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新科技革命呼之欲出,科学技术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国家安全的范围从传统的政治、军事领域逐渐拓展到了经济、科技等领域,而科技安全逐渐凸显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命题[1][2][3]。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都先后进行了与科技安全问题有关的研究部署和制度安排,国家科技安全概念开始融入到国家治理层面的战略或政策之中。我国也于2014年在宏观层面提出了“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的国家安全观。
一、科技安全与科技安全文化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安全与发展是审视科技系统的两个维度,具有明确的国家立场和系统性特征。笔者基于系统安全理论,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给出基于风险的科技安全定义。狭义而言,科技安全是指将国家科技系统自身运转过程中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水平或以下的状态(国家保障科技安全);广义而言,科技安全是指国家通过发挥科技子系统的功能,将可能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水平或以下的状态(科技保障国家安全)。不难看出,科技安全管理的目标指向是降低或消解风险,既然风险无法彻底消除,那就不存在绝对的安全,其具有客观存在属性。同时,科技安全也是一种相对可接受的状态,取决于特定主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可接受水平,具有主观建构属性。此外,科技安全的主体是国家利益,是有明确边界和国别属性的。最后,科技安全需要在时间维度上具备可持续性。
长期以来,安全管理的研究和实践,从最初关注劳动保护、工业化过程中的技术或生产安全,到二战结束后系统安全逐步发展完善,安全管理的对象和内涵不断得到拓展。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及其产生的严重、深远的后果,促使人们从更广泛的视野反思安全管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ter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visory Group,INSAG)的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苏联核安全体制存在重大的安全文化的问题”。INSAG给出了安全文化的定义:“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素质和态度的总和”。其对安全文化的界定,虽不失过泛之嫌,但是其率先构建安全管理的文化视角,把安全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笔者认为,如同科技文化之于科学技术,科技安全文化是与科技安全相伴而生的概念[4]。科学文化是指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科学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的集中体现,内化于科学共同体的科学精神与气质,外化于科技制度与基础条件。同样,科技安全文化是指从事科技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集中体现,具体包括:精神层面的理念、价值观等等;制度层面的安全制度和法规、科研伦理等规范;器物层面的为保障科技安全而采用的设施和工具等。随着科技安全地位的凸显,科技安全文化作为科技系统健康发展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组织使命,其在科技安全的国家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国家科技安全的两个维度出发,不论是国家保障科技安全、还是保障国家科技安全,所涵盖和涉及的组织、资源、制度、人员等要素的种类和数量,都甚多甚广,没有科技安全文化作为科技安全理念的基础、科技安全制度的支撑和科技安全器物的诠释,科技安全工作将难以体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地深入开展和持续进行。
二、我国科技安全文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传统的生产安全相比,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们面临的科技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由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基因编辑、网络武器等高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对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军事安全等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和影响。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安全管理中行为主体的利益矛盾普遍存在,使科技安全管理面临诸多困境,亟需从科技安全文化建设的角度去深入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科学技术的快速融合造就了我国独具特色的科技文化和体制机制[5][6]。在这种环境设置下,我国科学技术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发展、轻治理的价值取向,阻碍了我国科技安全文化的培育和生长,使其在相当长时期内都是处在自我塑造状态,对科技发展文化的依赖和从属导致很多人至今仍然认为科技安全文化是科技发展文化的一个补充,而这也在根本上制约了我国科技安全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科技安全的知识和理念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违反道德、伦理、法律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科技投入和从业人员大幅增长,但科技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理论、方法和技术却明显不足,而功利化的评价导向和安全理念的缺失,使得部分科技人员罔顾科技道德、伦理,甚至是法律的约束,擅自开展一些不负责任的研究工作,部分科技人员疏于科技安全意识、准则和行为习惯的培养,导致很多科技活动长期处于高风险状态。
二是科技安全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亟待完善,科技安全的社会治理水平需要提高。科技安全的管理组织缺乏明确的归口,权责存在交叉的现象普遍,在一些涉及重大科技安全风险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常常因为无法可依、无人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草草收场,国家科技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科技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发展滞后,无法满足科技安全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的安全防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盲区,关键设备和系统的国产化存在阻力,随着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大量应用,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很弱,基础信息产业薄弱,缺少确保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此外,科研设备的运行管理、科研日常安全的物防和技防条件建设等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三、构建开放、协调、可持续的科技安全文化科技安全文化的核心是科技安全观,从科技安全的定义和内涵进行构建,梳理明确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安全观是科技安全文化建设的核心要义。在我国的国家安全观中,明确了“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的安全观。而我国的科技安全文化建设,也应具有如下三个核心观念:
1. 开放的科技安全观,兼顾自身与外部科技安全文化的主体是国家,而处在这一文化环境中的人,是存在明确的国家立场的,即所从事的与科技安全有关的活动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的。当把科技安全文化限定到某个具体组织后,其科技安全文化的立场应该是以该组织的利益风险最小化为前提,这就可能造成该组织的安全文化与整体安全文化出现矛盾,这可以通过理念和制度层面的伦理、法律等来解决,同时需要秉承开放的理念来打通自身与外部的边界。当把科技安全文化的边界泛化到全人类或多国组织后,这样的文化冲突可能会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协调组织而引发冲突,只有通过形成广泛的安全共识才能达成问题的解决。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的上海亚信峰会上提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新安全观,他指出:“安全应当是普遍的、平等的、包容的,任何国家都不应该谋求垄断地区安全事务,侵害其他国家正当权益,也不能靠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而这也正是国家层面秉承开放理念,兼顾自身安全与外部安全的典范。
2. 协调的科技安全观,权衡安全与发展科技安全文化中对于降低主体风险所做的努力是基于主体对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的,而可接受程度可能会随着主体所处的时空环境发生变迁,如同一个国家处于欠发达和发达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对于科技活动中的风险可接受程度可能存在差异,这与国家科技水平离科技前沿的距离有关,当距离较远时,其边际收益可以大到足够承受较高风险水平,发展将重于安全;而当距离较近时,边际收益递减下的收益降低也导致其风险接受水平下降,当安全管理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发展带来的边际收益时,安全将重于发展,如军事等领域的泛安全化讨论,认为不发展就是最大的不安全,其实是因为在一些竞争性比较充分的领域(军事安全、科技安全等),每个主体离科技前沿的距离变化频繁导致了风险可接受水平的下降。这一原理反映在科技安全文化建设中,需要我们建立一种基于对科技发展前沿距离判断的、可供协调安全与发展关系的科技安全文化,既要杜绝泛安全化的因噎废食,又要杜绝狂人文化的恣意妄为,而这种协调不应超越人类普适的科技安全伦理、道德和规范层面。
3. 可持续的科技安全观,保障可持续安全从事科技安全相关活动的主体风险不仅需要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之下,还要能够保持在这一水平之下,这提供的是一个可持续安全的视角,即科技安全文化中理应包含对于可持续安全进行评价的标准,而这需要参与主体能够首先认同从这一视角审视安全水准。可持续安全较传统安全中片面强调降低短期风险而言,在时间维度上具有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杜绝了某些为求短期安全效果而牺牲或葬送长期安全利益的功利主义行为。可持续安全观要求在风险应对时具有审慎的态度,对可能威胁到国家科技系统长期安全的风险具备清醒的认识和判断。此外,负责任的行为准则也是不可或缺的,不能抱着“后来人更聪明”的思维,对涉及长期安全的问题视而不见,在错过最佳治理时期后付出巨大代价来弥补失误。最后,还需要形成科技安全的长效治理机制,从制度、方法、条件保障等方面形成兼顾短期与长期安全利益的协调、平衡和应对机制。
四、我国科技安全文化的建构途径构建开放、协调、可持续的科技安全文化,需要从理念层面内化上述核心科技安全观,完善和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在安全防护条件方面加强保障力度。
1.凝聚科技安全理念共识,强化风险治理意识。加强科技安全的理论研究工作,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安全领域特征的理念和安全观,强化科技安全主动防范意识,加强科技安全风险识别防控,创新工作方式,凝聚科学共同体和社会对于开放、协调、可持续为基本安全观的科技安全文化形成广泛共识。为此,需强化国家科技安全意识,重视国家科技安全防患工作,特别要下力气抓好国防科技安全工作的落实。要更新思维方式,在科技安全的新领域开辟新途径,切实把工作重点从抓一般条件下的常规保密转到抓信息化条件下的科技信息保密上来。将科技安全思想和科技安全政策贯穿于国家安全战略之中,融于国家安全的其他要素之中。
2.健全科技安全体制机制,加快科技安全立法。法律是法治社会最根本的制度,是一种体制机制的底线性基础。当前我国科技安全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尚滞后于科技安全的现实需要。保障国家科技安全,需要健全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从组织和制度层面保障科技系统平稳有效运行。健全国家科技安全管理体制,确定科技安全的归口单位,明确科技系统内各相关单位在科技安全方面的权力与义务;构建科技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科技系统安全风险调查、上报和反馈机制,掌握主要科技资源、内外环境及科技人员的安全状态,尽快建立完善科技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科技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快科技安全立法进程,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大科技安全法规制度的覆盖范围。
3.增加物防、技防设施投入,加强科技信息保密。信息时代的科技信息保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科技系统内的关键敏感信息安全防护难度越来越高,公共网络空间的科技信息泄密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竞争力的提升,对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都构成了威胁。为有效开展公开的科技交流传播活动,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科技信息保密的力度,需增加物防技防设施的持续投入,稳步提升信息技术设备和软件的国产化率,防控技术设备引进中的科技安全风险,发展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产品。此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加强管控,及时发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存在的隐患和漏洞,落实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
4.健全军民融合科技体系,提升军民技术保障。随着军用和民用技术的通用性大大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呈现大量、快速涌现的趋势。军转民在满足经济发展迫切需求的同时,民参军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军事产品的研发保障。健全军民融合科技体系,坚持军民融合的基本方针,需要加强军民科技和工业的统筹协调,提升军民融合示范区的运行保障水平;逐步推动军工企业结构调整,深化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改革;推进军民通用标准建设,推动军品信息有序脱敏和非涉密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军民融合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加强军地协调、中央地方协调,推动营造开放、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军民融合国家保障体系。
5.加强科技安全教育培训,规范科技人员研发行为。文化的最大价值和最有意义的地方在于对个人行为的直接影响。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深入、灵活运用,为彰显个性提供了充分条件。这样的环境对科技人员个体自律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国家科技系统中的最基本单元,其安全意识、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决定了其从事科技活动的风险水平。加强针对科技人员的科技安全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从而强化科技人员的科技安全意识和科研道德水准,助力其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既能促进科技系统整体安全水平提升,也是对科技人员自身安全的有效保障。
[1] | 马维野. 科技安全的安全、定义、内涵和外延. 国际技术经济研究, 1999, 2(2): 13-17. |
[2] | 林聪榕, 李自力. 关于国家科技安全战略管理的理论探讨.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7, 28(12): 102-106. DOI: 10.3969/j.issn.1002-0241.2007.12.022. |
[3] | 胡雅萍, 刘千里. 维护科技安全的情报预测研究. 情报杂志, 2014, 33(9): 8-12. |
[4] | 冯留建. 文化自觉视角下的科技文化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3(1): 74-77. |
[5] | 曹效业. 关于中国现代科技发展历史的反思. 科学文化评论, 2014, 11(1): 5-24. |
[6] | 杨怀中. 中国科学文化的缺陷及当代建构.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5, 21(2): 9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