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是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近年来世界各国相继揭露了大量的学术不端事件,而潜在的科研不端行为可能更多[1],因此,实施有效的科研诚信治理措施显得尤为必要。2005年12月,韩国爆发了“黄禹锡事件”,经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的调查,首尔大学的黄禹锡教授于2005年刊载于《科学》上的论文数据属于故意伪造,克隆的11个干细胞系至少有9个是伪造的,并发现存在非法获取卵子等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2]。2006年1月,韩国政府决定取消黄禹锡“韩国最高科学家”的称号,免去其担任的一切公职,并于2010年最终判决黄禹锡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3]。这一突发性科研事件成为韩国科研诚信系统建设的转折点,科研诚信治理也成为韩国科学界的核心问题之一[4]。韩国学者认为,成果至上主义的科研风气、徒弟式的师生关系、落后的封闭式实验室文化、科研管理和评价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个别“明星科学家”的垄断格局等诸多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科研不端行为在韩国社会扎根并暴露诸多弊端[5]。过去的十余年间,韩国开始学习欧美的科研诚信治理经验,政府积极主导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韩国科研诚信治理在制度化层面上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制度运行和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6]。
当前,我国正处在科研诚信治理的关键时期,面对突发性重大科研不端事件,韩国的治理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研究主要对韩国科研诚信的相关政策内容开展调研,重点关注“黄禹锡事件”后韩国科研诚信治理措施的主要特征,进而为完善我国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提供参考。本研究以科研伦理(연구윤리)、科研诚信(연구진실성)、科研不端行为(연구부정행위)为检索词,以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①和韩国科研伦理信息中心②为信息源,检索获取科研诚信直接相关法律法规6条,部门规章制度38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审议会、国家生命伦理审议委员会、教师诉讼审查委员会、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教育部研究伦理咨询委员会、韩国研究基金会、国家生命伦理政策研究院、机构生命伦理委员会、大学研究伦理协会9家机构。
二、韩国对科研诚信的认知2005年以来,受“黄禹锡事件”的影响,科研伦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在韩国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6]。媒体开始热衷于揭露和报道重大科研项目中研究经费挪用、研究内容抄袭、研究成果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问题。但公众和学界对于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近似概念的认知,以及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范围都存在偏差,因此韩国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厘清,同时明确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流程。
1. 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的概念2007年,韩国教育部率先发布了《科研伦理保障准则》[7],随后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以下简称“韩国科技部”)对该准则进行阐述,发布了《科研伦理保障准则指南》并对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的概念进行了阐述[8]。科研伦理(Research Ethic)是为了执行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而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在研究实践过程中维护研究的真实性和生命伦理等特殊研究领域的伦理规范。科研伦理的范围包括科学研究的真实性、论文作者贡献度标识的公平性、研究室文化的民主性、特定研究对象和方法的伦理性以及科研人员的社会责任性等。科研诚信(Research Integrity)是指在整个研究过程及得出研究结果时,不存在疏忽或错误知识以及伪造、变造或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确保科研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其中,科研诚信的验证范围包括对研究过程中发现或得出的各种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及现象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在一定期间内安全保存。严格来说,科研诚信是科研伦理的一个方面,科研伦理并不完全等同科研诚信,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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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科研伦理的类型与科研诚信的关联性 |
2015年,韩国教育部重新修订了《科研伦理保障准则》,其中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范围,将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扩大到研究开发项目的设计、执行、结果报告及发表等各个环节,有以下几种情况[7]:
(1)伪造:指制造或记录不存在的原始资料、研究资料和研究结果等的行为;
(2)变造:指人为捏造或编造研究资料、设备、研究过程等或任意修改、删除原始资料或研究资料,歪曲研究内容或结果的行为;
(3)剽窃:指抄袭他人独创的观点而不是一般知识或未恰当标识他人的观点的来源,并使第三方认为是自己创造的内容或结果等的行为;
(4)论文作者的不当标示:无正当理由不标示对研究内容或结果做出贡献的研究作者或对没有做出贡献的人给予论文作者标示的行为;
(5)不正当的重复刊登:研究人员未注明来源就刊登自己以前的同一研究结果或实际内容相似的研究成果,领取研究经费并得到研究业绩认证等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6)妨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指故意妨碍对本人或他人不端行为的调查或故意加害举报者的行为;
(7)严重超越了各学科领域的通常容忍范围之外的行为。
3. 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程序(1)审查原则
《科研伦理保障准则》中第16条规定,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责任在于相关研究人员的所属机构,大学等科研机构为审查科研不端行为必须设立调查委员会等相关机构。
原则一: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是否属实,责任在于相关机构的调查委员会,但如果被调查者故意毁坏或拒绝提交调查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时,其责任在于被调查者。
原则二:调查委员会应给予举报者和被调查者陈述证词、提出异议、辩论的权利和机会,并事先告知相关的流程及安排,同时,必须告知被调查者相关的举报内容。
原则三:大学等机构的调查委员会应努力避免不正当的压力或干涉,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2)审查流程
韩国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从初步调查开始后6个月内进行判决,研究机构可在此期间内自行安排初步调查和重点调查的时间。调查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初步调查、重点调查和判决,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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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韩国科研不端行为审查流程图 |
①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指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重点调查进行判断的程序,使重点调查能够尽可能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调查的最低条件(调查的适当性、时效的适当性、举报内容的具体性和明确性等),同时,撤销所有不符合真实性的举报内容,避免调查委员会的工作超负荷,确保审查工作的有效性。初步调查应从举报受理30天内开展,对举报者举报内容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并开展调查,应在6个月内完成。初步调查结束后进行初步判决,若需要进行重点调查则立即开展,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②重点调查。重点调查是指全面验证举报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调查过程中,将会对被调查者和相关者进行实验室出入管制,对被调查委员会传唤的被调查者和相关者的自由和权利进行限制。重点调查分为三个阶段:调查阶段,即对举报者、被调查者、证人和参考人等进行面谈及资料审核的正式调查阶段;辩论阶段,即举报者和被调查者对调查内容和中期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和辩解的阶段;判决阶段,即对提出的异议和辩解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最终结果进行判决的阶段。
③判决。判决是指根据举报者和被调查者提出的异议和辩解过程,最终确定科研不端行为是否属实的过程。判决结束后,科研机构不得任意修改判决结果,不同阶段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若举报者对不进行重点调查的初步判决提出异议申请,将再次进行初步调查;在重点调查结束后,如果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提出异议,将重新组成调查委员会或委托外部机构重新调查。判决结果必须向举报者和被调查者双方进行书面通知,双方可在收到异议申请处理结果后30日内向教育部部长或专业机构申请重新调查。
最终的判决需在初步调查开始后6个月内完成,尽量减少调查程序和举报者时间精力的损失,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实验室出入管制和相关研究资料限制等带来的不利因素。对于一些较为复杂和规模性较大的特殊性科研不端行为,在6个月内无法准确判断相关研究机构和举报事实的情况下,调查委员会将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协助调查,并延长调查期限。
三、韩国科研诚信的治理特征21世纪初,随着克隆技术从动物转移到人类范畴领域,生命伦理成为必不可少的探讨话题。道德伦理学家强烈呼吁在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提高对生命伦理的重视和保护。2003年韩国国民议会通过了《生命伦理安全法》[9],自2005年1月起生效,但对于数据伪造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尚未制度化[10]。在2005年黄禹锡丑闻被曝光之后,韩国政府开始重视科研诚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
1. 吸收和引进欧美国家的科研诚信治理经验与西欧国家一样,韩国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初期探索阶段也主要是以生命医学领域为中心展开的。自1980年韩国医科大学首次开设医学伦理课程以来,有40多所大学相继开设了医学伦理相关课程[11]。但总体而言,没有设置科研不端行为的检举和审查机构,也没有颁布相关的政策方针,仅仅通过科研伦理教育无法形成较好的科研伦理学术风气。2005年黄禹锡事件爆发后,长期以来被忽视的科研伦理问题得到了重视,以该事件为契机,对国外科研诚信的治理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开始对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的构建进行探索。
欧美国家在科研诚信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韩国在学习和吸收过程中更侧重于对美国科研诚信治理手段的移植。美国将科研管理的着眼点落在方针的定量化和制度的规范化,而欧洲则将重点放了在对科研人员的自律控制[12]。对于2007年韩国教育部制定的《科研伦理保障准则》而言,与其说是借鉴了主要国家的一般性科研伦理指南,倒不如说是美国《科研不端行为防范法》的“缩减版”[13],即简化了《科研不端行为防范法》中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流程和相关规定。此外,美国偏向于制定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不仅对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还制定了针对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独立法律体系,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程序和处罚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相比之下,欧洲国家更侧重于制定指南性的方针政策,强调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以及科研诚信的教育和自律规范等。韩国虽然有指南性的方针政策,但实际上更倾向于借鉴《科研不端行为防范法》中的强制性措施等内容。
2. 更新修订科研诚信相关法律目前韩国尚未颁布与科研诚信直接相关的法律,均是在以前颁布的相关法律中修订、新增有关科研伦理的内容,以适应新情况。截止到2017年,《生命伦理安全法》已经修订了15次,其中一些修订案是基于黄禹锡对其丑闻的回应。在对黄禹锡事件调查中他承认强烈要求其团队中的年轻女同事捐赠卵细胞进行试验,这一回应直接导致《生命伦理安全法》的修订,增加了对卵细胞捐赠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内容。《科学技术基本法》到目前为止修订了29次,其中2014年新增了对科技人员的科研伦理要求。到2017年为止《学术振兴法》共修订了18次,其中2013年新增了保障科研伦理的内容。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新的问题出现,不断对法律进行新的修订,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
随着韩国学术界重复刊登现象的不断出现,2015年教育部对《科研伦理保障准则》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在原本已有的伪造、变造、剽窃、论文作者的不当标示、妨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严重超越学科领域的容忍范围这六种类型的基础上新增了不正当的重复刊登这一类型。在此之前,韩国国内对于重复刊登出版是否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尚存争议[10],由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特性,不同学术期刊的出版政策也有所不同。2015年2月,韩国教育部通过网络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国内研究人员展开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研究人员赞同将已规定的六种行为列入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88.4%的研究人员赞同将不正当的重复刊登行为增加到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10]。以此调查为依据,在征求了伦理专家和研究人员的意见后,最终将其列入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
3. 建立以大学为中心的科研伦理共同体自2007年韩国教育部颁布《科研伦理保障准则》以来,韩国许多大学在该方针的指导下纷纷制定了自己的科研伦理规章制度,并成立了科研伦理委员会。但除了个别大学以外,大多数大学的科研伦理委员会仅在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时才召开会议进行处理,发挥其作用。许多大学的科研伦理委员会并未理解其角色和职责,也没有足够的与科研伦理相关的信息来源,介于此情况,教育部和韩国研究基金会资助成立了韩国大学科研伦理委员会(Korea University Council of Research Ethics)[14],旨在通过建立大学间的跨学科合作,逐步完善大学之间的科研伦理相关信息和知识的分享与合作体系,提高大学研究与发展的竞争力。
韩国大学科研伦理委员会覆盖了全国120所高校,每年会定期举办四期研讨会,交流有关科研伦理的信息和知识,探讨科研伦理政策的制定建议和传播科研伦理的宣传计划,实现大学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促进韩国的科研伦理系统建设。韩国各大学都纷纷增设了科研伦理道德的相关课程,提高了对科研伦理教育的重视。韩国教育部还逐步扩大科研伦理教育的范围,将科研伦理的教育对象从大学教授、研究生和科研人员拓宽到中小学生,把科研伦理课程添加到中小学生教育课程体系中,对正确的学习研究方法、写作规范和出版伦理等知识加强引导和教育,增加科研伦理网络课程等多渠道教育方式,扩大科研伦理教育的受众面。
4. 形成多学科层级的科研伦理制度格局韩国在多个学科领域内都颁布了相应的科研伦理准则和相关规定,从不同学科角度治理科研诚信问题,形成了多学科层级的科研伦理制度格局,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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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韩国多学科层级的科研伦理制度格局[12] |
(1)人文社科领域
《学术振兴法》[15]于1979年颁布。为确保各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科研伦理,2013年教育部对该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第十五条科研伦理的保障。规定中指出教育部长官要制定科研伦理政策,防止妨碍学术发展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确保优良的学术研究风气,制定科研伦理指南;同时可以通过对科研机构和大学提供资金支持,帮助科研机构和大学制定相应的科研伦理保障政策,以落实科研诚信的推进。但早在2005年“黄禹锡事件”发生后,为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的再次发生,韩国政府多次召开政策研究听证会收集意见,教育部于2007年2月首次颁布了《科研伦理保障准则》[7]。
(2)理工科领域
韩国科技部于2001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16],2014年修订后新增了国家职责和科技人员伦理,要求科技人员以自律为基础进行科学技术活动,要考虑到科学技术所产生的社会性和伦理性影响,推动科学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和自身的创造力,发扬法律的基本理念,并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此外,2001年韩国科技部还颁布了《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管理条例》[17],2014年的修订版中明确指出严禁科研的不端行为,其中包括:伪造或变造研究人员自己的研究资料或研究成果,或展示不合理的研究数据或研究成果的行为;剽窃研究人员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数据或研究成果并用于自己研究的行为;以其他不公平的方式进行研究和开发的行为。该管理条例专门针对研究开发项目,并对科研数据和成果进行真实性的验证,确保研究开发项目的伦理性和安全性。
(3)生物医学领域
韩国政府于2005年正式实施《生命伦理安全法》,同时在首尔成立了全国生命伦理审议委员会[18]。由于“黄禹锡事件”属于生物医学领域的数据造假和违背人类伦理,韩国政府率先在生物领域实施《生命伦理安全法》,这也是韩国第一部对胚胎干细胞和体外受精研究进行规范的法律。《生命伦理安全法》禁止人类克隆,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此外,该法案还要求韩国每个科研机构和大学都成立生物研究和生物技术相关的研究所,对遗传学、干细胞和胚胎的相关研究进行管理。《生命伦理安全法》提出了六项基本原则:①不得侵犯人的尊严和价值,优先考虑研究对象的人权和利益;②尊重研究对象的自主性,研究要在研究对象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③保护研究对象的隐私权,对于可能被侵犯的个人隐私信息要保密,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有其他特别规定;④充分考虑研究的安全性,降低风险;⑤弱势群体应受到重视和特别保护;⑥国际科研合作应确保符合生命伦理和安全,符合国际通用标准。
(4)文化艺术领域
《著作权法》[19]是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第37条对信息来源的标示作了规定,即必须根据对著作的使用情况,采取恰当方式进行标注,如有作者姓名或著作名称的,必须标明作者姓名或著作名称等。
四、启 示自2005年“黄禹锡事件”发生以来,韩国逐渐意识到只重视科学研究成果而忽视科研伦理的严重后果,且无论是对科研资料和结果的真实性验证,还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者的保护都十分薄弱。即使要求国际水准的科研成果,但缺乏国际标准的科研伦理法律制度,同样于事无补。通过近十年来的努力,韩国逐步提高了研究人员对科研伦理的重视,也取得了可观的成果。2014年韩国科研伦理活动实况调查结果显示[10],在调查的201所四年制大学中有91%(183所)的大学根据政府的科研伦理方针制定了科研伦理相关规章或方针,且自调查以来,制定科研伦理相关规章的大学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各大学的科研伦理活动对科研伦理保障方针的推动和执行发挥了一定程度上的作用。虽然目前韩国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尚存缺陷,但其在探索过程中的许多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学习。
1. 统一科研诚信法律框架下的多学科治理格局韩国科研伦理建设最初主要是在生命医学领域进行,逐渐扩展到多个学科,并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进行科研伦理分层治理,逐渐建立起多学科格局的科研诚信法律体系。但由于不同学科之间存在差异,相关的科研诚信法律政策之间也缺乏一致性,从而导致法律政策中的某些标准和原则也不尽相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类型定义也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在顶层出台科研诚信治理的专门法律,既能包容不同学科领域的差异性,又能统一规范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界定。在统一科研诚信法律的框架下可以通过颁布规章、条例、部门令等来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从而形成有主有次,层次分明的多格局治理格局。此外,可以根据不同学科格局下针对学科特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惩处有所侧重,例如,在生命科学领域应侧重对动物实验伦理和人类胚胎实验伦理进行重点审查,而在人文社科领域则侧重对科研成果的抄袭、剽窃进行重点审查。相应地,在通识性科研诚信教育课程体系下,可以针对生命医学、人文社科、理工科等学科领域进行专业化的科研诚信教育,按学科设置科研诚信委员会进行分学科治理。
2. 加强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与合作交流大学作为主要的科研机构承担着科学研究的主力军作用,也因此成为科研不端行为的高发地,但各大学之间缺乏科研诚信相关信息和知识的交流平台和沟通渠道,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措施和经验教训也无法学习和借鉴。可以通过成立全国性的大学科研诚信委员会,加强大学之间、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科研诚信交流与合作,并定期召开科研诚信研讨会,共同创办科研诚信杂志,不断增强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科研诚信建设和治理的活力,从而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认知和意识。并通过制定大学科研诚信委员会的科研不端行为惩处条例,加强各成员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举报和审查机制。此外,在科研诚信教育方面,大学和科研院所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各研究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研究专长领域进行科研诚信专业化教育合作,通过开设科研诚信网络课程,使各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可以进行科研诚信知识的学习。
3.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订科研诚信相关法律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科研不端行为也在不断出现新的变化,因此需要及时修订科研诚信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及时应对和治理新形式的科研不端行为。韩国通过在现有相关法律中修订和新增有关科研诚信的内容,及时弥补了科研不端行为审查和处置的漏洞,并不断调整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范围,以适应和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在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备且成熟的科研诚信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已有法律法规中修订和新增科研诚信的相关内容,及时补充和调整科研诚信的治理范围和处理措施,来解决科研不端行为的问题,确保良好科研风气的传承和发扬。
4. 制定科研诚信的多层次治理路径在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科研诚信建设的基础上,要明确科研诚信政策的制定目标,即提高社会公众的科研诚信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科研诚信的了解,将科研诚信付诸于实践活动,从科研诚信的政策目标、政策手段和政策内容进行多层次路径治理,如图3所示。针对这三个目标提出相应的政策治理手段和工具,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执行。首先,通过加大对科研诚信的宣传力度来增强社会公众的科研诚信意识。例如,制作科研诚信相关的视频广告、海报等宣传材料,定期举办全国性的科研诚信论坛和相关活动,召开科研诚信的政策研讨会,创办科研诚信的相关杂志并增强其影响力等;其次,提高对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视,增强社会公众对科研诚信的相关知识。例如,将科研诚信教育范围逐渐扩大,实行科研诚信教育的低龄化,培养中小学生的规范学习和诚信写作的意识,共建和谐诚信的科研学术氛围。最后,应根据科研伦理相关的法律制定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对科研行为进行规范。教育相关部门应提高剽窃预防系统的精细化和科研项目评估的严格化,不断完善同行评审制度,提高论文相似度的检验,并建设科研诚信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库,将科研诚信与职称评比、绩效评比等直接利益相挂钩,增强科研人员对科研诚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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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科研诚信政策的多层次治理路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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