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以来,信息网络工程的发展一直影响着人们对当代社会变革和发展的理论解释。由此,新兴的信息网络被看作社会变迁的推动力之一。从技术层面看,人们以“互联网革命”和“大数据革命”展望信息网络可能带来的巨大社会变革。在已有的相关研究中,这类论述文献汗牛充栋,既有未来学式的人类发展预测,又有各种商业发展或市场预测的话语跟随。对人类能力的纯技术解读是必要的,但从社会学方面看,信息网络工程正在造就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童星、罗军指出:“基于对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包括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伦理社会和法理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等)认识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经典社会学理论,在对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的认识和理解方面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完全无能为力。”[1]社会学研究面临信息网络工程的挑战,我们如何重新审视技术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萨斯基娅·萨森(S. Sassen)指出:“这种社会学挑战绝不是否认技术的重要意义,而是要为我们把握技术与社会的复杂叠加作用提供一种分析框架。”[2]由此,本文尝试讨论信息网络工程的社会嵌入,考察新的网络社会崛起和发展,把网络社会的社会问题分为解组型和越轨型两类加以分析,进而讨论网络社会治理的多维途径。
一、新的网络社会崛起和发展信息网络工程是一个社会过程,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字技术/物质活动叠加,新的数字技术的去物质化、虚拟化和超流动性功能以计算机和手机制造、软件设计以及线下文化、物质实践和图像为基础或条件;二是数字技术/用户转义实践,借助网络空间的经验和效用功能实现特定的文化和实践目的。正如卡斯特尔斯认为的,这作为一种物质文化“是一种社会嵌入过程,而不是一个影响社会的外生因素”[3]。这意味着,信息网络工程本身蕴含了新的网络社会的崛起和发展。这种新的网络社会不仅是信息网络工程对原来社会构成的物质改造,导致新的生产和管理、通讯媒体和经济全球化方式,而且以超链接、超文本改变着个人的学习和成长方式并产生了新的社会结构。
1. 个人成长的网络行动传统微观社会学理论力图表明,个体通过个人的学习和教育,从生物个体变成社会“个人”。但是,这种成长现在成为个体线上的相互学习,个体角色部分地通过信息网络加以确认。例如,大学生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个性和心理还未完全成熟,非常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其社会角色还处于型塑过程,需要寻找参照对象,而互联网无疑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有效而快捷的成长平台。一项对安徽地区大学生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的社会自我评价高低受上网学习动机影响最大,影响最小的是网上娱乐行为[4](见表 1)。大学生通过上网学习体验到充实感和成就感,通过扮演网络游戏角色实现自我或得到自我展示,通过网络人际交往获得平等感和自由感。这里强调互联网对个人角色社会塑造的意义,并不意味着个体自我意识的消失。事实上,个体的网络涉入程度与其自我意识存在密切关系。
![]() |
表 1 大学生的网络行动/自我认识关系 |
个人成长的网络行动表明,个人行动与社会结构以网络空间为基础,其传统边界正在被打破。互联网的超文本由生产单位-通讯或移动传输单位、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之网而构成。任何社会行动都要通过跨越城市、乡村和世界的互联网与外部相连。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互联网的社会嵌入,个体依赖社会组织越来越诉诸网络家庭、网络机关、网络组织、网络社区、网络群体等进行,无论是传统微观社会学的个体优先于社会前提,还是传统宏观社会学的社会优先于个体前提,都显得不再重要。个体的网络行动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社会行动,而社会行动就是社会互动,就是社会网络行动。
因此,新的网络社会是一种社会结构重组的世界,其网络优势是它克服了传统社会网络的“资源动员和集中力量完成既定任务的执行不力”或“实际限制”[3],并广泛地体现到社会组织和社会集群层面(见表 2)。在互联网平台上,原先的社会网络变成一种与信息网络工程同构的自我演化的社会结构,其多元化价值伴随着网络节点(用户)增加而呈指数增长。这里我们必须要强调一种以Web2.0以及QQ、微信等平台的互动型网络。它以相同的数字技术逻辑确保通讯顺畅并成为社会结构和社会集体行动的重要基础。由互动型网络构成的社会结构,就是一种动态的社会网络或互动系统。只要具备与之相匹配的互动型元信息网络,网络化的社会结构就是一种不断扩大的开放系统。在同一网络逻辑和目标安排下,结构创造实践,实践改变结构。新的网络社会具有自组织特征,能够把结构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
![]() |
表 2 社会结构的网络重组及其特点 |
新的网络社会崛起和发展,带来了个体行动和社会结构重建。但是,网络社会由于凸显了信息的意义及其时空流动压缩、超文本链接的放大效应和网络行动者的身体不在场,也“引发了网络社会中不确定性和可能性的极度增长,从而使风险成了网络社会的内在构成要素”[5]。也就是说,网络社会本质上是风险社会,或称“网络风险社会”,包含了一系列违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道德价值标准、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生活的网络社会问题。按照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现实社会问题分类方法,我们倾向于把网络社会问题分为社会解组型和社会越轨型两类加以分析。
1. 社会解组型的网络社会问题在默顿之前,鉴于工业化、都市化过程对传统社会权威、约束和控制的弱化情形,以美国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社会学家们,就开始使用“社会解组”(social disorganization)概念解释各种社会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但是,社会解组本身并不意味着社会越轨,也不是犯罪行为,更加不是在结构上遭到破坏的社会解体。所谓社会解组是指原有规范约束力减弱而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状态,是指在道德规范调节作用发生故障后出现的社会连接纽带松弛和断裂。信息网络工程的社会嵌入日深,带来了并未从整体上影响社会结构变化的局部非组织化社会混乱和无序。我们把这种非组织化的局部混乱和无序称为“社会解组型的网络社会问题”。
仔细对各种网络社会问题进行识别,可以进一步把解组型网络社会问题分为个体解组型和群体解组型两类(见表 3)。个体解组型网络社会问题,以“90后青年网络门事件”[6](2009年90后青年各种不雅视频网上疯狂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最为典型。这一事件表明,信息网络工程影响下的社会解组使传统家庭组织和社区组织弱化,由此带来所谓90后网络贴族的失范行为。与个体解组型网络社会问题相比,以网络群体事件为代表的群体解组型网络社会问题更为严重。所谓网络群体事件是“数量较多的网民为了特定目的围绕热点问题,在网络公共领域大规模发表、汇聚批判性意见进而影响现实生活的事件”[7]。例如,从2007年到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生的抵制PX项目事件,就是一种网上网下互动的“邻避型网络群体事件”,它形成了一边倒的指责政府的“群体极化效应”[8]。地方政府核心工作之一是维持社会稳定,面对群体解组型网络社会问题往往束手无策,有些官员甚至患上了“网络恐惧综合征”。
![]() |
表 3 社会解组型的网络社会问题类型和特征 |
与社会解组型的网络社会问题一样,社会越轨型的网络社会问题,都属于社会的“失范”(anomie)现象,但与前者的不同是,它表现出更多有意识的反常规特征。迪尔凯姆较早把“失范”看作一种社会无法对对其个体成员目标和要求给予约束的环境状态,大体上属于社会解组范畴。与迪尔凯姆主要强调社会无法约束人的目标和手段不同,默顿更为强调人们为了获得物质目标使用相应手段的社会规则,认为所谓失范是指文化价值与合法手段之间出现断裂时产生的社会越轨行为:“当一个几乎高于一切的文化价值系统被大多数人口尊为某种共同的成功-目标,而社会结构又严格限制或完全阻碍达到这些目标的被多数人公认的模式或手段时,……越轨行为就会随之普遍而来。”[9]146现在,我们把这种“越轨行为”(deviant behavior)概念,应用到对网络社会问题的分析。相对于以旧的物质手段达到社会目标这一非越轨状态,引入信息网络工程这一新的物质手段,会出现两种越轨行为类型:一是如果以新的物质手段达到原有社会价值或目标,那么这就是创造性越轨行为;二是如果以新的物质手段对抗原有社会价值,或者以其他手段对抗大家已在普遍使用的物质手段,那么这就是破坏性越轨行为。前者涉及的是信息网络工程的社会嵌入问题,这里毋庸赘述。我们主要讨论网络社会的破坏性越轨行为,也就是“社会越轨型的网络社会问题”。
沿着默顿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把社会越轨型的网络社会问题,分为价值破坏型和手段破坏型两类(见表 4)。价值破坏型问题,目前集中表现为网络诈骗案件的不断发生。网络诈骗手段虽形形色色,但多通过即时移动电话、聊天工具、搜索平台、网络发布平台和电子邮件等渠道实施。最近的山东两名大学生遭电信诈骗死亡案、清华大学教授遭电信诈骗案,都因信息泄露之后的精准诈骗而发生。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成本较低,只要准备几台电话和电脑就能实施诈骗,但涉案金额非常巨大。手段破坏型问题,以网络黑客攻击最为严重。今天的网络黑客不再满足于超越自我,而是发展到了故意进行数字破坏和敲诈的程度,对网络信息和网络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
![]() |
表 4 社会越轨型的网络社会问题类型和特征 |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把社会越轨型的网络社会问题,看作信息网络工程嵌入社会后社会解组的结果或产物。例如,早期的计算机病毒和黑客问题是解组型社会问题,当它们超过传播标准、道德底线和安全范畴时,便成为手段破坏型的社会越轨行为。还要看到,目前能够鉴别出的其他网络社会问题,如信息垄断、信息污染、网络侵权等,很大程度上属于解组型网络社会问题,它们同样也是在超越道德底线后才变成价值破坏型的社会越轨行为。另外,我们虽然对越轨型网络社会问题区分了价值破坏型和手段破坏型两类,但两者之间的边界并不太清晰。例如,网络诈骗往往通过病毒植入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然后实施诈骗行为。再如,网络赌博在世界许多国家属于合法行为,在我国则属于被禁止的网络越轨行为。至于在法律意义上鉴别出的网络犯罪问题更是有着较大的涵盖面,似乎可以包括一切越轨型网络社会问题。但是,社会解组型和越轨型的网络社会问题分类框架,有利于我们对新的网络社会提出多种治理途径。
三、网络社会治理的多维途径面对新的网络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大量社会问题,我们必然肩负着艰巨的网络社会治理任务。从社会学来看,所谓网络社会治理是“基于互联网所发生的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些社会问题的治理”[10]。它是针对网络社会行动,突出与现实社会生活和现实社会治理实践的密切关系,动员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有效参与,借助道德、行政和法律手段,“规范和调适网络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关系,化解和疏导网络社会运行中的矛盾冲突,保障网络社会的和谐运行和健康发展”[11]。这种界定虽然强化了网络社会的自主和法律治理,但忽视了信息网络工程技术进步的治理意义。以下将着眼于技术、自主和法治三个方面,讨论网络社会治理问题。
1. 全景式的网络社会技术治理“全景监狱”(panoticon)是一种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权力实验室。法国哲学家福柯用它来隐喻社会规训或控制。这种隐喻表明,任何相互分割但对中心可视的人(如犯人、学生、病人和工人等)总是信息的对象,而不是相互交流的主体,完全“变成了服从的原则”[12]203。当代社会批评家由此提出一种理论路线,就是把新的技术及其工程运行看作全景监狱式的社会结构布局。在这一理论路线指导下,信息网络工程的不断进展自然也被看作是加速变化、日益精准的规训社会机制进步(见表 5)。扎波夫较早以“全景监狱”为隐喻,认为计算机使工作更为可视,管理者通过跟踪工作轨迹和产出情况,能够持续地核对员工工作流程,而员工自己并未觉得受到暗中监视。他以1970年代普遍使用的DIALOG系统(一种计算机内部交流系统)为例表明,该系统虽然因彼此通讯和交流的便利而广受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欢迎,但由于管理者往往会公布一些非正式交流信息(如黄色笑话等),所以员工用户往往会收敛自己的个人行为,从而显示出该系统的“全景监狱功能”[13]378。如果说互联网服务商和公安机关可以随机地监控互联网用户的话,那么互联网结构同样也被看作一种全景监狱结构。它与局部计算机通信系统的不同之处,是“允许多层面监视,以致一个‘狱友”会变成另一‘狱友’的监视者”[14]。互联网配以物联网和大数据,更是成为一种弱化私人与公共领域差异的社会规训空间,成为一种随时随地受经济和政治干预的“超级全景监狱”[15]127。
![]() |
表 5 网络社会治理的“全景监狱”隐喻 |
对于信息网络工程,“全景监狱”隐喻除以上具体称谓外,整体上还有“电子全景监狱”“信息全景监狱”“数字全景监狱”“在线全景监狱”等名称。这些称谓作为一种社会批判叙事,沿袭传统社会治理理念,基于信息不对称前提,把信息网络工程本身看作一种全景式治理工具,实际上是网络社会治理的技术决定论表达。但是,信息网络工程的持续进展毕竟提高了信息对称程度,使信息可视从垂直的等级体系向平行的信息共享结构转变,因此所谓全景式治理结构并不必然保证网络社会整体秩序。对于这种情况,信息网络工程在技术上做出的反应是,针对网页篡改、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非法入侵、数据泄密、网站欺骗、服务瘫痪、漏洞非法利用等手段破坏型的网络社会问题,产生了渗透于国防或军事、政府、金融、医院、家庭等各领域的信息网络安全工程行业。防火墙及其相关的秘钥技术、杀毒软件、防黑客软件、反黑客技术等是较早发展起来的网络安全工程领域,近年来量子通信则被称为是从根本上解决国防、金融、政务、商业等领域信息安全问题的绝对安全工程领域。信息网络工程的技术进步,不断地巩固着全景式社会治理体系。
2. 共景式的网络社会自主治理面对信息网络工程带来的信息共享或平行可视结构,信息网络工程自身的补漏性治理只能够解决手段破坏型越轨问题,即使量子互联网得到普遍应用,也无法避免网络社会发展带来的社会解组型问题和价值破坏型越轨问题。正因如此,社会学家们开始超越“全景监狱”理论,为网络社会治理寻找诸如在线自我控制、大数据预测等新的社会治理理论视角。这里“共景监狱”(synopticon)概念,更是受到社会学家们的广泛关注。马西森最早引入这一概念,认为当代大众媒体社会不再完全是“少数人观察和监视多数人”的“全景监狱”,而是一种“多数人观察和凝视少数人”的“共景监狱”[16]219。喻国明更是在社会治理意义上明确地认为,共景监狱“是一种围观结构,是众人对个体展开的凝视和控制”[17]21。在新的网络社会中,少数管理者与多数被管理者之间的信息分配由原来的不对称变成了比较对称,每个管理者开始感受到集体的凝视和挑战,因此网络社会治理日益趋向一种平行治理模型(见表 6)。这种平行治理模型实际上是一种针对社会解组型问题,赋予网民对社会监督以更多的自主治理能力。
![]() |
表 6 网络社会治理的“共景监狱”隐喻 |
“共景监狱”理论强调一种持续的在线生活及其对线下生活的监督效应,但对这种监视效应,我们不能给予过高估计。网络社会治理并不是一种从“全景监狱”到“共景监狱”的历史逻辑,而是两者之间的“彼此咬合”[15]213。由于观察或凝视毕竟不同于监视或监督,所以在“共景监狱”概念中多数人并不完全具有对少数人的监督权力,只有少数人才具有对多数人的监督权力。也就是说,“共景监狱”并不是一种完全的民主治理体制,它将表现出较之全景式治理更为复杂的网络社会治理情形。例如,公众以理性的心态、有序的方式参与网络社会治理,主流文化、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必须要与网络文化对接和融合,等等。要做到这些,也许不能过度地夸大公民社会的自治作用,处于被凝视状态的政府需要针对社会解组型问题,采取包容态度,以公正、平等和共享等理念消除社会解组后潜在的博弈和对立情绪,鼓励和规范公众利用网络对公权力约束,营造有利于网络社会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提高网民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道德和责任意识。
3. 法治化的网络社会外部治理毫无疑问,共景式自主治理需要以全景式治理为前提,而全景式治理则既有信息网络工程本身的技术进步,也包括外部的法律规范治理。所谓法治化的网络社会外部治理,是从整体上对社会越轨型问题给予惩戒,防止社会解组型问题演变为社会越轨型问题,从而真正确立起新的网络社会秩序。2016年11月7日,我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网络社会发展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该法把“维护网络安全”界定为一种社会治理能力,用以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具体说来,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社会提供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坚持网络社会发展与网络社会秩序并重,维护网络社会的空间安全。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信息网络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网络接入普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做好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政府各级部门依法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网络运营者接受监督并承担社会责任,个人和组织建设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社会健康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针对社会解组型的网络社会问题,注重引导、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针对个人解组型问题,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针对群体解组问题,要进行跟踪、收集信息和分析评估,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级处理,必要时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针对社会越轨型的网络社会问题,加大惩治打击力度。针对手段破坏型问题,要求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以及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遇到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补救措施。针对价值破坏型问题,特别是对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或诈骗、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和兜售非法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防护与震慑并举,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促使恶意人员主观上不愿、不敢犯罪。
[1] | 童星, 罗军. 网络社会及其对经典社会学理论的挑战.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1, 38(5): 99-102. |
[2] | Saskia Sassen. Towards a Sociolog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urrent Sociology, 2002, 50(3): 365-388. DOI: 10.1177/0011392102050003005. |
[3] | Manuel Castells. Toward a Sociology of the Network Society. Contemporary Sociology, 2000, 29(5): 693. DOI: 10.2307/2655234. |
[4] | 赵浩. 大学生网络行动与社会自我认识的关系.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4): 26-27. |
[5] | 黄少华. 风险社会视域中的网络社会问题. 科学与社会, 2013, 3(4): 14-22. |
[6] | 李树文, 赵勤. 对"90后"青年网络门事件的思考——基于社会解组理论视角.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2(6): 143-149. |
[7] | 郝其宏. 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解析. 齐鲁学刊, 2013(1): 96-100. |
[8] | 肖鲁仁. 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引导.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40(1): 143-153. |
[9] | Merton R. K..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NY, US: Free Press, 1957. |
[10] | 熊光清. 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与国家政治安全. 社会科学家, 2015(12): 29-33. DOI: 10.3969/j.issn.1002-3240.2015.12.006. |
[11] | 李一. 再析"网络社会治理"的概念指称和基本意涵.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6(5): 79-84. |
[12] |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ment.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95. |
[13] | Shoshana Zuboff. In the Age of the Smart Machine:the Future of Work and Power.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8. |
[14] | Tom Brignall III. The New Panopticon:The Internet Viewed as a Structure of Social Control. Theory & Science, 2002, 3(1): 1527-1558. |
[15] | 博斯特. 信息方式. 范静哗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
[16] | Thomas Mathiesen. The Viewer Society:Michel Foucault's 'Panopticon' Revisited.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1997, 1(2): 215-234. DOI: 10.1177/1362480697001002003. |
[17] | 喻国明. 媒体变革: 从"全景监狱"到"共景监狱". 人民论坛, 2009年8月上(增):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