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社会历史性建构的实践活动。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则是由多元异质性行动者共同参与互动而形成的空间。在场域内,行动者从事创造、整合、传播、应用知识等活动。当代科学知识生产具有高度复杂的动态性和调适性特征[1]。在场域内,科学的固有形象与内生价值会在特定的情境下变化,进而衍生出以实践主体的认知行动为基础的知识生产和技术实践,并辅之以服务于科学自身发展的组织架构和制度设计。而今科学加速演进,不仅呼唤新的科学实践治理模式,也对调适和规范各种内嵌着的复杂关系提出了更高层面的要求。信息化、人工智能化的浪潮正在形塑科学的形象,传统科学所谓的“自治”边界正被逐步消解,知识理论生产、技术实践落地、政策运行保障、社会参与监督四个维度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结合起来,深刻影响着后常规科学(post-normal science)时代科学文化的内涵以及科学与社会间的复杂性关联。
一、作为实践活动的科学事业关于“科学”这一概念的讨论,是学术界无法回避的经典论题。但若强行给“科学”下一个精准定义,并且将这一定义融贯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与讨论语境中,就会面临极大的理论风险挑战。
1. 科学形象之转变近代科学创生于西方语境中,与西方知识传统息息相关。英文“science”一词,词形源自拉丁语“scientia”。而在古希腊语境中,若要强行寻找一个能够与“scientia”相对应的词,便是“episteme”,即知识之意,而且是具有可确定性的、系统化了的知识,其与“doxa”(意见)相对应。因此,追求确证性的知识也便成为认知的典范。17世纪科学革命后,科学知识逐步演化成一种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化知识系统。科学注重推理、寻求确定性知识、拓展认知边界、强调批判性思维等基本精神一直传承到现在。
科学一开始只局限于具有精英主义倾向的科学家小团体内部,作为一项用数学语言描述自然、进而发现物理世界本质特征的活动。这里的“科学家”,实则是自然哲学家,并非一种固定化了的职业称谓。科学的建制化重塑了科学大厦的图景,确立了职业科学家、科学学会的规范运行,同时接续了科学共同体内部开放性、创造性等传统研究范式。科学的类型也由只注重基础性研究的纯科学向纯科学与应用科学共存的模式转变。科学的研究特征,则逐步变成多重学科交叉、价值负载的建制化研究范式。正如杰罗姆·R·拉维茨(JeromeR.Ravetz)指出,“后常规科学”超越了传统科学既寻求确定性又是价值无涉(value-free)的假设[2] 。
回顾20世纪初,一些科学哲学家曾一度认为科学只需逻辑和实验两大法宝,即可解决所有问题。很显然,这种观点在20世纪中叶后,伴随着技术弊端的暴露、科学争议事件的出现以及公众对科学技术的不信任而湮没。与此同时,对科学的社会研究,以及对科学本身的研究出现,开始从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出发进行考察科学,与只注重分析科学命题以及命题逻辑的传统研究路径形成明显区隔。科学这一概念又在新的学术背景下被赋予了新内涵。
可以确认的首要前提是:全部科学研究都是实践,是我们做事的一项活动[3] 。尽管科学的外在形象在“小科学”向“大科学”的转变中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并不意味着其基本特征产生实质性变化。实践性是科学的基本标识,这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既可见之于科学知识生产全过程,亦可见之于科学理论的应用环节。
兴起于20世纪末的科学实践哲学认为,科学是一项活动,其属于实践领域而非命题陈述之网[4] 。进而言之,一系列的智识活动与实验行为不仅是确保知识生产、理论创生、技术发明的必由环节,也是体现科学之实践性特征的题中应有之意。科学与社会关系、社会成员、社会文化相互交织,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特征的实践活动。社会建构论者认为,科学在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强调科学知识的生产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根植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从事这项实践活动的人们的互动结果。而所谓的科学事实实则是科学家们在实验室所构造而成的。塞蒂纳提出,科学家所处理的大部分实体,在很大程度上是被预先建构起来的[5]。而拥抱温和科学实在论的学者们虽为科学的客观实在性做辩护,但也突出科学的社会嵌入,强调科学活动应当与人类的需求相称,科学成果应当为社会成员所理解。
综上,科学的社会嵌入打破了原有的认知传统,非科学共同体能够以独立的力量进入到科学实践活动的视野中。这便为实现民主化的科学提供了必要前提。这里的“社会”,从范围上看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科学研究主体内部组成的小社会,其内部具有相应的规范和特征;第二种是由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的社会成员联结而成的大社会,包括科学家群体、政府、公众,甚至某些异质性的因素也可纳入其中。
2. 科学实践活动场域科学探究本身具有高阶性特征,这毋庸置疑,科学家群体的具身性活动,在科学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正因为如此,“科学自治”的拥护者才会认定即使承认科学是一种社会活动,也只是小范围内的社会活动,否则会消解科学本身的合法性。如果不允许科学家、科学团体或组织自行决策,科学就无法产出令人信服的成果和知识[6]。但不能由此拒斥其他社会角色进入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况且,科学实践活动的进路本身就要求科学内在的规范结构,如社会规范、伦理道德规范、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等等。
嵌入社会的科学的范围已经明显扩大,无论知识生产还是科学政策制定,都不可避免地要突破科学家群体自我设定的界限,所谓“科学自治”的模式是值得商榷的,科学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正以一种默契的方式进行着。2012年英国皇家学会发表报告《科学是一项开放的事业》,指出开放性探究构成了科学事业的核心[7] 。美国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 (White House’s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将2023年定义为“开放科学年”[8]。科学实践活动是多元异质性行动者共同构建的社会历史性生成过程,这一充满开放性和可能性过程的持续进行,为科学实践活动场域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科学实践活动场域中产业界、具有公权力的决策机关(如政府机构)、学术界、大学、接受过严格学术训练的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成员等等相互影响、相互交织,构筑成复杂而又相对较为稳定的关系网络空间。
在以知识生产、理论创生为主的基础科学研究,和以科学知识理论转化成社会经济效益为主的应用科学研究过程中,与此相关的部分社会成员在表征其社会主体特征的关系网络的螺旋交织中形成了科学研究主体。现实的科学实践活动错综复杂,规范化、秩序化与合理化是维系其常态运行基本特征。那么,就需要有维系其秩序、规范其活动,梳理其流程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治理者。这里的治理者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略有不同,如科学自治团体、政府机构、具有公权力的科技协会等等,都可纳入科学治理的视野。从注重基础科学研究到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并重的转变过程中,科学的形象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除了治理者外,一项科学研究成果、大科学实验装置,甚至一项具体的科学政策,势必会涉及到社会成员的相关利益,与之相伴的,则是公众在理解科学过后日益高涨的参与科学实践活动的热情。
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并非是静态、单向度的存在,多元主体在场域内完成着形塑与被形塑的过程。科学实践活动,正是在科学与社会的互动中被建构起来的。具体的科学实践活动并不只是由科学家群体进行的“解谜”活动,其他社会成员,及其从事的与科学相关的活动,同样能够纳入其中,进而统一于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在当下的科学实践活动过程中,产业界、政府、企业研发中心、大学、出版机构和社会等等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没有一方能置身事外。但是,这几方“行动者”,彼此具有明显的交叉性。比如,大学和企业研发中心都可承担基础科学知识生产的功能;政府因具备公权力,承担典型的管理职能,但高校科研院所的行政管理机构同样会对相关学术共同体的行为做出规范。
因此,科学实践活动场域是一个具有复杂性特征的网络系统,具有广延性、流动性和开放性三重特征。实践主体会依据自身所处的环境因素,在相互联结与自我生成中形成一张巨大的网络,并且可以向着时间和空间不断延伸其广度。这一网络系统会有相应的组织模式、价值判断与选择、游戏规则,等等,在社会行动中会被赋予多重身份特征,其角色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在流动中转型。社会行动是连续的过程,其中充满了关系效应,并导致新效应的不断产生[9]。
二、多元主体交织:科学实践活动场域的内在结构如前所言,科学实践活动场域,是由多元异质性行动者共同参与互动而形成的空间。而异质性的行动者们,又会因为实践指向的不同,渐渐形成多元主体。多元主体的交织构成了科学实践活动场域的内在结构,并呈现出互动、合作、协商、博弈、甚至冲突等具体表现形式,进而形塑着科学实践活动场域的内生环境和可能性进程。尽管行动者的角色和职能会在具体的科学实践活动中不断交叉、重构与功能性分离,但就现实性而言,场域内的行动者可分门别类成三重主体,分别是:作为知识理论生产者的科学研究主体;作为实践秩序规范者的科学治理主体;作为决策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参与主体。这三重主体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协同,在一个复杂性的系统网络空间里从事着“共投入-共生产-共产出”的实践活动。三重主体具有可流动性特征,并非存在清晰且一成不变的界线,会在特定的情境下,伴随着具体的科学实践活动而调整。甚至,一位行动者会在具体的科学实践活动中扮演着不同主体的角色。因此科学自身的发展是在多元主体间的相互作用中展开的。
1. 研究主体:知识理论的生产者在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科学研究主体是科学事业得以推进的基础。科学研究主体承担着科学知识生产、拓展认知边界、更迭理论系统、创新思维模式的重要职能,同时也是技术实践中研究成果实现“投入—产出”的重要环节。科学研究主体的形象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作理性与求真的代理者,会引领社会内部科学文化的风尚,并且决定着“外行”对科学形象的整体认知。
之所以选用科学研究主体,而非科学共同体、科学家、专家等称号,是因为科学研究主体具有更广泛的概括性。科学研究主体意在强调能够进行科学研究这一具身性活动的主体,指涉范围具有延展性特征。这也意味着在科学实践活动中,只要能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论是自觉的抑或是自发的,都能够划归到科学研究主体的范围中,比如学院派的科学家,企业的研发人员,具有专业知识背景且进行独立研究的知识分子等等。科学研究主体内部的学术交流与互动、资源共享与利用,能够对科学知识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产生重要作用。科学研究主体的角色构成具有多样性特征,能够从多重维度与相关机构、企业、公众等等形成关联,进而将知识生产、数据开发利用、资源享用等环节纳入科学研究的全过程之中。
衡量相关行动者能否划归到科学研究主体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在抽离其他负载的社会角色后,剩下的角色能否进行生产知识,是否能够进行可重复性实验,是否能够理性分析数据运用数据。科学研究主体中的“科学”是广义上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具体言之,科学研究主体具备理性的特质,对提高产出率感兴趣,在具体的情境下可以理性的方式决定抛弃权威和信任与否。其中,同行评议是科学研究活动维系正常运作的重要内容,能够在无形中强化科学家群体的共同体意识。其能够证实并确认科学家的自我决断力,强化其共同体意识,并在他们与公众之间划了边界。同行评议过程中的争论与分歧极有可能是某一具体领域实现进步的重要推力。承认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多样性是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确定世界中的力量源泉,这对学术界可能更有利[10]。科学研究主体的对象是客观世界,既包括自然界又涵盖社会层面,其目的既包括基础科学研究,也包括应用科学研究。具体言之,基础科学研究与应用科学研究相对应,前者不以特定的应用为目的,所进行的理论性或实验性研究的客观目标在于探索未知世界,拓展认知边界,揭示自然内在本质;而后者则强调科学研究中知识生产的应用性,即科学研究能够有效应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科学知识的增长和科学兴趣的变化,都与场域内科学研究主体的活动息息相关。
科学研究主体会在某一领域内部具备专业化的知识储备,即所谓的 “专长”(expertise)。“专长”并非局限于科学研究主体内部,而是泛指社会成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必要能力,但这是一种普遍、低阶的专长。科学研究主体所指涉的社会行动者们,会依托既有的普遍专长进入专业领域,具备其他社会成员所无法掌握的知识技能,进而上升成专家的专长 (specialist expertise)和专家的默会知识(specialist tacit knowledge)。柯林斯和埃文斯曾对专家的专长进行过探讨,认为专家的专长的获得是一个进阶式的过程,会在互动能力和反思能力的基础上,依次形成“啤酒杯垫”知识
大科学时代,“科学自治”的理想因多元主体的介入而破碎,科学实践活动需要在合乎理性和基本道德规范,以及相应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运行,科学治理主体便显得尤为重要。科学治理主体,是指在科学实践活动场域中具体实践方案、目的甚至是内容的决定者。这一概念的指涉范围,主要集中于具有公权力的决策者,如政府、或具有公权力授权的部分科学共同体、科学行政部门、议会、科学伦理委员会等等。
治理是政府和其他社会行为角色管理共同事务发展的过程,解决价值或利益冲突是其目标之一[12]。科学治理主体承担着制度设计和政策保障两大职能,规范了场域内所有异质性社会行动者的行为活动,维系着科学实践活动的良序运作。科学知识生产、技术实践需要有相应的科学技术政策工具和行为规范。政策的社会塑造性是极度存在的,科学治理主体会通过研发基金投入、人力资源调配、机构设立、管理模式创新等方式维系科学研究主体的形象。至于“科学治理主体”的具体指涉范围,则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制度迥异而呈现出“差序”性特征。比如,在美国,科学治理主体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等;在日本,有综合科技创新委员会(Council for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CSTI)、日本科学振兴机构(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JST)等。
在科学建制化之前,科学治理主体与科学研究主体相互重合,科学实践活动就是在科学共同体内部进行的,因此科学研究与治理都是在共同体内部进行。这里的科学共同体更倾向于指代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如英国皇家学会、法兰西科学院等等。不同的科学共同体内部实现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便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天然的合理性基础。但科学总会受到来自各个领域的广泛影响,科学共同体的人员构成、技术过程会对知识产生形塑作用[13]。“内行”在科学探索的路径选择和理论争鸣上应当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应当由科学治理主体对其进行伦理限制和道德约束,让科学研究在相应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增进科学研究主体内部的社会责任感。若无科学治理主体,科学研究过程的行为规范,只能在科学家群体内部以社会契约的方式缔结。然而,由社会契约凝结而成的行为规范,需要靠强制性的公共规则和法律来保障实施,这也更加证明了独立的科学治理主体存在之必要性。
除规范科学研究活动外,科学治理主体承担着科学实践活动中公共资源整合的职能。有效的科学政策根植于对某一项研究价值的认识[14]。面对某一新兴技术与产业的兴起,科学治理主体能够进行有效的资金和研发力度投入、人员调配、远景规划、科学数据管理等一些助推其发展的政策支持。而从另一面看,科学治理主体作为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某一政策的制定者,其相应的决策与方针势必会决定科学研究的走向,甚至影响科学实践活动的整体走向。进而言之,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会对科学基础设施、科学创新和科学产业布局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科学治理主体会在科学实践活动场域中对多方行动者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效平衡,实现社会范围内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实现“良序”和“善治”的治理目标。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手段来协调行动者间的利益关系,激发不同行动者的参与热情[15] 。
科学实践活动场域,本质上属于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真理主张是具有规范性特征的[16]。作为决策者、管理者,治理的主体要确保科学实践活动网络的良序运行,平衡科学研究主体和下文提及的科学参与主体,既要保证科学研究主体在兼具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前提进行“解谜”活动、遵循必要的规范,又要在涉及公众自身利益与需求的科学政策、科学管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尽可能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
3. 参与主体:决策的利益相关者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科学参与主体是科学研究和政策制定的利益相关者。在科学的社会嵌入尤其是科学大众化的语境下,集体的智识会形塑科学的进程[17],科学研究主体研究什么内容,科学治理主体制定何种科技政策,都与每一位社会成员息息相关。选用“参与主体”一词,意在强调尽管科学家与非科学家之间存在着界线,但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具有开放性特征,这一开放性空间能够容纳“外行”的介入。
科学参与主体,简而言之,就是指代公众。但论及“公众”这一具体概念,其指涉范围本具有相对性。在社会网络中,公众作为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占比最高、规模最大的集合体,其身份标识本身就具有流动性。尽管社会成员的知识水平、认知程度、生活世界等各有不同,但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且每一位个体的背后都会渗透着多种社会关系网络。“公众”一词有被泛化、甚至抽象化之嫌,似乎只要是科学研究主体的对应面,就可以打上公众的烙印。基于这种观点,秉持精英主义立场的学者就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科学实践活动应当将公众的角色排除在外,因为这无疑会产生“外行”干预“内行”的窘境,对于知识生产、科学政策制定、科学管理实并无积极作用。因此,科学民主化的实践进路中对“公众”角色的讨论往往会形成二律背反的理论困境。一方面,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科学民主化的逻辑必然和现实要求,倘若民主的价值规范和行动纲领只是局限于研究主体内部,那么这种民主形式是不全面的;另一方面,公众的广泛参与可能是科学从理想中的民主走向现实中的“暴政”的重要因素。在科学实践活动中,根据认知劳动分工的不同,公众的类型可以作两种区隔,第一种是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背景的公众,其参与科学决策时能够达到或者接近科学研究主体的理论视野,甚至掌握一定的理论优势,但其并不属于共同体内部成员;第二种则与前者相区隔,是指没有专业背景,但某项科学公共政策的制定会涉及其自身权益的公众。因此,不仅科学专家和外行公众之间分界线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公众间的专业知识水平也是不同的[18]。
“公众”和“外行”是科学参与主体的两大特殊标签。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绝大多数科学争议事件的产生,是因科学研究主体与科学参与主体(即“内行”与“外行”)之间的相互不信任、相互误解、甚至相互轻视而引起的。科学参与主体要想真正意义上的进入科学实践领域,一般要经历三重进阶式的跨越:首先是公众理解科学,公众在具体的科学知识领域存在短板,但知识本身具有流动性与开放性,公众有了解科学的愿望;其次是公众参与科学,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公众会在公共领域与科学形成复杂的关联,公众希望在科学研究主体的研究计划、以及科学治理主体的相关决策中发声,并且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沟通、互动与协商中,理顺科学实践活动场域中多元主体的关系;最后是公众运用科学,这是最高阶的层面,公众在面对科学时并非无能为力,反而能够在理解、参与科学的过程中,无形中提升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进而更加增进对科学的理解。公众的范围不具有固定性特征,公众作为一种特定的利益相关群体,是由现实情境以及讨论语境中的科学实践活动所决定的。具体言之,在小范围的科学事务治理中,公众就是涉及自身权益的利益相关者;相较而言,从更大的范围看,公众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除科学研究主体、科学治理主体之外的全体社会成员。
因此,科学研究主体、治理主体、参与主体是科学实践活动场域中最主要的三种主体,深刻塑造着科学的社会形象。关于三重主体的类型及相应特征的对比(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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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科学实践活动场域的多元主体类型及其特征 |
总之,在科学实践活动场域中,不论是科学研究主体,还是科学治理主体、科学参与主体,可以确认的是,三重主体并非以平行的方式存在,而是相互影响、相互融通,甚至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共同构筑复杂的、具有流动的网络空间。但这三重主体并不会走向同质化,即使相互融通,仍以异质化的形态存在。了解科学实践活动场域中构成主体与空间结构,有助于改善科学治理,更好地支持知识生产和创新。
三、多元主体的角色重叠与争议困境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必然会与周遭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环境产生相互联系,进而影响着自身的发展进路。但科学有自身的边界,会生成独立的组织架构、特殊的行为规范,还有内生的发展逻辑,以此彰显其自主性的特征。在科学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面对异质性行动者的存在,科学实践活动总会在与多元主体必要的矛盾运动中,维系场域的总体稳态结构与运行逻辑。
1. 多元主体的特征(1)开放性
科学研究主体、科学治理主体和科学参与主体具有开放性特征,会根据具体的科学实践活动来决定行动者的主体类型。这三重主体之间并不存在着断裂性的关系或者难以跨越的鸿沟。相反,科学实践不仅孕育着新生的科学理论形态和技术实践,还会形塑、重塑甚至分离行动者的角色,进而深刻影响着多元主体间的流动与交织。研究主体、治理主体、参与主体,正是在这种流动、交织与自主合作中,形成了开放性的特征。一个行动者可能会具有一种或多种主体类型特征。同样,某一主体的部分行动者,由于个体经验、知识背景的不同,会在特定境况下从这一主体类型中跳脱出来,进而转变成新的主体类型。
(2)稳定性
在具体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尽管有时研究主体、治理主体和参与主体会因实践的类型和途径而并非同时存在,但只要明确了在场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内部不同社会成员的权责分工,相应主体会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多元主体间的内在关系不会受开放性特征的影响而结构错乱、秩序错节,主体内的社会成员也会随之以固定的方式在场域内部进行科学实践。一旦稳定性失控,便意味着科学实践的良序性被消解,就会招致科学研究行为不受约束、治理与决策机构的公信力失衡、公众参与的广泛代表性不够等问题。科学界中的诸多争议事件便是例子,比如,韩国的黄禹锡事件,英国新冠疫情期间的“群体免疫”事件,中国关于环形正负电子对撞机建造的讨论,等等。
(3)协同性
研究、治理、参与构成了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最重要的三种行为类型,由此搭建起相对固定的协同发展模式。在“大科学”时代,尤其是科学实践治理民主化的潮流下,科学研究主体、科学治理、科学参与不是割裂的存在,三者会协作式发展,并且集中于某个特定的场域内,进而实现产学研的深度融合,将科学知识生产运用到技术实践中。具体而言,协同性不仅体现在三重主体在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推动科学良序进行的协调性与合作性功能,也展现出三重主体各自内部呈现出的拉动效应,为实践要素集聚、场域系统集成提供内生动力。在2024年世界科技与发展论坛上,中国科协发布了《开放科学基础设施共享协作:迎接“科学十年”的愿景》,就是在强调以知识共享、标准规范、协同发展的模式,共同推进科学实践活动的可持续性发展进程[19]。
2. 科学研究主体的内部争议焦点科学研究主体内部的争议是极度存在的,而且往往发生在研究议程的初始阶段。科学知识生产已经成为公共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生产要在民主的框架内进行。那么,作为科学知识生产环节的重要角色,科学研究主体之外在形象会对科学能够实现良序运行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内行”的共识尤为重要。也只有正确理解专家间共识的实质和程度,才能更准确地呈现给公众和政策制定者[20]。而今,AI时代已经来临,算法与算力的提升,不仅为科学实践提供了应用资源与未知可能,为也科学研究主体内部塑造科研范式、分配科研资源、保护知识产权等争议性问题造成了新的挑战。
诚然,科学是在科学家的理论探索与争鸣中实现进步的,而且必要的争议能够为科学实践提供动力。但结合科学现状与本文讨论的语境,科学研究主体的争论已经不再局限于理论研究路线之争,还拓展至技术路线之争、科研资源分配之争等等。应当承认的是,无论科学能否在一个理想状态下良序运行,既然确认了科学研究、科学目标的价值负载,就没有理由否认,科学实践活动场域会受到特殊利益、意识形态和自我偏好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本质就在于其专业性[21]。科学研究主体主要存在两种争议:其一是科学家内部在理论和观点层面的争议,即关于某些特定假设、实验数据解释的分歧;其二是关于科学研究群体内部人力物力资源分配、分工组织结构等具体性事务的争议。
关于第一种争议,竞争与合作、歧见与共识之间的张力是极度存在的,它能够使共同体内部研究者以自我组织的模式相结合,进而助推科学的发展。这一争议的背后潜在的风险,是部分科学家为了实现其科研成果上的建树,不惜打造论文工厂,最终滑向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比如,马克·泰西耶·拉维涅(Marc Tessier-Lavigne)就因涉嫌图片和研究数据造假等行径的丑闻发酵后,被迫辞掉斯坦福大学校长,相应的研究论文也随之被《科学》(Nature)、《自然》(Science)杂志撤稿。在科学研究主体内部,科学研究的成果需建立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那么,前文提及的同行评议便成了“通关密语”,其关乎科学的社会形象。同行评议的主要作用,在于将对科学工作的质量判断与合法性判断有机联系在一起,将科学工作的自我管理与外部管理联系起来[22]。
关于第二种争议,理想协商成为科学民主化进路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科学研究主体内部本身就是一个能够进行理想协商的小场域,科学家们在实验室定会进行话语互动,扮演着理想协商者的角色。理想协商,简言之,意在通过对话、互动的方式促成共识的实现。但理想协商的前提是道德规范的设定。科学家在表达自我的意见、个人偏好,抑或是在为化解争议、达成共识的方向而努力时,应当在道德上不损害他者的利益,并且要在最大化的程度上推进群体目标的达成,同时还要将潜在群体的利益、甚至是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纳入考量的范围。这是一种道德约束的方法。这种道德约束作为一种内在规范,应当成为指导科学研究主体在面对所谓“内行”争议时持有的基本态度。在具体的科学实践中,一旦“内行”的争议失控,突破了道德约束这一内在规范,最终会走向违反研究伦理的极端后果。而科学的社会形象,也会由此蒙上阴霾。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法国马赛地中海传染病医疗和教学研究所所长迪迪埃·拉乌尔(Didier Raoult)和相关团队成员强力推广羟氯喹(hydroxychloroquine,HCQ),后遭到“同行”内部的强力批判。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临床研究属于违反伦理与道德规范的范畴。
3. 科学参与主体的实践困境“内行”与“外行”的争议,是科学实践治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关于二者规范性问题的探讨,正成为STS领域的重要研究议题。因为当今科学实践治理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在于代表权问题:科学如何代表自身利益以及如何代表公众的相应利益[23]。在现实的科学争议中,“内行”与“外行”会因某一具体的事项产生争议,这反而是民主社会中公众能够参与科学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内行”与“外行”在观点、路线上产生分歧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各自所属的立场决定的。
科学研究具有高阶性,研究主体由较强专业知识背景、受过系统学术训练、掌握广阔学术视野的社会成员组成。共同体一旦形成,便自然而然地拒斥行外人的介入,因为这只会无形中纷扰正常的科学研究活动。对于科学研究主体而言,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组织形态,只负责理论创生、知识生产,是一种不受干扰的、社会关系简单的活动形式。然而,公众并不这样认为。其实,科学研究主体和科学参与主体在对彼此的理解上存在着观念性差异。科学参与主体,曾一度对科学研究主体的认知发生过巨大转变,但这种转变又有矫枉过正之嫌。最初认为科学家是真理与权威的代名词,科学家的信念就一定是真信念。但随着科学争议事件、因科学实践而招致的危害社会的活动等等现象的频频出现,科学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急转直下。科学专家不再是唯一的权威,人们的态度从怀疑到不信任,最终,权威成为模糊的概念。
公众希望开辟参与科学的渠道,是为了能在科学实践活动中增加对抗性的因素,以规范科学研究主体的行为。对于科学研究主体而言,科学参与主体缺乏相应的科学知识与专业背景,武断地介入本不属于自身的领地,不仅无助解决其诉求,反而会使科学运行的状态变得更加混乱。可见,从两重主体各自的立场来看,双方都认为对方存在着不足,并且都坚持自己的主张是合乎理性的。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这两重主体之间存在着互相轻视、互不信任的观念性障碍。而关于公众参与科学的可能性实践路径,曾一度引发STS学者的经验研究,以此探讨公众的科学教育进路以及科学实践活动的良序化模式。史蒂文·爱普斯坦(Steven Epstein)将性别健康问题作为研究主体,分析了不同社会群体和医学专业领域专家在涉及性别、性健康运动等问题时存在的争论,进而得出一个结论:不同社会身份、群体与专家的内在交织,不仅深刻改变了健康的内涵,对医学研究进路提出新的可能性期待,也改变了科学、政治和日常生活[24]。
在科学民主化的框架下,既然强调公众的参与,那么首要前提是秩序化,而这也是公共协商式民主精神的重要体现。此外,科学实践活动场域内,公众参与呈现出日益增长的多元性和多重性[25] 。科学参与主体内部的社会成员并非都是没有受过专业学术训练、没有任何知识背景、没有学术视野的公众,其核心诉求是希望有规范性的框架和渠道进入科学实践活动之中去。
4. 大科学时代科学治理主体的复杂任务大科学时代,合理而正确的科学决策关系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的整体福祉利益,还牵涉到科学共同体的基本形象。“治理”范式强调多种相互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26] 。本文认为,科学治理体系并非自上而下单向度的建构过程,科学治理主体面临着二重复杂性的挑战。
其一是面对精英主义的倾向,科学实践活动的动态平衡关系可能被打破。精英主义的倾向在STS的第三波浪潮中正成为一股重要的力量出现在科学民主化的理论思潮中,其主要原因是精英主义的策略崇尚专业知识的优先性,认为科学共同体做出的选择优于社会成员的公共讨论。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站得住脚的,因为若将某项科学政策完全交由社会成员自由式的公共讨论来进行,不仅很难把控总体讨论方向,甚至还有可能将讨论的时间无限期延长。但是,如此一来的风险是,这种策略是建立在对科学研究主体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的,一旦信任崩塌,势必会产生社会成员颠覆式的反弹效应。尤其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科学争议事件,一部分社会成员将原因归咎于科学研究主体的道德责任缺失。道德约束是一种内在规范,指导着科学共同体成员在面对争议时应当持有的基本态度。科学治理的主体,不仅要对科学研究议程、公众的有效参与和协商进行组织协调,更要对科学研究主体内部出现的具体事务性争议进行协调、仲裁与最终决策。因此,科学治理主体应当强化治理过程的多元主体参与,在精英主义策略和民主策略之间保持平衡,尤其是要运用有效的治理方式创造更好的氛围,强化科学家的责任意识与行为规范,激发公众的理性参与科学实践活动的热情,让科学研究主体和科学参与主体的关系处于相互和谐的状态。中国已于2022年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强调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并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27];并于同年修订了《科研诚信案件处理规则(试行)》,更名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引导科学研究人员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与规范[28]。美国近年来则是针对人工智能等具体的新兴领域颁布了相应的文件,如2022年提出的《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2023年提出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等,规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导向和治理路径。
其二是科学参与主体的科学素养、知识结构不同,难以采用统一的标准来实质性提升公众参与科学的深度和广度,但应当倡导科学研究过程和基于证据的决策纳入到公众视野之中。因此,要想实现科学民主化之目标,让科学在良序状态下运行,维系科学实践活动场域的稳态运行,就有必要致力于普及科学教育、提升社会成员的整体科学素养。通识性的科学教育意在提升科学素养,提升社会成员明辨是非的能力[29]。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有助于从实质上提升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进而在复杂的科学决策中尽可能达成共识。因而提升科学参与主体科学素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科学民主化的语境下,中小学和大学、甚至是学校以外的科学教育对于教育公民、提升其基本素养固然重要,但同样需要重视能够让社会成员获得信息、拓展认知的渠道。对于公众而言,科学教育可以让科学参与主体会以一支重要的力量进入科学实践活动之中去。贾萨诺夫就曾认为,社会应纳入科学教育课程,当科学家和非科学家都学会参与技术相关的讨论时,科学与民主才能够得到最好的协调[30]。日本于2020年修订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并更名为《科学、技术与创新基本法》,强调了科学教育的重要性,提出应从小学、初中阶段培养学生的好奇心和对数理化课程的兴趣[31]。显然,科学治理主体应当致力于向公众传递科学理论成就,提升科学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培育具有科学素养的社会成员,使得公民对具体的科学研究进路有相应了解,进而在科学实践活动中做出复杂而又明智的判断。这是在大科学背景下,科学治理主体为实现集体善与公共理想应当采用的“善治”模式。
① 啤酒杯垫知识实则是一种技巧性的隐喻。啤酒杯垫上的文字有可能是某一概念的解释,也可能是某类游戏的规则。只需利用无处不在的知识传播即可了解某一领域的信息,但不是全部,意指对某一主题浅尝辄止的理解,好似啤酒垫上能放得下任何东西一样,只会提升知识的广度,而非知识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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