争议来看,从来都不缺乏伦理主体,缺乏的是伦理责任主体没有自觉地履行责任,虽然有相关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监管,却是一个被动的伦理审查机构,只有项目研究者主动申请,项目才能得到伦理审查,而更多研究项目根本就不申请,或者是有意隐瞒、不地道地开展,如2012年发生在我国湖南省某镇对小学生进行转基因研究的“黄金大米事件”[5],就说明了伦理审查机构的失职。
黄军就课题组迈出了用CRISPR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胚胎基因的第一步,未来将有更多的研究在世界各地的实验室展开,作为科研人员,自觉遵循已有的技术伦理规范,是其应该履行的责任。但科学家能否预见这种技术的负面效应有多大,或评估这种修饰人类胚胎基因技术给人类的未来带来的影响值得推敲,如果是导致人类走向毁灭的后果呢,这样的责任谁来负,谁又能付得起的呢?
尤纳斯从“恐惧后果”推出技术责任伦理的思想无非是告诫科学家,关乎人类未来的持续发展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研究须非常慎重,有可能破坏人类未来的行为,在尤纳斯看来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人类的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正如潘多拉盒子一旦打开就再也盖不上了。因此,运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人类胚胎基因的科学家对人类的未来负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因为他们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更有能力预测技术应用对人类的影响(相比于非专业人士来说的),更何况他们才是打开潘多拉盒子的人。这里科学家及所属机构担负的技术伦理责任主要有:履行技术应用伦理规范,在特殊条件下终止技术应用,防止对人类当前利益及长远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对人类的未来承担应尽的责任。
2. 对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责任伦理缺乏有效监管。人类对发明的技术能否可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如人工智能是否将会控制人类,甚至进一步消灭人类的问题至今还在争论不休。人类发明的第一项技术“火”,给人类带来了光明,但也有“失火”的时候,关键在于如何控制技术在伦理规范或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运行和发展。
黄军就课题组开展的修饰人类胚胎基因研究,不会因伦理争议就此停止,研究还会继续下去,但需要有效监管,把可能的技术风险控制在人类的认知能力可及的范围内,从而使技术风险降到最低,甚至是零风险,这正是科学界和社会公众所期待的。对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研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开展的,如果是关系到人类能否存续的“大事”,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放弃这类研究也是对人类未来负责的表现。为此进行国际层面或国家层面的技术伦理审查变得尤其重要,防止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对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据《自然》(Nature)网站报道,黄军就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曾被《自然》和《科学》杂志拒稿,部分原因是由于他的论文涉及到伦理问题[6]。这说明在国际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广泛认可的基因编辑技术伦理规范,随着基因编辑技术的广泛运用,相关的技术伦理问题甚至法律问题会更加凸显。但目前这类前沿技术在国际学术层面上还没有相关的伦理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更不从可谈。
三、 建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规范的举措人类拥有共同的未来,这是目前全世界已达成的共识,对人类未来的守护,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团体、一个机构的责任,而是人类共同的职责。为了人类未来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防止基因编辑技术的“恶”的价值彰显,需要加强文化沟通,尽快形成基因编辑技术伦理规范,在国家层面上设立独立的基因编辑技术项目伦理审查机构,以及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
1. 加强文化沟通,尽快形成广泛认可的基因编辑技术伦理规范。中国虽然不是一个宗教传统国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受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对于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胚胎基因会受到来自宗教界以及普通民众的质疑,但是媒体上的“转基因婴儿”这个词,就足够让公众无法理解、无法接受了,所以专业科学家要自觉承担起对大众进行科普的义务,毕竟大众对技术应用的不认可,技术应用会受到很大的阻碍。由科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公众、研究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广泛参与形成相关的基因编辑伦理规范才具有可行性。
2. 设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的独立审查机构。运用CRISPR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胚胎基因的研究,国际科学界并没有完全排斥,相反,对其基础研究的意义给予了认可。只是担心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像脱缰的野马,给人类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既然科学界的一致意见是让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生殖系基因的基础研究在“规范”指导下健康发展,在国家的层面上设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的独立审查机构就变得尤为必要,也是可行的,如英国的做法就是通过独立权威机构审查的项目才可以开展这类研究[7]。我国也可以设立基因编辑技术伦理的独立审查机构,为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人类生殖系基因的研究项目设立技术门槛,进行技术伦理审查,和在项目进行中对之进行伦理监督,防止违背已有伦理规范的技术行为发生。技术伦理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才能发挥其职能,如果技术伦理审查机构和开展研究的机构是同一家机构,和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样,是无法公正地进行裁决的,机构角色重叠也同样不能很好地发挥它的监督作用。
3. 制定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国家法律规范。世界各国对科学家利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人类胚胎基因持有不同的态度。美国禁止使用联邦经费开展相关研究;加拿大有苛刻的法律严禁此类研究[7]。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框定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胚胎基因方面的应用,这也是中国科学家开展此类研究易受质疑的原因之一。为此,我国须尽快在国家层面上开展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范建设,这也可以让世界人民看到中国科学家和中国政府是负责任的,会自觉承担对人类未来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