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的探究历来纷争不断,这一点并不奇怪。我们知道,早在社会学诞生之前,其它学科——特别是自然科学——多已成熟,因此社会学的实践者从一开始就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问题:社会学现象与其它现象的异同何在?这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抑或前者较之后者是否具有某种自主性?[1]可以说,从社会学创立伊始,社会学的实践者就不曾获得过一个统一的范式。
面对社会学理论多元化的状况,笼统地指出各理论存在着异同,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想追问这些异同的深层结构,借此厘清不同理论立场和旨趣的异同。幸运的是,土耳其比尔肯大学的社会学家卡拉卡亚利 (Nedim Karakayali) 所提出的社会学本体论属性的两个衡量指标,能够为我们提供帮助。借助这两个指标,我们可以对不同社会学理论的本体论属性予以清晰的定位,结合社会学本体论预设的定位情况,我们就能够对各理论立场和旨趣的异同予以比较。
循着这样思路,本文聚焦布迪厄 (Pierre Bourdieu)、卢曼 (Niklas Luhmann) 和拉图尔 (Bruno Latour) 三者的科学社会学理论。首先,将论证布迪厄的科学社会学理论与批判实在论是相容的,故将其归属于一个本体论取向,卢曼和拉图尔的科学社会学理论具有后本体论的特征,因而将二者归属于另一个本体论取向;其次,本文指出,尽管属于不同的本体论取向,布迪厄和卢曼的理论仍有共同点,尽管卢曼和拉图尔的理论有类似的本体论取向,二者却有重要分歧。最后,结合三人科学社会学理论对两个指标的取舍情况,说明它们异同的深层次结构和原因归属。
研究发现,布迪厄、卢曼和拉图尔三者的科学社会学理论分别有不同的本体论预设,依次为实体本体论、差异本体论和关系本体论。这些视角不同的本体论对其相应的科学社会学理论之立场和旨趣,造成了重大的影响。通过比较三人的科学社会学理论,本文试图提供一幅本体论多元化视野下的科学社会学图景。
二、 科学社会学理论的本体论属性分类近年来,随着社会学本体论方面的探究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社会学本体论取向的差异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通过梳理当前社会学的发展状况,卡拉卡亚利指出,当前社会学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本体论取向:
一方面,批判实在论者及社会本体论者都试图捍卫社会实在的自身界限,特别是后者致力于确立一种社会本体论,认为社会现象在性质和因果上不可还原为其它现象。这一方面的研究预设了一个内在的本体论取向 (简称取向Ⅰ)。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对社会现象与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反思,其关注点不是社会实在的内在本质,而是转向了社会实在的外在界限。尽管他们的视角不尽相同,但都对超越传统社会学本体论界限的实体 (诸如技术人工物、神经网络等),表现了浓厚的兴趣。这一方面的探究可归结为一种较为外在的本体论取向 (简称取向Ⅱ)[1]。
卡拉卡亚利指出,这两方面的本体论取向凸显了社会学中两种传统之间的张力,如何诠释二者关涉社会学本体论之意义所在,兹事体大[1]。但是,有些本体论取向类似的社会学理论,在某些方面却表现出一定的差异。为此需要对社会学理论的本体论属性予以更精细化的定位和比较。
我们引入卡拉卡亚利的概念框架,其包含了两个衡量指标,即性质独特性 (简称指标Ⅰ) 和因果自主性 (简称指标Ⅱ)。若保有指标Ⅰ,则表明社会现象与其它现象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性质差异,反之相反;若保有指标Ⅱ,则表明社会现象与其它现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社会现象享有某种因果自主性,反之相反[1]。根据是否保有这两个指标的情况,我们可以从本体论层面对社会学理论进行一次分类,从而将各种社会学理论划分为不同的取向。具体而言,同时保有指标Ⅰ和指标Ⅱ的社会学理论,可归属于取向Ⅰ;除此之外的社会学理论 (即只保有一个指标,或两个指标都不保有) 都归属于取向Ⅱ。此外,对于归属于取向Ⅱ的社会学理论,根据其是只保有一个指标,还是两个指标都不保有,我们可从本体论层面对其进行二次分类,从而将各种社会学理论 (包括取向Ⅰ和取向Ⅱ的所有理论) 细划为不同的类型。
毋庸置疑,社会学理论的本体论预设对理论自身的立场和旨趣会产生重大的影响。通过引入衡量指标,具体刻画不同社会学本体论取向的特征,较为精细地定位社会学理论之间的本体论异同,无疑会对社会学的本体论研究有所助益,从而给社会学相关领域的理论和经验研究带来启迪。一般社会学如此,科学社会学也概莫能外。
科学社会学理论的本体论取向上的细微异同究竟表现在哪里?这些异同在何种程度上形塑了科学社会学理论的立场和观点?这些问题值得深思。为此,本文选取三位科学社会学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布迪厄、卢曼和拉图尔,根据他们科学社会学理论的本体论预设的不同情况,分别将其归属于不同的阵营:基于布迪厄科学社会学理论的批判实在论内涵,我们将其归属于取向Ⅰ;卢曼和拉图尔的科学社会学理论都体现着一种后本体论意蕴,在某种意义上模糊了社会和自然的界限,我们将二者归属于取向Ⅱ。由此,对三人的科学社会学理论进行了一次分类。此外,卢曼和拉图尔的科学社会学理论虽然同属取向Ⅱ,根据对上述两个指标的取舍情况,还可对二者进行二次分类。如此一来,从本体论预设层面,将三人的科学社会学理论分别归属于两个取向和三种类型 (见表 1)。据此,我们就能对三人的科学社会学理论予以精细的本体论定位,并进行一个深层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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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三种科学社会学理论的本体论定位 |
研究发现,尽管同属取向Ⅱ,卢曼和拉图尔的科学社会学理论仍有一定差异,前者强调科学界的相对自主性,而这一论题不在后者考虑范围之内,这一不同点可归结为指标Ⅱ取舍情况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尽管卢曼和布迪厄的科学社会学分属取向Ⅱ和取向Ⅰ,二者之间仍有共同之处,即二者都关注科学界的相对自主性,这一共同点可归结为二者都保有了指标Ⅱ。由于本体论预设方面的错综复杂状况,三人的科学社会学理论呈现出一种“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图景。
三、 内在本体论取向下的科学社会学理论:布迪厄我们将布迪厄的科学社会学理论归属于内在的本体论取向,原因在于,布氏理论的思想核心与实在论是相容的。许多学者曾指出,布迪厄是一位实在论者,特别是其场域理论可以通过批判实在论来诠释。例如,波特 (Garry Potter) 认为,布迪厄的场域理论阐述了一个复杂的结构化实在的不同层次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从一个批判实在论的立场出发,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这一辩证关系[2]。
限于篇幅,本文不打算就布迪厄是实在论者这一论题全面展开,而是要着眼于社会学的结构-能动二元对立关系,审视布氏的科学场域论究竟蕴含了多少批判实在论的成分,或者说,其理论在多大程度上是与批判实在论相容的。
对于理论社会学而言,结构-能动二元主义问题,即宏观-微观两难问题,是一个最为核心和困惑的论题。能否协调个体过程和社会过程之间关系,或者说认知 (心理) 结构与社会 (群体) 结构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一个能否沟通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关键[3]。批判实在论为人所称道的是,通过一种深度实在论 (depth ontology),其不仅找到了沟通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关键,而且守住了一个底线,即宏观对于微观的相对自主性,以及结构对于能动的不可还原性。另一方面,超越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打破个人与社会、结构与能动、系统与行动者等虚假的二元对立,也是布氏理论一大特点。我们不妨对二者进行一番比较。
1. 宏观-微观两难的批判实在论解决方案批判实在论的代表人物是巴斯卡 (Roy Bhaskar),他提出了一种关于世界的深度或层化本体论。这一本体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实在是由三个层次所构成,即经验域、实际域和实在域。这三个层次由浅入深:经验域层次最浅,是仅凭感官可观察到的事件和事物,该域是实际域的一个子集;实际域层次是事件和事物 (或将二者统称为实体) 出现的层次,但我们不一定能感觉到它们的发生,该域是实在域的一个子集;实在域层次包含着生成因果规律的机制。机制生自实体结构,并赋予结构以因果力量,亦即所谓的涌现特性。事件是因不同机制互动而引起的,科学家的任务就是,在实验过程中安排经验事件,以孤立出单个的机制,并识别出它,进而得出关于这一方面实在的一些科学知识[4]。另一方面,实在被层化为一个实体的本体论等级架构,其间较高层次的实体具有涌现特性,但该特性不为较低层次实体所拥有,尽管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4]。
埃尔德斯·瓦仕 (Dave Elder Vass) 指出,这两个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具体而言,正是我们在实在域所发现的机制成就了涌现特性,其即是因果力量的同义语,正是这些因果力量的互动生成了实际的事件。也就是说,实体的每个涌现特性都是一个机制的结果,如果实体的特定类型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特定类型的关系,则可以说实体存在某种结构,这也意味着有某种机制作用于其中[4]。
对于批判实在论者而言,深度实在论的涌现特性对于解决社会学中的结构-能动两难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和行动者都是具有涌现特性的实体,其涌现特性源自于各自的本体论结构,而辩证地理解二者之间在涌现特性之下的互动关系,正是破解该两难问题的关键。
基于深度实在论,批判实在论者采用分析的二元主义来辩证地理解结构与能动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在其社会模型的转换模型 (TMSA) 中,巴斯卡区分了两个关键时刻。在结构时刻 (structural moment),社会结构的因果力量影响了个体行为,尽管其不能完全左右后者,因为其它因果力量 (包括相关个体的因果力量) 也在互动中决定着个体的行动。在能动时刻 (agential moment),个体的行动在再生和 (或) 转变相关结构的过程中也有所助力 (当然也是在与其它因果力量的互动中)。这样,批判实在论者对两难问题如此回应:个体和社会结构有着相迥异的因果力量,二者相互作用以决定社会事件,尽管个体是该社会结构的一部分[4]。
2. 宏观-微观两难的布迪厄解决方案布迪厄曾经指出:“正如人们通常所想象的, 社会学的目的在于揭示社会空间的不同社会人群的最深层的结构, 以及倾向于确保社会空间的再生产或者变革的机制。”[5]在实在论者看来,这里的结构万变不离其宗,应属于独特的社会现象这一范畴,所以布氏的这番言论不啻于一个实在论的研究纲领,其构成了布氏科学场域论的核心预设,并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了该理论的结论。这也就意味着,面对两难问题,布氏科学场域论的解决之道与批判实在论事实上并无二致。
我们首先对布氏的科学场域论做一概述。布迪厄认为科学世界应该被视为一个场域。科学世界是一个汇集了各种力量的结构之场,同样也是一个保持或改变这些力量的斗争之场。一方面,科学的场域具有自身的物理空间,不仅包括各种从事科学事业的人,而且也包括机器、仪器、物质等,他们在科学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物理场。另一方面,科学场域也是一个游戏场、意义之场,行动者通过占据一定的位置而进行以资本为核心的商谈、竞争和冲突,从而形成了一个独立于个人意识和意志之外而存在的客观关系。[6]
需要注意的是,在布氏的科学场域论中,有一个起着整合作用的核心概念——科学惯习 (habitus),即处于科学场域特定位置的科学行动者所表现出来的特性。科学惯习是科学场域结构的身体化形式,是一系列历史关系在个体心智层面内化的结果,同时科学惯习也是科学行动者追寻和创造科学场域意义的源泉。如前所述,结构-能动二元主义是社会理论的一个核心特征,而在布氏理论中,结构和能动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惯习和场域之间的关系[3]。在充斥着资本角逐的科学场域,布迪厄借助惯习过程将能动 (科学行动者的实践) 与结构联系起来,并将客观结构作为行动者目标选择的限制性因素。诚如波特所言:
关于结构、能动和社会行动等社会学问题的批判实在论的元理论解决方案,被应用于布迪厄的理论,特别是其惯习和场观念中。……这些概念的相关功能具体刻画了某些机制,借此个体的选择和行动被交织于更广泛的结构因果过程中。……对社会结构和行为之间关系的批判实在论的理解,在布迪厄的研究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2]
对批判实在论者而言,为了理解能动、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构等复杂问题,在进行分析时不仅要有认识论上的成熟性,而且要有本体论上的深度。换言之,对行为只做一般化的分析,试图使该行为通过抽象而得以理解,单凭这样的分析无法理解社会结构。布迪厄认识到了这一点,他的做法是,对科学实践行为观念做一个深层实在论的理解,即科学实践行为的观念涉及不同层次的理解,不同层次的理解对应着不同层次的科学实在[2]。如此一来,布迪厄将看似矛盾的行为——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意识行为和无意识行为、个体行为和非个体行为——融于一身,使得它们同时分别运作于不同的层次[2]。
最终,布迪厄对结构-能动二元关系做出了一个辩证的理解:一方面,假定“社会结构是真实存在的”;另一方面,假定“行动作为特定的个例发生在某层次”。这两个方面呈现一种辩证关系。具体而言,个体的自我反思和理性决策能力也是真实存在的,同时其与非个体的和非理性的因果力量交织在一起,而且后者的运作也不能脱离个体行动者的理性反思。换言之,这两种“力”紧密地具身于个体行动者。尽管如此,结构的力量仍拥有其自身的逻辑,也在施加其自身的影响[2]。
究其根本,布氏方案与批判实在论方案在精神实质上并无二致:后者使我们能够正确理解一个复杂的结构化实在不同层次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前者是隐性实在论的,其所极力描绘的正是这一结构化的实在[2]。基于此,我们不难得出一个关于科学的社会结构转换模型:社会结构只是一个与科学实践行动者不同种类的“事物”,其有自身的因果决定力量;另一方面,科学实践行动者不仅拥有自我反思和决策的能力,而且具有因果决定力量。
需要指出的是,布迪厄关注于深层实在,重视社会结构的力量,源于其社会学理论预设了一种特殊的实体本体论。对于该实体本体论,我们需要从“关系涌现主义”(relational emergentism) 视角,而非“强涌现主义”视角来审视,这样我们就能达到相关联的两重功效:
一方面,将该实体本体论纳入批判实在论的范畴。关系涌现主义与批判实在论密切相关,如埃尔德斯-瓦仕所言,关系涌现主义的信徒是巴斯卡、阿切尔 (Margaret Archer) 等批判实在论者;强涌现主义的拥趸是一些20世纪初的英国涌现主义者,及以金在权 (Jaegwon Kim) 为代表的当代心灵哲学家。[8]另一方面,使该实体本体论与布迪厄的关系性思维相兼容。我们知道,为了与实体论的思维相决裂,布迪厄引入了关系性思维方式,但是布氏并非一般地反对实体论,例如,布氏认为,“发达社会并不是一个浑然一体的世界,而是一些各自分化、只在一定程度上总体化了的实体,它由一系列彼此交织但日益走向自我调控的场域组成……”[9]55。事实上,受卡西尔的影响,布氏反对的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实体论”[9]133,由此其要达到的目的是,“引导我们根据那种将各个要素与其他要素组合起来纳入某个系统——要素正是通过系统获得其意义和功能——的关系来概括每一要素的特征”[9]70。在布氏看来,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都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是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交互主体性的纽带,而是各种“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关系[9]133。布氏对“关系”的重视溢于言表,在这一点上,他与埃尔德斯-瓦仕心同此理,因为后者在其“关系涌现主义”中拒斥“还原主义”与“说明的二元论”,将社会系统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也纳入到其研究视野。
后文我们将看到,卢曼和拉图尔在其理论中预设的不是这种实体本体论,这使得他们忽视深层实在,对机制和涌现等观念不以为然。事实上,这种本体论预设的分野,从他们各自理论对两个指标的取舍态度上,即可管窥一二。
四、 外在本体论取向下的科学社会学理论:卢曼与拉图尔如前所述,布迪厄的科学场域论与批判实在论是相容的。在批判实在论者看来,行为、概念或者时空都与社会结构相依相存,这一状况使得从自然本体论来企及社会受到了本体论方面的限制[1]。布氏理论由此被归属于趋向Ⅰ。
在本体论取向上,卢曼和拉图尔是与布迪厄背道而驰的,二者的理论可归属于取向Ⅱ。卢曼认为,组织体、心灵和社会之间具有性质的共通性,在一定意义上打破了社会和自然的界限。拉图尔试图维持自然和社会之间的平衡,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社会现象的界限。二者的共通性根源于,他们都试图在社会学中进行一种“去本体化”,即摆脱传统本体论的束缚,祛除了一切稳定的形而上的划界标准,从而彰显一种后本体论的特征。该特征对他们的科学社会学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即二者都拒斥将科学的本质还原为某种超验的实体。
1. 卢曼的功能分析方法及其后本体论意蕴在其多部著作特别是《社会的社会》中,卢曼表达了对一个世界观变化的关注。他将变化前的世界观称为“老式的欧洲传统”,其将世界描绘为“物的集合体”(universitas rerum)。卢曼倾向于变化后的世界观,这是现代和当代哲学所彰显的另一种世界观,即世界被视为“运动或事件的暂时结果”,“偶联性”成为世界的主要特征[7]。
如果说变化前的世界观体现了一种实体本体论,那么它造成了一种结果:“物”的一面被凸显了出来,“事”的一面被遮蔽了,“动态”变成了“静态”,“虚体”换成了“实体”。卢曼显然不能认同这样的结果,这一点反映在他的社会系统理论中。在卢曼看来,社会系统将事件作为其元素,这样的系统元素没有恒久性,呈现动态的临时性[8]。如果说卢曼社会学存在着本体论的话,这种本体论必然与实体本体论大异其趣,我们不妨称之为“差异本体论”。这一本体论打破了组织体、心灵和社会之间的界限,使它们具有了共通之处,即“通过差异而发展同一性的倾向”[1]。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剔除了一个关于独特世界的形而上学实在论,这一点会对其科学社会学理论造成怎样的影响呢?我们不妨聚焦卢曼的“功能分析”,该方法包含了一个重要的本体论原理,对发展一种新的科学社会学至关重要。
因果观念一直为所谓的“无限问题”所困扰。为了将“有限”纳入因果观念之中,以终结因果链的无限延伸,古典和中世纪的哲学家采取的不二法门是,将因果链回溯到一个单一的“存在之基”,无论是泰勒斯的“水”,还是柏拉图的“善”,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第一推动者”,还是中世纪的“上帝”[10]。在卢曼看来,这是一种老式的本体论的想法,其以还原的方式去寻找本质常数[11]。但是,若将现代科学置于这样处理的因果观念中,我们将会遭遇一些方法论上的困境,主要原因是“每一个结果都有无限多的原因,每一个原因都有无限多的结果”[10]。
认识到这一困境,卢曼采取了较为适中的方式予以应对,即只保持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的常数形式 (constant),并以此作为分析的起点。这样被保持为常数形式的原因 (或结果),可作为探究功能对等的原因 (或结果) 之参照点[10]。这里卢曼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抽象的比较方法,即所谓的功能分析方法,其“不涉及去确定一个以本质常数形式出现的实在,而涉及去比较一个复杂系统框架之下的可能变数之间的变异”。如此一来,卢曼事实上反转了因果范畴和功能范畴之间的关系:功能不是“一个因果关系的特定种类,反倒是,因果关系是一个功能排序的应用个案”[11]。这样,科学中的因果本体论的阐述失去了其意义,现代科学理论的后本体思想得以张扬。
这种后本体论的立场使得卢曼与布迪厄之间在社会本质方面,产生了重大分歧。我们不妨按照埃尔德斯-瓦仕的观念,将布氏批判实在论意蕴的社会观念视为一种涌现主义的社会系统,并以之与卢曼后本体论意蕴的社会系统相比较。
在涌现主义的社会系统中,人们假定社会系统是实体,而且系统的构成部分仍然是实体。这样社会系统表现为集合,诸如国家、商业集团和家庭等是最明显的社会集合形式。然而,一些社会体制,诸如婚姻和财产等,也可视为具有集合的性质。人类自身也是具有涌现性质的实体,这些涌现性质正是人类独特的因果力量之源。这样,集合和人类都有了涌现的性质 (或因果的力量),而社会事件是由这些因果力量的交互作用而共同决定的。[8]一言以蔽之,社会系统的决定因素纵然不可完全还原为某种实体,也与其有莫大的干系。这样的诠释无疑给人以似曾相识的感觉,因为前文对批判实在论的阐释中已经涉及了埃尔德斯-瓦仕的上述观念。
反观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则是另一番情形。在该理论中,社会系统是由时间性 (temporalized) 的事件所构成的,这些时间性的因素才是分析的基本元素。对卢曼系统而言,系统不是实体,而被代之以一系列的互动因素,其生成了特定的目标现象。在这一传统之下,系统与特定实体的边界没有必然的联系,影响目标现象的因素范围发生变化,系统的界限也跟着发生变化。[8]
这种后本体论的立场会对科学社会学造成怎样的影响呢?我们知道,对卢曼而言,既然功能分析使得“本体论的存在本质的前提被转换过来,所有的存在皆被化解于功能之中”,就必须“从一个权变且可选择的观察来说明存在”[11]。这一观念对传统科学社会学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催生了新的科学社会学思想。这一新思想不再赋予自身最高裁决者的角色,以决定科学中何为真和何为假,或者何为理性和何为非理性。相反地,它认为科学的评判标准存在于科学中的科学观察者自身。
需要指出的是,卢曼和布迪厄二者的科学社会学理论还有共同之处,即都强调科学界的相对自主性。一方面,卢曼认为,科学界就是一个自指涉系统,它本身具有产生动因、促进知识发展的自主性;外在经济环境的相关因素,只有被转换成科学系统的内在运作以后,才能发挥影响[12]。另一方面,布迪厄认为,科学场是具有自身逻辑的相对自主之场。尽管科学场受社会因素的干扰,但其具备高度的自主性,不会完全依附于它周围的场域,丧失其运行的独特原则[6]。二者的这种类似性也可从本体论属性上找到原因:他们的理论都保有了指标Ⅱ。
2. 拉图尔的关系实在论及其后本体论意蕴与布迪厄大异其趣的是,拉图尔对社会结构所具有的说明意义不以为然。在关于行动者网络理论 (ANT) 的著作中,拉图尔花费了大量的篇幅阐释为何要进行一个说明参照点的转化,即以“个体行动者”取代“社会结构”[4]。原来,在拉图尔看来,社会学家应该摒弃社会与非社会的界限,放弃一种老套的做法——以行动者不可见的实体来说明结果。相反地,他认为,社会学家应该追求一个去分层的 (扁平化的) 世界,其间社会性的界限几近不复存在。为此,社会学家应将社会视为一个异质性的行动者网络,并致力于追踪和描述该网络,即一个集合了不同种类结果的关系链[13]。拉图尔之所以如此推崇ANT,主要原因是他想告诉我们,为了更好地了解正在发生的事物,与其将因果的影响归之于更大的结构,不如追踪个体行动者之间的联系[4]。如此一来,他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从“社会性”转向了“联系方法”。
ANT对拉图尔的实践科学观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借助ANT,拉图尔力主打破科学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事实上,从《行动中的科学》这一著作开始,拉图尔就试图跨越视野封闭的实验室,突破其所谓的科学与社会之间的臆想界限。他注意到这一界限根源于“社会污染了科学”这一观念。为了跳脱此观念,他建议诉诸于ANT,追踪所有的促成我们企及科学的联系。在拉图尔看来,联系中的行动者是为政治利益所驱使还是为科学兴趣所激励,无伤大雅,关键问题在于这些行动者是如何联系的[13]。
毋庸置疑,拉图尔一以贯之的研究主线是维持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平等状态,这也是他试图打破科学与社会之间界限的终极目的。无论是采取强化自然的策略 (主要表现在拉图尔前期思想),还是采取弱化社会的策略 (主要表现在拉图尔的后期思想),他都意图颠覆实体性质的自然或社会在本体论领域的基础性地位,从而使得社会和自然都成为“某种需要被解释的事物”,而不再是一种“解释术语”、解释资源[14]。相反地,在拉图尔看来,ANT中具有最根本地位的不再是某种实体或者实体之间的混合物,而是实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成为了一切变化的根源[14],换言之,在ANT中,社会的本质被定义为联系,我们得到了一种关系本体论,其可以通过网络或异质性的元素来予以理解。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拉图尔与布迪厄在本体论方面的分歧之所在。布迪厄科学社会学理论与批判实在论是相容的,认为本体是超验的实在,从而将科学的最终解释权归结为这种实在。而在关系本体论的支配下,拉图尔的关注点则发生了转移,他不再承诺何种实体承担起了解释重任,而是“将各种实体虚化,将实体之间的关系实化”[14]。
需要指出的是,拉图尔与卢曼二者的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它们同归属于取向Ⅱ,都摒弃了抽象形而上观念 (诸如抽象的社会、自然) 的基础性地位,张扬了一种后本体论的意蕴。此外,两种理论都存在实体虚化的倾向,在此意义上讲,二者论述的基点与其说在是本体论上,还不如说是在分析上。另一方面,拉图尔与卢曼二者的理论之间也有一些重要差异。由于不保有指标Ⅱ,科学实践的相对自主性显然不是拉图尔科学社会学理论要考虑的问题,而这却是卢曼科学社会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对卢曼而言,科学界是一个自创生系统,要对科学系统与其环境做出明确的区别,换言之,在认知或制度层面,要对科学与非科学明确地予以划界;对拉图尔而言,科学界是一个无缝的网络,科学与非科学的界限往往是流动的,一个成功的网络往往使得科学部门与非科学部门结盟[15]。
五、 结束语通过比较布迪厄、卢曼和拉图尔三者的科学社会学理论,我们发现本体论取向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同科学社会学理论的立场和旨趣。但是,我们的目的并非是要对各种理论的优劣予以评价,而是要阐明不同本体论属性的科学社会学理论的特征。我们知道,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内多种范式并存一直是一种常态。鉴于此,我们不妨认可科学社会学理论的多样性,勿对各个理论立场一较高下,反而应该感谢多样的科学社会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平台,借此展现一幅关于现代科学复杂形态的多姿多彩的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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