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峰会将在香港召开之际,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培育诞生一对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和娜娜的新闻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在国际社会掀起前所未有的伦理“风暴”。一些科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明确表示,此类试验的发生“非常草率”、“不合伦理”、“后果十分可怕”,是“史诗般的科学灾难”(epic scientific misadventure)[1]。11月28日,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和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发布声明说,相关“试验”在学术与技术上没有先进性,并且对技术的应用严重失当:“在严重缺乏科学评估验证,安全性存在不可预知风险的情况下,贸然开展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临床操作,严重违背了基本伦理规范和科学道德”;“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基因相关研究的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实施了明令禁止的技术操作”[2]。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试验再次将中国科学界置于基因编辑研究的伦理“风暴”中心,贺建奎利用基因编辑培育双胞胎女婴的试验被美国Science杂志视为2018年度“负面事件”(breakdowns)之一[3],英国Nature杂志将贺建奎列为年度十大人物中的“反派角色”,称他为“基因编辑流氓”(CRISPR Rogue),预测他将“在世界舞台上来也匆匆,去也匆匆”[4]。
基因编辑婴儿试验为何掀起如此巨大的伦理风暴,成为国际社会和科学界强烈谴责和高度关注的社会事件?本文尝试从基因编辑婴儿试验自身的正当性、其对科学伦理规范的践踏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个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科学家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提供经验教训和行动参考。
一、基因编辑婴儿试验难以获得任何伦理学的正当性辩护贺建奎“贸然”将一对健康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试验,并培育出可终生“免除艾滋病”感染的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和娜娜。面对国际社会的道德谴责,贺建奎依据其对试管婴儿试验等有争议的生命科学事件历史发展的粗浅认识,依然幻想在未来某个时刻,道德和真理会站在他这边。这种幻念或偏执是否有道理?在我看来,即使未来随着基因编辑技术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得到充分保障、时间也“侥幸”证明他设计的基因编辑婴儿没有健康生活风险,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试验也难以得到伦理正当性的充分辩护。其中需要思考的核心问题首先在于这种“免除艾滋病”的基因编辑试验是否为试验对象(包括胚胎)带来“实质性”的重大利益。
依据艾滋病研究方面专家的意见,感染艾滋病的父亲和健康的母亲,100%会生出健康可爱的婴儿,根本不需要对参与“试验”的志愿者夫妇提供的“胚胎”进行CCR5编辑来预防艾滋病,而且医学上已有其他许多方法可有效预防和诊治艾滋病。特别重要的是,CCR5基因缺失虽能免除艾滋病病毒感染,但其作为一种免疫分子,可能还对人类生命活动的其他功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贺建奎对健康基因编辑CCR5免除艾滋病感染的试验可能解决了一个健康“问题”,却可能引出其他未知的、更大的健康“问题”。就目前科学家们公开讨论的情况看,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试验,仅仅以微不足道的“利益”将本应健康生活的露露和娜娜置于完全不可预知的健康风险之下。从道义论的伦理学理论来看,贺建奎的试验有将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和娜娜仅仅作为其展示某种“科学”或“商业”可能性的工具之嫌,而对胚胎和基因编辑婴儿的生命价值及健康利益缺少应有的尊重和考虑,公然违背了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的基本伦理规范。
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似乎只是贺建奎实现“诺奖”梦想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不是为了试验对象自身的利益或至少未给试验对象带来“实质性”的利益。2015年黄军就团队进行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试验研究,尽管同样引起国际科学界的伦理争议和高度关注,但生物医学界和生命伦理学界总体反应的激烈程度与基因编辑婴儿明显不同,主要原因是黄军就团队的实验展示了应用基因编辑技术治疗地中海贫血症(一种由于基因缺陷而引起血红蛋白异常的遗传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的可能性,而且试验采用的胚胎是无法继续发育的三原核合子胚胎,研究的目的是改善有缺陷基因患者的健康,可能对相关试验供体的提供者带来“实质性的”健康利益。如果贺建奎试验修饰的胚胎不是健康胚胎,而是存在基因缺陷的胚胎,且研究的目标指向目前尚无有效治疗办法的严重遗传病,或许对其试验本身的价值评价和伦理争议可能会有所不同。总之,贺建奎的试验就基因编辑婴儿露露和娜娜而言,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和收益均衡比,严重漠视了胎儿开放性发展的权利,有违基本的人道原则和伦理规范,该试验无法获得任何伦理学的正当性辩护,是不道德的,应该严格禁止。
二、基因编辑婴儿试验跨越了基因编辑技术临床应用的伦理底线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试验遭遇伦理风暴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跨越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伦理底线。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自问世以来就因简单、高效备受瞩目,吸引全球各地科学家在医学、动植物育种、药物筛选等不同领域进行研究。考虑到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生殖细胞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和严重后果,18位国际著名的科学家、法学家和伦理学家于2015年4月3日在Science杂志上联名发表题为“走向基因组工程和生殖系基因修饰的审慎道路”(A prudent path forward for genomic engineering and germline gene modification)一文,呼吁科学家、临床医生、社会科学家、公众及相关公共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开展公共讨论,建议国际社会确立“应用CRISPER-Cas9 技术操控人类基因组”的规制框架,“采取步骤强有力地阻止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临床应用”[5]。这是生物技术领域的杰出科学家在阿希洛马尔会议之后,再次发起的又一场针对生物技术应用研究风险和潜在危害的自我规制行动,彰显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和预警性思考在生物技术前沿探索中的重要价值[6]。
2015年12月1—3日,中国科学院、美国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在美国华盛顿联合召开首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就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人类生殖细胞编辑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不确定性和相关的伦理问题等进行了全面讨论,峰会发表的声明强调,在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得到解决……和相关应用的合法性达成广泛共识之前,“进行生殖系编辑的任何临床应用都是不负责任的”[7],因为“生殖细胞编辑的临床应用”将会“作用在被编辑后代的所有细胞上,该编辑基因会传至其后代并成为人类基因库的一员”,而人类共同体的福祉有赖于这个基因库中的基因序列的多样性。鉴于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的安全风险目前还无法估计,且生殖细胞编辑临床应用的影响“不可逆、不受地域限制”,“目前为止还不具备进行任何生殖细胞临床应用的条件”,应暂时“禁止用于人类生殖的相关细胞系的基因修饰和编辑”[8]。
对于涉及人类胚胎操作的科学研究,中国也有详细严格的规定和规范,如科技部和原卫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就明确规定:“不得将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2017年科技部最新出台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中,也明确将“涉及存在重大风险的人类基因编辑等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活动”列为高风险等级,要求各科研机构进行严格管理。中国基因编辑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近年来也多次召开研讨会并达成广泛共识,坚决反对现阶段开展以生殖为目的的基因编辑临床实验[9]。
考虑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具体情境,一般依据编辑对象和试验目的将基因编辑试验划分为体细胞基因编辑研究、体细胞基因编辑治疗、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研究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治疗。由于体细胞基因编辑研究和治疗风险基本可控,相关的技术应用试验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争议。而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研究和治疗应用则因存在脱靶效应等诸多“未知”风险和不确定性,国际社会要求对此设置相应的伦理界限,严格划定基因编辑临床应用的伦理底线或“红线”。2015年,中山大学黄军就团队关于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试验成果一发表,就引起很大争议,但因黄团队的试验基本遵从了相应的伦理规范,没有跨越研究和治疗的界限,他们的研究最终还是得到国际科学界的认可和接受。而贺建奎秘密进行的基因编辑婴儿试验却无视相关科学家的警告,不仅跨越了相关研究的规范要求,打破了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临床应用的底线,还在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增强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据说,贺建奎在进行基因编辑婴儿试验之前曾拜访过麻省理工学院的CRISPR先驱张峰、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遗传学家Mark DeWitt,他们都警告他不要进行人类胚胎编辑的繁育试验[4],但利欲熏心的贺建奎根本听不进这些,执意进行了让科学界震惊和愤怒的基因编辑婴儿越轨试验。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院长柯林斯因此厉声斥责贺建奎背叛了科学界。他说,“这项工作代表了一种令人深感不安的、蔑视国际道德规范的意愿”,现在迫切需要达成具有约束力的科学共识;否则“一项对预防和治疗疾病具有巨大潜力的技术将被合理的公愤、恐惧和厌恶吞没。”[10]
基因增强和基因治疗的伦理意义有明显不同,因而需要更严格的伦理规范和责任要求。乌德勒支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所的马库斯教授曾就“增强技术”应用的伦理正当性提出如下意见:(1)我们对某种行为或干预的风险和危险知道得越少,保护或保持主体能力的意义就越大;(2)一种干预的后果越不可逆转,对实施这种干预的理由的要求就会越高;(3)对患者不能充分理解某种治疗后果的合理质疑越多,决策程序就应当越严格;(4)一种干预对人的本质、人的主体能力或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深刻,进行这种手术的理由应该更充分。[11]对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的临床应用不论基于治疗还是增强的目的,都必须遵守相关的伦理底线,接受更严格的伦理审查,提供更充足的正当性辩护理由,并对受试者(包括人类胚胎)的主体能力和自主性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2018年7月,纳菲尔德伦理学理事会针对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可能引起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是伦理上许可的,但这些情况无论如何在目前还不存在;基因编辑技术的任何应用必须遵守两个基本原则:它们的应用必须符合未来人的福祉,且不应该造成社会不平等、歧视或社会分裂。[12]依照这两条原则来分析,贺建奎对一对健康胚胎进行的基因增强试验是完全不负责任,是经不起任何伦理审查和批判的。
三、基因编辑婴儿试验违背了有关人类受试者试验研究的基本规范人类受试者参与生物医学试验在很多方面有益于医学科学发展和人类社会,包括新药品和医疗程序的开发以及探索疾病治疗的新的可能性等等,但同时也会给人类受试者带来无法接受的风险,为保证这种风险不超过所带来的收益,终止各种不道德的人类受试者试验或可疑的试验研究,世界医学会发布的《赫尔辛基宣言》(2013)、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与世界卫生组织(CIOMS/WHO)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2002)、美国《贝尔蒙报告》(1978)等国际伦理准则均提出了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伦理准则,如知情同意、可接受的风险—收益比、公正分配等[13],要求设立对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人类受试者进行保护的国家或机构伦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的伦理审批或核查程序,以保证相关研究按照这些原则进行。在2012年公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中国政府也对于收集、保藏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过程中的知情同意等重大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9]。
依照这些伦理准则和规范程序,研究人员在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试验研究时必须获得国家或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许可,充分考虑其研究工作是否对试验对象给予了充分尊重,是否适当地平衡了风险和利益以及是否给予人类受试者以公正和适当对待,是否已获得进行道德判断所需的充分信息[14]。从目前所掌握的各种情况来看,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试验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些生物医学研究的基本规范。首先,网络流传的某医疗机构提供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报告被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否认。其次,贺建奎的试验未进行必要的风险和收益比的基本评估,恶意违反了所有涉及人类实验必须遵守的“最小必要风险原则”。该项实验对一个健康人类胚胎做基因编辑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贺建奎所期望的“或将有效阻断霍乱、天花或艾滋病毒感染”,对实验者而言也毫无紧迫性、必要性以及任何意义,纯属无稽之谈。再者,贺建奎可能对参与试验的志愿者夫妇未充分履行知情同意的原则。此外,贺建奎为每位参与试验的志愿者家庭提供25万元的试验补助,有恶意诱导的嫌疑。还有,贺建奎并不是在顶尖的科学期刊上公布这一划时代、打破禁忌的里程碑式实验,而是在YouTube上仓促地发布了一系列视频,宣告双胞胎姐妹露露和娜娜的诞生,这也不合乎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爱丁堡大学Mason医学研究所主任、跨学科生物伦理学教授Sarah Chan博士在《关于基因组编辑婴儿的声明》中说,我们应该首先记住,这个声明还没有得到经过同行评议的出版物和独立科学评议的科学验证。然而,不管这些报告的真实性最终是否得到证实,以似乎故意的、意在引起最大争议和震撼的方式提出这样的主张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15]。
四、基因编辑婴儿试验引出值得思考的伦理治理问题首先,贺建奎的试验引发了伦理风暴,遭到很多人的道德谴责,也引发了对基因编辑技术领域伦理治理前景的普遍担忧,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事情的终结。基因编辑技术在临床医学等方面有十分诱人的商业前景,尽管其同时潜存着巨大的、甚至可能是毁灭性的技术风险和不确定性,但如果社会没有适当的机制和措施进行防范和预警,依然还可能出现下一个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因此,如何有效规范和预防基因编辑科学家的“违规行为”,是否允许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等等,是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治理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挑战。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主席柯林斯针对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强调说,制定为此类研究设定限制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共识的必要性从未如此明显[1],人类再一次面临科学与社会规制的大挑战。
其次,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临床医学可能让个体成员有更多的选择,但无疑会引发个体权利冲突和个体成员与社会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提出更棘手的伦理治理问题。福山在《我们的后人类未来》中指出,“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由生物技术方面的个人选择带来的负外部性,因而导致整个社会受累?”“在基因更改中,没有被征求是否同意但却是参与主体的孩子,很显然就是可能受到潜在伤害的第三方”。现行的家庭法假定父母与孩子间有共同利益,因而大多数父母只想给予孩子最好的,这意味着孩子某种程度的隐性同意,孩子是更高智商、更好看的容貌和更满意的基因特质的直接受益方,然而依然存在较多的可能性表明这可能为孩子带来某种伤害[16]92-93,因为基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异常复杂且结果难以预料,人类对基因和健康的认识依然存在诸多“未知的无知”,况且更高的智商、更强健的体魄等等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通过基因编辑技术进行的“人类增强”可能会导致日益出格的“军备竞赛”,让个体和社会承担特定的后果和负担。
第三,人类如何在道德上面对改造自己的技术可能性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大问题。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意味着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疾病预防或基因增强的某种可能性,或许接着的问题可能是,如果医生能够创造健康的婴儿,那么他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创造有着特定优质基因的婴儿呢?倘若允许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基因增强,人类社会将会面临怎样的巨大挑战?借助于基因编辑技术而实现的“优生”竞争的社会是否带来合意的社会效果?会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吗?至少可能使许多社会活动如奥运会等在本质沦为一种技术竞争,而不再是具有人类挑战极限的有意义的社会活动。基因编辑婴儿试验让人类面临一个利益攸关的重大选择,其中伦理判断的意义远高于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总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生命科学史上再次掀起一场伦理风暴,不仅因其“草率”和“不负责任”,而且因为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更多可能性及其可能出现的负外部性或严重后果,要求科学家和整个社会审慎对待基因编辑技术在医学上应用的诸多可能性,负责任地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创新。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应和决策者、社会治理者、伦理学家、法学家和公众一道,尽快制定“规矩”,以便在不妨碍基因编辑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对后代人和人类整体利益的伤害[6]。
[1] |
Jon Cohen. An ‘epic scientific misadventure’: NIH head Francis Collins ponders fallout from CRISPR baby study. Science, Nov. 30, 2018. http://www.sciencemag.org/news/2018/11/epic-scientific-misadventure-nih-head-francis-collins-ponders-fallout-crispr-baby-study.[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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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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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Martin Enserink. An ethically fraught gene-editing claim. Science, 20 December 2018.http://vis.sciencemag.org/breakthrough2018/finalists/#crispr-baby.[20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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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avid Cyranoski. HE JIANKUI: CRISPR rogue. Nature, 18 December 2018. https://www.nature.com/immersive/d41586-018-07683-5/index.html.[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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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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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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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3969/j.issn.2095-1949.2016.03.00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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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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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David Cyranoski. CRISPR-baby scientist fails to satisfy cr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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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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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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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Nicholas H. Steneck. 科研伦理入门: 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 曹南燕等译.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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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美]弗朗西斯·福山. 我们的后人类未来: 生物技术革命的后果. 黄立志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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