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进入21世纪,随着计算机运算速度的指数性增长,以模拟人类神经网络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异军突起,并逐渐成为当代科技革命的基础性技术。科技革命是产业革命的基础。历史上的历次科技革命引发了一系列的产业革命。通过技术产品替代人的体力劳动,产业革命实现了人类身体上的解放。而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新技术革命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的脑力劳动,从而实现人类更全面的解放。当前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仍主要以电气时代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基础。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已有知识产权制度在面临重大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一、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科技创新方式与结构变革16世纪以来,共发生过五次科技革命,具体包括两次科学革命和三次技术革命。16—17世纪,第一次科学革命过程中诞生了近代物理学;20世纪上半叶发生了第二次科学革命,诞生了相对论和量子科学。在18世纪中后期,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第一次技术革命产生了大量机械发明创造;19世纪中后期,发生了以电气和运输技术为代表的第二次技术革命;20世纪中后期,发生了以电子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技术革命[1]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在前五次科技革命的基础上,进入了一个新科技革命时代。总体而言,新科技革命主要包括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新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海洋、生命与医学等方面的革新。其中,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科技创新方式与结构变革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人工智能技术在新科技革命中处于牵引驱动地位
每次技术革命都会有一项或者几项代表科技发展趋势并推动整体科技发展的关键性驱动技术。在新科技革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将成为其他技术进步和应用的基础工具。在产业发展方面,2017年,我国人工智能市场规模达到237.4亿元, 相较于2016年增长了67%。到2020年, 全球人工智能市场将发展到20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2] 。在国家战略方面,美国白宫于2016年10月发布了《人工智能国家战略》, 将人工智能升级为“国家战略”[3], 我国也于2017年7月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4] 。
(2)以集成创新或二次创新为主的融合创新形态不断发展
在新科技革命背景下,各个领域呈现出融合发展之势,大部分科技创新不再是某一学科、某一领域中的某个团队完全独立完成的,而是由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研究人员共同创造的,很多时候甚至需要科学共同体内部与外部之间进行深度交叉合作。
人工智能将加速与其他学科领域的交叉渗透。人工智能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前沿学科和高度交叉性的复合型学科,研究范畴广泛而又异常复杂,其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科学、数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学科深度融合。一方面,人工智能在深入生物启发智能阶段的过程中,需要依赖生物学、脑科学、生命科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成果,将机理变为可计算的模型;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会促进脑科学、认知科学、生命科学,甚至化学、物理、材料等传统学科的发展[5] 。也就是说,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发明创造成为集成技术创新或二次创新的融合创新产物。
(3)人工智能技术呈现迭代加速发展之势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信息网络技术是新科技革命的基础工具。进一步的,人工智能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基础—集成电路遵从“摩尔定律”,即集成电路的性能每隔两年左右,将提升一倍。加之人工智能技术本身越来越强大的机械学习能力,可以说,人类科技进步将越来越呈现出迭代加速发展的势头,这也成为当代科技革命最主要的特点。
(4)个体发明创造具有明显的“分段式”特点
如前所述,由于当代绝大多数发明创造属于集成技术创新或二次创新,且当代科技研发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因此,如果从市场全局的角度观察每个创新个体的发明创造,则会发现创新个体的发明创造通常具有“分段式”的特点,即该个体的发明创造仅仅是创新链条中的一部分或“一段”,如果该创新个体要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则需要使用他人“前段”或“后段”的发明创造。
二、新科技革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当前,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基础仍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简称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简称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虽然也是全球基础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TRIPS协定的基础仍然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在上世纪60、70年代,世界尚处于电气技术时代,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在此时产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电气技术时代的挑战。直到今天,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标准基本上仍是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基础,除了在著作权方面为了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进行的调整之外,其他方面少有变化。但是,当前科技进步已经从电气技术时代发展到以人工智能与信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时代。“分段式”技术的普及与科技的迭代发展之势带来了科技成果数量的井喷式增长,进而使得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数量大规模增加。在电气技术时代形成并适用于电气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遭遇到巨大挑战。
(1)科技迭代加速发展对发明专利授权时限的挑战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以公开换保护,避免重复研发,激励创新,促进社会与科技的整体进步。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大多数国家专利局只公开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尚在申请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暂不公开。由于专利授权审批时间通常较长,社会无法获知未授权专利的相关信息,容易出现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荷兰首先于1964年采用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专利自申请日起满 18个月便向社会公开,专利局则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这一规定符合当时技术发展水平,因为当时计算机信息技术刚刚起步,民用互联网络尚不存在,技术信息交流主要依靠书面形式,通常需要一两年的时间传输扩散[6] 。因此,“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一方面可以引导申请人撤回商业价值较低的专利,以减轻专利局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社会及时了解技术发展现状,避免重复投资和研发。继荷兰之后,其他国家也陆续采用了这一制度,例如德国(1968年)、日本(1970年)、英国(1978年)。我国在1985年正式实施《专利法》之后,随即也采取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7] 。
人工智能时代带来了技术发展迭代进步的趋势,专利审查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发明主题的专利申请仅差几天的情况。发明专利申请后18个月再公开,已经难以避免重复研发,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同时,目前绝大多数专利申请已经实现了电子化,从而为专利局公开专利申请节省了大量时间。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有必要从当前研发特点出发,对延期18个月公开制度进行彻底改造,实现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即时公开,即只要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且未遭到明确声明反对,则在进行保密审查之后,立即予以公开。同时,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亦应实行即时公开制度。
(2)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的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随着科研能力的快速提升,创新速度越来越快,市场变化日新月异,我国需要不断优化、调整和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通过机器人实现绘画、写作和谱曲。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甚至已经与人类的作品难分伯仲。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又如,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之下,大数据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海量数据的今天,大数据将是下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的金矿。但是,由于通常不能被划入传统知识产权类别,从而导致了在很多情况下,大数据只能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此外,围绕大数据的所有权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包括数据隐私和安全的问题、数据的权属问题等。对此,能否将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大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否加强针对大数据的隐私安全保护等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再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可以根据已有技术知识对未来的科技发展方向和趋势做出自动分析研究,而这些分析研究成果有可能满足专利保护要件。对这些人工智能分析研究成果是否应该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及其可能的利弊得失等问题,也需要知识产权学者认真考虑。
(3)“分段式”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产品市场应用之间的矛盾
如前所述,当代创新个体的科技进步呈现“分段式”特点,一个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或服务,通常需要用到多个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而这些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则由多个创新主体“分段式”所有。因此,任何一个市场主体要将一项新产品或新服务推向市场,就可能需要分别获得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这无疑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迟滞每项“分段式”技术的市场应用。而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国家从多个方面考虑应对之策。
三、人工智能技术给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带来的机遇科技发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活力。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区块链、时间戳技术,在知识产权申请、审查、注册、授权、保护、运用等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随着这些新技术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应用的范围和程度的加大,极有可能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具体的典型表现如下:
(1)人工智能、信息网络技术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的充分利用
知识产权信息是当代知识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WIPO估计,全球专利技术信息可以披露世界80%以上的科技成果[8] 。因此,充分有效地利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对于避免重复研发和促进科技创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传统上,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技术信息,主要记载在纸质文件上。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专利申请、审查和管理等方面的不断应用,大部分专利技术信息已经实现了数字化,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开放。比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为用户建立了一个可分享的“社交”平台,使用户可以向其他人展示其技术和数据,并将其与经济、地理等其他数据相结合,从而对数据进行分享,同时,还可以就有关技术和创新趋势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9] 。
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大量数据,识别发展模式并快速分析最佳解决方案,将在知识产权信息领域产生重大影响。思保环球(CPA GLOBAL)的首席数据官Tyron Stading,提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主要包括:(1)自动化提交知识产权数据和设置唯一标识的应用将简化分类与检索,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率;(2)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不仅可以检索、存储和利用海量专利数据,还可以分析地域和垂直市场,提供即时专利分析决策;(3)基于专利大数据提供专利决策咨询,分析专利组合价值,监控竞争对手,洞察市场中的潜在机会。人工智能技术将帮助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进行更加快速准确地战略决策,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更好地理解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10] 。
(2)人工智能分析技术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和质量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在图形模式识别、文字语义分析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这些技术可以运用到商标审查工作之中,并可能引起革命性变革。具体而言,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前的商标审查工作可以依靠人工智能系统完成,而将现有的商标审查人员充实到商标评审委。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有效缩短商标初步审查的时间,申请人在申请后一两天就可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可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由于商评委力量大大加强,使得申请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裁判结果。由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既可以大幅提高商标审查的工作效率,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商标审查的客观性,进而在相当程度上避免非正当地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乱象。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制作了一个商标模式识别人工智能审查系统,以帮助商标审查员快速准确地对图形商标申请与已有商标进行对比和判断[11] 。当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与一些国家的商标局进行合作,通过大规模的使用和训练,提高该系统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在其他类型专利审查工作中也大有可为。特别体现在现有技术的检索、外文同族专利技术文献的翻译等方面。据估计,每年有超过25万件针对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向中、美、欧、日、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局提出申请[12],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在专利方面的应用,充分实施专利审查高速路计划(PPH),尽最大可能参考、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有专利审查信息,以提升我国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3)人工智能、区块链和时间戳技术提高知识产权确权效率,降低确权成本
以人工智能和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通俗而言,就是一个难以篡改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系统。时间戳,是一个能够可信地证明一份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在、完整且可验证的标记,该标记通常是一个字符序列。区块链技术和时间戳技术,对于证明知识产权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是否需要官方注册,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需要官方注册才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另外一类是不需要官方注册也可以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对于需要注册的知识产权,由于存在官方文档,要证明其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状态相对容易且可靠。但是,对于不需官方注册的知识产权,一个主要的实践难题就是权利确权的问题,即由于没有唯一的官方注册,难以确定谁是某一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或谁真正拥有某一商业秘密。比如,在作者完成作品之后其著作权自动产生,不需要登记。而在作品发表之后,其他人很容易篡改作品的作者署名,或者作者本人转让了著作权,从而导致了作品著作权的受让者或使用者难以确定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造成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的不稳定,甚至带来严重问题。例如,杨臣刚《老鼠爱大米》音乐著作权纠纷系列案就是由于杨臣刚与多人分别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之所以引发纠纷,根本原因是协议受让人不能获得真实的著作权权属状态。而利用区块链技术或时间戳技术,就能够有效地解决著作权或商业秘密权属证明困难的问题,有效地降低知识产权确权成本,有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13]。
(4)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有助于更准确地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运用。在新一轮科技革命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资源。将知识产权从无形资产变成有形财富,有赖于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知识产权运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和难点即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需要搜集和分析与该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研发、产业、市场、财务、法律等各种因素和信息。传统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一项极为耗时、耗力的工作,且评估成本很高。同时,由于评估主体搜集信息的渠道有限,评估方法各异,不同评估主体的评估结果通常差异很大,因此,评估结果对知识产权运用各方当事人的参考作用有限。
而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可以通过分析大量的数据并寻找规律,编制一套信息识别规则让计算机学习,使得计算机能够自动识别和抓取与评估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并可根据不断自我优化调整的估值模型获得价值评估结果。这种基于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系统,一方面可以极大降低价值评估成本,进而有效降低知识产权运用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避免自然人评估的主观性,使价值评估结果具有更好的客观性,更容易获得知识产权运用各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10] 。此外,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亦可以实现专利数据与企业需求的自动匹配对接,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专利运营过程中快速发现潜在买家,或者帮助企业以及投资者准确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从而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14] 。
(5)人工智能技术有助于高效准确地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如果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很难当即知晓该侵权行为,即使在事后,通常也难以获取侵权信息。正因如此,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以来面对的主要难题就是如何快速、准确地监测和发现侵权人。在信息对比、模式识别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准确度已经能够与自然人媲美,在速度和容量方面更是远远超过了自然人。因此,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选择。
特别是在版权保护方面,著作权人和社会有关方面越来越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在版权监测方面的应用。例如,据《南京日报》报道,江苏省未来网络创新研究院日前开发了一个针对网络视频及图片的智能化搜索系统,可通过互联网感知与大数据分析的手段,对版权作品进行监测和保护[15] 。又如,中国版权协会在2017年专门建立了版权监测中心。该中心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版权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为影视、体育、音乐、图文、游戏等类型作品提供不间断监测,监测范围涵盖公众号、云盘、网盘、视频、音频平台、各类影视移动应用、中小网站等超过1.5万个。截至2017年11月,该中心已经累计监测保护作品超过1000万件,处理盗版侵权链接资源超过400万条[16]。
四、结 语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成为新技术革命的基础和核心,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已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人类的脑力劳动,并为人类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法律等方方面面带来了深刻影响[17] 。在这种情况下,以人类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以激励创新为根本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面临重大挑战。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也为知识产权运行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方面的具体应用场景,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绩效。同时,应进一步关注法律制度方面的相关建设。
① 该数字包括各地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和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审查人员。由于没有公开的权威数据,该数字仅为笔者根据相关公开数据的估测,不是准确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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