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诞生于美国。20世纪末以来,数字技术变革使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得以对专利数据进行数字全文搜索和分析,降低了访问和搜索专利数据库的成本,并使聚合具有高度业务垄断性的专利组合成为可能。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改革也使得专利具有更强的执行能力,降低知识溢出的风险,从而降低了外部交易成本。此外,专利的平均估值增加,专利交易市场开始繁荣和活跃,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得以创新和发展。这些都为非专利实施主体的产生提供了条件[1]。
但是,非专利实施主体的出现导致专利诉讼的急剧增加,这引发了人们对NPE滥诉行为的担忧。在NPE发展初期,这个非自主创新主体以诉讼敲诈行为进入大众视野,遭到众多学者的抨击与否定。世界主要国家均注意到其诉讼过程中模糊的行为边界,于是专门出台措施打击NPE投机公司,遏制NPE引发的过度诉讼问题。2011年9月16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AIA法案),以抑制NPE诉讼行为的快速增长;后续又在2013年提出了5项行政措施,并向国会提出了7项立法意见,通过增加专利诉讼成本降低专利主张的价值,共同打击专利蟑螂。具体而言,新措施使得发明更容易在专利审判过程中被判为无效,在同一案件中起诉多个被告也变得更加困难。此外,美国最高法院在“爱丽丝”案
然而,针对NPE的限制性政策,也可能降低专利市场的经济活动效率。一方面,由于技术的开放方和需求方信息不对称,技术要素市场主体将面临较高搜寻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随着专利市场成熟度与保护度的加强,NPE的运营方式并不总是存在投机性,从事研发和技术资源配置的NPE也将受到限制。如部分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利联盟组织等,在吸收大量的科研投资后,与实体生产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交易,在技术要素市场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调节角色[2]。若片面地将NPE等同于投机型专利流氓企业,不仅会对NPE造成过度打击,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专利运营模式的开拓与创新[3]。NPE善于在技术要素市场中发现并挖掘可能的知识产权潜力,借助专利技术交易和许可,改变“技术—产品—市场”的传统竞争态势,支持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购买服务、促进技术要素市场流动性提升。
先前的研究发现,中国专利持有人在侵权诉讼和授权后无效程序中的成功率远高于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专利持有人[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中国法院的禁令几乎是自动授予的,这让专利权人在与潜在侵权者谈判时具备巨大的优势。近年来,中国新兴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为NPE的生存提供了良好的商业环境。在2013年波士顿咨询公司公布的全球最具创新力的50家公司榜单中,中国公司仅有腾讯一家公司上榜。2022年,这一数字急剧上升至6家,虽与美国仍有差距,但中国已然成为不断崛起的创新中心。随着全球信息和通信技术迅猛发展,NPE诉讼逐渐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相结合,与专利许可费裁决、禁令的适用以及国际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关联密切,或将直接影响一国实体企业的发展前景,乃至该国在某一技术领域的国际话语权。随着中国科技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法制环境不断完善,我国似乎已经具备了和美国NPE产生时相似的土壤。因此,NPE对国家技术创新和市场的影响究竟为何,NPE在中国是否已经产生,处于何种发展阶段?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二、NPE的产生与演变与传统企业不同,NPE的其商业模式并不集成研发、制造、营销等多个模块,而仅以专利实施以外的业务盈利。根据其专利权来源、商业模式和设立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池(Patent pools)、技术转让部门(Technology-Transfer Offices,TTOs)、具备研发功能实体、专利基金、专利主张实体和防御型专利基金[5](见表1)。根据NPE是否积极寻求诉讼,可以分为聚合型NPE和诉讼型NPE;根据企业是否直接参与研发活动,可以分为创新型NPE和非创新型NPE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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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NPE的主要类型 |
NPE种类复杂,且并不遵循相同的产生机制。专利池是最早出现的NPE,而最早的专利池可以追溯至1856年的缝纫机专利组合(Sewing Machine Combination)。缝纫机虽构造简单,但其专利却较为分散,引发了持久的“缝纫机诉讼战”。为了降低诉讼成本,Elias Howe、Wheeler、Wilson and company公司、Grover & Baker公司、I. M. Singer and Company公司签订了《奥尔巴尼协定》,将9项缝纫机核心专利池化。专利池由此诞生。可见,专利池在产生初期带着尝试踏出专利丛林的愿景。
专利池的繁荣则是基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19世纪9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在Bement E. & Sons诉National Harrow Company案中明确专利池不受1890年出台的《谢尔曼法案》限制,美国专利法保护专利使用和出售的绝对自由。专利池由此在美国遍地开花,成为合法垄断的集中阵地。
1908年,爱迪生电影制片厂等4个主要的电影专利权利人成立了“电影专利公司”。这是电影发明人和行业领袖组织的第一个电影领域技术专利池,基本囊括了电影行业早期的所有专利。会员公司通过集中利益,垄断了大部分业务,并向所有电影制片商、发行商和放映商索取许可费。1909年1月,陆续有自称“独立人士”反对该专利池对电影业务的垄断,最终发展成了声势浩大的“独立运动”。制片人和剧院老板纷纷使用非法设备和进口胶片建立自己的地下市场。在对抗早期,电影专利公司仍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例如,申请没收无证设备,或停止向无证电影的影院供应产品。但随着反对者势力的增长,电影专利公司也受到了美国政府的反垄断指控。1915年10月,法院判定电影专利公司的行为落入了《谢尔曼法案》第1条的禁止范围,构成垄断并责令解散。至此,专利聚合模式长达60年的“垄断豁免权”在美国宣告终结。专利池又回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之中,成为专利合作机制的一种。
现代专利池企业的持续发展还得益于消费者对产品互操作性、功能多样性的需求。因为产品中包含多个专利权增加了潜在的侵权风险,所以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和维权成本,权利人更倾向于加入专利池获得批量许可,同时减轻维权负担。
2. NPE的多样性演化:多重衍生形态的出现20世纪中后期,专利市场的内部专业化逐渐深化,技术商业化过程中专门实现各种功能的新型实体开始出现。这些新型实体包括以软件开发和许可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专业的工程企业、晶圆厂半导体企业以及其他的研发和设计公司,其中不乏具备研发功能实体等NPE的身影。换言之,新型NPE的出现是专业化和专利许可市场发展的自然结果。它代表了20世纪80年以来传统企业分工模式的解体和专业化总体趋势的一个分支。NPE的产生为希望跳过技术商业化生产和营销阶段,而直接获得价值回报的发明人提供了选择。1990年—2000年·间,美国高科技行业从繁荣到萧条的周期进一步推动了这种需求。许多初创公司要么以专利主张者的身份进入许可市场,要么将其专利直接出售给NPE[6]。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刺激了专利市场的发展,而专利市场的发展又推动了市场内部的分工和专业化。正如经济学家肯尼斯·约瑟夫·阿罗(Kenneth J.Arrow)所言[7]:当每个市场参与者发挥比较优势时,整个市场就会产生更高的效率。
同时,在一个充分竞争的技术密集市场,当产品溢价不足以填补昂贵的研发试错成本时,专利货币化就成为了增加收入和反哺研发的可选路径。利润压力使得制造企业衍生出了专利运营业务,其中既包括专利实施业务和运营业务兼而有之的制造企业,如高通、华为等;也包括放弃制造业务,专门从事专利运营的非专利实施主体,如France Brevets、Sisvel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16年的《专利聚合主体活动报告》(Patent Assertion Entity Activity)指出,由NPE提起的专利诉讼中93%为通信或电子领域专利,也印证了NPE主要产生于竞争激烈的技术密集型产业。
从以上NPE的演变看,聚合型NPE并不必然具有投机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现诉讼型NPE具有极强的投机性,诉讼型NPE在聚合专利时更注重专利的“权利价值”而非技术优势,它们通过专利许可、和解和获得损害赔偿获利。诉讼型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一个或多个关联公司,每个关联公司都是为了主张一个小型专利组合(通常为10件左右的专利)而建立的。其典型特征是在发起专利许可谈判之前,先向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根据美国贸易联邦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报告,诉讼型NPE提起的专利诉讼通常都会在10个月之内达成和解(专利诉讼平均周期约为29个月),且77%的和解金额都小于30万美元
市场专业化理论和竞争利润都无法解释诉讼型NPE的产生,专利诉讼似乎是NPE投机性的突变点。从诉讼型NPE的形成看,它们主要由制造企业剥离制造业务转化而来,或者其核心人员来源于相关制造企业。如Papst Licensing、Conversant(Mosaid)和Unwired Planet等。尽管其中有一些企业与制造企业保留了利益关系,但诉讼型NPE的商业决策并不依附于制造企业。诉讼型NPE具有更为独立的盈利目的。
随着诉讼型NPE群体的壮大,加入专利池和实行交叉许可的方式已不足以规避所有的专利诉讼风险,企业不得不申请防御型专利来对抗这些无法被反诉的权利人,其中一部分防御型专利权利人发展出了防御型专利基金——一种由制造企业利用自有资本或者组建团体购买专利成立的NPE。防御性专利基金例如AST、RPX或SynPat承诺永远不主张其专利。但为了收回成本以及避免被搭便车,防御型专利基金可能会对外许可或者销售专利。当然,诉讼型NPE的存在或许不是防御型NPE产生的唯一理由。专利池和交叉许可协议中,市场主体间的地位总在发展和浮动之中,专利市场结构变化后,为了赢得谈判权,或者抵御新的诉讼风险,防御型NPE仍有产生的土壤。
三、NPE对市场创新的影响如果将专利聚合理解为将新技术或者新工艺推向市场的动态过程,那么专利聚合的每一步都存在积极和消极两面的影响。首先,NPE的出现导致了创新风险的非效率分配。当技术生产与分销的主体分离时,生产者几乎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资本风险。其次,NPE在专利交易市场中获得的利润缺乏回报发明的机制,可能导致原始发明人的回报不足,从而影响研发再投资。最后,专利权的过度主张还可能抑制后续研发。但这些消极的影响不应当成为政策干预专利市场的理由,风险分配和投资回报机制都会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调整,NPE在推动整个专利市场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促进专利市场分工与专业化NPE在促进专利市场的分工和专业化上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方面,NPE有助于减轻许可堆积问题,提高市场效率。通过积极参与专利市场,NPE将市场上零散的专利整合成专利组合,以组合许可形式减少许可堆积的问题。另一方面,NPE加快了专利的流动,使得技术市场竞争加剧。尽管约瑟夫·熊彼特(JosephAlois Schumpeter)80年前即认为过多的竞争可能会降低投资的积极性[7],但安德里亚·福斯福里(AndreaFosfuri)和阿什什·阿罗拉(Ashish Arora)则指出,当专利持有者较少时,增加许可活动通常会改善福利[8]。
克劳斯·施密特(Klaus M. Schmidt)进一步说明了,上游市场或者技术市场的企业越多,创新的激励就会越少[9]。购买专利并捆绑专利以进行许可对于增加下游公司的福利起着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NPE通过聚合专利减少了专利持有者的数量,增加了上游技术市场的创新激励。在提高专利市场运行效率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另外,非创新型NPE为专利持有者和企业家提供了退出的机会,使其能够缩短研发再投入的周期,从而促进专业化。市场中专利持有者或者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意愿进行技术许可、商业化、营销等活动,NPE为此提供了额外的退出机会,可以使他们专注于具有比较优势的研发环节。不仅如此,非创新型NPE关注于专利组合的构建和许可,可以在这个环节形成比较优势,从而大幅提高专利组合的质量,降低专利丛林产生的交易成本。非创新型NPE的专业化可能是解决专利扩散所导致的劣质专利的重要市场机制。实证研究方面,有研究通过研究3G电信行业中的垂直一体化企业、运营商和上游研发公司,发现企业是否为NPE并不影响企业的估值[10]。也即,资本视角下NPE与制造企业在专利市场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另外一些实证研究发现非专利实施主体可以更好地识别市场中的高质量专利[11]。NPE购买的专利比制造企业外部购买的专利具有专利质量上的显著性,体现了NPE在市场中的专业化[12]。
2. 技术要素市场的“中性”服务机构批评者认为,NPE容易在技术要素市场实施“专利劫持”(通过向他人主张专利权利直接实现专利货币化)。而事实上,专利劫持并非是诉讼型NPE所特有的现象。马克·莱姆利(Mark Lemley)和卡尔·夏皮罗(Carl Shapiro)提出的劫持模型可以适用于任何采用此策略的专利持有者[13]。经济学家一直将劫持现象视为产业组织理论中市场低效率因素进行研究,创新经济学家还研究了20世纪80年代劫持的影响。比如戴维·蒂斯(David J. Teece)发现,劫持有可能是双向的,即当双方之间存在互补资产时,资产所有者一方都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来阻止对方实现另一部分技术资产实现商业化[14]。专利劫持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多样的,如创新次序理论[15],Shapiro提出的专利丛林解决方案[16]和Lemley提出的标准设定[17]等。
对许可市场和专利市场结构的研究也发现,专利劫持并非是NPE的特有战略。专利劫持和过高的许可费用与专利持有人是否实施专利无关,而跟投资的沉没以及专利是否是组件专利有关[18]。也即如果专利研发阶段投入的沉没成本过高,或是专利基于组件而开发,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都会采用相同的战略。因此,专利劫持只是市场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低效率。在专利实施主体和非实施主体都可能采用专利劫持战略的情况下,劫持成功的几率和超额许可的幅度则取决于具体的要素。例如,当基准许可费率、信息、成本和市场结构优化后,NPE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回报[19]。研究发现组件驱动的行业中,容易形成专利丛林,因此专利劫持的成功率也会降低,因为当多个专利所有人试图劫持同一专利实施人时,这些策略的回报将会降低,即当前NPE所体现出来的专利劫持的倾向最终会得到市场的纠正。
诉讼型NPE确实具有专利劫持的倾向,也提起了与其数量不成比例的诉讼,但是现有实证数据并不能支撑NPE通过诉讼获得了过高的许可费。一方面,NPE并没有提起过多的不必要专利诉讼。专利诉讼中的禁令大多是由实力雄厚的制造企业提起的而非NPE,其目的是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非价格掠夺性反竞争行为)[20],这与传闻中的NPE以禁令相威胁获取过高和解费用的说法并不相符,且NPE的诉讼胜率不到10%,而制造企业的胜诉率通常在40%—50%之间,NPE和制造企业的和解意愿几乎是相同的[21]。另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制造企业向NPE支付了过高的损害赔偿或者许可费。在普华永道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向NPE支付的损害赔偿中位数是对制造企业赔偿的2—3倍。这似乎从经验上证明了Lemley和Shapiro所认为的NPE获取了过高的损害赔偿。然而,另一些实证研究则认为损害赔偿金不存在系统上的偏差。他们认为损害赔偿金是可以通过专利经济价值预测的。也即,从侧面可以认为,NPE获得较高的损害赔偿金可能是因为NPE所掌握的专利价值高于普通制造企业[22]。tMINE和RoyaltySource这两个主要数据供应商的数据显示,在任何行业中,NPE的专利主张都没有被过度补偿[23]。
3. 更好实现了市场中的专利价值评估专利价值评估是专利流通的重要环节,当前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大多针对单项专利使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但由于专利的复杂性,即便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布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通过细致的专利产品市场调研,竞争性技术检索比对和分析论证,也很难对一项专利给出恒定、统一、切实的价格。具体而言,将成本法运用于单项专利价值的评估,无法正确确定其重置成本。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完全相同的技术无法同时或先后获得相同的专利权。因此,专利无法“重置”。市场法通过积累较为准确、合理、真实的资产交易数据作为待评估专利的参照物,但单项专利基本不存在同类资产,因此市场法在操作上有一定缺陷。而收益法是将专利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作为其价格。这种方法的弊端在于绝大多数企业不直接以专利获取收入,而在企业的总收入中又很难确定专利所贡献的收入份额。在实践中,专利价值评估与其实际交易额也可能相差甚远,例如,2011年谷歌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1.7万个专利和7500件专利申请权,而后者声称在通信领域的研发投入为1400亿美元,成本与价格之间相差悬殊。
NPE为专利价值评估提供了新的视角。传统价值评估方法之所以无法准确评估专利的价值是因为一定程度上评估单项专利的价值并无意义:专利的价值不在于权利本身,而在于其所附着的客体在市场中获得的垄断价值。在技术密集的市场中,极少有单一专利可以获得这样的价值,因此现代专利价值的评估需要一种大容量的、基于组合的评估方法。NPE通过专利聚合将分散的专利打包成以具体业务为单位的组合,通过对该业务的市场价值做合理评估确定专利组合的价格,为专利交易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照。这也解释了“专利悖论”的产生,即近年来,专利的平均价值降低了,但是专利强度(每单位研发投入的专利产出数量)却急剧上升。
四、国内外NPE发展趋向 1. 全球NPE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专利蟑螂”在美国大规模爆发后,NPE在全球市场中发展近三十年,主要表现出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NPE的全球活动以美欧市场为中心,呈现向亚洲新兴市场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全球NPE数量不断增多,欧美NPE企业多达2000多家,其中不乏上市公司。NPE商业模式正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自NPE诞生至今,美欧一直是NPE诉讼首选地。截止到2021年1月,98%的NPE都选择在美国和欧盟发起诉讼。欧美NPE也开始进攻日本、韩国等亚洲市场企业,多次指控SK海力士、三星电子、丰田、本田等企业侵犯其专利。除了传统的ICT领域外,智能网联车产业在全球市场中正在成为NPE诉讼的新目标。在资本和商业模式的巨大推动下,亚洲市场也开始产生NPE,例如日本企业IP Bridge,就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7月的NPE公司。从2014年开始,松下、三洋、东芝、日立等多家日本企业陆续向IP Bridge转让其专利,目前IP Bridge已拥有上千件美国、欧洲专利。仅2021年,IP Bridge至少已于美国起诉诺基亚、爱立信,于英国和德国起诉华为,其诉由包括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和反禁诉令等。在韩国,前通信厂商Pantech由于退出手机业务,也开始以NPE的身份活跃在专利诉讼中。在政府支持下,韩国出现了专利运营NPE公司,经营范围聚焦特定产业技术领域的标准专利,从专利池运营到股权投资,覆盖了较宽范围的产业链条。中国对NPE关注源于2008年高智进军中国市场。国内学者观察到,中国传统制造行业已经出现不同于美国市场的借助大量低赔偿诉讼累积收益的NPE衍生形态[24],批量案件尤其是商业维权案件广泛存在[25],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也在从事着类似活动;市场的NPE模式不都是专利蟑螂[3],应结合非专利实施实体对纵向关联市场经济效率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
第二,NPE在全球主要国家市场的诉讼活动呈现周期化波动,受法律政策的较大影响,且2018年后诉讼数量开始新一轮的上涨。20世纪90年代,美国大规模爆发“专利蟑螂”,美国专利案件的数量一直以6.4%的复合年度增长率(GAGR)逐年增加
第三,NPE商业模式向以NPE+基金为主要特征的IP商业化金融转变。传统NPE模式有高智模式、IP bridge模式等专利聚合模式。2008年成立的专利风险管理公司RPX则聚焦专利防御细分市场。InterDigital模式聚集大量标准必要专利,是利润率更高且收益稳定的NPE衍生趋势。正是NPE商业模式的出现和进一步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资本市场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在美国,高智、Acacia、Altitude等一批代表性的NPE企业背后都有JPMorgan Chase银行、基金、个人财团和一些主要大学的参与,资本公司会成立IP基金为NPE企业专门提供资金。此外,资本还会寻找前沿领域内有投资价值的NPE公司进行收购,如以区块链技术闻名的Nchain公司,在欧洲申请了大量的区块链相关专利,最终将形成一个专利组合;2017年,Nchain公司被高科技私募基金SICAV plc收购。
2. NPE在中国的衍生形态近年来,国内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头部制造业和科技企业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部门,但尚未出现大量专利运营人才流动引起的专利运营公司批量产生现象。对此,一些研究指出,中国缺乏能够产生足够威慑力的专利诉讼法律成本和诉讼赔偿金额。但是,我们依然能够发现本土衍生NPE存在的迹象。其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案例当数有着“中国专利第一人”之称的邱则有领导的企业集团,其成功实现了发明专利商业化,并在专利诉讼中获取了大量损害赔偿或庭外和解及许可协议。
社会分工使得创新链条中的研发端被专业化。专利运营模式让技术发明者不再需要将他们的技术商业化就可通过实施专利获利,从而无需开发产品,创办研发公司。本土实践中同样产生了研发公司类的NPE。例如,2023年4月与苹果公司发生5G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上海朗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就是一家致力于无线通信核心技术的研发并坚持走专利货币化道路的研发公司。从公开途径查询到的交易信息可以发现,目前上海朗帛已将小部分专利资产出售给国内知名公司,如OPPO、荣耀等,同时也将部分专利资产出售给了美国知名NPE公司Longhorn IP旗下子公司Dido Wireless Innovations。作为5G标准必要专利持有量排世界前列的企业,朗帛于2022年加入国际专利组织Sisvel推出蜂窝物联网专利池,该专利池由20位专利所有者组成,包括国内的大唐通信。
此外,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国内专利市场得到长足发展,并由此推动了市场内部的分工和专业化。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和企业逐渐增加的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律所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申请、诉讼等业务,有时也从事知识产权运营,例如深圳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它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从知识产权的应用、管理到许可和诉讼的法律服务。海思曾在本土尝试专利运营,2014年,海思从个人发明人刘玉琴处获得了使用通用串行总线(Universal Serial Bus,USB)电缆专利的独占许可,并在2015年及2016年连续提出多起相关专利侵权诉讼,累积获得判决赔偿20余万元。海思从未试图将该专利商业化,因此海思被划分为专利主张实体,即从事买卖和主张专利业务的公司。但与美国专利主张实体不同,国内尝试专利运营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均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作为主要业务,专利运营仅为初期尝试。相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还包括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从2015年开始陆续有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尝试通过独占许可获得专利诉讼权并发起多次诉讼获利,累积诉讼数量达到28件,2019年时诉讼数量达到最高,但在2020年以后,多数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放弃了累计诉讼的收益方式,由服务公司发起的专利诉讼数量显著下降
国外专利池从产生伊始就带着尝试踏出“专利丛林”的印记,而在国内,对专利池相关实践的关注,始于21世纪初6C DVD、3C DVD、MPEG-LA等专利池试图向中国企业收取许可费的事件[27]。为应对国外企业对国内相关产业的规模性专利诉讼,中国在同一时期自主制定信息产业技术标准的实践也开始涉及专利池的建设和运营(例如AVS标准及其相应专利池)。中国的专利池具有多种不同形式,例如AVS标准专利池由注册为非营利组织的AVS专利池管理机构所运营;而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则是一家由若干家彩电行业领军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负责专利池运营等事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专利池模式在本土实践时间较短,不同于国外大型进攻型专利池(专利联盟),国内专利联盟呈现规模较小,防御性较强,多服务于地方知识产权政策规划等特征。
诉讼型NPE的商业模式有赖于适宜的法律环境,即高昂的专利应诉成本以及高额侵权赔偿。就目前而言,中国尚未具备诉讼型NPE生长的法律土壤。我国专利诉讼审结时间较短,辩护成本较低,也普遍适用金额较低的法定赔偿。截止至2022年,在中国本土26441件专利诉讼案件中,平均索要赔偿额为29.76万元,但平均判决赔偿额仅有8.66万元。而在企业诉讼次数大于8次的批量维权案件中,平均判决赔偿额下降为4.67万元①。因此,诉讼型NPE既不可能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也不可能以诉讼相威胁获得高额和解金。
由于本土专利市场实践与国外不同,短时间内中国本土产生了大量专利。互联网的出现导致专利侵权数量逐年增加,国内出现了对于不稳定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权利的批量侵权行为,由此逐渐产生了特征不同于国外诉讼型NPE的本土衍生型NPE。国外诉讼型NPE购买专利经过整合包装后,一般会通过诉讼形式,挟持专利实施主体,以高于原有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或许可,获取高额利润。而在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较多,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专利实施主体不可能为此付出昂贵的专利转让或许可费,但国内衍生型NPE会通过批量诉讼形式累积收益。衍生型NPE通过购买或许可等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不稳定权利的诉讼权,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批量维权,多诉讼应诉能力较差的个人及小微零售商,以单笔小额赔偿为目标累积收益,单个此类NPE诉讼数量可以达到30笔以上。
除中国本土产生的NPE及其衍生模式外,国外知名NPE也在中国市场进行专利运营方面的尝试。一方面,自2008年高智发明将“发明投资”概念引进中国后,许多知名大型NPE均有在中国本土市场收购专利的行为。高智最先开展的工作就是与高校合作,试图通过发现有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并由其提供研发基金来促进技术的专利化,最后通过收购或者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专利,运用于实际的专利交易中去。美国iPEL公司,在中国收购一千多个专利家族,其中大量来自华为和中兴通讯。另一方面,由于看中中国司法环境的禁令、公平、高效、便宜等特征,国外NPE也开始尝试在本土市场发起专利诉讼进而获益。2016年,加拿大的Wilan公司在我国对索尼公司发起了专利诉讼;2019年,NPE公司iPEL在深圳起诉美国极进网络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由于中国法院对NPE诉讼的谨慎态度,以及中国专利无效诉讼较高的成功率,尚未有大量的国外NPE在本土市场发起专利诉讼。此外,国外知名专利联盟也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尝试。例如,独立的全球专利平台Avanci,向物联网领域提供从2G、3G、4G到5G的蜂窝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积极向中国公司寻求专利许可的同时,正在试图将5G网联汽车专利许可项目推广到中国的整车厂商,试图让中国整车厂商成为被许可方。
总体来看,由于国内司法环境、专利市场及政策环境不同于美国
近年来,虽然全球NPE数量和诉讼数量稳步上升,但NPE企业整体生存状况并不理想。已在美上市的NPE企业,如Acacia Research,Quaterhill,Netlist,Interdigital,Xperi和Immersion等,营收大多在5亿美金以下。虽然不需通过生产,NPE企业的毛利率大多高达70%以上,但2022年营收最高的Xperi公司也仍处于亏损状态。NPE的出现促进了知识产权运营的资本化,但资本市场仍旧不够看好NPE模式。很多有不短运营周期的NPE并没有好的业绩回报是资本市场不看好的原因。目前独角兽企业仅有InterDigtial一家。
NPE企业生存难度增加,一是由于技术变化的剧烈程度超出NPE企业想象,研发资金的门槛越来越高。进入通信新时代后,各种领域内的新技术层出不穷,而对研发所需的技术资金门槛也越来越高。NPE企业运营初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盈利周期较长,规模普遍不大的NPE很难有资金进行研发。二是由于NPE运营模式缺少研发“飞轮效应”。因NPE模式天然缺少产品和专利运营的协同,也缺乏对于行业下游的实时感知,故而NPE企业进行研发的效率往往低于产品公司。在科技日新月异,专利高度堆叠的今天,NPE进行研发的难度大大增加。三是由于全球法律、规则、政策的快速变动以及更加偏向于专利实施主体的导向。目前欧美、日韩均出台了针对NPE投机诉讼行为的规制手段。此外,由于NPE和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SEP)的紧密联系,相关的问题,如SEP“掺水”、定价不透明、FRAND原则解释不一等,也影响了NPE企业的运营。
2. 我国的发展瓶颈目前,国内对NPE的研究多关注国外NPE的基本商业模式及技术创新影响,而对于本土NPE发展现状及其创新影响的研究甚少。这导致各类主体对NPE的了解多来自于网络新闻和自媒体提供的轶事证据,难以对NPE行为及影响有科学系统的认识。国内市场对于NPE主体的观念认识主要来自于国外NPE的发展实践,整体较为保守谨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NPE主体在本土市场的正向发展,难以通过专利运营获利的NPE企业,包括研发公司、知识产服务公司、专利聚合体等均可能逐渐发展成为投机诉讼型NPE,从而影响到国内司法系统和企业创新。制约本土NPE正向发展的最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我国专利数量的激增及专利质量的参差不齐限制了NPE发挥其技术发现、供需匹配及价值维护等多重积极角色。按照一般认知,专利的总体质量由技术水平、代理水平、审查水平、市场价值收益等维度构成。国内研究普遍认同我国专利的审查质量,但过快增长的专利数量在国内研发创新、技术融资、司法诉讼体系中对无效审理判定、权利重复诉讼、停止侵权救济等规则适用形成了严峻挑战。实践中,实施专利后取得的收益不高,专利的代理质量和市场价值方面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大量不稳定专利权利降低了NPE在专利市场中进行技术发现的能力,未能准确评估中国本土专利价值的NPE难以进一步发挥其供需匹配的积极作用。
第二,专利转化体系中并不完善的市场化机制限制了NPE发挥其在专利转化中的正向作用。在技术密集的市场中,专利价值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比起一般企业,NPE主体拥有更多专利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动力,为后续挑选具有潜力的专利进行培育转化打下基础。与美国相同,当前我国大量专利技术资源沉积在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但由于缺乏内在激励机制以及专业化管理人员,尚未能进行有效的专利实施与转化。而我国NPE尚处于发展初期,还未在技术要素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中发挥应有力量。一方面,我国NPE规模较小且高校专利众多,尚未能开发精准的专利价值评估模型,因此难以进一步配合高校完成专利的转移转化;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完善的专利转化体系,NPE主体在挑选出专利并进行培育后需要承担很大的转化风险,一旦帮助专利进行实验验证后却无法找到厂商进行许可生产,NPE将面临较大的生存危机。
第三,缺乏具备专业技术素质背景的人才限制了NPE模式的正向衍生发展。在美国,德州仪器在1990年成为世界上第一家进行专利运营的公司后为NPE产生培育了大量专利运营人才。而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时间较短,知识产权人才认证制度的不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供不应求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缺失,导致我国缺乏实践型的专利运营人才。大型科技制造企业是实践型专利运营人才最好的培养基地,全球知名NPE的创始人及核心人员大多来自于头部科技企业,如高智发明的两位创始人均来自微软,而Avanci的创始人则曾就职于爱立信。本土企业华为、中兴等已在多年的全球知识产权诉讼与许可中培养较多专利管理运营人才,而大多数国内企业由于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仍旧难以培养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六、引导NPE发展的政策建议 1. 发挥NPE的创新促进作用(1)科学认识本土NPE在技术要素市场中的作用,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应通过大量的调研和科学研究认识本土NPE的发展现状、运行模式及社会影响,鼓励立法者、企业、公众科学认识NPE在技术要素市场中的双面影响。政府作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导向的风向标,应通过加强对实体企业的指导、加大投入技术开发的财政预算,为企业的专利运营进行引导。韩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机构往往通过出资和行政等手段设立类似的专利运营公司,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专利服务,包括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和专利诉讼等。
(2)完善专利转化体系,充分运用NPE主体盘活我国技术创新资源
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相比,NPE主体拥有专业的专利管理运营人员,专利转移转化动力更强、效率更高。引导和激发NPE主体在专利许可和专利交易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盘活和调动大量“沉睡”专利。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可以与运营成熟的专利主张实体合作,对既有专利进行规模化管理;专利主张实体对专利进行专业化分析,对外出售专利许可,进而提升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化效率,盘活专利资源。因此,应将NPE作为我国专利交易市场的重要补充,完善我国专利转化体系,形成高校、NPE、企业组成的专利转化链条。同时,专利主张实体的专业化运营模式可以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内部创新机制改革,促进我国整体专利运营能力提升。
(3)完善人才培养制度,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鼓励企业培养实践型知识产权运营人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指出,高校和科研机构均认为技术转移专业人员缺乏是其专利转移转化的最大障碍[29]。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近四十年来,逐渐提升了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仍需跟随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进一步认识专利管理和运营,鼓励企业培养实践型专利运营管理人才,为产品走出国门打好基础。
2. 限制投机诉讼型NPE的消极作用(1)谨慎对待禁令,平衡NPE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善NPE专利诉讼的相关司法实践
面对本土投机诉讼型NPE的批量诉讼行为,不同国家对于科技创新和专利发展的态度,以及在权利人与实施人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倾向,都给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一方面,当专利诉讼涉及不从事实体生产的NPE时,损害赔偿已足够填平相关专利权人的损失,轻易适用禁令可能会助长专利劫持的不正之风,对产业发展不利。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当建立符合我国诉讼特点的费用转移规则;明确构成恶意诉讼的各项要件,以及恶意诉讼发起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弱化恶意诉讼对企业经营和技术创新的不利影响。
(2)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从源头限制投机诉讼型本土NPE的滥诉行为
美国NPE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由于大量软件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这类专利通常保护范围宽泛,且权利边界清晰度差,成为NPE最喜欢的武器。鉴于在我国实践中,投机诉讼型NPE常利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批量专利诉讼,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质量,明确和细化授权标准,加强源头管控,以审查指南为基础,制定审查业务指导体系,防止投机型NPE大规模持有问题专利并弱化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加强审查员队伍的建设,提升审查业务能力,努力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质量。
(3)规范竞争法,完善限制NPE滥诉行为的相关制度
规范NPE的行为不应局限于完善与修补专利制度,还应利用《反垄断法》等外部机制加以约束。修正《反垄断法》适用范围,清晰地划分合法行使专利权与垄断行为具有必要性。针对 NPE 可能存在的高度隐蔽性问题,可以采取事后的反垄断审查,特别是对于合同金额较高的专利收购行为需作好审查工作;对于大量拥有专利的实体企业,对其专利并购等专利集中行为也应引起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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