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是一个似乎谁都知道却又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即便学界亦如此。从词源看,西方的“技术”一词出自古希腊,是“工艺”“技能”(techne)与“逻各斯”(logos)的组合,[1] 25意为合乎逻各斯的工艺和技能。由于“工艺”和“技能”也可合称“技艺”,古希腊的“技术”在中译时也被译为“技艺”。在英语中,直到17世纪才出现“技术”的单词,用于指称各种应用技艺。中国的“技术”是在近代才引入的外来语,但是组成该词的“技”“术”二字,则是古已有之。而且,“技”的本义也是指技巧、技艺。如《老子》有“人多技巧”之句,《庄子·天地》有“能有所艺者技也”的说法,《说文》有“技,巧也”的解释。由于与“技”相关的“巧”是指“工匠之巧也”,因而“工”也与“技”相通而同义。至于“术”字,繁体为“術”,本义指“邑中道也”(《说文》),后来演化出多种含义,其中能与“技”关联的含义是术法、方法,手段。因而由“技”“术”二字组成的“技术”一词,应该也同时具有这两个字的上述含义,是技巧和方法的所指。
一个概念的词源意义并不必然等于它的定义,技术的概念也是如此。然而,在如何定义技术的问题上,学者们充满歧见。本文将指出这些歧见的不足,然后探讨正确定义技术的思路,最后试着给出一个堪称确当的技术定义。
一、歧 见历史上最早对技术(技艺)给出明确界说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将技术定义为“一种与真实的制作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品质”,并说它是五种“探索真理的方式”之一,另四种是科学、明智、智慧、理智。[2]亚里士多德的这个技术观影响久远,他以“制作”为技术之特性的定义方式,在当代仍然有同道,如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就把技术说成“人们通常如何作和制东西及作和制什么东西”。[3]阎康年也说,技术的定义应该是关于制和作的系统知识和技艺。[4]
亚里士多德之后,对技术较早出现的不同界说,是近代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提出的技术是操作性学问的观点。[5]这个将技术视为学问的观点在当代也有响应者,如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就将技术定义为“关于制和作的技艺的系统研究”。①19世纪技术哲学出现之后,关于技术的不同界说越来越多。据统计,从古至今累积的技术定义已有数百种之多。[6]若以对被定义概念的归属为分类标准来看,它们可分为九类。顺序来说,上面已经提到的亚里士多德和培根的技术定义,可以算作第一、二类定义。
第三类定义是将技术归为多种事物的总体。这类定义颇多,以下是几个有代表性的。丹尼·狄德罗(Denis Diderot)主编的《百科全书》的表述是:“所谓技术就是为了完成某种特定目标而协调动作的方法、手段和规则的完成体系。”②H·C·麦列申科(H.C. Milethick)的表述是将技术说成“包括在社会生产系统里并在其中日益发展的物质因素的总和”。[7]《辞海》的表述是:“技术泛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技能和方法。……广义地讲,还包括生产工具”。[8]
第四类定义是将技术归为“活动”。这种定义方式也很多。让·皮亚杰(Jean Piaget)说“技术是一种文化活动”;③米特卡姆(Milt Kamm)和查尔斯·杜马斯(Charles Dumas))说技术是“人类满足需要而进行改变原材料的活动”;④韩舒波说技术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类依据自然规律,利用自己的技能,借助一定的物质手段,按照一定的方法改造自然,以满足人类需要并追求有效性的活动”;[9]王伯鲁说技术是“人们后天不断创造和应用的目的性活动序列或方式”;[6]倪钢说“技术就是特定的人、物质、能量、信息、社会文化的瞬间互动”;[10]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说技术是“人们借助工具,为人类目的,给自然赋予形式的活动”;⑤约翰·克朗兹贝格(John Kranzberg)则是将技术说成关于自然的活动的企图,即“人对自然环境进行的努力和人根据想象和智慧,利用可用的资源征服或控制自然环境的企图”。[11]
第五类定义是将技术归为“方法”或“手段”。这类定义方式也不算少,雅克·埃吕尔(Jacques Ellul)在其《技术社会》一书称技术是“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中通过理性得到的(就特定发展状况来说)、具有绝对有效性的各种方法的整体”。⑥贾斯帕斯(J Jaspers)是把技术看作“中间方法”,⑦以古特尔·奥特林费尔德(Goodall Otto Reinfeldt)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技术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方法。黑德格(Headgge)视技术为“迫使自然暴露本质的手段”,贾维尔(Javier)则视技术为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⑦兹沃雷金(Zworykin)说技术“是社会生产系统中日益发展的劳动手段”,⑧苏联《大百科全书》对技术的释义是“为实现生产过程和为社会的非生产需要服务而创造的人类活动手段的总合”。⑨日本《国语大辞典》对技术的定义是:“处理事物的方法和手段”;⑩陈昌曙说“技术是人类为满足社会需要,依据自然和社会规律,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能动作用的手段和方法系统”,[12]刘大椿在专著《科学技术导论》中,梳理了诸多知名技术哲学著述的技术定义之后提出:“技术的本质就是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种活动方式、手段和方法的总合”。[1]227
第六类定义是将技术归为“程序”。此类定义仅见一例,由李喜先提出:“技术是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用于实现输人集和目标集之间有向转换的可操作程序”。[13]
第七类定义是将技术归为“知识”或“科学”。M·邦格( Mario Bunge)认为,技术是按照某种有价值的实践目的来控制、改造自然和社会的事物及过程并受到科学方法制约的知识总合;⑪雷顿(E Layton )说技术“是由工艺抽象出来的系统知识”;⑫拉尔夫·约翰逊·本奇(Ralph Johnson Bunche)说“技术是应用科学”;⑬ F·德韶尔(F Dessauer)说“技术是通过目的性导向以及自然的加工而出现的理念现实存在”。⑭
第八类定义是将技术归为规律的运用。这是武谷三男的观点,他将技术定义为:“在生产实践上自觉地运用客观的(自然的)规律性”。⑮
第九类定义是将技术归为“工程”。这是肯·芬柯(Ken Fink)的观点,认为技术是“加工、处理、控制物质、能量、信息进而实现一定价值目的的工程”。⑯
二、析 评以上9类技术定义的提出,自然是各有各的考虑和依据,但细察之下,发现均有可疑之处。
第一类定义即亚里士多德的技术定义的疏漏是,只能涵括制作性技术,而不能涵括使用性技术。后者显然也是存在的,如射箭、吹笛子、用电脑都需要技术。并且亚里士多德本人也有关于使用技术的论述,他将技术分为两种,一为使用产品的技术,一为指挥制作的技术。⑰此技术定义还有两个问题,一是人的任何有目的的活动都少不了理性的指导,因而在定义语中用“以真正理性”或“合乎逻各斯”限定人的“制作”活动没有必要;二是既然将可直观的属于活动的“制作”定为技术的特点,就不应又将技术最终归为“品质”这种不能直观的内在性质。
第二类定义即培根的技术定义的问题是,不该将技术这种需要动手操作的实践归为学问或“系统研究”。并且从时间上看,学问包含不了技术。学问是在约3000年前人类的元典时代才出现的,而技术如打制石斧的技术,则早在300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就有了。
第三类把技术看作多种事物的总体的定义,基本上是通过考察近现代的高级技术状况给出的,里面添加了多种限制条件,结果导致人类最早的技术,也是一些最简单的技术,反而不能被包含在内。比如,制作一根木矛,并不需要以规则、科学、原理、生产系统为必要条件,可是我们能说这里没有技术吗?
第四类将技术归为活动的定义的问题有不同的表现。皮亚杰的定义是没有告诉我们,技术这“一种文化活动” 的独特性是什么,与其他文化活动有何不同?埃卢尔的定义和韩舒波的定义是对技术的独特性的认定不准,因为并非只要是“理性有效”的行为或“有效性”的活动,都属于技术,比如不酗酒、不闯红灯的行为也是理性和有效的,却不属于技术;米特卡姆和杜马斯的定义用“改变原材料”作为技术这种活动的独特性也不妥,显然,所有的使用技术,都不需要改变原材料;王伯鲁的定义将技术归为“不断”的“目的性活动序列或方式”之后,使得所有运用于一次性活动中的技术,如不管是做笛子还是吹笛子,就要被认定为不是技术;倪钢的定义是太欠考虑,因为差不多所有的技术都不是在“瞬间互动”中完成的,而且也不是只要有人、物、能量、信息和社会文化的互动,就是技术,如看图、听收音机、游览名胜古迹之类的活动中也有这些因素的互动,却谈不上技术;贝克和克朗兹贝格的定义由于将技术绑定于自然对象,使得所有相关社会或精神的技术,如管理术、营销术、炒股术、传播术、演讲术、表演术、算术、艺术、学术等等,都不能被算作技术。
第五类将技术归为“手段”或“方法”定义的问题是普遍偏窄。具体说来,技术作为手段或方法,既不是只能“迫使自然暴露本质”或“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也不是只能“实现社会目的”;既不是只能用于“生产”,也不是只能用于“处理事物”;既非必须依据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事实是人类有技术比人类认识规律要早300多万年,也并非只能是“中间方法”,而不包括在中间之前或之后的方法,更不可能仅仅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方法”。只有埃吕尔的技术定义是偏宽。如果技术是存在于“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各种有效方法,那么,那些原则性的基本方法如功利主义的最大善的方法和理论思维所运用的抽象方法如归纳和分类,也都要被不恰当地纳入技术的范畴。
第六类用“程序”定位技术的定义看似用语严谨,多是术语,但还是经不起仔细推敲,比如某人撕毁一张借据,也是“实现输入集和目标集之间有向转换的可操作程序”,却难称技术。
第七类说技术是“应用科学”或“系统知识”的定义同样经不起推敲。毫无疑问,无论是科学及其应用,还是系统知识的出现,都远远晚于技术的出现,因而这样的技术定义都无法涵括所有的技术。而且,将具有明显实践性的技术说成是意识范围内的科学、知识、理念,也不妥当。何况,哲学知识、历史知识、价值知识等虽然也都是系统知识,却均不属于技术。
第八类将技术归为规律运用的定义,无法容纳人类近代之前的所有技术,因为人类“对客观规律的有意识的运用”,是在近代有了有范式的科学之后的事情。而且技术也不限于生产实践,如战术、武术、健身术、养生术、唱歌术也属于技术,却不属于生产实践。
第九类将技术归为“工程”的定义的适用范围更小,它将所有可以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就能实现的技术均排除在了技术的定义域之外。
总之,上述九类技术定义都经不起推敲,不是归类不当,就是内涵偏窄或偏宽。其中,第三类、第八类、第九类定义的不足是定义内涵偏窄,不能囊括技术的所有外延;第一类、第二类、第七类定义的不足是对技术的归类不当,定义内涵也偏窄;第六类定义的不足是定义内涵偏宽,会将不属于技术的程序也算作技术;第四类、第五类定义的不足是其不同的定义语,有的属于内涵偏窄,有的属于内涵偏宽。
三、思 路既然已有的技术定义全都不能令人满意,就只有设法重构可以经得起严格推敲的定义。
问题是怎么设法重构?至少有4位研究者提出了各自的思路,然而还是都无济于事。关锦镗认为,由于技术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技术与其他社会因素的联系极为广泛,这就决定了技术的本质是无限的,我们必须从运动、变化发展中全面把握它的本质属性的总和。然而,他自己并没依此思路给出技术的定义,只是表示在给技术下定义时,要坚持武谷三男提出的两个标准:一是必须解决现代技术的困难,对发展技术有用,在现实中有效;二是必须对整个技术史是正确的,而且是广泛适用的。[14]这个思路多半不对。任何存在者的本质,作为将其区别于一切其他存在者的独特性,都不是其他无关紧要的属性,也不会因为自身的运动变化而改变,否则它将不再是自己,而是变成了另一个东西。并且,为技术下定义要求特别关照现代技术也不对,难道在现代技术之前就没有技术?不过要求广泛适用于整个技术史的标准是对的。这就是说,一个正确的技术定义,要能将从古至今乃至未来的所有形态的技术都囊括进来。可惜如前所说,提出此标准的武谷三男本人的技术定义并没做到这一点。
与上不同,陈士俊一方面承认技术的历史演变;另一方面提出,技术的“基本核心”一直没变,始终都是技能、技巧。不过他随后在概括技术本质的两个基本点时,却并没提到技能、技巧,而是将技术界说为“劳动过程的基本要素”和劳动者“把自己的活动传递到劳动对象上去的重要手段”。[15]这就导致前后矛盾:技术本质的基本点竟然与技术的基本核心完全不搭界。此外,如果我们不能否认武术、健身术、养生术之类也属于技术,那就也不能将技术限定在“劳动”中。
阎康年是从定义的形式逻辑出发:下定义就是要指出一个概念所属的种概念和它的独具特点来确定这个概念的内涵。因此,技术的定义应首先说明技术的种概念,然后用技术独具的特点来限制种概念,才能确定技术概念的内涵。为了了解技术的种概念,有必要说明技术的内容是什么。按我们从事技术工作的体验和了解,技术的内容有三部分,一是工人根据长期操作产生的技能和手艺(简称为技艺),二是工人和技术人员从经验和书中学习到的技术知识;三是技术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理论。这三者只有在形成比较广泛的社会性的技艺和知识系统时,才有可能构成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技术概念。因此,技术的种概念是一种系统的知识和技艺,技术作为属概念的独具特点是关于制和作,以与科学和文艺等相区别。所以,技术的定义应该是关于制和作的系统知识和技艺。[4]给技术下定义要合乎定义逻辑的观点是对的。问题是为何要强调被定义的技术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技术概念”?难道在此之前技术就不是技术或者无法被正确定义?一个真正揭示了对象的本质的正确定义是不会随着对象的发展而失效的。而且,仅从工人和技术人员的视域来概括技术内容也难以做到周延。比如健身术、养生术、营销术、演讲术、体育竞技等也是技术,就不是只有工人和技术人员才能“体验和了解”的。还有,将技术的上级概念界说为“一种系统的知识和技艺”欠妥,因为最早也最简单的技术,如打制石斧的技术,并不属于系统的知识及其产物。
王伯鲁认为,“技术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应当从本体论角度思考和把握技术现象,在人的活动层面上探寻技术的本质”,并赞同海德格尔从“存在”概念出发揭示技术本质的思路。[6]然而,技术根本就算不上什么“根本因素”,人类分明是靠生产存在的,技术不过是构成生产的诸多因素之一。并且,技术也不是唯一的人类活动,而是人类活动之一。这说明从人的存在或“活动层面探寻技术的本质”还离题较远,无法保证准确切中技术的要害。这就难怪海德格尔还是要回到古希腊去追问技术的本质,并沿着亚里士多德将技术视为探索真理的一种方式的思路,称“技术是一种解蔽方式”。其理路是,制作一个作品,比如造一艘船,要在各个方面揭示它,先规定其将呈现的外观,再来“决定制作方式”。[16]加之技术的本义“并不是一个行的概念,而是一个知的概念”。因此,技术是指“将某物置入敞开状态、可见状态、可用状态中并使其成为在场者”。[17]然而,任何一个已经了解了船的所有结构和外观的人,就能拥有造船的技术并会造船吗?显然不是,他必须对实际造船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解之后,才有可能拥有造船的技术并能造出船。因而在制作之前对被制作物的认知和设想,充其量只是技术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技术本身。而且,如果技术是将某物置入敞开状态成为在场者,不做而只想只说行吗?
四、我 见既然原有的技术定义都有不足,重构技术定义的那几条思路又走不通,岂不是再无计可施了?
也许可以这样思考:虽然技术存在于人类实践的各个领域,有无以数计、令人眼花缭乱的表现形式或现象,也有从简单到越来越复杂的不断的发展变化,但只要最简单的技术还叫技术,就足以说明,我们只需考察最简单的技术,就能发现技术的本质,给出确当的技术定义。完全不必如有学者所说,技术定义要紧盯着技术的发展,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其表述。
最简单的技术大概要算太极拳之类的徒手武术,不需要用身体之外的任何其他东西。这就知道,除了技术主体即人之外,包括原料、工具、机器、产品等在内的所有实物都不是构成技术的必要因素。既然是可以不用任何实物,最简单的技术就只是动作。只不过事实上并非任何动作都会被我们称作技术,不仅挥手、躺下、弯腰、下蹲、站起、走路、奔跑、蹦跳、摆姿势等不用实物的动作不叫技术,而且拔草、扔石头、吃饭、喝水、坐车、开门、开灯、看书、看电视等等关涉实物的动作也不叫技术。那么,太极拳与这些动作有何不同?细思之后可概括出三点:一为太极拳的动作是由多个步骤的动作组成的系列动作,而不是只有一两个步骤的动作;二为太极拳的系列动作是按特定要求做出的定型动作,而不是随意做出的没有固定形式的动作;三为太极拳的系列动作是只有经过学习才能做出的,而不是靠自然的本能做出的。因此,能被称为技术的动作的特点就是多步骤、定型和超本能。既然只要有了这三个特点的动作就能称为技术,那它们也必定是所有形式的技术的共同特点。于是,只要对技术给出的定义语,在表述上能够呈现这三个特点,并同时设法做到不会把任何其他形式的技术,包括最复杂的当代技术遗漏在外,就可以成为确当的技术定义。
据此,应将技术定义为:做成超本能之事的成套做法。其中,“超本能”呈现了技术的一个特点,另两个特点则由“成套”表达,因为已定型的多步骤就是一种“成套”。反之,只有一两个步骤的做法不能称“套”,有不少于三个的无固定形式的步骤,也不能称“成套”,只能叫一连串的做法。
根据这个定义,技术属于活动中的做法,“做法”就是技术的直接上属概念。如是,技术就不是实体(工具、机器),也不是知识和单纯的方法、手段、程序这些非实体性的东西。不过,技术作为做法不是全部做法和一般做法,而只是相关“超本能之事”的“成套”做法,因而这两个限制词就是技术这种做法的本质即独特性所在,亦即种差所在。前一个限制词,将凭本能就可以完成的做法排除在技术的范畴之外;后一个限制词,进而将随意做成的没有固定形式的超本能做法和那些仅有一、二个步骤的超本能且有固定形式的做法,也都排除在技术的范畴之外。于是,再没有任何不属于技术的做法还被包含在技术的定义域之中。与此同时,此技术定义也没将任何一种形式的技术遗漏在技术的定义域之外。这是因为,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技术,也不管是多么复杂的技术,最终都可以还原为成套做法。“成套做法”是个非常有包容性和弹性的术语,不仅有定型和多步骤的基本含义,而且也可以将一种技术需要用到的任何其他东西,也就是有特定要求的动作、方法、手段、资料(包括用具、机器、设备、设施等),乃至需要招募的人员及其分工协作,都统统纳入到自身之中。
所以,这个技术定义就具有周延性,也不会受限于技术的发展变化。不仅如此,那些确实跟技术相关却因不属于活动而在前面被否认的工具、机器、设备和方法、手段之类,这时又都可以被涵括在技术这种成套做法的活动之中。据此而言,所谓简单技术,就是定型步骤不多、需要用到的东西也不多的技术;所谓复杂技术,就是定型步骤甚多、需要用到的东西也甚是杂多的技术。
在如此定义技术之后,类似于技术的其他概念也能得到相应的恰当区分:技能即做成超本能之事的能力;技巧即做超本能之事时可用的窍门或巧妙手段;技艺即漂亮地做成超本能之事的成套做法。这就是说,技艺是比技术更高级的成套做法,它不是一般地做成事,而是更好或更有效地做成事。同时,与技术密切相关的技术知识概念也能得到恰当的界说:既然技术是做成超本能之事的成套做法,那么,将这套做法用语言加以表达、记述,形成的就是技术知识。技术知识的存在,可以使不会技术而想学技术的人得到帮助,也可以使技术得到传承。
在如此定义技术之后,技术可以分为制作技术、使用技术和务事技术这三大类。制作技术即制作制品的技术,也是最容易被人们感知到的技术,因每一个制品都不能仅凭人的本能产出,产出之后又均可长时间存在。使用技术即使用制品的技术,如射箭、吹笛、弹琴、划船、骑自行车、踩缝纫机、开车、开机床和用电脑、智能手机等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技术。使用技术的可感知性没有制品技术那么强,因为并非使用任何制品都需要技术,如开灯、看书、听歌、把花瓶摆在屋里起美化作用之类,就算不上技术。将制作技术和使用技术归为做成超本能之事的成套做法,应该没有问题。显然,不论是制作出所欲的制品,还是使用制品实现某个目的,都属于做成某事。务事技术指的是单纯为做成一件事所用的技术,它既不制作制品,也不是必定使用制品,加之日常生活中人们每天都要做的大量事务,如吃饭、喝水、休息、睡觉、散步、观景等等都谈不上是技术,结果使之成为最容易被人们忽略的技术。但实际上确实存在,也不算少,分别有用于搏斗的武术,用于战争的战术,用于权争的权术、用于体育的竞技术,用于健康的健身术、用于长生的养生术、用于演说的演讲术、用于辩论的辩术,用于演出的表演术(演艺)、用于治病的医术,等等。
三大类技术还可以继续划分,至少有下述分法:制作技术可以根据制品的种类分为物品制作技术、文本制作技术和机构制作技术。物品是器具制品和生物制品的所指,文本是信仰教义、知识理论、文艺作品和社会规则的所指,机构是政府、企业、学校、医院、社团、政党、军队等各种有限组织的所指。相应地,使用技术也可以再分为物品使用技术、文本使用技术和机构使用技术。至于务事技术,则可以按所务之事的所属领域,分为生活事务技术和工作事务技术。也可以分为无用具务事技术和有用具务事技术。
以上对三类技术的区分,应该是周延的分类,相信没人还能找到一种不属于这三类技术的技术。
虽说三类技术都同属技术,但各自出现的时间并不一样。人类最早的制作技术是出现于前300万年时的打造木矛、石斧的技术,我们再找不到比木矛、石斧更早的制品;但最早的使用技术并不也是在这个时间出现的,而是要晚不少,因为人工木矛、石斧和天然的木棍、石斧差不多,任何人不学即会用,所以对它们的使用还谈不上技术。使用技术的出现应该是在有了弓箭这种较为复杂的制品之后,即3万多年前。射箭不是上手就会用的器物制品,也不是一个步骤就能完成的使用,而是包括如何上箭,如何拉弓,如何用力、如何瞄准,如何放箭的多个步骤。在有了弓箭之后,复杂程度类似于弓箭和高于弓箭的人类制品越来越多,于是也对越来越多的制品需要具有使用技术。经验事实证明,制作技术不是使用技术的必要前提条件,一个不会制作弓箭的人经过学习,也会使用弓箭。推而广之,每个没有制作技术的人,都可以拥有使用技术,最早的务事技术,应该也在史前的古人类时就有了,只是由于务事基本没有遗存可考,致使究竟是哪一种务事技术出现最早难以确定。但至少还是可以确定一点,这就是务事技术的出现要比制作技术还早。理由是古人类在用天然的木棍和石头进行狩猎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总结经验,也会逐渐形成一套定型的包含多个步骤的做法,即原始狩猎技术。
根据以上解释,技术的表征也可以得到概括,这就是实践性、特定性、明确性、操作性、学习性。实践性是指技术作为成套做法,不是内在的不可感知的意识活动或品质,也不是一般的可感知的外在的活动,而是外在活动中,相关做成超本能之事的有目的的可感知的现实活动。在制作技术的活动中,产出制品是其目的;在使用技术的活动中,运用制品到达所欲效果是其目的;在务事技术的活动中,完成某事是其目的。特定性是指技术的成套做法中的每一项内容都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特别要求的。明确性是指被特别要求的每一个步骤、方法、动作、材料,都是具体而清楚的,而不是抽象而含糊的。操作性是指成套做法中的每一步做法都是可以实际做出的,而不是做不出来的;学习性是指这套做法不是天生就会的,而是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掌握的,除了这套做法的首创者才不需要学习。
同时可知,技术的基本功能就是成事,制作技术是成就制品之事,使用技术是成就使用某些制品之事,务事技术则是成就某些不用技术就不能成就的纯事务。而所谓“纯事务”,是个相对概念,指不专门以制作制品和使用制品为目的或内容的其他事务。成事对人来说是有利的,属于功利价值的体现,因而技术在价值上的特点就是功利性。功利价值关乎的是利害,不同于关乎善恶的伦理价值和关乎美丑的审美价值。成事只管是否成事,而不管所成之事的是善是恶和是美是丑,所以技术的确既不是伦理价值,也不是审美价值。只有技艺是在成事的前提下,又添加了“漂亮成事”这种美的要求。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要用到某些使用技术和务事技术,参加工作之后则还要参与到制作某种制品的事业之中,运用制作技术。因而每个人在其一生之中,对三类技术都要学习。学习并掌握技术的基本方法有两个,一是跟着会此技术的人学,此人怎么做,你就怎么做;二是先从相关书本上学习你想掌握的那门技术的知识,再按这个知识告知的做法去做。
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给人类带来的功利价值也越来越多,因而只要想使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变得更加便利,我们就需要不断地学习技术和掌握技术,永无止境。
言之至此可知,“技术是做成超本能之事的成套做法”这个技术定义尽管简短,却既不狭隘,也不宽泛;既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技术和整个技术史,也能将技术与技能、技巧、技艺等相似概念做出恰当的区分。并且,还能用它对技术的起源、分类、属性、功能和价值等问题给出合乎逻辑的说明。从而形成一套具有说服力的技术观。这些事实都表明,这个技术定义应当就是堪称确当的技术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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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转引自:刘大椿. 科学技术哲学导论.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26.
③ 转引自:麦列申科. 关于技术的定义. 文忠志译, 科学史译丛, 1982, 1: 49–50.
④ 转引自:Bugliarello G, Doner D B. Th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Springfield: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 1973: 67.
⑤ 转引自:拉普. 技术哲学导论. 刘武译. 沈阳: 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2: 29.
⑥ 转引自:刘大椿. 科学技术哲学导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27.
⑦ 转引自:王伯鲁. 技术划界问题的一个广义优化解.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2005, 2(22): 59−63.
⑧ 转引自:麦列申科. 关于技术的定义. 文忠志译, 科学史译丛, 1982, 1: 49−50.
⑨ 转引自:刘大椿. 科学技术哲学导论.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24.
⑩ 转引自:拉普. 技术哲学导论. 刘武译, 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2: 29.
⑪ 转引自:Ellul J. The Technological Society.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1964: 183.
⑫ 转引自:HuQhes T P. Technology and Cultu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1979: 59.
⑬ 转引自:邹珊刚. 技术与技术哲学. 北京:知识出版社, 1987: 247.
⑭ 转引自:乔瑞金. 技术哲学教程.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6: 48.
⑮ 转引自:乔瑞金. 技术哲学教程. 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6: 77.
⑯ 转引自:韩舒波. 技术定义视角下的教育技术定义演变初探.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09, 12(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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