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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与社会  2018, Vol. 8 Issue (3):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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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袁军鹏, 淮孟姣. 科研失信概念、表现及影响因素分析[J]. 科学与社会, 2018, 8(3): 22-38.
YUAN Jun-peng, HUAI Meng-jiao. Analysis on Concept, Performance,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Dishonest Research[J]. Science and Society, 2018, 8(3): 22-38. DOI: 10.19524/j.cnki.10-1009/g3.2018.03.022.

作者简介

袁军鹏,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系教授。研究方向为情报学、科学计量学、科技政策;
淮孟姣,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助理馆员。研究方向为科研诚信、学科分析

项目资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中英文论文中的中国作者姓名消歧研究”(71473236)和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委托项目“科研诚信的立法工作”(2017JP020)

科研失信概念、表现及影响因素分析
袁军鹏1,2, 淮孟姣3     
1.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2.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系;
3.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
摘要: 本文首先对政府和学界使用的科研失信相关词语及概念界定进行了梳理,并对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科研失信现象表现形式的共识度进行了分析,剖析了我国政府和学界当前在相关概念界定方面存在的不足。其次,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科研能力、学术环境及科研制度等多个方面对科研失信影响因素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治理措施,以期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关键词: 科研失信    表现形式    影响因素    防治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524/j.cnki.10-1009/g3.2018.03.022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1]。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2]。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时有发生[1],这些行为在损害自身学术地位及声誉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声誉及学术成果的可信性。尽管我国相关部门及研究者针对科研失信现象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各类科研失信事件及学术界的调查研究来看,科研失信现象依旧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5月3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1]。为了落实《意见》要求,本研究将对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概念、具体表现、影响因素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后续政策规范的出台及研究者的后续研究提供支撑及实践启示。

一、科研失信概念界定及表现形式 1. 科研失信相关概念

对于科研失信相关概念的研究与界定,美国的研究早于其他国家。1981年3月,美国国会、众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的“调查与监督分会”就生物医学领域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召开听证会[3]。1983年,美国公共卫生局颁布实施了首部应对“科研欺骗行为”的管理规定,这套政策实现了科研不端行为政策从无到有的突破,但整体政策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4]。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局将科研不端行为(misconduct in science)定义为在建议、进行或报告研究时发生的捏造、篡改、剽窃行为,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规则的其他行为。此后,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概念及外延的界定引起了学术界及外界的广泛讨论。直到2000年,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将科研不端行为(research misconduct)定义为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或报道研究结果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的行为[5],简称为FFP[6],由此结束了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概念的争议。

国内政府管理部门与学术界对于科研失信相关概念的管理和研究起步较晚。1996年11月,中国科学院设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学部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这应该是我国最早正式设立科研诚信管理部门的单位[7]。随后,中国工程院(1997年8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1998年12月)、教育部(2006年5月)和科技部(2006年11月)先后成立了各自的科研诚信管理部门[8]。而在科研诚信政策方面,自1999年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以来,各个部委从各自的角度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政策法规[2][8]。在国家层面,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从科研管理环境、宏观政策环境、学术诚信环境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宏观指导意见及保障措施;2018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全流程管理及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供政策支撑。由此可见,尽管我国相关研究起步较晚,但政府管理部门已经给予高度的关注。

在国内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概念界定方面,就目前可以收集到的相关政策而言,与“科研失信”相关的且有具体定义的词语包括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科学不端行为等。表1列举了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以及中国科协所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相关词语及其具体定义。

表 1 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词语及定义比较

从其定义描述来看,科研失信相关词语多被界定为“违反科学共同体”、“违背科学道德”、“违背社会道德”等形式,而“抄袭、剽窃”等多为其表现形式。但由于各个部门工作管理的内容不同,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概念的界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科技部的界定侧重于科研成果的科学性,教育部的界定注重成果的规范性,而基金委主要针对基金项目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行为[9],如对于“不端行为”的定义中包括“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但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出台的两个“意见”中均没有提出与科研失信相关的规范用语,也没有对科研失信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政府管理机构层面,到目前为止均尚未形成统一的描述“科研失信”的词语,同时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在国内学术界,同样存在词语及定义未统一的情况,前后出现了“科学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词语。为了解相关词语在学术界出现的先后顺序及其界定情况,本文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为基础,对相关词语分别进行检索,表2列举了不同词语最早出现的年份及其具体文献信息。

表 2 学术界科研失信相关词语出现时间分布

从数据库检索到的文献看,前期词语的使用多借鉴美国提出的“科研(科学)不端行为”等概念,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从其他领域引入“学术腐败”的概念。此外,由于词语使用始终未统一,因此又出现其他多种多样的说法。从其具体的概念界定来看,学术界前期对于科研失信的研究大多只是提出相关词语而未对其做出界定,之后通过借鉴国外及其他领域的相关概念才逐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中,“违背科学道德”、“违背社会道德”等关键词多次出现,“抄袭、剽窃”等也多为其具体表现形式,这与机构的概念界定之间保持一致。但总体而言,这些概念的内容大多较为宽泛,且多从研究者自身的需求出发,这就造成了词语的滥用及概念之间的交叉。因此,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学术界都需要进一步统一科研失信相关词语的使用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为后续的相关制度建设及研究提供支撑。

2. 科研失信表现形式

明确的科研失信行为界定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评判标准,也能够为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提供清晰的界线,从而为预防科研失信行为的产生提供帮助。但随着科研活动及相关研究的发展,科研失信行为本身的表现形式开始不断演化,科研活动本身的复杂性也导致科研失信行为难以具体认定,特别是具体操作行为难以详尽[10]。因此,本文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涉及到“科研失信表现形式”的相关政策为基础,通过仔细查阅、统计,来了解目前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通过对政府网站及公开网站的检索,本文共得到了26个由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与科研失信相关的文件(见附表1),其中有23个文件内容中涉及到了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表3列出了23个文件中所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的各项具体表现及其共识度,共计41项。

表 3 政府管理部门政策中的科研失信表现及其共识度列表

在这41项表现形式中,有些项与项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并非完全相同,因此依旧一一列出。从表中可以看出,“侵占、篡改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思想”及“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具有最高的共识度,为“20/23”,即在23个文件中有20个文件把其界定为科研失信行为。但从总体共识度来看,除少数较为常见的科研失信现象具有较高的共识度之外,绝大多数项的共识度比较低。其中,有些共识度较低的科研失信行为仅用来界定特定的主体,而不具有一般通用性。如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界定的“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考试舞弊”等表现主要用来针对申请学位者及学位授予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颁布的文件中界定的“挪用、克扣、截留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对项目申请者或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等表现主要针对科研项目申请者及管理者。由此可见,共识度较低的科研失信行为之所以被提出并界定,多与文件发布的机构及其管理的主体有密切的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该领域存在着各自为政且权责不明的情况。

二、科研失信影响因素分析

要从根源上防范及治理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首先需要了解影响该种行为发生的相关因素。目前,国内研究者已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就掌握的文献情况来看,国内学术界普遍采用内-外归因的框架,将科研失信行为的诱因区分为内部或外部因素[11]。但由于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形式的复杂多样性,大多数科研失信现象的产生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能简单地归因于内因或者外因。且从现有研究基础来看,研究人员提出的影响因素之间存在概念交叉的情况,因此本文将科研失信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首先归结为科研人员的学术科研能力、科学道德素质、学术环境、学术竞争压力、科研利益及科研诚信制度等6个方面,并据此对政府管理部门政策中的科研失信各项表现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类,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

表 4 科研失信各项表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归类
1. 学术科研能力因素

在科研活动中,科研工作者对问题的发现和提出、进行科研设计、方法与技能的掌握既能体现科研人员的学术科研能力,也影响着科研失信行为的产生[12]。从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来看,“侵占、篡改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思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由他人代写代投、代修改或者为他人代写代投论文”等具有较高共识度科研失信现象的发生均与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因素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在科研活动中,一些科研工作者由于不具备完成科研任务的能力,为顺利完成科研工作,或者能够多出“研究成果”,增加社会认可度,往往忽视相关制度规范,铤而走险,从而造成科研失信行为的产生。

2. 科学道德素质因素

科研人员的科研道德素质影响着科研失信现象的产生。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一种,是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13]。其中,诚信作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然而一直以来,在科研工作者的成长过程中,国内教育机构往往只注重科学知识及如何进行科学研究的教育,忽略了科学态度及科学思想的教育;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忽视了科学道德素质的培养,把道德教育视为小节,从而造成大多数科学家对于科研价值、科研规范及科研失信现象及其危害性的认识较为模糊,这也就导致了科研失信现象的频频发生。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科研失信表现的影响因素归类也可以看出,科学道德素质因素影响了大部分科研失信现象的产生,科学道德素质缺失的现象亟需得到改善。

3. 学术环境因素

学术环境是影响科研人员行为的重要因素。一直到近代以来,中国的科学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发育成为一个独立的科学共同体,当然也缺乏西方科学界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求实、创新等科学精神和自我约束的良好学术氛围。科学精神要求科研工作者在从事科学工作时必须实事求是,按照实验过程中所得的真实数据做出客观结论,尊重他人的成果,如实进行文献标注等[14]。然而,缺乏科学精神的学术环境使得科研人员不认同自己“学术人”的角色,没有了科学精神就无法内化为学术的精神追求,更谈不上外化为恪守学术规范的研究行为,而是将科研视为谋生和晋升的手段,背弃学术诚信和学术良心[15]。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分析来看,受到不良学术诚信环境因素影响的科研失信行为一方面具有较高的共识度,一方面也影响了大部分科研失信现象的产生,这在一定程度说明了科学精神缺失的普遍性及严重性。

4. 学术竞争压力因素

学术竞争一方面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科研工作者的学术压力,促进了科研失信现象产生。学术领域的竞争涉及到科研成果优先权、学术资源、名誉等等[12],竞争的结果也往往与科研人员面临的各种考核、测评挂钩,因此,科研人员只有争取快速出成果才能获取有限的学术资源,为进一步获取荣誉和晋升争取条件。在这样压力下,有些科研人员会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导致科研失信现象的产生。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科研失信现象的归类来看,该因素主要影响科研基金的获取及科研成果的产出,极易造成科研领域的虚假繁荣。

5. 科研利益因素

科研利益诱惑造成了科研人员价值观的扭曲。随着科学进步与社会体制的转变,拜金主义及享乐主义思想对原有的传统价值观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一部分科研人员受此种价值取向的腐蚀,从事科研活动的目的不再是追求真理,献身科学,而是为了个人谋取利益[16]。因此,当科研人员的自身利益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满足时,其在科研活动中的判断与选择就会受到影响,部分科研人员可能就会选择利用抄袭、造假等科研失信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此外,科研项目作为科研人员的主要活动形式,近年来国家对其投入的资金也逐渐加大,但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不透明,变相挪用、人情费、五花八门的项目管理费用等,致使科研主持者工作中心在很大程度上放在了争取科研经费上[17],这就极易导致科研失信行为的产生。“挪用、克扣、截留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等则均是由于利益所导致的科研失信行为。

6. 科研诚信制度因素

科研制度是我们应当遵守的,用来规范科研人员行为的规范、条文,它试图把秩序和规范性引入科研活动中,是各项科研工作成果的重要保证[18]。近年来,我国各级管理部门与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规范,但从上述分析来看,依旧存在界限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就给科研失信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机会。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来看,各项科研失信表现的影响因素中均有科研诚信制度不完善的影响。科研诚信制度的不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尚未形成针对科研活动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体制。在科研活动初始阶段,相关人员不能准确获悉在科研诚信方面应该遵守的承诺及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这就给科研失信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因素。同时,在科研活动初始阶段及成果评价阶段,科研诚信状况往往不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这就容易造成部分科研人员为顺利获取项目或完成项目而忽视科研诚信问题,出现科研失信现象。

其次,处罚政策概念不统一及用词模糊导致科研失信现象无法准确界定。从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政策在科研失信行为方面首先存在界定不明确不统一的情况,这就给科研失信现象的认定及处罚造成了障碍。此外,从具体的处罚措施来看,我国现行的处罚政策在用词方面也比较模糊,例如在有些政策文本中,经常出现“轻重”这样的字眼来区分科研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但又并没有指出什么样的行为为“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为“重”,所以就可能让评审专家或相关机构没办法裁定“轻重”,在惩罚后人的效力上是比较弱的[19]

最后,处罚力度太小是科研失信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各管理机构管理主体的差别,相关政策出台始终存在着各自为政且权责不明的情况。因此,当无法确定科研失信现象的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时,有些事件往往不了了之。此外,当出现的科研失信现象不严重或涉及到科研工作者自身利益时,姑息包庇也时有发生。因此,当看到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反而从中获益时,其他个体很容易产生模仿的心理,并逐渐从心理上开始认可这种行为,这也就造成了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

三、科研失信防范治理对策

尽管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但科研失信现象依旧屡禁不止。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治科研失信现象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在分析科研失信表现形式及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科研失信现象进行防范及治理。

首先,加强科研道德及诚信教育,建立信任的科研环境。科研诚信教育的加强与普及可以从源头上防范科研失信现象的产生,其结果可以培养科研人员基本的诚信品格,也可以使其了解科研失信的内涵及危害,最终建立良好的科学精神。科研诚信的观念首先要从学生时代进行培养,让学生在从事科研活动之前就既能够了解科研诚信的准则,也能培养科研诚信意识。其次,在科研工作者中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强化科研诚信的重要性,在思想上杜绝科研失信行为的动机与初衷。

第二,规范统一科研失信相关概念的使用及其表现形式的界定。从相关概念及表现形式的界定来看,无论是政府管理机构还是学术界,目前均尚未达成一致,多个概念之间存在滥用混用的情况,且管理机构之间存在各自为政,管理及权责主体不明确的情况。该种情况一方面不利于科研人员了解何种行为是科研失信行为,并以此为基础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引发相关机构在管理实践中的混乱。可以说,明确的概念及责任主体界定是进行科研失信治理的基础。

第三,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1]。完善的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可以将科研诚信检查及审核贯穿于科研活动的全过程,进一步有效杜绝科研失信行为在不同科研环节的产生。

最后,加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营造优良的科研诚信氛围。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对于科研失信现象整体的处罚政策力度较轻,且存在由于概念界定及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使得科研失信现象的处理不了了之的现象。该现象既不能使科研失信行为得到有效惩戒,也使得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因此,应对科研失信现象采取“零容忍”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必要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同时积极推动立法及司法部门相关刑事法规的出台。

科研失信行为不仅影响了科学界的声誉,也大大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文在分析科研失信相关概念及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防范及治理科研失信现象的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但科研失信研究依旧需要相关机构及学术界的共同努力,其防范与治理依旧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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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Concept, Performance,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Dishonest Research
YUAN Jun-peng1,2, HUAI Meng-jiao3     
1. National Science Librar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2. Department of Library, Information and Archives Management,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3. Library of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Abstract: Firstly, we sort out the related words and concepts of dishonest research us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academic circles. Then we analyze the degree of consensus on the performance of dishonest research put forward by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and find current shortages in the definition of related concepts in our government and academic circles. Secondly, on the basis of related research, we summarize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ing dishonest research from the aspect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bility, academic, environment of academic, scientific research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es, w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o further purity the academic environment and create a good academic atmosphere.
Key words: dishonest research    form of performance    influencing factors    prevention    

作者简介:袁军鹏,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系教授。研究方向为情报学、科学计量学、科技政策;
淮孟姣,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助理馆员。研究方向为科研诚信、学科分析。
项目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中英文论文中的中国作者姓名消歧研究”(71473236)和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委托项目“科研诚信的立法工作”(2017JP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